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农民成立的供销合作社有哪些职权和哪些好处

  沧州因濒临渤海而得名。沧州部分地区在上古时期属幽州和兖州,西周时属青州,春秋、战国时代为燕、齐、晋、赵等国地,秦朝时属巨鹿郡和洛北郡,汉代属冀州和幽州,三国时属魏国,南北朝时属北魏的瀛州和冀州,北魏孝明帝熙平二年(公元517年)设立沧州,辖浮阳、乐陵和安德等三郡,隋初废浮阳郡,后分属河间郡、渤海郡和平原郡,唐朝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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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供销社全力推进乡镇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
为认真贯彻省、市关于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安排部署,沧县供销社坚持政府主导、供销社主办的原则,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广泛发动,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8个乡镇的注册登记。一、细致摸排,摸清涉农经济实体发展状况沧县供销社对全县各乡镇635个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摸底,并按经营类别记录台账,筛选出了一批社会效益明显,经营效益较好,且具有长足发展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名单,为各乡镇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供了充分的参考依据。二、积极争取,谋求党委、政府支持按照沧政办传〔2017〕21号和沧政办字〔2017〕37号文件要求,沧县县社多次向县委、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建议由县政府牵头,在各乡镇组建名称为&沧县+乡镇名称+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农联社组织,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沧县成立了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沧县乡镇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进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作。县供销社起草报经县政府同意,印发了《沧县乡镇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县政府还专门召开了由主管县长主持,各乡镇主管领导和乡镇农业办公室主任、基层供销社主任参加的推进乡镇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对加快落实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建设工作做出统一安排。三、坚持政府主导,严格风险管控按照《沧县乡镇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联合社理事长由乡镇主管农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理事长由供销社主任或具有龙头作用的农合组织的负责人担任。关于公务人员兼职问题,县社专门向县政府请示报告,由主管县长亲自批准,印发了《关于沧县乡镇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及副职提名的说明》,明确联合社的理事长一职由基层供销社主任或具有龙头作用的农合组织负责人担任。为了坚持政府主导,严格风险管控,在县供销社不懈努力争取下,沧县政府再次下发通知,要求乡镇政府区域内有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社&,联合社登记住所设在当地供销合作社,没有基层供销社的&联合社&,登记住所设在当地政府院内。四、狠抓落实,严把入社关口沧县供销社成立了推进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领导小组,县社主任任组长。县社一把手亲自带队,组织县社机关人员组成专项工作队,下乡进村,逐乡指导、督办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作。能见面的当面接触交流,不能当面解决的通过电话沟通、协调,存在问题的则配合当地政府当场解决落实。工作队通过走村入户考擦摸底,摸清了准备加入到&联合社&的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不凑数、不应付,严格把关准入,杜绝了空壳社、冒牌社加入联合社。
垂直、直属机构
县(市、区)政府
省内地市网站
沧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联合承办 沧州市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河北世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沧公备78 推荐使用以上分辨率&&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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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人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方案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要求,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合作社服务体系,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为核心,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以组织体系科学化、农业服务规模化、农村流通现代化为重点,强力推进我县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体系、服务体系、经营体系和金融体系创新,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村工作体系和农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调整优化涉农资源配置,明确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工作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坚持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我县农业服务体系的主体力量;坚持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催生供销合作社体制内生动力;坚持有利于实现供销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供销合作社科学体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16年,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建成集管理职能、经营职能、服务职能于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构建上下贯通、规范运行的以合作经济服务管理体系和社属企业经营管理体系为支撑的基本构架。
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管理体制创新入手,以县政府批准已挂牌成立的县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36家合作社会员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企业公司“三位一体”为支撑,构建科学规范的新型供销合作社体制架构。
建设以县供销农资公司为龙头,以各乡镇(园区)供销社为服务载体,以村两委为服务终端的覆盖全县的农资配送中心;2015年,要建立起县、乡、村的配送体系,向农民群众供应各种优质化肥及其生产资料。
以珍缘超市为依托,以合作入股方式,以供销社销售网络优势,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
以修华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打造修枣科村“万亩千棚”设施蔬菜基地,做好高科技农业示范园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以县供销社土产部为依托,以资本融合、业务联合的方式,结合省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建设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按照综合改革方案“顶层设计”总要求,规范开展农村合作金融、农村产权交易和农业合作保险等业务,构建农村金融服务新体系。
本着有利于推动供销社综合改革,增强供销社发展动力,积极引进培育供销社急需人才。
四、主要内容
(一)创新组织体系
1.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完善壮大农民合作社体系。组织体系创新,就是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建立和健全,使供销社的组织管理体系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在农村大力发展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科学方式,引领“三农”实现发展上的新突破。各乡镇(园区)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统领和引导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县级以供销社为依托,建立全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信息、资金等各方面的服务和保障,以此形成供销合作社+供销企业公司+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三位一体”的组织架构。
(1)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大力支持、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县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出台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支持规模大、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县供销社、县农业局要对专业合作社进行章程制定、生产经营、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各方面培训,组织更多农民入社,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实力和凝聚力。
(2)组建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供销社牵头,以各乡镇(园区)实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广的合作社为依托,联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农民合作社自愿参加,组建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使联合社起到统领和引导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目的,2015年底,所有乡镇(园区管委会)都要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建和注册工作。
(3)以供销社为主导,健全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将全县不同类型、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乡镇的联合社,以业务链接、资本合作为纽带,全部纳入县级联合社。供销社通过产权介入、项目支持、资金合作、业务带动等方式,引导和推动全县合作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综合性全方位服务。
2.明确组织职能。新型供销合作社在承担原有供销合作社职能的基础上,承担以下政策性和经营性职能:
(1)受政府委托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
(2)负责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服务、协调工作;
(3)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社的呼声和建议,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4)负责全县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的管理、使用,负责财政补助合作社形成资产的持有和管护,承办合作社申报政府支持项目的报审和组织实施等。
(5)组织领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帮助农民合作社与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培育品牌,开拓市场;
(6)搭建生产、流通、金融、保险、产权交易、培训、交流和信息等综合服务平台,为成员社和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服务;
(7)整合系统和社会资源,发展农产品、农资、日用消费品等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村合作金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创新服务体系
1.构建农村综合服务网络。以供销社企业公司和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组建服务集团,建设基层综合服务网络。按照县有商贸综合服务体系,乡镇有综合服务中心,村有综合服务社的综合服务模式要求,加强服务平台和阵地建设,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生活用品、农业知识和供销信息等服务。2015年完成我县9个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建设,2016年,村级服务社建设覆盖全县80%乡村。
2.开展土地托管服务。按照“政府主导、供销社牵头,部门联合、企业承办”的原则,积极探索构建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县供销社要积极与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联合,探索开展订单式、菜单式、流转式、组合式等土地托管模式,并推进各项为农综合服务。2015年培育示范试点,2016年在全县推广,2016年底,全县土地托管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逐步成为我县农业生产主要组织形式。
3.建立人才储备制度。根据供销社综合改革深入发展需要,积极引进高等院校技术知识人才,培养一批高素质供销社发展急需人才,建立供销社发展人才储备制度,提升供销社发展能力。
(三)创新经营体系
1.加快农资流通网络建设。2015年,投资200万元,完成以县供销农资公司为龙头,以各乡镇供销社为服务载体,以村两委和综合服务社为服务终端的覆盖全县的农资配送体系建设,开展农业技术、测土施肥等服务,解决好农资进村、农资安全问题;2015年下半年,在全县各乡镇中偏远村庄,再增建10个村级服务社,每个村级服务社不少于60平方米,建立起县、乡、村农资配送体系,以满足全县广大农民群众对农资的需求。到2016年,农资流通网络覆盖率达到90%的乡村,优质化肥供应量占到全县市场份额的85%以上。
2.加快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建设。以珍缘超市为依托,以合作及入股等多种方式,以供销社销售网络优势,建立健全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在县城建立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加快推进省供销社提出的“百城购物·供销社超市”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连锁配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建筑风格、统一配套设施、统一品牌标识。2015年完成全县9个乡镇基层社超市建设,每个超市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3.发展农业园区及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以修华蔬菜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打造修枣科村“万亩千棚”设施蔬菜基地,做好高科技农业示范园的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同时,以县供销社土产部为依托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把触角延伸到乡镇、村庄各个角落,为我县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集团式发展,发挥供销社应有的作用。
(四)创新农村金融体系
1.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开展土地流转、林地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信用评估和产权交易,参与农作物生态、农业机械、农民宅基地等农村资产评估。
2.做强做大投资融资担保平台。依托现有的省新合作投资担保公司办事处和省社小额贷款公司,加大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新型融资担保方式,为合作组织提供融资支持。
3.开展农业合作保险业务。依托省、市相关机构和县供销社安全统筹中心,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合作业务、联合保险与再保险方式,有效分散农民农业风险。
4.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探索社内成员资金互助新模式,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合作社,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组织、服务、经营、金融和管理创新的任务,在人才、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给予供销社大力支持和帮助。
从2015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供销社建设流通网络和为农综合服务平台,并确保上级扶持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建立全县供销社系统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供销合作社组织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具备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依法给予工商注册登记。
支持供销社组建合作企业集团,对所属改制、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过户等产权变更事项减免相关费用。供销合作社所属划拨土地出让金收益,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解决职工安置、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对经核复的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县政府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
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减免本金、豁免利息、停收滞纳金等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社拖欠的金融债务。供销社的县城商贸综合体及购物广场和乡村供销社超市建设、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内统筹安排,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宣传报道,对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典型,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列入政府督查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县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改革一线,掌握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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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发布人:德保县供销社
发布时间:
德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日德保县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百色市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德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德保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县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县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县供销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的保障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县供销社加入百色市供销合作联社,为其成员社。各乡(镇)供销合作社加入县供销社,为县供销社成员社。县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县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县供销社理事会是县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县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七条& 县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决议、决定,参与研究制订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合作经济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建设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和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大力构建以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为主的五大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加速形成以县供销社直属企业为龙头、乡镇配送中心为骨干、村屯网点为终端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承担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组织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
(四)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五)推动和参与地方性有关政策、文件的制定;
(六)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成员社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企业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的全县性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组织全县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县内(外)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业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执行上级社的决议、决定。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县供销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设立从事各种经济服务活动的企业单位,并实施对其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县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我县各乡(镇)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县供销社,经县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各乡(镇)供销社作为县供销社成员,主要领导的调动由县供销社负责,并保持其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设立县供销合作联社合作发展基金,合作发展基金的构成为: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的资金和成员社交纳的基金。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县供销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县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县供销社提供服务;
(五)以县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县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县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县供销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县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四)维护县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县供销社交办和委托的任务;
(六)向县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七)接受县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县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德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是县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县供销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县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 &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召开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县供销社理事会应当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 成员社对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的建议,须在会前提交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 召开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县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供销社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县供销合作联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县供销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县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县成员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县供销社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德保县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县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县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县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县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县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县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县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县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县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县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县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县供销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办事机构、县供销社出资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社外监事。社外监事成员单位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监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县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县供销社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县供销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县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七)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县供销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县供销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区域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设立企业单位,县供销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经县供销社授权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县供销社出资企业包括县供销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五条& 各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县供销社出资企业单位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全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县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县供销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条 国家拨入县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县供销社自有资金,由县供销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 县供销社审计机构对县供销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德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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