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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民办函〔2010〕84号;上海市民政局:;你局《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一、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规;二、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死者家属须在残疾军人死亡6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10〕84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认定的请示》(沪民优发〔2010〕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规定精神,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辖市由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情形进行认定。如申请人或基层民政部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
二、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等材料(这些材料应为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可作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家属须在残疾军人死亡6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逾期民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残情档案资料除外)。民政部门并可要求死者家属配合,到相关医疗机构提取(或复印)全部病历和医疗材料。当地民政部门应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旦发现材料系伪造,或死者家属不予配合,则认定程序中止。经审定无误的,将上述材料送认定机构。
三、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及待遇
残疾军人原评残部位旧伤复发直接导致的死亡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机构依据上述用于死因鉴定的相关材料进行死亡性质认定,并做出结论。
如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此也无异议,可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如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不是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或提交、提取的相关材料不足以使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以及出现第二条中“认定程序中止”的情况,则民政部门不予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各类资格考试、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10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或 者病故确认机关有异议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与军队协商...第二十一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 ...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  民政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工伤处理规定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现行有效关于...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  (2.00 分)错误 正确 5.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管理涉及民政部、县级及以上地方...错误 (2.00 分) 正确 7.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抚恤金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 标准执行。 第...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 遗属、因公...第二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凭地级...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  (2.00 分)错误 正确 15.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 抚恤金。...索 引 号:
内容分类: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办事指南
办事机构:
各县(市)、区民政局
申报范围:
申报条件:
 1.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原评残部位旧伤复发死亡。
2.残疾军人遗属应在残疾军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
办理依据:
办理所需证件:
1.申请人(残疾军人遗属代表)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
3.申请人与残疾军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5.残疾军人死亡证明;
6.残疾军人去世前就诊医院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等材料(相关材料应为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7.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鉴定办公室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在残疾军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负责发放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县(市)区民政局提交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书面申请(说明残疾军人死亡时间、地点、经过等),并按规定提供其他相关材料,逾期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二)县(市)区民政局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范围、材料齐全的,派专人持《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鉴定介绍信》,将相关材料送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鉴定办公室。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不配合、不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认定程序中止。
民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材料系伪造,则认定程序中止。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鉴定办公室收到报送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会审,作出是否旧伤复发死亡鉴定结论,出具《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鉴定意见书》,并由3名以上专家签字加盖鉴定医院公章,该鉴定意见书由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鉴定办公室邮寄县(市)区民政局。对材料不全的,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告知申请人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不配合、不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的,认定程序中止。
(四)县(市)区民政局收到《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鉴定意见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定结论,填写《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审批表》,作出是否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审批。确认为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上注明&伤口复发死亡,享受因公牺牲待遇&,并加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交申请人保管,作为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的依据。同时,县(市)区民政局要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如申请人或民政部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
资费标准: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民政局
办理期限:
鉴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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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能否算“因公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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