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政府人员有生活作风问题举报信该去哪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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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服务质量,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驻徐部省属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1、责令整改;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调离岗位; 5、停职待岗;6、责令辞职或免职;7、辞退或解聘。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黄、橙、红三级预警。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实行问责。
(一)公务执行情况
1、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2、因工作失职,出现行政执法错案,或导致所在单位因相关错案发生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的;&
3、 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故意设置障碍,变相增加审批事项、搭车审批的;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
5、 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同案异罚的;
6、其他执行不力的情形。
(二)服务群众情况
1、不认真推行和落实“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制,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2、不按规定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机关管理服务规范,对公开承诺事项不兑现的;
3、工作作风散漫,擅自脱岗,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络聊天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工作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服务水平低下,超过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时限规定,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6、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服务质量低下的情形。
(三)工作效能情况
1、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或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放纵不管,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2、对职权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或违反限时办结制,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及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3、 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和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打击,对群众、企业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反馈的;
4、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宜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或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对本单位在机关作风、服务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被媒体曝光、上级机关发现问责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6、其他效能低下的情形。
(四)廉洁自律情况
1、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借机谋取其他利益的;
2、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
3、强制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从中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
4、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提供休闲娱乐活动的;
5、在公众场合言行举止不当,有损公务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自律不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对以下渠道反映的本办法第四条问责情形线索,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即启动问责程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反映的;
2、明查暗访发现的;
3、新闻媒体曝光的;
4、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6、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部门移交的;
7、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
8、其他需要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 问责对象为个人的,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依纪回避。
第七条 调查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八条 被问责人员须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待岗、责令辞职的,由所在单位直接问责;被问责人员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立案调查,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被问责人员须调离、免职、辞退、解聘的,由所在单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依据建议进行问责;被问责人员须承担经济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处理;被问责人员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决定的文件应当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市作风办根据问责情形在必要时可对问责对象直接问责。市作风办拥有临机处置权,可现场处理发现的问题;涉及到市委管理的干部,可先行查处,再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 市作风办针对单位不同责任情形分别实施黄、橙、红三级预警。
(一)发黄色预警卡警示
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四条问责情形,情节较轻的。
(二)发橙色预警卡质询
1、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四条问责情形,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2、单位对应予问责对象问责处理明显偏轻的;
3、单位工作人员被市作风办直接问责的;
4、单位受到黄色预警后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红色预警卡问责
1、单位工作人员被市作风办直接问责2人次以上的;
2、单位弄虚作假,对应予问责对象故意包庇,未进行严格问责,或干扰、阻碍调查工作及拒不执行上级问责决定,或以不同方式对投诉人进行报复刁难的;
3、单位受到橙色预警后未按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的;
4、红色预警卡发出后,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待岗方式问责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停职待岗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停职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机关决定。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十二条 单位对应予问责对象严格按本办法规定主动进行问责的,不影响单位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作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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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4-02-24 17:22
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故意刁难的应严惩不贷!
发表于:14-02-24 17:28
哈哈先生知道的还怪多哩。
发表于:14-02-24 17:52
悠悠来忽悠,
哈哈笑哈哈。
大家同携手,
腐败难长久。
发表于:14-02-24 19:24
以下是引用 第4楼 @哈哈哈腐败分子反腐败 的话:
悠悠来忽悠, 哈哈笑哈哈。大家同携手,腐败难长久。...
哈哈,没想到残疾人这么厉害哈。哈哈。
发表于:14-02-25 14:54
&&[第2版 02-25 14:54]
昨天朱市长王书记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谁还敢阳奉阴违顶风违纪?
发表于:14-02-25 16:25
以下是引用 第6楼 @俺来评评理 的话:
昨天朱市长王书记在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谁还敢阳奉阴违顶风违纪?...
光说有用吗。
发表于:14-03-03 22:35
现有标准肉鸡养殖场出租,或出售。本厂设有4栋鸡舍,每栋鸡舍长88米,宽12米,该鸡舍也可以改为其他用途。本厂交通方便,电话
发表于:14-03-03 23:04
发表于:14-03-04 09:31
现在应该好多了,原来办事那叫一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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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中的全部内容!我州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问题线索实行电话实名举报
发布时间: 来源:州纪委宣传部
“对反映脱贫攻坚工作问题的,请广大群众向州纪委监察局、所在县(市)纪委监察局电话实名举报……”近日,州纪委通过文山日报、文山电视台、政务网、州纪检监察网和文山先锋微信公众号等州内媒体平台向社会发出公告,在全州范围内对反映脱贫攻坚工作的问题线索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反映脱贫攻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 &&
全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含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干部)以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公职人员成为被监督举报的对象。 & &&
在贫困户动态管理中,错评、漏评、错退的;在办理扶贫易地搬迁、扶贫贷款、农村危房改造、救灾救济、农村低保、养老保险、涉农惠农补贴等工作中,不按政策规定程序办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的;不按政策规定兑现扶贫易地搬迁、农村危房改造、救灾救济、农村低保、养老保险、涉农惠农等补贴资金的;挤占、挪用、截留、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违反规定向群众乱收费、乱摊派的;在落实脱贫攻坚政策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在群众办理脱贫攻坚事务中,向群众索要钱物的;不认真履行脱贫攻坚工作职责的;脱贫攻坚工作中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等9项内容被列入举报范围。 & &&
公告向社会公布了该州和各县(市)纪委监察局工作日举报电话,明确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举报人奖励。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据实反映问题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不得反映虚假情况,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举报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开展电话实名有奖举报,打好公众‘监督牌’,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让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公众的监督中现原形,受严处,以精准监督助力脱贫攻坚,保护好贫困群众的每一份‘扶贫奶酪’......”该州纪委领导表示。 & &&
据悉,今年8月3日至12日,我州积极探索精准扶贫脱贫监管新模式,首次启动了对有关脱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实名有奖举报,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专用邮箱。短短10天时间,共受理举报418件,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23人次,问责26人,党纪处分1人,责令或督促相关单位纠正识别不精准的贫困对象28户142人,责令或督促相关单位将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非建档立卡户纳入贫困对象管理6户22人,精准修正了脱贫攻坚中的漏评、错评、错退现象,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获得人民群众的点赞。而这次电话实名举报,时间截至日,让实名举报成为常态化。 & &
(州纪委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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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投稿邮箱地址:zwxx@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ICP备案号:滇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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