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碰到过“隐性你对加班的看法”吗?

  要搬掉员工头上那座“乱加班”大山,消灭“隐性加班”,必须从社会理念更新以及法规制度保障、监督制约等多个渠道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行。
  许多员工都习惯把做不完的工作带回家去做,还有许多人在8小时工作制之外的休息时间也被无形的加班占据。老板在微信群里@你一下,意味着又发布了新任务;碰上周一提交项目成果,周末得加会儿班;节假日出游,领导打来电话,好好的假期便可能泡汤……(9月16日《工人日报》)
  从加班到“家班”,从单纯延长上班时间,到在家休息也“绝不放过你”的各种“隐性加班”,员工们仿佛怎么也摆脱不了老板、领导对个人合法休息时间和权利的“追杀”。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根本问题还是在理念和制度上。
  从理念认知上来看,传统观念总是喜欢将工作投入时间与一个人的敬业程度挂钩,仿佛只有忘我工作、乐于加班的人才是勤奋的标志和值得推崇学习的榜样,这可以说是一种严重的思想误导和道德束缚。在很多老板、领导眼中,更是认为只有不停加班的人才是“一心扑在工作上”的好员工、好下属。而在那些视加班为常态的“工作狂”眼中,其实是将工作视为了个人进步的唯一阶梯和人生价值的全部内容,这更是一种严重的思想误区。
  列宁说过,“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高质量的休息,才能换来高效率的工作。除了个别确实需要加班的紧急情形外,一味拼时间,无论对单位和个人,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同样可以说,“不懂休闲,就无法体味生活的全部”。工作敬业、休闲尽情,劳逸结合,才是最美丽的人生。必须纠正的是,经常加班,绝不该提倡,应更多考虑是否因工作安排不合理而导致效率低下,或者是否能力有欠缺。当然,对于更多员工来说,他们不是不想休息,更不是热爱加班,只是迫于现实的无奈,想要休息、不加班,“臣妾做不到呀”!
  这就不得不谈到对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的保障问题。从现行法规制度来看,《劳动法》明文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对加班的时间、条件、程序以及计酬确实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贯彻情况却并不理想,加班及“家班”现象依然很普遍。这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社会理念偏见作祟,还有那种大部分员工个体相对于单位、老板、领导的弱势地位所造成的“休在心头口难开”。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劳动监察等部门在开展劳动时间执法检查、监督,查处非法加班问题,有效遏止乱加班现象等工作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也说明工会等组织在维权功能上还有更大发挥空间,启示我们应当探索建立更可行、更高效也更透明的职工休息权投诉维权通道。
  总之,要搬掉员工头上那座“乱加班”大山,消灭“隐性加班”,必须从社会理念更新以及法规制度保障、监督制约等多个渠道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行。(徐建辉)
  要搬掉员工头上那座“乱加班”大山,消灭“隐性加班”,必须从社会理念更新以及法规制度保障、监督制约等多个渠道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行。
  许多员工都习惯把做不完的工作带回家去做,还有许多人在8小时工作制之外的休息时间也被无形的加班占据。老板在微信群里@你一下,意味着又发布了新任务;碰上周一提交项目成果,周末得加会儿班;节假日出游,领导打来电话,好好的假期便可能泡汤……(9月16日《工人日报》)
  从加班到“家班”,从单纯延长上班时间,到在家休息也“绝不放过你”的各种“隐性加班”,员工们仿佛怎么也摆脱不了老板、领导对个人合法休息时间和权利的“追杀”。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根本问题还是在理念和制度上。
  从理念认知上来看,传统观念总是喜欢将工作投入时间与一个人的敬业程度挂钩,仿佛只有忘我工作、乐于加班的人才是勤奋的标志和值得推崇学习的榜样,这可以说是一种严重的思想误导和道德束缚。在很多老板、领导眼中,更是认为只有不停加班的人才是“一心扑在工作上”的好员工、好下属。而在那些视加班为常态的“工作狂”眼中,其实是将工作视为了个人进步的唯一阶梯和人生价值的全部内容,这更是一种严重的思想误区。
  列宁说过,“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高质量的休息,才能换来高效率的工作。除了个别确实需要加班的紧急情形外,一味拼时间,无论对单位和个人,都不是最明智的选择。同样可以说,“不懂休闲,就无法体味生活的全部”。工作敬业、休闲尽情,劳逸结合,才是最美丽的人生。必须纠正的是,经常加班,绝不该提倡,应更多考虑是否因工作安排不合理而导致效率低下,或者是否能力有欠缺。当然,对于更多员工来说,他们不是不想休息,更不是热爱加班,只是迫于现实的无奈,想要休息、不加班,“臣妾做不到呀”!
  这就不得不谈到对劳动者法定休息权的保障问题。从现行法规制度来看,《劳动法》明文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对加班的时间、条件、程序以及计酬确实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贯彻情况却并不理想,加班及“家班”现象依然很普遍。这一方面是因为上述社会理念偏见作祟,还有那种大部分员工个体相对于单位、老板、领导的弱势地位所造成的“休在心头口难开”。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劳动监察等部门在开展劳动时间执法检查、监督,查处非法加班问题,有效遏止乱加班现象等工作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也说明工会等组织在维权功能上还有更大发挥空间,启示我们应当探索建立更可行、更高效也更透明的职工休息权投诉维权通道。
  总之,要搬掉员工头上那座“乱加班”大山,消灭“隐性加班”,必须从社会理念更新以及法规制度保障、监督制约等多个渠道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行。(徐建辉)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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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莫让“隐性加班”霸占了你的假期
13:26&&来源:东北新闻网&&
作者:王玉玲
  王玉玲
  隐性加班,是上班族和网友吐糟休息时间被微信等社交工具侵蚀。不断地用微信开会、布置任务、发工作进度或其他话题,即使是下班时间和周末假期也不例外,导致我们每天都处于隐性加班的状态中。
  在微信、QQ等社交工具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的工作和生活再也离不开微信等社交工具。这些现代的沟通交流工具在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在无形中成为了一些人的麻烦,尤其是那些上班族。在忙完了一天的工作后,总会有领导突发性地艾特你,临时性地布置这个任务、布置那个报表。本来属于自己的休息时间也被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等霸占了去,实在让人苦不堪言。
  隐性加班,作为8小时工作后的延伸,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隐性加班剥夺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隐形加班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身心长期处于这种紧张和焦虑的工作状态,往往给人们带来极大的危害。江苏苏州的一名50多岁的男子在加班4个小时后猝死引起每天都在加班或“家”班的人们的深深担忧。三是,隐性加班造成人们身心的疲惫,不利于人们正常的工作效率的发挥,不利于人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四是,隐性加班剥夺了劳动者参与家庭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不利于个人的成长和家庭的和谐。
  隐性加班可以说是信息化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针对这种新情况,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应对呢?
  现在看来,隐性加班说起来还是比较笼统,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监管。所以首先需要专家学者关注隐性加班,对其类型进行具体的细分和界定。其次,如果界定其是经常性的、占用8小时之外的时间过长的,则应属于隐性加班。那么相应的劳动人事监管部门则必须依照相关法律对涉事单位进行相应的惩戒。此外,用人单位也应站在劳动者和单位的长远发展角度来考虑,制定出规范科学的加班制度,尽量避免侵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安排好工作任务。最后,作为劳动者的个人也应及时地调整好心态,有时可能是焦虑和强迫症在作祟,下班后可以对一些微信工作群进行免打扰设置。因为毕竟微信等社交工具只是工具而已,如何使用还是人的思维和做事方式说了算。
(责任编辑:李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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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定于日(周二)至9日(周日)每晚6:00-8:00在二中校园举行中招咨询活动。 届时,学校校长将携行政干部热情恭候学生和家长们的到来,详细解答普通高中招生报志愿问题。 有关招生信息还可通过电话、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获得。
北京市第二中学分校座落在朝阳门内南小街南竹杆胡同81号, 二中分校与北京二中原是一所学校,始建于1724年,为当时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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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教育
机器人为加班的工作人员送上西红柿鸡蛋泡面,为加班助力(图片来源:中新社)
“家”班在下班之后
  许多员工都习惯把做不完的工作带回家去做,还有许多人在8小时工作制之外的休息时间也被无形的加班占据。老板在微信群里@你一下,意味着又发布了新任务;碰上周一提交项目成果,周末得加会儿班;节假日出游,领导打来电话,好好的假期便可能泡汤……
  江苏省苏州市50多岁的男子文某,在加班4个多小时后猝死,文某家属索赔起诉。日前,苏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元。
  这让周妍担心同样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周妍是北京某大学附属小学三年级的老师,回到家后,她往往还要备课、试讲。她坦言,最近很没食欲,一个星期瘦了5斤,情绪也变得消沉,“这种加班不是自愿不自愿,是你必须要准备好。”
  温馨的家成了另一个办公室
  在家加班,是周妍的常态。她觉得,在家加班状态更好,“我习惯在家里备课,心静。”作为三年级班主任的她开学以来一直在加班,周末也几乎被工作占满。因为包班制度,她既要教数学又要教语文,“每天只睡6个小时仍然干不完活”。
  对于在广州某地产广告公司担任设计师的李星辰而言,加班就跟每天要吃饭一样正常。李星辰所在的公司为节省人力成本,只招了两名设计师。前段时间由于同事休产假,全公司大大小小的设计活,全压在李星辰一个人身上。
  “很多项目客户晚上才给你反馈,这时只能晚上修改设计稿。加减尺寸、换个颜色、挪下位置……听着很简单,但是改起来也需要个把小时。”李星辰表示,每到节日前,就是她最忙的时候,通宵加班也是常有的事。“有一次,手头已经有很多任务,又赶上第二天产品上线,我周五干了一个通宵还是没干完,周六又在家工作了一上午。”
  相比于在公司里熬夜,李星辰更愿意把工作带回家做,但她对此又感到无奈。“家本该是个令人轻松愉悦的环境,从公司‘逃’出来,我却还要继续在家工作,怎么能不让人厌烦呢?”
  “就这一会儿工夫,微信上有491条未读”
  “你怎么不去跟微信过日子!”今年的七夕节,赵馨的男朋友恶狠狠地对她说。在这个中国情人节,赵馨亦如往常,注意力全集中在微信上。那里,10多个微信群正等着她回复信息。
  赵馨就职于北京一家房地产公司行政处,日常工作是辅助房产销售人员。“准备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时间转发公司通知,甚至需要教会大龄销售人员使用电脑来进行申诉、退费等基本操作……销售人员但凡有点小问题,都会来找我。而且一般都是急事,我需要第一时间替他们排忧解难。”她调侃,自己总是全天候待命,就像个“保姆”。
  赵馨现在要辅助4个门店的工作,店内90余名销售员结成了10余个微信群,随时会向她“发号施令”。有些消息若是回复不及时,一个电话立马就会打过来。赵馨私下算过,有天下班后,她接了10多通电话,发了100多条微信信息,处理这些琐事耗费的时间加起来得有四五个小时。
  相比于隐性延长工作时长,这种即时性的工作带来的隐性“骚扰”更让她苦不堪言。“跟男朋友在电影院看电影,未能及时回复信息,销售打来电话硬跟我聊了半个小时,所有的好心情全部烟消云散;有次洗澡没带手机,回头一看,20多个未接电话。”她感觉自己无时无刻不跟工作“绑定”,没有个人生活。
  赵馨的经历并非特例。北京某互联网公司程序员刘铎也坦言,生活在一点点被工作侵蚀。他所从事的行业是加班“重灾区”,工作场所早就不限于公司,除了家,还包括地铁内、公园里、餐桌上。
  刘铎所做的这些,在某互联网公司高级经理白飞看来,仅仅是称职。“在互联网行业干,抗压能力是基本要求。”每次招人,他都会特意跟HR要求:新人必须要适应加班。
  白飞自己的生活中也有工作如影随形。他的微信上有百余个工作群,收到的信息一整天都读不完。在记者采访时,他说:“就这一会儿工夫,我微信上就有491个未读。”
  建议细化“隐性加班”类型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加班,劳动者可以说‘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瑞雷律师说。
  但是,把工作带回家能算加班吗?
  对此,李星辰直言,公司领导是否知晓自己在家的额外付出,她并不在意。“你干了多少活,领导心里都清楚。最后加工资也不是你在朋友圈晒了多少个通宵可以决定的,而是看你最后提交上去的作品,以及客户的满意度。”她还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让领导知道你在家加班也没啥用,晒得太多,只会让领导怀疑你是不是做事效率太低。”
  周妍说自己从没拿到一分钱加班费。“老师在家加班无人知晓,教育行业就是这样。”她把这总结为行业规律。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认为,办公室之外的工作很难被认定为加班。
  “单位会根据工作任务量、加班审批制度、考勤管理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如果未经单位加班批准或者系其自行安排,一般很难认定为加班。”杨保全说,“实践中,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员工,但这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赵馨曾想换个工作,但是考虑到自己学历和能力暂时不足以支撑在大城市闯荡梦想,只好作罢。按照公司规定,处理这些工作之余的“骚扰”,只能算作她的分内之事,不能算加班,也没有加班费。“我能拒绝这些‘骚扰’吗?”她提出疑问。
  杨保全把这一现象看成信息化时代产生的新问题。他坦言,针对这种情况,现阶段法律很难界定。“个人认为,通过微信、电话等布置临时工作任务,可以理解成‘隐性加班’”。
  杨保全建议对这些“隐性加班”的类型进行细化。“比如,如果有的任务只是简单回复即可,并不要求8小时工作时间外完成,则不应当算作加班;如果是经常性的、而且需要占用8小时工作以外很大一部分时间,则可能被界定为加班。”(来源:工人日报)返回本网,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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