民主监督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行驶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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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驶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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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性的原则。从运作原则看。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人大工作制度  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  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建议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必须坚决执行。  重要性  需要从哪些方面充分认识人大监督权的重要性呢,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二是“一府两院”和人大的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离开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国家的行政:“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人大监督的对象,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因此。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国家国体决定了中国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它包括三个“关系”。即工作监督要抓大事,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它能够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即监督意向的确定,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概括为四方面的具体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不允许侵犯和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不能包办代替“一府两院”的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一府两院”予以处理解决,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或办案。  三是监督大事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应是涉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带有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关系的原则和机制,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代表选举制度  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原则,监督行为的实施。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制度互相贯通;动摇了人大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中国国家机构设置和运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和特点。我们必须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认识人大监督和人大监督权的重要性,把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正如胡锦涛同志在谈到人大监督时所指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体制中居于基础地位,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监督结论的形成、申诉权。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信息和建议。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主要是为常委会的监督做必要的准备和组织协调、了解督办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决定和进行处理,任何处理决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做出。  五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它的工作人员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样样都管,就容易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享有监督权,就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建议权,法律监督要抓典型。如果事无巨细,民主集中制度  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从组织原则看,这就是,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职权分工的原则  或者说是不包办代替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检举权、控告权,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  五大原则  一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第一,权力属民制度  这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第二、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规定的中国国体和政体充分表明,在中国,人民、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其他国家机关及社会组织就会更加自觉地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权力制约  人大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有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制度才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质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对权力的制约。江泽民同志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⑷把人大监督视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就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目的和结果而言,理应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那么,怎样理解人大监督又是一种制约呢?我们认为,人大监督的实质,主要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是资产阶级理论家、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针对罗马教皇发布其“统治和权威至高无上的信条”时曾指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也提出:“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应把国家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不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⑸法国政治学家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⑹应当肯定资产阶级思想家、理论家所提出的分权制约理论是有进步意义的。因为它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分权的政治要求,为维护资产阶级的阶级意志,找到了一种政治统治形式。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就是根据权力制衡的分权学说,建立了议会、政府和法院“三权分立”的制度。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但是,从巴黎公社以来的历史经验证明,社会主义国家也必须建立起国家监督和制约机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同志都曾经论述过,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为了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权力主体与权力行使者不统一的现象,必须加强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1871年4月,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时指出,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⑺ 1918年4月,列宁在谈到如何防止苏维埃政权受官僚主义毒害时,特别强调了加强人民监督的重要性,他说:“正是苏维埃同劳动‘人民’的亲密关系,造成一些特殊的罢免形式和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现在应该大力加以发展。”⑻列宁认为,要使苏维埃机关的工作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防止领导干部特别是最高机关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一个重要条件就是通过讨论、检查、批评、检举,乃至罢免等多种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监督。1945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胜利前夕,同黄炎培先生有一段发人深思的谈话。黄炎培先生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患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同志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⑼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西方理论家、思想家提出的分权制衡学说,而我们的监督制度则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思想之上的。西方理论家、思想家由于阶级和认识的局限性,为医治滥用权力症所开出的药方只能是从国家权力到国家权力,马克思主义则着眼于从人民权力到国家权力。植根于人民群众土壤的人民监督思想显然比分权制衡思想有了质的飞跃。当然,这种飞跃是在原来人类共同精神成果基础上的飞跃。科学不能割断历史,马克思主义这门科学继承了一切人类文明的成果。应当说,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监督的思想也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理论家、思想家提出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学说的合理因素。过去,我们对社会主义国家也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吃了很大苦头。实践证明,加强人民监督---现阶段这种监督主要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来进行的---对于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乃至跳出历史兴衰存亡的周期率,具有多么重大的作用。  监督效力  人大监督同其他方面的监督相比较,是位于最高层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在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形式的监督,包括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但人大监督同这些监督形式在对象、内容、范围、程序等方面是不同的,因而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也是有区别的。  第一,人大监督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  党的纪检部门根据党章规定,监督、查处的是违反党纪的党组织或党员,它对党员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至于违反政纪、国法的,根据情况分别由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不能用党纪处理代替人大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⑽这样做有利于在干部和群众中树立法制观念。  第二,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监察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监察部及县以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这是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该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应当说,行政监察和人大监督有某种交叉的情况,这是因为行政监督对象中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任命的,这些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既要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检查和处理,也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但人大监督同政府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依据、监督处理权限等方面,都是不相同的。例如,在处理权限方面,政府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决议,但涉及人事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罢免、撤销由人大或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则属于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因此,人大监督同行政监察不是同一层次,不应互相代替。  第三,人大监督不同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中国人民检察院最初学习苏联的做法,曾规定了一般监督的任务,后来有了改变。实际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改部门和劳教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⑾仅就监督的范围来看就有显著的区别。  第四,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  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协的民主监督也包括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及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没有法律效力,它主要是通过提批评建议的形式发挥监督作用的。九十年代初,我在参加论证和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时,从档案资料中看到邓小平同志关于政协监督与人大监督具有不同性质的两个重要批示。后来王汉斌副委员长在一篇文章里公开引用了这两个批示:“日,他(指邓小平同志)在为全国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准备的一个文件中批示:‘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同年11月12日,又在乌兰夫、刘澜涛同志的信上批示:‘原来讲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而言,对政府实施监督权,有其固定含义,政协不应拥有这种权限,以不写为好。’这就阐明了人大监督与政协监督的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后者不具有这种约束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则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监督机构,都必须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由于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监督权的,所以这种监督具有至上性和不可侵犯性。  编辑本段制度需要性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需要高举人大监督这把利剑。为什么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加强人大监督呢?这可以从四方面来理解:      第一,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权力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权利经济,一字之差反映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必须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它管理经济的职能只能保持在宏观层次上,即通过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而不能再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可以对企业直接发号施令。为此,国务院提出了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温家宝总理说:“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只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近些年来,我们已经建立和实行了比较完善的民主监督制度,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制度,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和自觉地落实,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第二,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调节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矛盾。同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国家、集体、个人的纵向利益关系、垂直单向经济矛盾不同,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分散化,必然出现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这需要制定一大批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用以规范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调整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和矛盾。而这些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人大监督。   第三,要运用人大监督的力量,消除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市场经济除了具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一面,还有它自身的弱点和消极面。对于某些为追求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现象,诸如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公然违反法律的行为,要通过人大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予以制止和处理,创造统一、健全的市场体系,营造平等竞争、共谋发展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既持续快速又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要通过人大监督,禁止和防范某些商品交换原则进入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当前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权力&寻租&性腐败,这是侵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毒瘤。要通过人大监督,除督促政府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外,还要督促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特别要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使贪官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反对腐败,说到底是对滥用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问题。民主,是腐败的天敌。监督,是铲除腐败毒瘤的利剑。加强人大监督,正是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和消除腐败的重要机制.、表决制度等。国家的行政。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样规定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制度、会议制度。  四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显著特点。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它是指由人民选举并委托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和运作的原则和机制,同时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检举权。”⑶明确了这一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人大监督权时就会更加积极慎重。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   中国宪法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控告权、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一是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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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和自由 4 、宗教信仰自由 5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 、教育、科学、社会经济权利 7 、文化权利和自由 8 、妇女。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1 、平等权 2 、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1 )监督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人身、政治、人身自由 3 、婚姻、家庭、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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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    )①有利于防治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②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③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④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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