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管公房能收回吗承租16年 现单位要求不条件搬离怎么办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具体实施机构
矿山安全监管科、危化品安全监管科、综合监管科、包头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项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长住建发[号 - 政策法规 - 长沙房产政务信息网 - 长沙最权威的房产办事一站式服务 - Power By 0731F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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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住建发[号
发文单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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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属各单位、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征收管理,规范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原长房政发[ 号文进行了修改,重新修定了《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上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征收管理,规范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行为,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需要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
第三条 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第四条 产权单位应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向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单,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告知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
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制定并公示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补偿安置形式、补偿安置标准、其他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等。
第六条 产权单位应与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用,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第三章& 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
第七条 直管公房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等计算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产权单位负责对合法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产权单位应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报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示。
第八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为异地房屋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两种。
异地房屋安置按原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其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直管公房住宅的房地产评估单价平均值的40%确定,但不得低于1200元。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计租面积小于35平方米的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提供计租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将计租面积补足到35平方米进行补偿,其原计租面积与35平方米之差按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但不得计算其它补偿和奖励等费用。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补偿给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
第九条 产权单位对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一律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营业用房及其配套用房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同地域、同用途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单价平均值的25%确定;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参照同一征收项目内各类结构、成新,同用途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单价平均值的30%确定。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为国有困难企业的,每平方米补偿单价可上浮10%。
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直管公房产权单位补偿给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
第十条 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中对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征收落实私房政策代户返还的原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参照上述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直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制定和使用统一的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后10日内,直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并凭房屋产权注销证明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四章& 单位自管房的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单位自管产房屋及其土地按其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结合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补偿等计算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房屋补偿及其他补偿费用支付给产权单位或其行业主管等部门。产权单位负责承租人的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
第十五条 对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制定。产权单位可实行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也可实行异地房屋安置。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按承租房屋计租面积进行核算。补偿单价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但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得低于1200元。国有和集体企业、各类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补偿安置方案须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已改制企业的补偿安置方案经单位股东大会通过,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异地房屋安置的计租面积不得小于原承租房屋的计租面积。
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偿等按规定计算,由产权单位补偿给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对自管非住宅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应依据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和单位自管住宅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经申请审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
生活特别困难,经申请审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承租人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将其相关资料报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部门,并负责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擅自将租用(住)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产权单位对承租人和使用人都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其产权单位应优先安置承租人,承租人应积极配合迅速腾空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先行拆除。
第二十条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与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更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非法使用人,其产权单位应劝其退出所占房屋,并书面通知其腾房期限,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腾空所占房屋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房政发[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了《征收决定》,但尚未完成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涉及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补偿安置的,仍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您的当前位置:&-& &-& &-&
2016年底审计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公示
芗城区人民政府 www. 
发布机构:芗城区城乡建设局& 稿源: 
芗城区于2015年6月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2016年完成摇号配租。审计局于2016年底对所有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收入财产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存在多户申请家庭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或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已发生变化,属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不能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现将不符合名单(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至日,公示对象有异议或确与事实有出入的,请在公示期内来电来信反映,我们将据实予以纠正。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我区将根据文件规定,追回违规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
因不符合条件被清退出来的房源,待房源套数明确后,将按照顺序号依次递补申请人员名单,届时会提前通知递补申请人选房配租。
联系电话:芗城区城建局2945510&芗城区民政局2661823
芗城区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2日咨询内容:本人就职于经济开发区南京路38号江苏和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公司担任现场物控一职。公司最近在裁员,其于号以本人未在号(周六)义务加班为由将本人开除同时未给予任何赔偿。本人与江苏和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五天八小时制,平时也有义务加班。本人未于9月13号义务加班,本部门领导或公司管理部门也未在当天通知本人。公司管理部也只是于9月16号(周二)找本人谈话,说公司将周六直接变成工作日。本人当时表示如果公司有需要本人周六可以加班但不接受将周六变成工作日的不合理规定。管理部门与9月17号宣布本人违反所谓的公司规定将本人的当月绩效降级。可笑的是公司的管理部门同时还宣布将周六变成自愿加班各部门自行安排。按照公司的规定那本人就是未违反公司的规定,本部门领导未安排本人在周六加班。管理部与9月19号又约谈本人让本人自动离职,本人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公司于号以本人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将本人开除。 本人现想咨询遇到该情况本人应该走哪些程序? 劳烦之处还请见谅。
答复单位:办公室
答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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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工办宿舍附近,旧房都已拆除,周边杂草丛生,环境脏乱
东南网12月2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阙文龙/文 包华/图)
关注理由 昨日,本报刊发《》一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坊间最热的话题之一。福州三坊七巷保护修复从2007年6月启动征迁以来,征迁工作已持续了7年半,但位于衣锦坊23号的国防工办宿舍,仍有16户住户因不满意安置或补偿条件,至今未搬离。这些未搬迁住户有什么想法?他们提出的补偿或安置要求,离政府部门给出的条件究竟差距多少?市民和网友又是如何看待此事?昨日,记者继续深入采访。
住户:补偿不够,买不起附近的房子
“三坊七巷处于市中心,这次搬迁,我们希望得到的货币补偿能买得起周边商品房,如果房屋安置,我们要市中心的现房安置,不要过渡。”昨日,衣锦坊23号国防工办宿舍的肖姓住户说。他认为,这次房屋征收,对安置房源,只是选了几个地块供住户挑选,但没有最后敲定是安置在哪一套房子,这让他觉得不够放心。另外,由于三坊七巷区位特殊,希望补偿价格和奖励政策能够给予照顾。
“现在鼓屏路一单位的房子拆迁每平方米补偿都有2万多元,三坊七巷附近的一些商品房每平方米都要3万多元,我们住在这里习惯了,如果赔偿不够的话,哪里能在附近买得起房子?”另一住户表示。也有住户提出:“拆迁安置的房源面积要明确,如果要异地安置房子,可以拿到面积多大的房子,目前我们还不清楚。”
[ 12-25][ 12-25]|[ 12-25][ 12-21][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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