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员行为电能质量监测终端端产品需要做3C认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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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集团所属客(货)运输单位、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装置以及相关监控工作。&
  第三条& 定义&
  (一)道路运输车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二)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的实时监控。&
  (三)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四条& 资质审查&
  (一)(集团)公司安全处负责动态监控系统合作营运商、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资质审查,确保监控平台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动态监控技术服务持续可靠、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为本企业提供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的营运商,应为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备案单位,并提供以下材料备存:&
  1、营业执照;&
  2、售后服务承诺及站点安排;&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4、系统平台、终端设备通过符合性技术审查材料。&
  第二章 监控平台建设&
  第五条& 监控平台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六条& 设立两级监控平台&
  (一)一级监控平台。(集团)公司设立一级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全集团各客(货)运单位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一级监控平台隶属(集团)公司安全处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
  (二)二级监控平台。各客(货)运单位设立监控平台,具体实施本单位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各客(货)运单位负责人员配备、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从事动态监控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且须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第七条 一、二级监控平台使用同一监控系统。(集团)公司负责选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业务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服务营运商)。(集团)公司安全处负责审核新建或变更监控平台符合性技术审查。&
  第八条 各客(货)运单位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及时上传一级监控平台。一级监控平台负责(集团)公司道路运输车辆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载终端安装及维护管理&
  第十条& 车载终端标准要求&
  (一)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GB);&
  (二)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1);&
  (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四)抗振动符合《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3部分:机械负荷》(GB/T 1);&
  (五)抗电源干扰符合《道路车辆—由传导和耦合引起的电骚扰第2部分:沿电源线的电瞬态传导》(GB/T 8);&
  (六)符合3C认证要求。&
  第十一条 &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
  (一)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安全处负责终端产品更换更新的质量认证,各客(货)运单位负责更换更新过程中安装设备的质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选择车载终端产品。各客(货)运单位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二)各客(货)运单位应当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监控系统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要对车载终端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有关设置标准要求接入联网联控系统以外,不得改变车载终端监控平台的域名设置。&
  第四章& 车辆监控&
  第十二条 各客(货)运单位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
  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建立以下监控管理制度:&
  (一)监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即责任追究)和统计分析制度;&
  (四)建立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五)各客货运单位要制定二级平台作息时间以外车辆的跟踪管理落实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监控平台基础工作台账(表)&
  (一)《车辆发班前不在线情况登记表》;&
  (二)《车辆卫星动态视频轮巡监控排(抽)查、违法(规)行为登记表》;&
  (三)《车载终端故障排(抽)查表》;&
  (四)《交接班登记表》;&
  (五)《信息发送登记表》;&
  (六)《紧急报警登记表》。&
  第十五条 各客(货)运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行驶速度限值和连续驾驶时间限值,核定车辆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要求等,并据此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驾驶时间,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客(货)运单位应实时分析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查找监控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七条 集团监控中心(一级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对营运商经营资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车载终端及安装标准的符合性技术审查以及监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升级改造和更新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履行监控业务合作协议,监督营运商提供持续、可靠的卫星定位系统技术服务,保证监控平台安全平稳运行,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四)负责营运车辆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和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协调工作;&
  (五)协调营运商与车属公司做好设备及系统的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拟定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负责一级监控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
  (七)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客(货)运单位动态监控工作,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八)做好系统监控数据和异常现象的技术分析、归类,如实填报相应台账(表),为动态监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动态数据保存6个月以上;&
  (九)负责全资客(货)运单位二级平台每日下午17:30分至次日早上6:30分期间运行车辆报警信息的及时处置和相关提示信息的发送;&
  (十)每日车载终端故障抽查全司车辆不低于10%,视频轮巡抽查不低于10%,发现故障和涉嫌违法(规)车辆,及时抄告车属单位进行核实处理,要跟踪处理结果,并做好跟踪记录; &
  (十一)督促一级平台监控人员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职,不得擅离职守,确保监控24小时不间断;&
  (十二) 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各客(货)运单位动态监控工作职责&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制度》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动态监控管理相应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控平台监控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
  (四)负责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每日对本单位所有参营车辆进行车载终端故障排查,保证车载终端正常运行;每日对本单位所有参营车辆进行视频轮巡排查,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接打电话、抽烟、吃东西等违法(规)行为; &
  (五)负责车载终端故障维修工作。车载终端发生故障,及时联系服务商修复,确保运行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正常; &
  (六)建立健全监控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动态监控工作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监控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台账和表格要按规定存档,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 &
  (七)负责向驾驶员发送异常天气和道路信息等工作。随时掌握季节气候、天气变化以及道路通行等情况,及时向驾驶人发送安全驾驶提醒信息; &&
  (八)严格惩处违法(规)驾驶行为。建立处理审核流程制度,界定处理权限,严格按照制度处罚违法(规)驾驶行为,建立处理记录档案,确保处理过程公开、公正,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规)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
  (九)及时录入应当监控的车辆、驾驶人员、经营线路、限速设限值等信息数据,做到适时更新,保证基础信息真实、完整; &
  (十)加强收班车辆监控。制定具体的收班监控管理制度,明确收班管理人员和职责,建立收班管理记录台账,及时监控收班车辆异动情况,确保收班后车辆管理到位; &
  (十一)车辆报废、报停或恢复运行前须书面报运营商和一级监控平台备案。确保恢复运营车辆的动态监控系统正常工作,做好服务费的收缴衔接,确保动态监控不脱节; &
  (十二)及时处理、反馈行业管理部门和一级监控平台下发的违法(规)信息;督促监控人员及时处理回复上级查岗信息,向上级单位填报相关台账和报表;&
  (十三)定期总结监控工作。要对监控数据适时进行汇总、分析和统计,查找问题,分析监控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不断提高动态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十四)负责(集团)公司值班电话的接听,做好值班电话受理登记,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受理电话内容情况,并负责提前一天对每日及节假日值班领导提醒信息发送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驾驶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单位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保护车载终端,严禁人为屏蔽、破坏车载终端,防止损坏、水浸 、腐蚀,发现故障及时向公司反映修复,配合检查车载终端使用情况,确保车辆车载终端正常工作;&
  (三)对监控平台警示提醒的违法(规)事项,及时纠正,确保行车安全;&
  (四)车辆行驶途中发生盗抢、火灾、事故事件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终端报警装置,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者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第六章 相关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 监控平台信息发送规定&
  (一)根据季节、天气、道路变化情况,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
  (二)在重要时期、重要节点向全司安全工作人员发送加强安全管理的提示信息,向驾驶员发送安全行车的警示信息;&
  (三)不得用监控平台发送与动态监控工作无关的内容;&
  (四)严格控制信息量,非特殊情况不得任意呼叫车辆。&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一)发现紧急报警时,监控人员应立即通过查看车辆视频等方式了解车辆位置和车内情况,核实后报告相关单位领导处置; &
  (二)接到车辆交通事故报告,监控人员应立即提取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地理位置、行驶轨迹、行驶视频等相关资料保存,并上报本单位安全部门;&
  (三)在收到恶劣天气和其它紧急情况信息时,监控人员立即发送提示信息,一级监控平台要向全司安全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发送手机短信提示信息;&
  (四)执行紧急救灾(救援)或政府指令性任务,由车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控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一级监控平台和各客(货)运单位,各自负责组织监控人员开展上岗前和每年一次安全生产法规、相关制度和监控操作流程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对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补考,补考不合格的下岗处理; &
  (二)监控系统升级更新、人员调整等,要协调服务营运商及时组织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监控系统操作规程,正常开展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
  (一)一级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工作制度;&
  (二)全资子公司二级平台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值班制度;股份(加盟)单位执行24小时不间断工作制度,负责监控监管所辖车辆;&
  (三)各级平台负责人要制定监控工作人员排班计划表,监控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排班计划和交接班工作制度,请假必须提前申请审批,不得擅自离岗或缺岗;&
  (四)各级监控平台要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听电话,不得拨接与安全生产和动态监控工作无关的电话;&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监控人员必须使用自己账号登录监控平台,不得串用、借用他人账号。&
  第二十四条 限速规定&
  (一)贵州省境内高速公路:8座(含)以上车辆限速为80公里/小时,7座(含)以下车辆限速为100公里/小时;&
  (二)贵州省境外高速公路:8座(含)以上车辆限速为100公里/小时,7座(含)以下车辆限速为110公里/小时;&
  (三)二级公路:8座(含)以上车辆限速为70公里/小时,7座(含)以下车辆限速为70公里/小时;&
  (四)城市道路:8座(含)以上车辆限速为50公里/小时,7座(含)以下车辆限速为55公里/小时;&
  (五)其他公路:8座(含)以上车辆限速为50公里/小时,7座(含)以下车辆限速为50公里/小时;&
  (六)货运车辆(含危货)按照道路实际限速要求安全行驶,危货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普货最高限速90公理/小时;&
  (七)以上为各级路面最高限速标准,驾驶员在实际行驶中,应根据当时交通情况和交警、公路部门设置的限速标志安全行驶,服从交警指挥,遇雨、雪、雾等特殊天气应降低车速安全行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规定&
  相关单位、责任人违反以下规定,将视情处以1000—10000元罚款,并处下岗学习或待岗、降职或免职、解除劳动关系。&
  (一)未及时制定和完善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
  (二)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安全规章制度,或存在包庇行为的;&
  (三)未对驾驶员和从业人员宣贯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的;&
  (四)未落实车载终端故障排查、车载终端故障处置不力以及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规)行为处理不力的。&
  第二十六条& 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一)未按时接班,超过10分钟以上视为迟到(含10分钟),不履行卫生值日、未做好当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的,每违反一次处以20—200元罚款,对饮酒上班、睡觉、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每违反一次处以20—500元罚款; &
  (二)未按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台帐记录不完善、信息传送不及时、发现违法(规)行为未及时处置的,每违反一次处以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三)上班时间无故脱岗的,处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四)在监控过程中遇见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和记录的,每违反一次处以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五)发现监控平台出现问题不及时登记台帐、上报维修,造成监控系统中断,每违反一次处以100—500元罚款;&
  (六)使用监控平台值班专用电话拨打声讯或聊天,每发生一次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承担产生的资费;&
  (七)弄虚作假,监控发现问题故意包庇、隐瞒不报和将平台交给无关人员操作、查阅、下载资料的,给予500—20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八章& 违法(规)责任人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违法(规)行为处罚规定&
  (一)超速处罚规定:&
  1、超速处罚计算标准:车辆超速处罚以监控系统记录的行驶速度为依据,超速在30秒内经提示予以纠正的,可不实施处理、处罚;超速时间超过30秒开始计算处罚时间,以60秒/次计算一次处罚标准,不足60秒的按一次超速行为计算。&
  2、行驶贵州省内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速)处罚规定。超速10%以内,各单位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超速10%(不含)至20%之间,对驾驶员按10元/次累计处罚;超速20%(不含)以上,经查实,解聘驾驶员。&
  3、行驶贵州省外高速公路处罚规定。行驶时速在100至105(含)公里之间,经查实,对驾驶员按50元/次累计处罚;行驶时速106公里以上,经查实,解聘驾驶员。&
  4、行驶其它道路处罚规定。超速在10%以内的,各单位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超速在10%与20%之间,对驾驶员按10元/次累计处罚;超速在20%与50%之间,经查实,对驾驶员按50元/次累计处罚;超速达50%以上的,经查实,解聘驾驶员。&
  (二)超时超员驾驶处罚。各单位要对违反“84220”驾驶时间规定和超员的驾驶行为制定具体处罚措施;&
  (三)驾驶员行车中未系安全带、接打手机、吃东西、低头拿东西、与乘客交谈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经查实,对驾驶员每次处100—1000元罚款,下车学习2--15天;&
  (四)在夜间禁行时段行驶,监控平台发送警示信息仍继续行驶的,经查实,对驾驶员处以500--2000元罚款,直至解聘;&
  (五)发现车载终端不正常工作,不及时上报或拖延维修的,处驾驶员200--500元/次罚款,拒绝维护仍上路行驶的,驾驶员予以解聘,车辆停运直至车载终端恢复正常;&
  (六)发生车辆当班驾驶员与报班驾驶员不符、高速公路停车上下旅客的,对驾驶员处以500--2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解聘驾驶员; &
  (七)人为破坏、改装车载终端设备或遮挡摄像头,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屏蔽遮盖天线等影响监控的,将视情节每次元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设备维修等各项费用,直至驾驶员予以解聘,车辆停运整改3--30天。车辆发班时车载终端正常,但在运行途中不能有效监控的按人为破坏处理;&
  (八)监控平台多次发现车辆运行轨迹不完整、不稳定,致使监控平台不能有效监控,经(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和营运商技术人员检查未发现技术故障原因的,车辆停班处理,更换终端设备,承包人承担更换费用; &
  (九)加重处罚情形。经查实,驾驶人违法(规)驾驶行为季度累计处罚金额达到8000(含)元以上的,组织当事人安全教育学习五天;再次累计处罚金额达到8000(含)元以上的,驾驶人予以解聘;&
  (十)拒不执行停车学习和违规处罚措施的驾驶员予以解聘;&
  (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应予以解聘的违法(规)驾驶行为,经查实,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各客(货)运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办法从各单位4G监控系统安装改造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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