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你们好, 我2010年毕业于西安工程大学,之后7月份进入咸阳国棉八厂工作,2011年3月份与该厂解除劳动关系,当时在该厂办理的养老保险应该交到3月份,该厂工作失误交到9月份,因此让我缴纳多余出来的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与该厂缴纳费用)一共五六千元,个人认为养老金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应该停止缴纳,该厂缴纳部分我不予承认,到现在将近5年时间,国棉八厂一直以补交费用问题不予转移养老关系,以至于现在进五年无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该厂还以违约要求我再缴纳三千多元的违约金。请相关部门帮忙解决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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