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会同浙江省财政厅官网登录按照相关政策制定相关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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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6-00449
信息分类 &财政法规 / 江苏省财政厅 /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
信息名称 &江苏省省级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农家书屋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家书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实物扶持为主、资金扶持为辅,社会效益优先,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市、县财政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在申报、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五条 &省级财政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省财政厅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共同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四)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方案的测算工作,根据因素分配法的相关要求,做好基础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并确保因素分配的科学、合理和公平;&
  (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做好出版物、数字设备、数字资源等物资的集中采购工作,监督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做好相关实物的分发等工作;&
  (六)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财政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市、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农家书屋建设实际情况,联合向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和以奖代补申请,并确保申请扶持农家书屋的真实有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要求,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二)市、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资金支付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市、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配合供应商以及农家书屋做好出版物、数字设备、数字资源的接收、分发、安装、上架等工作;&
  (四)市、县财政部门配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扶持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主要包括:农家书屋出版物的更新、数字农家书屋的建设、农家书屋与县级图书馆通借通还系统的建设以及农家书屋设施的购置与维护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采取实物扶持和资金扶持相结合。&
  第九条& 实物扶持是指由省级直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采购的出版物和数字设备、数字资源等实物直接配送到相关农家书屋。&
  实物扶持范围仅限于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中核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地区。&
  第十条 &资金扶持包括两个方面:&
  (一)农家书屋与县级图书馆的通借通还项目建设;&
  (二)通过因素分配法,对市县政府积极性高、管理资金落实到位、有专人管理、农家书屋社会效益好、图书借阅率高、免费开放落实到位的地区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各地农家书屋建设和运转情况,每年年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以需要扶持的农家书屋数量、出版物更新周期和数字农家书屋达标要求等为基础,确定专项资金实物扶持和资金扶持的比例,确定年度农家书屋扶持数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限项限时申报制。各市、县(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和财政局于每年的3月20日前,结合各地农家书屋建设和运行实际,按照社会效益优先、资金效益最大的原则,联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提出农家书屋专项资金扶持和以奖代补的申请,同时上报奖补资金的绩效目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年初制定的分配方案,确定分配计划和采购规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实物扶持资金设置补助上限。出版物更新,每个农家书屋一年不超过3000元;每个数字农家书屋设备及资源采购价值不超过4000元。&
  (二)资金扶持:&
  1.农家书屋与县图书馆通借通还项目建设。根据省里确定的通借通还实施计划,一、二、三、四类地区补助标准每个不超过3500元,其他地区每个不超过1000元。&
  2.以奖代补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测算下达。因素主要包括:农家书屋实际拥有数量、每个农家书屋平均藏书量、通借通还建设情况、年度运转资金落实情况、专人管理情况、书屋年度图书累计借阅次数、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家书屋,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常年无专人管理的;&
  (二)常年没有或者很少有群众借阅的;&
  (三)管理不到位,存在新书不上架、出版物遗失等现象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农家书屋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按《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配法直接切块下达、调整预算或收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执行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农家书屋奖励和补助的名单,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范围列支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省级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家书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来源:来源:浙江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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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
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 &&&&& 浙江省财政厅
&&&&&&&&&&&&&&&&&&&&&& &&&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高校等场所举办培训。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办理培训申报、备案手续。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如专项工作确需组织培训的,可在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政府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各单位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开支、调整部门预算等途径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总额。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班的名称、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制定培训管理内控制度;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政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抄送:财政部。
&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 2014年1月29日印发婊氬姩鏂伴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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