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正准备办理房本时,被房屋买卖纠纷法院判决给他人了

用假材料办理房屋过户 法院判决撤销房管部门颁发给的产权证
  老房面临拆迁才发现四年前侄女用假材料将叔叔名下房屋移转到自己名下。江苏崇安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案,法院判决撤销房管部门颁发给侄女的产权证。
  2007年老林一家等到了一个好消息,他们在钱桥镇的老房子马上要拆迁了。就在老林开开心心办理拆迁有关手续时,他惊奇地发现自己的房子早在2004年9月莫名其妙地移转到了侄女小林的名下。老林从未与侄女签过任何购房合同、也没有共同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房子怎样过户到侄女名下的呢?带着一肚子疑问老林来到了房管部门,才发现房管部门留存的房产契约、身份证、结婚证等都是假的,最离谱的是连老林爱人的姓都搞错了。
  老林一纸诉状将房管部门与小林告上了法院。老林称,日,他就从小林父亲(老林的哥哥)处购得了本案房屋,并领取了产权证和土地证,老林还付了哥哥几千元。2004年小林在未与他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情况下,就单方通过房管部门擅自将老林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小林提供的材料均系伪造,房管部门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听信小林单方的陈述,在小林1人签字、私刻老林印章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房管部门颁发给小林的产权证。
  被告房管部门辩称,被告在办理行政登记时,系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鉴于登记材料均系申请人在登记时向被告提供,相关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被告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加上又并非该些证件的颁证机关,所以没有鉴别出身份证及结婚证的虚假情况,过错不在于被告。
  第三人小林述称,自己的父亲从未收到过原告的购房款,本案房屋本来就应该是自己家的。现在房子拆迁可以补偿几十万,老林不应该获得如此大的利益。行政机关依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登记材料中原告夫妇的结婚证及原告妻子身份证等均是假的。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登记申报不实,判决撤销房管部门向小林颁发的产权证。
责任编辑:luris
相关阅读:未取得授权代售他人房屋 法院判决返还定金
得知袁氏夫妇有购房需求,罗某等三人便介绍袁氏夫妇买房,双方签订了二手楼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罗某等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多次协商无果后,袁某将罗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双倍定金。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罗某等人向袁氏夫妇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
过户时发现房屋出售未获业主授权
2014年12月,罗某等三人得知袁某、隆某夫妻有购房需求,便介绍二人买房,并陪同其察看了该房屋,双方经协商达成了转让房屋意向,同月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如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给买房,则需退还定金给买方。袁某当日将30000元定金交付给了罗某。
2015年3月,双方到房产管理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袁某、隆某查看房地产权证后发现其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相差甚远,同时发现罗某等人在代为出售该房屋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罗某等三人存在违约行为,应解除合同并要求罗某等三人赔偿双倍定金。
罗某等人则认为其有接受该房屋所有人的口头委托代为出售,该房屋是按套出售而非按面积出售,所收定金已交给该房屋所有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返还定金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等三人主张房屋所有人同意其代为出售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罗某等三人在代为出售房屋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得到追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罗某等人的代理行为对房屋所有人不发生效力。
因为罗某等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人授权代为出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关于“如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给买方,则需退还买方所交的定金”的约定,罗某等三人应当向袁某、隆某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
购买二手房需仔细审查
审理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楼房时应审查房屋出售是否已经得到业主同意和具备合法的授权材料,并要求卖方出示相关的书面材料以了解房屋权属、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他项权利设定等重要信息,充分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以保证购买的房屋能顺利过户。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诉讼理由写(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权证)能获得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吗?
朋友那我借了一笔钱,当初约定用一间平房作为置换,现该区域房产暂停交易,只有法院出具协执才能办理过户,我按标题写诉讼请求可以吗?诉讼费是50元?
浏览次数:0
你好,不能,因为借款属于债权,房屋属于物权,不能混为一谈。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房屋贷款时银行要求对房屋进行公证,公证可以自己到公证机关进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办机关进行办理。
房屋过户公证委托书怎么办理?多少钱
你好,建议来电详谈
您好,不可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您好,您可以委托律师办理。建议您直接来电咨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进一步分析。
你好,不能,因为借款属于债权,房屋属于物权,不能混为一谈。如有问题,欢迎来电详谈。
你好,可以的
您好,不可以的!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3,asku:1,askr:195,askz:29,askd:118,RedisW:0askR:2,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3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AD IN PAGE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
&&&&&&&&&&&&&&&&&&&& 法释〔2010〕15号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1次会议通过)
&&& 为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第二条&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 第四条& 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
&&& 第五条& 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 第七条&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 第九条& 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 第十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十一条&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予撤销的,可以判决部分撤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法院判决房屋给我 判决书上写的是原户主协助我过户,对方不过户。我申请了强制执行 拿到法院的执行书办
法院判决房屋给我 判决书上写的是原户主协助我过户,对方不过户。我申请了强制执行 拿到法院的执行书办理好了房产证 土地证 现在原户主依然不肯搬走?我找执行法官 他说我还得起诉他们要求搬走 才行。怎么这样?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13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起诉 09:02地区:陕西-西安咨询电话:13363***帮助网友:749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是的, 11:13
无锡推荐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决房屋过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