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博览会邀请政府部门邀请函范文为指导单位好吗

太原市出台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出台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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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原新闻网
  “鼓励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在我市举办会展活动。对依法办结审批手续的会展活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再对会展活动进行任何形式的其他审批。”为充分发挥市场在会展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会展活动市场化进程,促进会展市场公平、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办公厅10月18日下发了《太原市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在我市市区举办的各种展览、展销、会议等活动及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办法》要求,在我市举办会展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政府有关规定,鼓励创新,尊重原创,倡导行业自律,有序竞争,对新成功举办的会展活动名称权属实行保护;维护会展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承办单位有权通过比选或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会展场地、设计、搭建、保安、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限和迫使承办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他手段强行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赞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专业技术指导、协助邀请行业专家、组织专业观众观展等方面,对专业会展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会展活动实行服务式管理,做到到位、便利、有效、快捷。举办单位发布举办会展活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与所举办的会展内容、性质相符,会展名称必须与会展内容、规模相一致。未征得相关单位同意,不得盗用其名义办展,不得在招商招展和发布有关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主办单位或其他参与主体。
  《办法》规定,一般性会展活动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会展活动,可以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第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全市重大战略或外事外贸工作需要的;第二,由省级以上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境内外著名展览机构主办,邀请市政府作为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展览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净展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展位超过1000个的。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联合主办的会展活动,承办单位应提前6个月向市会展办提出申请。
  市政府将每年安排300万元会展补贴资金,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文博会关于邀请主办单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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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主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各类博览会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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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各类博览会交易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2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一些市、县依托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各种形式的博览会、交易会,对扩大内需,繁荣市场,拉动,促进我省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全国性、全省性展会;有的展会片面追求规模、排场和“轰动”效应,搞形式主义;有的不按规定的程序邀请国家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展会;在宣传广告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类展会的效果,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为加强对各类博览会、交易会的管理,促进我省展会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展会要讲求实效。要从当地产业基础和市场条件等特点出发,注重提高参展产品的质量、档次和科技应用水平。鼓励类型相同、产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地方或行业联合举办展会,逐步引导会展业向产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举办展会要坚持节约、简朴和自求平衡的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
  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义乌“中国小商品博览会”和绍兴“中国轻防城纺织品博览会”继续由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主办。其他展会,省政府原则上不作为主办单位,确有必要参与的全国性展会,报经批准,省政府可作为支持单位。
  三、需由省政府主办或作为支持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省政府名义主办或支持的各类展会,由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级单位报省政府批准。  (二)以省政府名义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主办的各类展会,有关承办单位应事先与国家有关部委联系,征得原则同意后,再按程序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函商国家有关部委批准。  (三)承办全国性或跨省性的展会,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商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四)举办各类国际性展会,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3号和国办发(1997)25号规定执行。  各地政府或省级单位举办的其他各类博览会、交易会,须向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凡要求以省政府名义主办或支持的各类展会,各承办单位所在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级单位要在举办展会之前3个月,向省政府提交书面请示。请示要说明举办展会的理由、条件、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拟邀请领导、经费来源、组织管理机构、安全保卫预案等内容。
  五、除省政府主办或支持的各类展会外,其他展会原则上不要邀请国家和省政府领导参加展会。确需邀请的,须按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凡邀请国家级领导出席的,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级有关部门应向省政府请示,经省政府办公厅商省委办公厅后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凡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或省级有关部门向省政府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不要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发邀请。
  六、规范宣传广告工作。凡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展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宣传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审查。涉及省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内容的广告,有关承办单位应在发布前将广告样式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有关新闻单位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在刊登广告时,应请有关承办单位出示批准同意的文件,否则一律不予刊登。  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擅自刊登涉及省政府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广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展会结束后,主(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展会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省市场流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展会的指导,定期通报全省展会消息,调查研究办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把我省的各类展会办好,为促进我省的发展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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