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的房子学区,爷爷和爸爸都已去世,爸爸是独生子,没有兄弟姐妹,想知

过户需要爷爷死亡证明,去世60年咋找?
父亲5月份去世,市民王先生想将共同居住的使用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本以为很简单,但没想到却遇到了大难题:过户需要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爷爷1957年在山东去世,当时父亲只有8岁。王先生不知道爷爷叫啥名,是哪个地方的人,这个证明该怎么办?
上哪去开爷爷的死亡证明?
王先生和父亲、妻子共同居住在春柳的一套使用权的房子里,承租人是父亲的名字。今年5月,父亲突发急病去世。“病来得特别快,从发病到去世,就20多个小时,很多话也没交待。”王先生说。
父亲去世后,王先生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是独生子,妈妈早年和爸爸离婚了,户口也不在这个房子名下,这个房子名下只有他和父亲、妻子的名字。本以为办理过户很简单,但准备了各种材料之后,他发现有一个材料自己很难完成。
“房管所要求我们开具我的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可是爷爷去世近60年了,我对他的情况一无所知,上哪儿开呀?”王先生无奈地说。王先生介绍,父亲8岁时,也就是1957年,爷爷就去世了,奶奶带着四个孩子来到大连,从此和老家基本就不联系了。20多年前,奶奶也去世了。父亲对爷爷的情况本就了解不多,到了他这辈儿,更是连爷爷叫啥名、在哪住都不知道,只知道在山东。要开出爷爷的死亡证明,对王先生来说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房管所:过户需要相关利害人的证明
王先生的这套住房位于春柳街,记者电话采访了沙河口区房管处春柳房管所,房管所的答复确如王先生所言。
“因为使用权的房屋也是可以转让的,所以过户应征得相关利害人的同意或相关证明,包括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一位工作人员答复。
一位段姓工作人员也表示,“王先生的情况很特殊,以前还真没遇到过这种情况。”
“规定是规定,但我这个情况实在是没办法,爷爷去世快60年,1957年的时候也不知有没有户籍制度,难道我这个房子就一直悬着吗?”王先生说。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蒋昭彦
实际生活中,使用权房屋过户存在上述问题,所有权房屋则比使用权房屋过户更为复杂,究竟所有权房屋作为遗产如何过户,来看看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郭晓杰律师的解读。
5月25日,律师在《吵翻天的“独生子女如何继承房产”终有答案了!在大连,你可以这样做》中,为大家介绍了两种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方法,即生前过户和立遗嘱,有些人觉得父母还没去世就打父母房产的主意,有些难为情,等父母去世后再说;有些人觉得立遗嘱不吉利;或者没来得及过户或立遗嘱,父母由于意外情况去世了。发生以上情况后,父母的房产还能过户至子女名下吗?答案是肯定的,方法总比困难多,只是操作起来真心太复杂。
以文中王先生的遭遇为例。王先生父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王先生的爷爷、奶奶、母亲、兄弟姊妹(如有)以及王先生本人,房产交易中心为了保障王先生的父亲在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要求王先生出示其爷爷的死亡证明,这是必须的,但是王先生连其爷爷的面都没见过,如何获取其爷爷的死亡证明对王先生来说是个大难题。到底该如何办理,各地情况有一定差异,现以大连为例,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作为遗产的房屋如何过户。
房产交易中心通常会要求被继承人做一个继承权公证,公证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在世继承人的继承权。
做继承权的公证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已经去世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已去世的继承人需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去世,否则发生转继承);
2、被继承人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联络单》;
3、在世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4、户籍证明(如和被继承人在一个户口本上则提供户口本即可,如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需到户籍在一个户口本上时的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
5、房产证;
如果王先生的母亲也已经去世,因为该房产属于王先生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以其母亲为被继承人,同样准备上述材料。如果王先生想独得该房产,还需要其他在世的继承人在该继承权公证中做出放弃继承的声明。
王先生遇到的难题就是如何证明其爷爷已经去世。目前公证处认可的去世证明相当宽泛,比如,可以到王先生爷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因死亡而注销的记录。由于年代久远,实在查不到户籍,可以跟公证处商量变通一下,回山东老家照一张其爷爷墓碑的照片,持《亲属关系证明联络单》在王先生父亲兄弟姊妹的人事档案中查询是否有关王先生爷爷去世的信息,类似这些证据也都可以证明王先生爷爷已去世。
凭借上述材料,在世的继承人到场当天即可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醒的是,继承权公证的费用相对较高,原则上按照房屋价值的1.2%收取,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房屋单价分别以12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计算。
说到这里,是不是觉得作为遗产的房屋办理过户实在太麻烦了,实际上真有个经济又简单的办法,公证遗嘱。为了避免身后给子女增添如此大的麻烦,希望年老的父母能为子女着想,提前将房屋等财产予以妥善安排,立个遗嘱,到公证处公证一下,去世后,子女凭该遗嘱就可以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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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区别:违法指机关、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 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 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 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与犯罪的关系: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
整理教师:&&
举一反三(巩固练习,成绩显著提升,去)
根据问他()知识点分析,
试题“小迪是独生子,父母都是知识分子,自小受到爷爷、奶奶、姥姥、姥...”,相似的试题还有:
某校九年级学生小鹏从小就是爸爸妈妈的乖乖崽,可是进入中学后迷上了电游,无心读书,经常迟到旷课,有时甚至整夜泡在网吧里,父母的苦口婆心,老师的谆谆教诲都无济于事。因为缺钱上网,他多次向小学生索要零花钱,后因与人结伙持刀抢劫致人死亡,受到刑罚处罚。分析上面的案例,联系所学知识,思考回答下列问题:(1)小鹏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我们从小鹏的事例中应吸取哪些深刻教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某校九年级学生小鹏从小就是爸爸妈妈的乖乖崽,可是进入中学后就迷上了电子游戏,无心读书,经常迟到旷课,有时甚至整夜泡在网吧里。父母的苦口婆心,老师的谆谆教导都无济于事。因为缺钱上网,他多次向小学生索要财物,后因与人持刀抢劫致人死亡,受到刑罚处罚。(1)小鹏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小鹏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我们判断为犯罪的根据是什么?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小鹏走向违法犯罪的过程说明了什么?我们青少年该怎么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伟刚上初中时学习认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但是后来由于沉迷于网络游戏,在校无心学习,精神萎靡不振。虽经学校老师及家长的多次教育和劝导,但他仍不思悔改。他还在不知不觉中结识了一些自己认为很信得过的“朋友”,和他们一起吸烟、喝酒、出入网吧、歌舞厅。由于花钱越来越多,他花完了零用钱就偷家里的,后来发展到偷同学们的物品和学校的电脑零部件卖钱。结果被公安拘留。后来,他又伙同他人持刀抢劫,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小伟盲目从众的表现有哪些?你认为怎样才能避免盲目从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小伟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哪些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哪些行为是犯罪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小伟是怎样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小伟走向违法犯罪的过程说明了什么道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青少年应该怎样预防违法犯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子过户需要爷爷死亡证明 老人已去世近60年
父亲5月份去世,市民王先生想将共同居住的使用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本以为很简单,但没想到却遇到了大难题:过户需要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爷爷1957年在山东去世,当时父亲只有8岁。王先生不知道爷爷叫啥名,是哪个地方的人,这个证明该怎么办?上哪去开爷爷的死亡证明?王先生和父亲、妻子共同居住在春柳的一套使用权的房子里,承租人是父亲的名字。今年5月,父亲突发急病去世。“病来得特别快,从发病到去世,就20多个小时,很多话也没交代。 ”王先生说。父亲去世后,王先生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是独生子,妈妈早年和爸爸离婚了,户口也不在这个房子名下,这个房子名下只有他和父亲、妻子的名字。本以为办理过户很简单,但准备了各种材料之后,他发现有一个材料自己很难完成。“房管所要求我们开具我的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可是爷爷去世近60年了,我对他的情况一无所知,上哪儿开呀? ”王先生无奈地说。王先生介绍,父亲8岁时,也就是1957年,爷爷就去世了,奶奶带着四个孩子来到大连,从此和老家基本就不联系了。 20多年前,奶奶也去世了。父亲对爷爷的情况本就了解不多,到了他这辈儿,更是连爷爷叫啥名、在哪住都不知道,只知道在山东。要开出爷爷的死亡证明,对王先生来说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律师:其爷爷奶奶应可排除承租权就王先生的问题,记者请教了“半岛帮”律师团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文龙律师。马文龙律师称,《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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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需要爷爷死亡证明 老人已去世近60年
父亲5月份去世,市民王先生想将共同居住的使用权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本以为很简单,但没想到却遇到了大难题:过户需要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爷爷1957年在山东去世,当时父亲只有8岁。王先生不知道爷爷叫啥名,是哪个地方的人,这个证明该怎么办?上哪去开爷爷的死亡证明?王先生和父亲、妻子共同居住在春柳的一套使用权的房子里,承租人是父亲的名字。今年5月,父亲突发急病去世。“病来得特别快,从发病到去世,就20多个小时,很多话也没交代。 ”王先生说。父亲去世后,王先生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是独生子,妈妈早年和爸爸离婚了,户口也不在这个房子名下,这个房子名下只有他和父亲、妻子的名字。本以为办理过户很简单,但准备了各种材料之后,他发现有一个材料自己很难完成。“房管所要求我们开具我的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可是爷爷去世近60年了,我对他的情况一无所知,上哪儿开呀? ”王先生无奈地说。王先生介绍,父亲8岁时,也就是1957年,爷爷就去世了,奶奶带着四个孩子来到大连,从此和老家基本就不联系了。 20多年前,奶奶也去世了。父亲对爷爷的情况本就了解不多,到了他这辈儿,更是连爷爷叫啥名、在哪住都不知道,只知道在山东。要开出爷爷的死亡证明,对王先生来说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律师:其爷爷奶奶应可排除承租权就王先生的问题,记者请教了“半岛帮”律师团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文龙律师。马文龙律师称,《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或迁离本市,与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无偿过户:1.所在单位没有实行货币化分房;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5.同居人二人以上并均具有上述继续承租条件的,同居人之间经协商推定1人申请过户。因为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同居人只要符合资格都具有继续承租的权利,只有确认其他权利人同意或不具有资格时房管局才能为承租人办理手续。具体到王先生的案件,王先生首先须证明自己符合承租条件,其次他需要证明其母亲和爷爷奶奶不具有承租资格。根据王先生陈述,其母亲早已再婚,与其父亲并不在同一户籍,可以排除其承租的资格;其爷爷奶奶与其父亲也不在同一户籍且未共同居住,应该也可以排除其承租权。但具体情况还需同房管局进一步沟通,确认是否有特殊情况。房管所:过户需要相关利害人的证明王先生的这套住房位于春柳街,记者电话采访了沙河口区房管处春柳房管所,房管所的答复确如王先生所言。“因为使用权的房屋也是可以转让的,所以过户应征得相关利害人的同意或相关证明,包括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一位工作人员答复。一位段姓工作人员也表示,“王先生的情况很特殊,以前还真没遇到过这种情况。 ”“规定是规定,但我这个情况实在是没办法,爷爷去世快60年,1957年的时候也不知有没有户籍制度,难道我这个房子就一直悬着吗? ”王先生说。
本文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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