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黑名单”将被公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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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入“黑名单”  我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入“黑名单”来源:新文化报 - 新文化网
  新文化讯(记者 李德庆) 近日,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下发通知,从即日起至2017年春节前,我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据了解,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项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欠薪隐患排查化解情况等。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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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布拖欠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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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济南7月21日电(记者娄辰)山东省日前公布了26家拖欠民工工资企业名单,其中一家公司被禁止在山东省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5家公司被停止投标资格三个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近日下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有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处理意见的通报》,公布了26家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黑名单”。
根据通报,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发放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权益,而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山东省决定禁止其在山东省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山东东阿劳服建安公司等5家公司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违法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等行为。山东省决定对这5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暂停其在山东省范围内三个月的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山东中飞实业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未及时履行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发放“总承包单位负总责”的规定,决定在山东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
据介绍,2013年1D2月,山东省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受理建筑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集体上访63批、1013人,同比分别上升75%、70.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此类集体投诉120批,涉及6877人,同比分别上升62%、88%。
(责编:聂丛笑、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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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人社部: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人社部: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黑名单”
大众网10月10日讯 人社部近日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日起施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较为突出,多个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制定相关措施。在今年的7月份,人社部办公厅就印发了国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计划》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而在更早的2016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针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不仅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还提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国务院还加强了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失职的人员的问责工作。在今年的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派出督查组,赴部分省区开展实地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情况。  此次人社部印发的《办法》也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一共15条。既明确了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还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则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种情形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同时,《办法》明确,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此外,拖欠工资“黑名单”还将被公示。《办法》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并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而拖欠工资“黑名单”也将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提出,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果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规定情形的,则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若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另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如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而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综合人民日报海外版、界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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