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中国签订网络安全公约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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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中的外交保护
  摘 要 战争受害者对侵害国的索赔一直是国际法上颇具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大多数学者将目光集中在通过受害者个人向侵害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赔偿,并就此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论文支撑其主张,但这并未改变受害者一再败诉、权益得不到应有救济的尴尬局面。本文拟通过对国际法上外交保护的论述,将受害者的保护上升为国家间的对抗,以期更好的解决受害者权益保护难的问题。
  关键词 战争受害者 索赔 外交保护
  中图分类号:D8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3
  重庆大轰炸是1938年2月至1943年8月期间,日本空军对中国战时首都重庆地区实行的无差别的轰炸。重庆大轰炸是日军侵华战争中的一个重要战略布署。在实施重庆大轰炸前夕,日军对南京实施无差别轰炸时,在《空袭计划命令书》中明确提出“轰炸不一定要直接击中目标,对敌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慌才是要点”;1937年11月,日本制定的《航空部队使用法》第103条明确规定:“战略攻击的实施,属于破坏要地内包括重要的政治、经济、产业等中枢机关。并且至关重要的是直接空袭居民,给敌国民造成极大的恐怖,挫败其意志”。在长达五年半的大轰炸中,日本飞机出动9500多架次,对中国战时首都进行了218次轰炸,共被炸死11889人,炸伤14100人,炸毁房屋17608栋,资产损失难以计数。1948年2月,重庆市政府向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报送的公私财产损失估计为近64亿元(按1937年币值计算),其中私有损失占总损失的99%以上 。
  重庆大轰炸受害者于2002年成立“重庆大轰炸受害者联谊会”,2006年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已在日本经历了21次庭审,但一审判决却仍旧摇摇无期。索赔期间不仅要面对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内部矛盾、政府缺位等各种艰难,还要面对长达数十年的审判及不容乐观的判决结果,这样时间和精神上的折磨无疑是在大轰炸受害者伤口上撒盐。但对于重庆大轰炸是否属于外交保护行使条件中“国际不法侵害”;外交保护是否必须要求受害者“在外国受侵害”;外交保护的行使方式中是否必须“穷尽当地救济”;中国政府在现在的国际法框架中是否具有行使外交保护的可能性、现实性等等问题都需要可靠的分析和论证。
  一、重庆大轰炸的国际不法性
  根据1907年《海牙公约》的《陆战法规和惯例的附属规则》,即“附属陆战规则”,共有56条,包括:给予战俘以人道待遇(第4条);禁止攻击无防备的城市(第25条);禁止掠夺(第28条);对占领军的权力进行限制,如“尊重家族荣誉和权利、个人的生命、私有财产和宗教信仰及其实践,禁止没收私有财产”(第46条)等具体的规则。占领军对占领地居民实施的不人道行为,违反该附属陆战规则。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和日本参与签署的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的两个《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序言中均指出,“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章程中没有包括的情况,平民和战斗员仍应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之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由此可推定“平民和战斗员仍应受到国际法的保护和管辖”、区分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作战原则、占领军不得对占领地居民实施的不人道行为已经成为当时的国际社会普遍遵从的作战原则。
  此外,日本在1923年2还与英、美、法、意、荷6国达成了《空战法规案》,该条约第22条规定:“以破坏、损毁私有财产造成非战斗人员伤亡为目的的空中轰炸应予以禁止”。1928年,日本签署了63个国家参加签订的“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条约,亦称《非战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再从习惯法的角度看,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主张禁止使用400克以上的炸弹,并提出战争的唯一正当目的是削弱敌人的军事力量,“无谓地增加非战斗人员的痛苦,或者使他们可能死亡的兵器,也在禁止使用的范围之内”。另外,根据1899年的空中轰炸禁止宣言,即《禁止以轻气球或类似的新的其他方法投下爆炸物宣言》,1923年的国际空战规格等已经失效或并未实际生效的规则,以及人类正义和保护弱者等法律理念,。从《海牙公约》到《空战法规案》到《非战公约》再到各种禁止狂轰滥炸的宣言,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可以认为,禁止对非军事人员进行空中轰炸已成为当时的国际习惯法。
  外交保护的行使必须建立在一国对另一国国民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家责任的基础之上。从前述论证可知,日本对重庆的轰炸不仅违反了中日两国共同参加的《海牙公约》中《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战争当时乃至今日各国仍然必须遵守的“禁止对非军事人员进行空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卡廷森林的梦魇
4月10日,以波兰总统为首的97位波兰精英人士葬身俄罗斯的斯摩棱斯克,他们是前往参加俄罗斯定于13日举办的卡廷森林屠杀70周年纪念活动,却遭遇空难的。此前三天,普京总理单膝下跪,把一个蓝色的玻璃缸敬献于卡廷森林遇难者公墓的纪念碑前,并谴责了这起暴行,但未道歉。普京说,是斯大林制造了卡廷惨案,“俄罗斯人对屠杀感到遗憾,正如他们对受害于斯大林极权主义统治的同胞感到遗憾一样。”“一个谎言被讲了数十年,但我们不能为此指责俄罗斯人民。”
七十年前,日,斯大林亲自签署命令,莫洛托夫、伏罗希洛夫、米高扬、加里宁、卡冈诺维奇副署,指令内务部队全部杀害这些波兰人。密档中有KGB头目谢列平1959年呈给赫鲁晓夫的报告,确认在卡廷森林集体秘密屠杀21857人,其中约15000人是波兰军官,其余是波兰社会的菁英,包括公务员、科学家、工程师、作家和艺术家等,他们并非被俘,而是被红军绑架的平民。斯大林此举为的是彻底摧毁波兰民族独立,以达到他与希特勒合谋瓜分这个国家的目的。另一个说法是斯大林要为1920他指挥攻打波兰作战遭惨败出一口鸟气。乃至于战后波兰到了几乎没有知识分子的地步,不得不接受来自苏俄的专家指导战后重建。
现在已经知道,当年苏俄法西斯与德国纳粹签署秘密协议,两国共同瓜分波兰。德、苏两军正是按照这个协议分别于日和17日开进波兰,20余万被德军击溃逃到东部的波军没有抵抗就成为苏军俘虏,苏军并绑架了数万名非武装的波兰各界精英人物,数月后斯大林便下令在卡廷森林施行屠杀。
这个由斯大林拍板苏共最高层决定由内务部队在绝对秘密状况下执行的屠杀,有别于南京那样的放纵性屠杀。前者系有组织、有计划、纪律严明的秘密杀戮;甚至精心设计只使用德国制造的手枪行凶,使现场只能发现德国子弹。后者系作战指挥官放纵的无组织、无计划、纪律松弛的公开屠城;松井最高指挥官在南京日军慰灵式上训斥:“你们努力地宣扬皇威,但是由于一部分士兵的暴行,使皇威一举堕地!”这个训斥被刊登于日上海《北华捷报》等英文报刊上。但训斥并未能阻止暴行,留守留守南京的第十六师团继续作恶。战后松井石根为此暴行承担责任上了绞刑架。而更残暴的苏俄法西斯却成反纳粹的英雄!
这种反人类暴行充分证明了苏维埃主义是对人类文明的反动,列宁、斯大林等比沙皇更残暴。须知,当初沙俄帝国曾经于1868年倡议召开国际会议,所制定的《圣彼得堡宣言》堪称人类战争法规之先导。《宣言》称其宗旨为:“考虑到文明的进步,应尽可能减轻战争的灾难。”虽然此宣言仅涉及“放弃使用任何轻于四百克的爆炸性弹丸或是装有爆炸性或易燃物质的弹丸”,其精神却是倡导战时人道主义法律的源头文件。
继而沙皇尼古拉二世于1898年8月倡议在荷兰海牙召开和平会议,商讨战争法规编纂等事宜。次年5月18日第一次和平会议在海牙举行,美、英、俄、法、德、日、意等26国受邀参与。会议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899年海牙第1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等共计3项公约和3项宣言。中国于日亦加入该条约。
海牙第2公约的序文载明一项重要条款:“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此即著名的“马尔顿条款”,其重要意义在于战争法规之效力具有普适性。公约中关于“战俘”的17条约定,明确了“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为延续和发展这个原则,1929年又制定《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斯大林却不准其政权参与。从这方面看,苏俄暴政之本质,是比沙俄更反动的、更残暴的政权。说什么“十月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新纪元”纯属谎言,它不折不扣是欧洲中世纪暴政在文明进步过程中的复辟,是历史的倒退,比中世纪暴政更黑暗、更野蛮。
尤为卑鄙的是,苏俄政权明知此举为不齿于文明的丑陋行为,故从一开始就刻意隐瞒真相。及至卡廷森林的“万人坑”被德军发现,斯大林为首的苏共政治局竟理直气壮地倒打一耙,斯大林本人亲自栽赃说是“德国法西斯的暴行”。可见所谓无产阶级领袖与希特勒一样,不过是一伙毫无廉耻的政治流氓!而罗斯福与丘吉尔亦难辞其咎,实用主义思维导致他们无形中成为斯大林掩盖真相的帮凶。
斯大林的继承人也是一群道德沦丧的利欲熏心之徒,斯大林死后,苏共领导人都知道卡廷事件真相,仍继续编造谎言。为了群体利益非但不在乎正义与公正,撒起谎来振振有词丝毫不输于斯大林。即使戈尔巴乔夫,在人类文明新形势下,才于惨案发生50年后的号,向当时的波兰总统雅鲁泽尔斯基正式承认苏联应对卡廷事件负责。苏联政府发表声明把卡廷森林之罪行推到贝利亚、梅尔库罗夫及其帮凶头上,却掩藏了更多档案资料。
苏联解体后的1992年10月,戈氏与时任俄罗斯总统的叶利钦交接班时,共同决定派特使前往华沙,向当时的波兰总统瓦文萨递交一批秘密档案的复印文件,卡廷事件这才终于大白于天下。由此可见苏东解体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实乃人类文明的伟大成就,历史越来越清晰地证明:马列邪教造就了人类史上空前绝后的灾难,任何诡辩都无济于事,卡廷森林只是其中一个明证。当全世界皆为苏联解体而欣喜之时,唯有中国的御用文人如丧考妣,他们的嚎哭之声十分刺耳,尽显奴才孝心。
进入21世纪的人类文明已渐入高阶,判断是非的准则也确立了人权之尺度,而这个尺度正是从二战结束开始推行的。其中著名的事例有,前西德总理勃兰特1971年访问波兰时,在被德国纳粹杀害的波兰人的纪念碑前下跪;美国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的议会通过决议,为200多年前该两州贩卖人口和实行奴隶制度表示“极为遗憾”,认为政治道歉将有利于“消除奴隶制度至今对人们的影响”;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决议,为200年前美国实行的奴隶制道歉;1998年澳大利亚人权组织设定每年5月26日为“国家道歉日”,以反省18世纪70年代英国殖民者掠走10万土著儿童到英国,让白人家庭进行“欧化教育”的罪行;加拿大为百年前“排华法案”道歉并赔偿;日,美国洛杉矶在“长青公墓”建了纪念墙,以纪念那些19世纪末为美国修筑铁路而死后不准葬入当地公墓的华工。以上这些自我反思,其人道精神的高度不能不令人尊敬。我们判读历史是非,只能借助人权尺度去衡量,那些乱七八糟的标准都该扬弃了。正因此,人类社会之全球化才可能逐步实现。不能设想,一个政党、一个群体或一个人,继续蔑视生命的权利还可以称之为先进。
老毛有名言:“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可谓瞪着眼珠撒谎之典范。且不论至今我们非但看不到谁对那些“右派分子”道歉,反倒闻知“反右没有错,错在扩大化”;荒诞不堪的大跃进导致几千万饿殍,亦属非但无检讨反倒千方百计予以掩盖。别的就不一一列举了。波兰有一句名言:“我们的未来是建立在对过去承认的基础上的,如果过去被一阵大风吹掉的话,那就没有未来。”此语对象系俄罗斯,似乎我们也可以参悟。如果连历史的真实都不敢正视,你怎么能够相信这是一个号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群体呢?可据说这“代表论”却是“总结我们党70多年的历史,得出一个结论”来的。
看来,若成为无产阶级领袖人物需有极大的魄力与勇气,要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蔑视历史真实,此乃一脉相承的历史沿袭。林彪说:“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不愧几十年军政生涯之精到体会,修炼火候未到之处仅在于他内心深处仍确认那是“假话”,心底里尚存一丝正与邪的鉴别能力。倘若能修炼到“假作真时真亦假”的地步,恐怕未必会摔死在温都尔汗。
波兰人确实命运多舛,希特勒杀了斯大林杀,此次卡廷森林再次折损超过国家政军财经领导人的一半。然而可敬的波兰人始终未向命运低头,他们安葬了死者,揩去泪水,继续奔向文明之路。2007年,父亲死于卡廷森林的波兰大导演华依达倾其心力拍摄了《卡廷—大屠杀1940》,此片以冷峻的纪实手法再现了当年那场惨剧,虽没有政治煽动的片言只字却震惊世界。俄罗斯是个世界大国,前苏联更是所谓“超级大国”,然而俄罗斯人在波兰人面前却像个侏儒。据报道,俄方至今仍未向波兰提交全部档案,且不承认种族灭绝指控,不对健在的杀人犯提出法律追究。今年2月18日,波兰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俄罗斯卡廷大屠杀的罪行,法院裁定3月19日俄国必须对指控作出回应。这才有俄方邀请波兰总统出席4月13日纪念卡廷事件七十年之仪式。看来并非人多地广就可以称之为强国的,精神猥琐小肚鸡肠那国再大也不会受人尊重。()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个人作为国际法有限主体的思考-国际法论文-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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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个人作为国际法有限主体的思考
来源:论文联盟&
作者:王威
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个人作为国际法有限主体的思考
  引言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提出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此之前,中国政府于1972年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的联合申明只说明了中国放弃了政府间的索赔权利,但是对于中国民间个人对日索赔的权利却并没有放弃。中日邦交正常化后,中国民间受害者在日本政府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后,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以起诉日本政府要求其对个人进行战争赔偿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2001年6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受理了一起在日本侵华期间被日军强奸的中国妇女要求日本政府赔偿的诉讼请求。日本政府以&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国家无答责&、&诉讼超过时效&以及&国家间的条约已经放弃民间战争受害者个人的对日赔偿要求&等作为主要的抗辩理由,并为大多数日本法院所接受。该&答辩理由&体现出了日本政府对中国民间索赔的官方立场。  笔者将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涉及的国际法律问题的一连串思索,尤其想对日本政府&答辩理由&中关于&个人不得援用国际条约对加害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一国际法基本问题&&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是否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求偿能力这一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主要障碍: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日本政府对中国民间个人起诉其要求获得赔偿的案件中辩解到:原告所依据的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3条虽然规定了&违反规则条项的交战当事人,在有损害行为时,应负赔偿的责任。&但这只不过是明确了交战当事国的国家之间的责任,并没有国家对交战当事国的被害个人直接赔偿损失的意思,故缺乏作为个人进行损害索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赔的法律依据。对于基于1957年的《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962年的《禁奴公约》等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告的主张,日本法院均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对个人进行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例&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来认定承认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国际法习惯法&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已经提起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判决中不难看出,日本政府及法院的基本理论是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不可以依据国际法来请求战争损害赔偿。从国际公法的理论和来看,个人是否已经具备了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呢?这是对日本政府抗辩理由给以有力驳斥的关键。  二、当前国际法领域中个人在许多领域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已经获得承认  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二战后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首创了在战争犯罪中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是国际法历史上一项伟大的创举。首先,它把战争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扩大,为惩处战争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依据。它将原来的战争罪,扩大成了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这三种罪行。将战争犯罪指向那些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个人,并且还将其扩大到了为实现上述行为而参与共同或密谋的个人,进而使得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罪行这项抽象的原则成为了可以具体操作的条文;其次,创建了战争罪犯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并且受到惩罚的原则。  在实践上,纽伦堡审判既然使个人不能以国家的集体责任为其护身符而逃避国际法的刑事制裁,它必然对意图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起着威慑的作用,因而有助于国际和平?①。该法庭的判决经常被用来证明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了国际法的主体。  正如我国著名国际家李浩培先生所指出的:我们肯定个人是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同时,仍然肯定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原始和主要的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倚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规定个人具有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个人才取得这种地位?②。  三、二战后战败国对平民的赔偿实践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很清楚的得出结论:无论是从国际法实践上来看,当代个人都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了国际法上的有限主体。换个角度从国际战争法规的直接规定和战争后战败国对战胜国平民的损害赔偿实践来看,个人无疑也是具有向日本政府提出损害赔偿权利并且毫无疑问有这项能力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为了践行其战后对包括平民在内的受害主体的赔偿,主要在1949年至1958年之间创制了一系列关于赔偿的法律规范。在此之后还陆续制定和公布了许多补充的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平民个人的救济。在德国本国立法之外,其还与相关的国家以条约的形式就战争赔偿问题达成对外国国民的赔偿协议。德国政府还与有受害者滞留的国家如卢森堡、丹麦等12个国家于1959年间签订了各种条约,达成了金额为8亿7600万马克的一揽子战争赔偿协议。然后由得到此款项的各国政府部门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受害者个人进行赔偿。对于联邦赔偿法遗漏的法国受害者,德国政府采用政府间的一揽子处理方式和直接运用联邦法律向个人支付赔偿金的并用方式。需要再次说明的是,以上德国政府与各国政府签订条约给予的赔偿都不是针对国家的赔偿,而是给与个人的战争损害赔偿,仅仅是委托各国政府代替自己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而已。  四、结语&&个人应当具有对日索赔的主体资格  虽然国际法理论、立法及实践都清楚的表明日本政府必须负担对中国受害者个人的赔偿请求,但是日本政府却以各种各样的事由企图逃避赔偿责任。不过我们还是很高兴的看到:在已经提起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日本方面所设定的几道法律上的障碍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可以说不是坚不可摧的。国际法理论原则、国际立法以及实践均表明了日本政府所谓的个人不具有对日索赔的主体资格来阻碍对日民间索赔诉讼进行的理由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违背国际法潮流的。中国受害者所提起的对日民间索赔诉讼是具有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根据的,受害者个人享有获得日本政府赔偿的权利是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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