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后法律离婚财产分割割法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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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哪些属。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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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即可。 ...
协议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自主约定,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不过,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
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不同,紧急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如果确有必要的,还可以延长至12个月。 ...
具体而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
离婚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否则的话将很难申请成功。 ...
申请成功后可以得到以下的保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要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其他措施。 ...
当爱情使得彼此走进婚姻的殿堂,这是最大的幸福。但是当婚姻中,爱情已经无法挽回,那么离婚便是最后解脱。对于离婚如果是协商好那么就容易解决,但是如果双方无法妥协,那么只能走上诉讼离婚之路,其花费的时间精力也较多,而对于这个诉讼离婚程序多长时间呢?
百年修的同船渡,从恋爱走进婚姻其实是很不容易的,但是婚姻有时候又不是永恒的,因为恋爱虽易,但是婚姻不易,婚姻是渗透到生活的每一处的。于是便有了离婚,如果不能双方协商好,那么就只能起诉离婚了。而这个起诉离婚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讲解。
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相应的在诉讼离婚中也有关于离婚的答辩状,那么离婚答辩状不同意离婚的该怎么写?
婚姻走到尽头,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地协议离婚,那么只能是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程序比较复杂,所耗费的时间金钱也比较多,例如离婚诉讼需要缴纳一些费用的,那么对于离婚诉讼费用是多少?由谁交?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离婚的法定方式,协议与诉讼,其中诉讼方式要比协议方式复杂一些。在诉讼离婚当中有几个必经的阶段,大家知道是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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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分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那么和军人结婚可以离婚吗?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军婚是我国一种比较特殊的婚姻,可能大家对于和军人的以及都有着许多的疑问。那么和军人结婚可以离婚吗?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一起来看看。
一、和军人结婚可以离婚吗
1、首先关于和军人结婚可以离婚吗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军人分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其中除了现役军人其他都为非现役军人,非现役军人不能按照军婚进行办理。而现役军人的婚姻一直受着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于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都有特别的规定。
2、在离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条规定:&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茫蔷艘环接治拗匾⒄崩碛傻模Χ苑蔷艘环浇兴捣逃湔湎в刖说幕橐龉叵担鹘饣蚺芯霾蛔祭牖;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军人离婚应当注意的问题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相关知识链接: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全文】军人离婚的财产如何分割网友提问我是一名军人,因发现妻子有外遇(无确凿证据),需离婚,由于财产分割问题,女方不同意,请专家回答一下我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我和女方结婚两年零八个月,无子女,无存款,现有住房一套,是结婚前我贷款购买,结婚后至今共还房贷51000元整。今年四月份借款20000元给女方调动工作用。主要就是这些,其他财产的分歧不大,请问我们财产如何分割? 【全文】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案件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仅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而且在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全文】转业军人离婚规定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1992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 【全文】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负什么责任?问:我想问您一下,军嫂在生下孩子一年后其丈夫就提出离婚,其丈夫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而且现在妻子还有病?答:这个是涉及军婚问题的离婚纠纷。所谓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中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征得军人同意,而对军人提出离婚却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还有,为了保护孕妇及产后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军人提出离婚时,孩子已经出生一年,所以不受此限制。至于其丈夫要对离婚负什么责任,则要看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是什么了。本文由()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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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后财产分割法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在我国《》中属于特殊的情况,所以,军人与普通离婚也是有些许差异。那么,律师365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军人法法律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军人离分割法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二、军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手续需要准备的材料:(1) 户口本先得打一份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7)带上个人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处登记了。军人财产收入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个人财产的,这是不能进行财产分割的,其余的财产分割就和普通分割一样。当然离婚的程序差异就大很多了。如果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小编建议去律师365网站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延伸阅读:
无锡婚姻家庭律师
律所:江苏易细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惠山区
擅长婚姻家庭
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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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1、财产分割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领取了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2、一般财产分割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军人离婚军人的特殊财产怎么分割?
  (1)纯属军人一方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自日施行的新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由此可见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由此可见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3)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金。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由此可见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中,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属军人个人财产。假如:高某20岁入伍,结婚10年,复员时获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共20万元。那么离婚时配偶一般能从20万元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中分得贰万元,另18万元属于高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军人牺牲或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据此,军人的&退役医疗保险金&依法应属军人个人财产。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退还本人:一是升为军职或享受军职待遇;二是致残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这时,退还给军人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其性质仍属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应属于该军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4)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规定,优待金属于义务兵家庭所有,不是军人个人财产。士官和军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死亡抚恤金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所有,不是军人个人财产,当然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5)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看出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通知与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矛盾,由于座谈会纪要通知在后,且法院在办案中适用该纪要所以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破产安置补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与下岗补助金和买断工龄款性质相近,参照该座谈会纪要,似乎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已作出有利于军人的规定,座谈会纪要未涉及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所以笔者认为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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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原则上由双方自主约定,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不过,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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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
离婚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否则的话将很难申请成功。 ...
申请成功后可以得到以下的保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要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其他措施。 ...
军人的特殊身份造成了军人离婚手续也具有特殊性。我国目前对军人离婚实行的是保护军婚制度,所以军人离婚手续的办理不同于普通人离婚的程序。那么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本文将作出解答。
军人,这是个神圣的职业,军人也是值得我们尊敬的人。但是军人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平常人,也有结婚与离婚。而对于军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有特殊保护,例如对于军人的离婚是比较复杂的,那么办理军人离婚手续应注意哪些问题?
能以结婚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主张军婚无效吗?当事人一方不能以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主张军婚无效。具体的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一般情况下,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要经过军人一方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那么这里的重大过错指的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军婚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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