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回扣被公司发现了是什么意思,跟贪污是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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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济受贿,是指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那么,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基本案情】
  任某系A县法院司法行政科科长,张某系该科的采购人员,刘某系某汽车经销商经理。因该县法院拟采购一批办公用车,经张某与汽车经销商经理刘某洽谈,商定每辆车38000元。张某报任某审批,任某提出要得点好处。张某将任某的意思转达给刘某,刘某提出38000元的单价利润已经很少了,能不能在此基础上提高单价再回扣给任某。经再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商场购进12辆办公用车,按每辆车46000元进货,供货方按每辆车38000元收款,多余的货款由供货方回扣给任某。后,刘某将多出的96000元交给张某,张某再转交给任某,任某分给张某16000元,自己独得80000元。
  【分歧意见】
  在本案办理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任某作为A县法院司法行政科的负责人,张某作为该科的采购人,在关于A县法院与汽车经销商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国家规定,收受汽车经销商经理刘某因购车而返给的回扣款96000元,归任某、张某个人所有,应以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任某、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司法行政科科长和从事采购事务的职务便利,向汽车经销商经理刘某索要购车回扣费用,并将经销商经理刘某返还给A县法院的回扣侵吞,应认定其行为是以侵吞为手段的贪污行为,构成。
  【律师评析】
  赞成第二种观点。对任某和张某应以贪污罪论处。
  所谓经济受贿,是指第385条第2款规定的受贿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种受贿罪与发生在经济活动中的贪污罪有时不容易区分,因为二者都是以回扣等形式表现出来。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要考察回扣是产生于按经济规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还是发生在借签订、履行合同之机在价外约定的过程中,如果属于前者,则是受贿,如果属于后者,则应定贪污。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1、看回扣性质。即该回扣是否来源于正常的经济往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但在一定时期内,就某种商品或服务而言,其价格是相对稳定的,即与其价值是基本一致的。这也是市场价值规律。当有关人员在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违背价值规律,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就是一种非法的、虚假的经济行为,是假借经济活动之名,行侵吞、骗取公共财产之实。这种情况下,故意提高或降低的那部分货款的,仍应归所有人所有而非归对方所有,如果行为人以回扣的名义非法据为己有,应以贪污罪定罪。本案中,任某和张某为得到好处,与汽车经销商经理刘某商定故意提高购车单价,并将故意提高的那部分货款以回扣的名义非法据为己有,是假借经济活动之名,行侵吞、骗取公共财产之实,符合贪污罪的特性。
  2、看回扣的支付和获取的情况。在经济往来中,对方给予的回扣可能是支付给个人,也可能是支付给单位。如果是支付给个人的,当然是构成受贿罪;如果是支付给单位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据为己有,则应以贪污罪论处。本案中,任某和张某都是以A县法院的名义与刘某进行合同行为,因任某和张某故意提高购车单价,该故意提高的那部分货款的所有权任然在A县法院,经销商经理刘某返还回扣行为并未改变故意提高的那部分货款的所有权,任某和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回扣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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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列取了很多代表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向他人索要钱财和非法索要财物的行为。彭松明律师提出,发生在医机构的药品交易、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对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2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或者受贿,通常都以通过收取“回扣”、“手续费”等形式表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难以区分。如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从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送的款项(即回扣)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遇该种情况不可一概认定为贪污或是受贿行为;应当根据卖方给予的“回扣”是否符合规定来加以区分,如果“回扣”是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但此时获得“回扣”的主体应该是该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行为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予以侵吞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此时,对行为人为他人牟取的利益应作广义理解,只要是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包括相对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或相对人日后可期待的利益均可)。 在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 一般拆借只是违法违纪,但情节严重的可以上升为犯罪。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挪为个人使用;而后者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3
本案系一起新类型行政处罚纠纷,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行为实质是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给予或收受的利益是否入账并不影响商业贿赂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账外暗中收受和支付回扣的行为才构成商业贿赂;换言之,接受或支付折扣、佣金如实入账的不构成商业贿赂。故原告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为进一步准确界定商业贿赂,笔者重点区分两类概念: (一)商业贿赂与折扣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折扣的具体数额,但明确了折扣必须明示入账,即给付和接受折扣的经营者必须如实记载在有关合同、发票和正规的会计账册上。折扣和回扣在形式上很相似,但是两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折扣原则上是4 一般而言,通过犯罪对象,可以对贪污与受贿作出清楚的界定。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系他人(包括单位)的财物,即为受贿;所取得的财物系本单位的公共财物(包括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即为贪污。但是,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职务便利,经由交易对方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形式给付其个人的财物,不能不加区分的一概认定为受贿行为,而应当结合交易的真实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所获得的...5 “吃回扣”340余万元后潜逃的粮食储备局运营部经理屈某,在四川某小区的住房内被抓,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粮储局经理吃回扣潜逃13年后落网,收受回扣如何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4月26日下午3时30分,江油市大河坝街某小区的“黄某”正在家中午睡,忽然被一阵敲门声惊醒。她犹豫了一阵,才穿着睡衣去开门。门一打开,几个陌生人进屋,出示证件表明警察身份,并将“黄某”带至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屈某!”当“黄某”一跨进派出所审讯室,民警却突然叫出另外一个名字,“黄某”随即瘫倒在地,嚎啕大哭:“这一天终于来了……” 4月29日,江油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经初步审讯,黄某真名屈某,现年51岁,新疆伊宁市人,曾结婚,后与丈夫离婚,其女跟随父亲生活。屈某交代,2001年,她担任伊宁市国家粮食储备局运营部经理,6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7 [论文关键词]回扣折扣医药回扣[论文摘要]《刑法修正案㈥》中针对商业受贿罪刑法条文所作的修订,为商业贿赂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但由于商业贿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立法的抽象性以及人的智识的有限性,刑事立法没有也不可能对商业贿赂犯罪司法适用中的所有问题均一一予以明确详尽的规定。本文拟对商业受贿罪中有关回扣认定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商业受贿罪回扣的认定提供些许帮助。根据《关于禁...8 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收受人一般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包括账外暗中回扣和“账内明示”回扣两种形式,暗扣不为人知,明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有据可查。一般账外暗中回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扣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我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回扣的定义为:“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回扣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而且有效的营销策略,否则回扣不会如此盛行。有人认为回扣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是有其一定原因的。目前回扣几乎存在于各个行业,只要存在交易的地方就几乎可以看到回扣的影子。回扣的最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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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传卡马乔合同遭吃回扣,足球都这样了还好意思贪污?
摘要:传卡马乔合同遭吃回扣,足协60万欧元“下落不明”,卡马乔合同遭吃回扣真实令人感到恶心,中国足球都成这样了,那些贪污犯你还下得了手?实在是令我们感动不好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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