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工艺品进项税培训费能否抵扣进项税扺口

代收水电费是否扣除增值税
舍友不承担水电费,该怎么办?问题详情:突然有一天,我们宿舍有个女生直接通知我们她不付电费,
理由是觉得我们宿舍用自来水和洗澡的热水费用太高,她觉得自己没用那么多吃亏了(我们宿舍每月每人负担高25-38块之间,是学校校园卡直接扣除,私立学校,没有很多大学的补贴,每一滴水都要给钱的)
我们问她怎么就贵了?她说隔壁宿舍10+块,当时我们都惊呆了,因为我们也不算浪费,我男朋友也是这个学校的,每个月扣70+都没说过不正常。
后来我们宿舍去问了隔壁宿舍,完全不是她说的那样,明明和我们一样每个月30多。
后来再找她沟通,她也还是很强硬,就说我们用多了,她吃亏,说她自己没钱,不像我们,然而实际上她用杨树林很贵等化妆品,剩下我们仨有俩几乎没有超过200的化妆护肤品。
而且,我们饮水机的水也是我们仨个人负担,我们三个人轮流从一楼扛到五楼的,她说自己不喝,不愿意付钱,然而我们很多次撞见她偷偷接水喝。
同时,宿舍卫生也不做,原来是四个人轮流隔三天做一次,到了她那里能等之前半个月,你跟她说这件事她还会叼你……后来我们三个受不了太脏,现在轮值也直接跳过她。
现在真的越来越过分了,拜托谁能出个主意。不论是让她改善一些也好,或者让她搬出去也好。推荐回答:你们宿舍三个既然有一样的想法,你们三个就应该商量一下解决办法,要统一战线,统一口径,很明确的告诉她你们的想法,不允许她是特例,卫生,水电费之内的,该共同承担的必须共同承担,如果觉得其他寝室好,你可以换到其他寝室去,反正你们三个人也是一样,她不在你们还眼不见心不烦,如果她同意和你们一起承担,那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不同意,就搬走,她要是不愿意承担责任优不搬走,耍赖,你们三个就必须一起跟寝室管理员反应,表达你们的想法。还有不能当包子,有些事无所谓,但是她不领情,喜欢当赖皮,就只能强硬些。一定要强烈表达你们的不满。乡镇快递代收点取件收费是否合理?问题详情:推荐回答:之前做个快递 从相关规定说 不合理 但是乡镇最后一公里现在解决有难度全国很多地方不像江浙沪这些地方快递业发达 各个地方可以到达 乡镇代收利润薄所以有收费的情况 取一个件一块或者两块 都是常事 因为它无法靠收件赚钱 大城市快递都是收件才有利润 很多商家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算违法吗?问题详情:我们的报销很多,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说:办公用品、住宿、快递费)经常商家都是专票开完了,只能提供普票(注明。那么问题来了:1、商家为什么不够开?个人理解商家向税务局报营业额少报。对应专票就少了。2、商家商品正常挂市价都应该是含税价(商家承担税负),如果商家不能给我开具专票,是否可以合法要求扣除税率支付?推荐回答:首先开具专票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小规模企业需要带开,同时销售个人不可以开具专票。所以专票不是衡量涉及偷漏税行为的标准。专票是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所以增值税一般企业是无法透漏的,只有不开票收入可以作为偷漏税的可能行为,其他只要是开了票的,都是无法透漏的。所以改问题,不是必然情况。只有不开票的情况才可能会偷漏税。和开专票关系没多少。因为大部分企业都知道,倒卖专票是受刑法管控的,大多数是不敢倒卖的。中国的实体企业取得增值税扺扣发票是否都那么容易的?问题详情:目前所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实体企业在销项税减进项税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所取得的合法进项发票部分企业都不容易,其原因是1,销售方不是一般纳税人资格2,小规模纳税人销项税没有开具3,专业市场去购买的零碎小额材料4,小微企业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没有去申请资格,而且该类企业所取得的进项发票转让给有需求的同行企业,收取手续费或票点5,国家可以免缴增值税额的企业6,零售小商品店场等等,这些问题直接转移和影响到实体企业的税负,问下还有没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的原因和问题?推荐回答:从整个经济体系来说,是存在着增值税缺口的,因此,大家为了抵扣,会有需要找抵扣项,进而形成了市场上增值税票的价格增加,已由原来的5一6点提升到8一9点,其实际是提升了企业税负3一4点,增加企业税负,曹德旺为什么取消增值税,就在此物业有权代收水电费吗?问题详情:有权提高水电的价格吗?有权停业主的水电吗?推荐回答:1、物业无权强制代收水电费!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是依据房地产证明开户。临时供电供水是用施工许可证开户。A、当业主取得房地产证明可以申请开户,物业无权强制代收水电费!业主委托物业代收除外!B、当业主未取得房地产证明无法向供水供电公司申请开户!一般使用临时水电!其价格比居民用水用电价格高!由于开发商导致业主未取得房地产证明!业主使用临时水电价格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钱!2、居民用水用电属于民生公用工程!电力法,居民用水等法规规定提高水电价格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是不能随意涨价!3、行政法规定~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迫使居民履行~若政府伙同物业用停电停水方式强迫拆迁可以依法保护自己!若由开发商及物业原因导致业主未取得房产证明而使用临时水电!业主应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并以居民价格提供水电汽物质!快递费开具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吗?问题详情:快递费开具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这个抵扣是在年终所得税汇算剔除的意思吗?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长期利润都为负,是否开具普票就行?请问现在营改增后,不论专票还是普票,税点都为6%吗?推荐回答:只要是为了生产经营的合理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里说的开专票抵扣是抵的是增值税,是可以的,至于税率不同性质的会有差别,有6%,也有11%的,具体已对方公司开出为准请问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是否需缴纳增值税?问题详情: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保险企业,保险代理人中有部分为个人保险代理人,请问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需缴纳,因其不得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推荐回答: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有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除外)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应当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取得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企业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代理(经纪)人相关信息的详细清单,并同时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因此,你公司如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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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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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网:“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小编导读:
& & & &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萍乡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网上公布相关&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 & & &4680
  贷:原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 & & & & & 5850
  贷:原材料 & & & & & & & & & & & & & & & &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 & & & & & & & & & & & & & &672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 & & & & & & & &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 & & & & & & & & & &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 & & & & & & & & & & & & & 672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 & & & & & & & & &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 & & & & & & & & & &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 & &8775
  贷:原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 & & & & & & & & & & &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 &404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 & & & & & & & & & &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 & & & & & & & & & & & & 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 40400
  贷:生产成本 & & & & & & & & & & & & & & & &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 & & & & & & & & & & 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 & & & & & & & & & & &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117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 & & & & & & &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 & & & & & & & & & & &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11700
  借:银行存款 & & & & & & & & & & & &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 & & & & & & &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 & & & & & & & & & 100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 & & & & &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 & & &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 & & & & & & & & & & &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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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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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来源:谢阳春&   |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入的货物及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两大类。购入的货物未再加工,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工,其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按其用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大类。对内是指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对外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而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17%)&&&&&&& 4680
    贷:原材料&&&&&&&&&&&&&&&&&&&&&&&&&&&&&&&&&&&&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
  借:在建工程(×17%)&&&&&&&&&& 5850
    贷:原材料&&&&&&&&&&&&&&&&&&&&&&&&&&&&&&&&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2]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7200
    贷:库存商品&&&&&&&&&&&&&&&&&&&&&&&&&&&&&&&& 5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3]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34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所谓平销返利,一般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的销售方式。平销行为不仅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而且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也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5]A企业1月份购进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合计11700元;该批商品全部外销,售价16000元。经计算,当期免抵税额900元,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假设为8500元),其余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与“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科目涉及“主营业务成本”、“待处理财产损益”(结转净损失时通常转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还有的“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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