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知识产权声明 每销售一件产品付多少钱

您现在的位置:>
迎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 80万元侵权产品付之一炬
& 07:58:21&来源:水母网-烟台日报&
  水母网4月27日讯(通讯员 丛梅 李功 记者 郑勇军 摄影报道)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我市在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举行侵权产品集中销毁活动,80万元侵权产品付之一炬。
  在今天的侵权产品销毁
现场,记者看到,成件、成箱的侵权中华牌、三五牌香烟,五粮液等各类酒类饮品以及大量音像制品、医疗产品堆积如山。在喷淋一定的油料并经重型机械碾压后,这些侵权产品被付之一炬。
  记者从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获悉, 烟台专利申请总量累计达到21699件,授权专利9832件;共有注册商标16170件,其中中国驰名商标11件,山东省著名商标143件;省以上名牌产品149个,其中中国名牌产品19个,山东名牌130个;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157件,植物新品种权52项。截至目前,先后有烟台苹果、龙口粉丝、烟台葡萄酒、烟台大樱桃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130家企业被纳入保护范围。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烟台成立了以18个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去年7月,全省地级市中唯一的保护知识产品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又落户烟台,截至目前共受理各类举报投诉及咨询服务300余起。
【责任编辑:亦木】
·····
·····
········
48小时排行榜
&&&&&&&&鲁ICP备号
增值许可证:鲁B2-号&&&&&广告经营许可证:鲁工商广字08-1685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电话:12377&&&举报邮箱: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水母网官网微信
水母网官网微博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烟台星云信息传讯有限公司 本站官方网址第一编总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㈠概念:人们对于自己的;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㈠性质:2009.4选;第二编著作权第一章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㈠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四、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著作权法》第1条规;第二章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
第一编 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㈠概念: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法国卡普佐夫,后为比利时皮卡第所发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著作权、邻接权(或相关权)、商标权(包括服务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1967年签订的《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年《知识产权协定》。狭义的即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部分。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又称为产业产权,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㈡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以下类别: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以下类别:⑴文学、艺术和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⑵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⑶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科技奖励意义上的发明权);⑷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⑸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权或外观设计权);⑹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⑺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权);⑻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基本与我国的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基本类型等同。⒉1994年《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⑴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邻接权);⑵商标权;⑶地理标记权;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⑸专利权;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⑺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㈠性质:2009.4选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1.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07.7简2.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知识产权的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具体表现为:⑴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⑵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⑶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06.4选㈡特征: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知识产品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地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该处的地域既可是一个国家,也可是一个地区。3.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的权利,其时间性的特点表现在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从本质上看,只有客体的非物质性才是知识产权所属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三、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㈠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如下法律制度: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4.商标权法律制度。5.商号权法律制度。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㈡知识产权法的地位:⑴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⑶其没有独特的、仅属于它自己所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因而不具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在立法框架上应当包括如下基本方面:知识产权主体、客体、权项、利用、保护管理制度。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㈠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㈡演变和发展:1.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该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宋,宋曾颁布“禁擅镌”的命令。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之后,罗马教皇、法国国王、英国国王都曾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欧洲第一个要求享有“作者权”,亦即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其1525年出版《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子,揭露了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毫无二致。.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这可以说是著作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但没有强调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5.法国1791年《表演权法》,1793年《作者权法》,使著作权法离开了“印刷”,“出版”的基点,成为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权的法律。之后的大陆法系国家皆沿用“作者权”的概念,与英国的“版权”相对应。(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著作权”,“作者权”与“版权”的语词演进及发展,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史上对相关法律保护重点、保护对象、保护内容和保护形式的不同选择。在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我国《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为作者权,与英文版权copyright相对应。 二、与相关权利的区别:㈠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同属依法产生的绝对权利,其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1.标的不同: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所有权表现为对有形物的支配权。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是思想或情感的一定表现,所以,著作权的独占性完全出自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由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著作权与所有权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时存在。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所有权作为绝对权利,其属性最为完整,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虽然也是一种绝对权利,但受到在时间、地域和权利本身的种种限制,并最后丧失,直至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是一种不完整的绝对权利。㈡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虽同属知识产权类型,但由于专利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必然与文学、艺术领域的著作权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区别。1.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通过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达到保护作品思想内容的目的,思想、事实、方式等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标的。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它抛开了表达形式而直接深入到技术方案本身。正因为如此,专利说明书作为一件文学作品,其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所载明的技术内容如果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并经审批授权,则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2.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不问其思想内容与已发表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即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注册登记手续。4.适用领域不同: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2006.7简㈢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1.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的典型代表,著作财产权与著作人身权相互平行,各自独立;商标权则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商标仅为财产权,著作权则包含人身与财产权。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只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考虑由谁创作。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任何抄袭、剽窃所得到的作品不可能受到保护。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商标权实行注册登记,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 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86年《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日《著作权法》通过,91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日修订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涉及: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2.保护客体的增加及表述方式的调整。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4.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5.修改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6.完善邻接权制度。7.明确著作权转让方式。8.增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9.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思路。
四、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评论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体现了以下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其侵权责任。2.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㈠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的雇主、出资人等。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两者区别:⑴概念不同。⑵取得方式不同:原始主体不以继受主体为存在前提,但继受主体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始主体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著作权的合法存在为条件。这是二者的最大区别。⑶著作权是否完整不同:原始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之完整性比继受主体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受主体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㈡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是以著作权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2006.4简区别:由于著作权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待遇差异明显。⑴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著作权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才能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⑵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⑶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著作权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确定。㈢完整主体与部分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著作权的人。⑴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著作权主体。⑵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著作权主体,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2006.7简㈠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所谓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直接的和原始的著作权。08.7选2005.4选㈡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三、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2.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⑴依委托合同取得著作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人”。⑵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的主体。3.著作权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⑴购买著作权。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著作权人那里购买著作权,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⑵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⑶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2006.7选㈠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的同时,又规定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2009.7选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2005.7简㈡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㈢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06.7选汇编作品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作品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2005.4简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新《著作权法》修改时予以删除)。㈣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影视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08.7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这样规定是因为: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09.7案2005.7选㈤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所以,职务作品既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权利归属: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⑴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⑵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作者离开单位1年内创作的也可视为职务作品)在2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2年内单位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获得的报酬,作者应按与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㈥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委托作品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务作品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可见我国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09.7选㈦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即不影响原件作者的著作权主体资格。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㈧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匿名作品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的客体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㈠著作权作品的定义与保护条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须具备的条件(著作权客体的构成要件):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不保护思想本身)06.7选2009.7选㈡著作权作品的类别:著作权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1.文字作品:即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2.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以乐谱形式或未以乐谱形式表现的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白有机地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进行表演,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曲艺作品指以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以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书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5.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电视作品(即利用无线电传送和接收装置的图像和音响的组合制品)和录像作品(即利用电子摄像技术记录各种社会活动,或对戏剧、曲艺、舞蹈、电影和电视等表演艺术作品进行复制,并通过电视播放装置使之真实再现的图像表现形式)。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作品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的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产品设计图作品是指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此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由某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特点。《伯尔尼公约》授权各成员国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2009.4选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逐步确立发展的。
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名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称为计算机软件。06.4选㈠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1.原创性。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2.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3.可再现性。亦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属软件开发者。此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1.合作开发: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共同享有。如软件可分割使用,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不可分割,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2.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3.指令开发: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 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4.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著作权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应对开发者予以奖励。5.非职务开发: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1.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⑴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⑵署名权(开发者身份权):表明开发者身分的权利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⑶修改权: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2、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⑴复制权,即将计算机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⑵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计算机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⑶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⑷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再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⑸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⑹其他权利。08.4选3.期限: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1.自然人:为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㈣登记管理: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该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时限120天审查)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的。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著作客体的排除领域:我国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两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07.7选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指不具备合法要件的作品,即由于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得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⑴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⑵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⑶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财产权和发表权不受法律保护,精神权利仍保护)。06.7选05.4选㈡不适用著作法的作品:指那些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等,因而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各国都不予以法律保护。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是人类普遍运用的工具。前者不具备合法条件,不能得到保护。后者虽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独创性,或已进入共有领域。
著作权的内容
一、概述: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2007.4选二、著作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07.7选2009.7选㈠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成立特征:⑴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⑵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推定同意发表:⑴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作品;⑵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发表方式既可以是出版、表演、播放、展览,也可以是朗诵、讲授等。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否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㈡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2009.7选署名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㈢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例外:⑴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⑵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㈣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2009.7选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三、著作财产权:2007.4选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005.4选㈠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复制方式:一为手工复制;二为机械复制。㈡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散发、出借、出售、赠与。06.7选08.7选2006.4选㈢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㈣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取报酬。目的是让不特定的公众观赏。㈤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
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㈥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08.4选㈦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08.4选2006.4选㈧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㈨摄制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08.4选㈩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⑴改编权:指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变换作品表现形式的权利。两种方式:A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B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⑵翻译权:指将原作品的语言文字变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并用以表述作品的权利。主要针对文字作品,也可是口头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意。⑶汇编权: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有权自己汇编,也可授权他人汇编。
四、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㈠著作权的取得(取得著作权的几种制度):亦即著作权的产生,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取得著作权保护,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1.种类:⑴自动取得制度(即创作主义):即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亦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伯尔尼公约》确认了自动取得制度。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须是有权取得该国著作权的“合格人”,合格人就是①本国公民或是长期居留的外国人;②其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的外国人;③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的外国人。2.注册取得制度:即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又称注册主义。《世界版权公约》虽不以注册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取得著作权的前提。3.08.7选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著作权法》对“合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⑴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⑵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⑶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在国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⑷未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㈡著作权的期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利保护期相同。09.7选09.4选08.7选09.7选2007.7选关于著作财产权,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未发表的,自创作完成后的50年内。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未发表的,自创作完成后的50年内。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8.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截止于首次播出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一、邻接权概述:㈠概念: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即虽非著作权,却是与著作权相关、相近或相邻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广播组织播放权。我国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009.4选狭义的:即传统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其具体内容又略有不同。广义的: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我国采用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2009.7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㈡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同属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二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体现了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邻接权保护对象是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需要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出版者权:㈠概念: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出版权是生产、制作作品的复制品并将其提供给公众的行为。出版者权的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要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音乐、戏剧和舞蹈作品,且多以印刷形式复制。出版者权的客体是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及其版式、装帧等,既涉及表达思想和情感的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㈡内容: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出版社):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当图书脱销后(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发行即视为脱销),图书出版者若拒绝重印、再版,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将作品交付给其他出版社出版。2.版式、装帧设计权: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杂志、报纸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2009.4选保护期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目前我国只有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而没有装帧设计权)版式即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字形、篇章结构安排等;装帧设计即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帧设计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版面、封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㈢出版者义务: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作者主动投给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积经济补偿。该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但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不需订书面合同,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刊登通知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通知的,可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3.重印、再版作品。但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脱销后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作品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表演者权:㈠概述: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1.表演者的范围,根据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是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2.表演是否必须在公开场合进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张只有公开表演才受邻接权保护,公开表演“一般指表演一个作品其听众或观众不限于属于某私人团体的人员,而且通常超出家庭演出的范围。”因此,只要表演正在进行,不管台下观众的多少,是内部团体成员还是非特定人士,甚至没有一个观众,都可能涉及到表演者权的保护问题。.表演者权的客体,不是表演的节目或作品,而是现场表演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受保护的是活的表演而不是死的剧本。2006.4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邻接权保护的表演,涉及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属于版权作品的表演,如马戏、体育项目表演,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围。07.7简㈡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期50年(身份权和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属人身属性,不受时间限制):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㈢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㈠概述:1.主体:只有实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首次将声音或场景录制下来的人才具备。如果借用或租用他人的设备制作的,只有实际录制的人才是,出租设备或场地的人不能主张该制品的邻接权。转录他人唱片、录像制品,即使在原基础上进行了删节或在剪辑、放映方面做了技术性调整和改进,只要没有根本超出原制品,转录者就不能享有音像制作者权。2.客体:为录音录像制品。但并不一定是著作权作品的表演。非作品的表演,甚至是自然界的声音、景物,都可以录制成音像制品而享有邻接权。保护期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无论是否营利性播放,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㈡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㈢义务: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无论他人作品是否发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表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广播组织权:㈠概述: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进行播放的权利。1.主体: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制作节目是相对转播其他广播组织的节目而言。转播只是对原有节目的简单复制与播放,赋予创造性的余地非常小,故不受邻接权保护。是广播组织使用自编节目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只要自编节目的来源合法,能够受邻接权保护。我国邻接权主体是那些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面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发图文、声像信息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和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台、电视台,由于其仅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内面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广播宣传,且不具有法人地位,因此不包含在主体范围内。2.客体仅限于广播、电视节目。所谓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的节目。㈡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1.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2.享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3.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上列行为。保护期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㈢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利用
一、著作权的转让:㈠著作权的转让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特点:⑴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⑵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如画家将画卖给他人,买受人只能取得载体所有权,可赠与或出卖,但不得复制、出版;反之,若双方仅约定转让使用权中的复制发行权, 受让人仅取得部分著作权;则载体所有权仍在画家手中。⑶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不论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受让人都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一件作品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作者在内的多个著作权主体。这不同于物权中的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而是各自依据转让合同享有著作权中的某一项或多项权利。⑷转让的标的可作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将使用权中的不同权项入翻译、出版、改编、汇编权等分别转给不同的主体;也可将不同表现形式的改编权让渡给多个不同的人;甚至海可将出让的权利按地区分配和按年限划分。因此,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域将完全相同的权利转让给不同的人就不会与法律抵触。著作财产权能予以转让,且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006.4选内容:其主要条款: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㈠概念和特征: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是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2009.7选特征: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与一般许可使用的区别:区分标准是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一般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使用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非独占地使用作品。1.在著作权专有实用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著作权人)都无权在同样的地域和期限内以许可证所列举的方式使用作品;而在一般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相同的方式许可多人使用同一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使用作品。2.在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条件下,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从属许可权,应当以合同的约定为准。而对于一般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一般不享有从属许可权。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的。2.许可使用的性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若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认为取得的是非专有出版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方法: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㈢著作权集体许可合同:是著作权人集体组织通过集体许可途径将其集体组织管理的作品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一揽子许可合同”(集体对集体,多在利用复制权)和“中心组织许可合同”(集体对个人,在表演、录制、广播权的使用中常见)。
三、著作权的其他利用:著作财产权除转让及许可使用外,还可以用来作为债的质押、信托、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以及继承的对象等。著作权质押: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产权的一项、多项或全部作为质物,在债务人不按约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行为。权利质押:不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还应向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的限制
09.7选一、合理使用: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是针对著作财产权的。㈠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要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06.7选09.4选05.4选2007.4选㈡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1.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2.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种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3.新闻报道使用。即位报道实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作品。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教学使用。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公务使用。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即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发表的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12种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009.4简二、法定许可使用: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目的在于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05.4选08.7选05.7选2007.7选㈠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申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实行一次性付酬办法。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科教书,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科教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㈡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相同处在于:1.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权利为目的。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发表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3.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4.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区别: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法定许可使用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无此附加条件。
三、强制许可使用: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目的: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区别: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
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未成功时还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并且同样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引用。
著作权的保护
一、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条件:1.有侵犯著作权的事实。2.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09.7选㈡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列举方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19种表现形式,即: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7.剽窃他人作品。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1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6.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17.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有关的权利。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对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类型:1.民事责任: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对于侵害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有: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行政责任:⑴责令停止侵权行为、⑵没收非法所得、⑶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⑷罚款、⑸情节严重的,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⑵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⑶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⑷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⑸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⑺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⑻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3.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执行措施:2008.7选㈠诉前权利保全: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2.提出请求的前提:⑴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⑵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4.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二)诉前证据保全:即为制止侵犯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三)法院依法处置权: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四、著作权纠纷的调处:著作权纠纷,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包括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的纠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调处著作权纠纷的三种途径:1.调解: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的和解。2.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3.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是主要程序。
五、著作权的管理:㈠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下列行为: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2.涉外侵权行为。3.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版权局(处)是地方政府的工作机构,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在业务上受其指导,执行其交办的工作。㈡著作权集体管理:即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我国目前已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协调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管理组织是由作者、其他著作权人、表演者、演出团体等组成的按国家规定设立的机构。
专利权 第九章
专利权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权:㈠专利的含义:“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文献,即“专利文献”的简称。指经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后,被确认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特征:1.专利是一项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2.专利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㈡专利权及特征:专利权,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统治垄断权)主体:专利权所有人,即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被审批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内容:由专利权人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由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授权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与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又有自己的特征:1.就独占性而言,在同一法域内,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2.就时间性而言,专利权的保护期较短(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不得续展)。.就法律授予性而言,只有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发明创造才可能取得专利权。
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㈠专利法及其调整对象: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调整对象):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㈡专利制度及其特征:专利制度源于中世纪特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一市民以15年制作各种色布的垄断权,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种专利。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的专利法,只是专利制度的雏形。2008.7选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该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公开。专利制度的核心是授予专利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现代专利制度的特征:1.法律保护。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必须首先制定专利法,它既是国内法同时也是涉外法。专利法的核心是保护发明创造,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一旦发生专利侵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禁止权或提起侵权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2.科学审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只有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对专利申请进行科学审查既能保证专利质量,又能避免让抄袭或剽窃他人发明创造成果的人获得不应有的利益。3.公开通报。即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充分公开,让社会尽快地、尽可能清楚地获取相应知识和信息,从而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4.国际交流。在技术已经商品化的今天,跨越国界的技术交流就是不可避免的事。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虽然都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但它是国际技术交流的必要前提一个国家或地区若要参加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专利法律制度,这已为各国的实践所证明。㈢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专利制度的推动;同时专利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又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与市场经济相辅相成,相伴相生。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具体表现:1.激励知识创造。2.有效配置智力资源。3.促使发明创造得将其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4.保护技术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5.吸引外国的先进技术。
三、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专利法》于84年3月12日通过,并于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92年9月4日通过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修订(第一次):⒈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⒉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⒊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09.7选⒋增加了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法人强制许可的种类,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⒌增订了本国优先权。⒍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⒎修改和补充了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专利法作了如下修改(第二次):⒈修改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⒉进一步完善专利保护制度。⒊简化、完善有关程序。⒋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的内容与2009.4选《专利合作条约》(PCT)相衔接。我国1994年加入。中国专利局(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可获专利的主题
2007.4选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一、发明:是专利权的主要客体,也是各国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从词义上看,指科技开发者依据自然规则或规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此项规定可知,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2008.7选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改进发明”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发明,它要么是产品发明,要么是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07.4选07.7选特点:⒈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⒉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⒊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⒋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而不能是不可移动的物品。但本来可自由移动的物体后被固定在不能自由移动的物体上,仍可看作为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台湾称“新式样”)。07.4选外观设计所保护的对象是该设计本身,而不是负载该设计的物品。特征:⒈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⒉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⒊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⒋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09.7选08.4选08.7选2006.4选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⒈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⒉不可获专利的主题。现行法(修订)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的对象是:⑴科学发现。即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对客观世界已经存在但未被揭示出来的规律、性质和现象等的认识。⑵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即人们进行分析、判断、运算、处理、记忆等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可获专利保护)⑶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血液、毛发、尿样、粪便或精液等脱离了人体的物质的化验方法只要具备专利条件,便可授予专利权;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器械等,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均可被授予专利权。⑷动物和植物品种。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养两种。⑸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即用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获得的单质或化合物。
一、概述:可专利性即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有:广义: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⒉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⒊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所指的那些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⒋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与国内外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狭义:指上述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4项标准。
07.7选二、发明、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㈠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07.4简07.4选即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①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②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③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在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过程中,“现有技术”具有决定性作用,是指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时须以某个时间点为标准:以申请日为时间点,如我国;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完成日为时间点,如美国。专利制度中技术的公开,是指一项技术已经处于非保密状态,任何人均可在公开场合以合法方式获得该项技术。⒈冲突申请(抵触申请):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虽不属于现有技术,但却能致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被称为“先申请原则”。在先申请构成在后申请的冲突申请应符合的条件:⑴先、后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是共同申请人。⑵两专利申请所具有的技术主题相同。⑶在先申请虽不曾公开,但被记载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申请文件中。05.7选2005.4选⒉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⑴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⑵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⑶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㈡创造性: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又一实质条件,美国称为“非显而易见性”,也有国家称为先进性或进步性。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的发明,即:⒈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⒉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⒊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⒋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㈢实用性: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⒈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⒉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⒊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⒌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包括⒈社会效果: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不产生对社会的危害,不产生对人类生存、安全、环境的危害,不损害社会公共道德。⒉技术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⒊经济效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被实施后,能够给发明人或专利人或国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的实质条件:⒈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⒉美观性: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⒊合法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专利权的取得
一、专利申请权: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一项独立财产权,其价值在于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㈠特征:⒈相对性。特定主体就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申请权,不能排斥他人就同样的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没有排他性或独占性,是一种相对权利。⒉暂时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效力时限分两种:⑴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其申请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或被驳回,专利申请权便随之终止。⑵若专利申请权人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发明创造,那么只要该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不被泄露,由此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就始终存在。⒊相关性。是一种申请权,即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其独占特定发明创造的权利。有了专利申请权,才有可能获得原始专利权。(在专利申请权存在时,专利权尚不存在;专利权一旦产生,专利申请权也随之终止。㈡归属(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两种情形):2008.7简⒈由法律直接规定。⑴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单位所有。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完成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⑶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⒉依合同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㈢专利申请权行使:依法享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做知识产权销售赚钱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