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是户主户口迁出剩小孩和孩子户口在一起同时迁出申请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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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8336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街道:长乐坊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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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和他爸户口在一起,但户主是大伯,房子是娃他奶奶的,孩子能上学片小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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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8336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街道:长乐坊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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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爱恩宝
经验值189701 &爱心活力豆75 &宝宝生日&地区:莲湖区街道:
具体要看学校要求吧,因为现在不允许开所谓的我奶是我奶的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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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55626 &爱心活力豆1 &宝宝生日null&地区:碑林区街道:
要是好点的学校肯定不行,一般都要求户主是父母,一般的学校可以去问问,不过大伯的关系有点远
&我老公的亲哥哥也算很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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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785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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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5181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衡南县街道:柞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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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5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
应该不行吧,一般要求户主是孩子的直系亲属也就是爸妈爷爷奶奶。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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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22622 &爱心活力豆7 &宝宝生日null&地区:莲湖区街道:环城西路街道
孩子户口和父亲在一起,但父亲不是户主可以上户口学片小学吗?
公办不可以,只让和户主有直系关系的上,你这算挂靠来自[]
&了解情况的帮忙指点一下,谢谢&
&那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
我要陪着女儿快快乐乐的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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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1569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
我娃上的私立就不用那些,只要户口本和出生证明。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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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5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
户口所在地来自[]
&碑林区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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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5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街道:
户口所在地的小学可以上,所有户口本原价复印都得有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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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1560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  街道:碑林区  
看你上什么学校,名校卡的紧,这属于挂靠户,就不能上。如果是一般的学校,问题不大。来自[]
&学片公办小学,也不算什么名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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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8336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街道:长乐坊街道
要是好点的学校肯定不行,一般都要求户主是父母,一般的学校可以去问问,不过大伯的关系有点远 ...我老公的亲哥哥也算很远吗?
&反正不是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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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1560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  街道:碑林区  
看你上什么学校,名校卡的紧,这属于挂靠户,就不能上。如果是一般的学校,问题不大。来自[]
&现在的问题是我老公名下没房产,也没法挪到哪当户主啊!像这样孩子怎么上学啊,总不能不上吧,5555555,穷人的孩子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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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8336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街道:长乐坊街道
公办不可以,只让和户主有直系关系的上,你这算挂靠那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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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8336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街道:长乐坊街道
公办不可以,只让和户主有直系关系的上,你这算挂靠了解情况的帮忙指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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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8336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街道:长乐坊街道
户口所在地碑林区的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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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8336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街道:长乐坊街道
看你上什么学校,名校卡的紧,这属于挂靠户,就不能上。如果是一般的学校,问题不大。 ...现在的问题是我老公名下没房产,也没法挪到哪当户主啊!像这样孩子怎么上学啊,总不能不上吧,5555555,穷人的孩子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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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值8336 &爱心活力豆0 &宝宝生日&地区:碑林区街道:长乐坊街道
看你上什么学校,名校卡的紧,这属于挂靠户,就不能上。如果是一般的学校,问题不大。 ...学片公办小学,也不算什么名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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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爱恩宝
经验值189701 &爱心活力豆75 &宝宝生日&地区:莲湖区街道:
我老公的亲哥哥也算很远吗?反正不是直系
孩子户口和父亲在一起,但父亲不是户主可以上户口学片小学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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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导航 & 户口办理
婴儿出生申报户口
设置单位集体户口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
国内出生的小孩户口申报:1、生育状况证明(计划生育专用章)第二胎的提供二胎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苏州大市以外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医学证明》到妇幼保健机构加盖管理专用章) ;3、新生婴儿父母二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除封面外都要) ;5、新生婴儿父母二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随父或母挂单位集体户的要有单位同意接收挂靠证明 ;7、第二胎小孩无二胎证的要提交分局申批并上报计生部门;8、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原/复印件;9、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一方不在本派出所的需出具小孩未落户证明 ;11、补报出生的写情况说明。国外出生的小孩户口申报:1、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原/复印件;2、出生证原/复印件、翻译件;3、旅行证的原/复印件;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原/复印件(2本、除封面外每页都要);5、一方不在本派出所的需出具小孩未落户证明;6、补报出生的写情况说明。
收费标准:
工本费户口簿内页0.5元/张,首页1元/张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单位拥有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单位录(聘)用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申请材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 2、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3、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4、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2、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3、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三、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2、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3、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市内户口迁移
市外户口迁入(购房落户)
市外户口迁入(父母投靠子女)
市外户口迁入(经商、兴办企业落户)
市外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市外户口迁入(夫妻投靠)
户口迁往市外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条
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家庭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请材料:
一、招工市内迁移 1、市区毕业生落户通知书;2、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登记表;3、本人1寸彩照2张
二、购房市内迁移 1、房产证、土地证 ;2、身份证、结婚证 ;3、户口本或户口登记表(原件)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条件: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日)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地点:
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申请条件:
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办理地点:
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申请条件: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日)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参保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工商营业证照、纳税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地点:
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
申请条件:
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办理地点:
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项
申请条件:
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办理地点:
落户地所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条件:
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户口迁移证
申请材料:
一、学生:毕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或入学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二、其他:准迁证第二联、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常住人口登记表)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失踪6个月以上户口注销
死亡户口注销
因定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户口注销
服兵役人员户口注销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
申请条件: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1、(一)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2、(二)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
申请条件: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5、自然死亡的持死亡证明 ;6、身份证及户口本(集体户的户口登记表)。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九-六十一条
申请条件: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凭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七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凭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2、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3、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
申请条件: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
1、《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失踪后注销户口又寻回人员户口恢复
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户口恢复
复员、转业和退伍人员户口恢复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户口恢复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
申请条件: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2、户口簿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申请条件:
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
1、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2、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3、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
申请条件: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申请条件: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并报恢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申请材料:
1、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2、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并报恢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户口信息变更
公民姓名变更
公民职业、文化程度、公民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公民性别变更更正
公民民族变更
公民出生日期变更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五条
申请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公民户籍登记信息项目更改(正)申请表;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关系证明;4、未满18周岁的,凭其父母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5、未满18周岁的,还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协议;6、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7、公安机关审核后,认为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百十二条、一百十三条
申请条件: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凭《劳动合同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职业变更 ;2、凭《毕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文化程度变更 ;3、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办理婚姻状况变更 ;4、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百十一条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原始发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情况说明;3、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百十条
申请条件: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3、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公安机关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设定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条件: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收费标准: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详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户口办理总流程图
户口办理常见问题
1、如何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
答:1、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2、政策外生育出生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3、非婚生育出生的人员,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父母扶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扶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申请随父亲落户,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子女,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5、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其直接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向直接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6、新生儿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父母向出生时所在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7、父母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地为灭失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或者单位、社区家庭户后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在集体户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在集体户口(学生户口除外)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户口从集体户迁出时,子女户口应当一并迁出。
8、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9、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子女可以随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现役军人退役或者学生毕业迁至家庭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向一方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10、部队女士官的新生儿,可以持女士官现役部队证明向女士官部队驻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役到驻地以外安置的,其子女户口应当随迁。
11、本人在国外出生,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12、新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即死亡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以死亡为由注销户口。
2、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时,父母户口是否需迁移在一起?
答:不需要。
3、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答:携带相关资料至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1、购房市内迁移:(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投靠市内迁移:(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单位录(聘)用人员市内迁移:(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二)录(聘)用相关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
4、迁入社区家庭户市内迁移:(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二)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三)无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四)婚姻状况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公民丢失《居民户口簿》如何补领?
答: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户主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持户主书面委托书、户主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报。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机关。
5、办理户籍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答: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记载信息出具证明。集体户口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开具户籍证明。
6、换领户口簿、户口内页的收费标准?
答:换领不收费。
7、如何办理死亡注销?
答: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送院途中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公民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非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后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不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参与死亡调查的民警应当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相应栏目签名;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相应栏目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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