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诽谤军方国民党高级将领花名册的后果

39法理学案例-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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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7年的CurtispublishingC;(三)最高法院新解释出台普通人物骂不得;NewYorkTimes案原则及其随后的推广,完;这起案子发生在1969年;几经周折,1974年案子终于上诉到最高法院;由LewisPowell,Jr.大法官宣读的最高;法庭还认定Gertz算不上是公众人物,虽然他是一;业领域的事务就可以随便说他公众人物”;但是,为了保
在1967年的Curtis publishing C. v. Butts案中,最高法院驳斥了New York Times案只适用于“seditious libel”(煽动性诽谤)的说法,再次强调New York Times案所确立的原则,是基于全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看法,即对公众事务的辩论应该是“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 open debate”(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因此,它的结论是,凡就公众事务而涉及公众人物的诽谤性言辞,同样适用于“真实恶意”规则,这大大扩展了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在1971年的另外一个诽谤案Rosenbloom v. Metromedia, Inc.中,最高法院虽然认可了下级法院的裁定,但却没有一个多数意见,形成了“各说各的”多元意见。Brennan大法官提出,只要诽谤陈述涉及到“mater of public or general interest”(公众或普遍注意的问题),任何个人都可以受到时报案原则的保护。如此一来,不仅娱乐界的大腕,体育界的明星,而且工商界的大亨,学术界的精英,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怕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干见不得人的隐私。看来,作名人的确也有作名人的难处。
(三)最高法院新解释出台 普通人物骂不得
New York Times案原则及其随后的推广,完全解除了新闻界被控诽谤之忧,一些缺少自律的新闻媒体开始滥用这一宪法所赋予的特权,出于狭隘的利益考虑,对它们讨厌的各种人物,不遗余力地谩骂攻击,严重损害被戴上“公众人物”帽子的普通人物。而一些下级法院对公众人物的宽泛解释,让一些实际上的平头百姓受到诽谤后,告状无门,真可谓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于是,最高法院开始不得不注意这一问题,重新考虑“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在1974年的Gertz v. Robert Welch, Inc.案中,最高法院终于有机会,对自己的立场进行微调。
这起案子发生在1969年。当时,一名Chicago警察滥杀无辜,被法院判处谋杀罪。同时,受害人家属所请的律师Elmer Gertz还向该警察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Robert Welch, Inc.出版的、美国极右组织John Birch society(注一)的月刊“American opinion”(《美国舆论》)杂志,对此恨之入骨,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发表文章攻击Gertz,指责他是一名“列宁主义分子”,一个“共产党的头面人物”,在刑事审判中有意陷害被控的警察,其目的是为了摧毁当地的司法机关。这篇文章,严重损害了Gertz的名誉,致使其律师业务大受影响。为此,Gertz提起defamation(诽谤)诉讼。要求Robert Welch, Inc.赔偿50万美元。但联邦地方和上诉两级法院都以Gertz无法证明被告“真正的恶意”为由,根据New York Times案的先例,判其败诉。
几经周折,1974年案子终于上诉到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判Gertz胜诉。这一判决对New York Times案原则作了重大限制,裁定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为诽谤的陈述涉及到“公共关注”的事情。
由Lewis Powell, Jr.大法官宣读的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Gertz案涉及的问题的确是“public concern”(公众关注)问题,但是,这不足以构成被告就理所当然地获得宪法的保护。New York Times案原则及后来的延伸是正确的,但“在仅涉及出版和广播媒体利益时,它们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而且,我们相信New York Times案原则表明,即使在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案中,也存在一个(第1修正案)保护与各州有限权益之间的accommodation(协调)问题。”虽然最高法院死不认错,但它实际上是修正了Brennan在1971年案子中的极端立场。实际上,这里的理由很容易理解,试想一旦诽谤罪成立,新闻媒体就将付出赔偿,这样情况下,媒体最佳的选择便是“假公济私”,从保护自己私利出发,打着为公的旗号,要求宪法的保护,免除普通法中的诽谤罪之责。
法庭还认定Gertz算不上是公众人物,虽然他是一位出色的律师,在民权领域和法学界颇有声望,但并没有到达众所周知的地步,“我们不能轻易就认定,一位公民参加社区和专业领域的事务就可以随便说他公众人物”。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和公众人物不同,私人不愿主动在媒体上曝光,也没有什么渠道接触媒体,因此很难有效地反驳诽谤,更容易受到诽谤言论的伤害,因此,他们比官员和公众人物更有权利需要补偿。只要出示出版商和广播公司偶然散布的诽谤材料,而不一定要满足“真正的恶意”的标准,他们就可以根据各州的普通法,要求法院来为自己恢复名誉,并对其实际遭受的伤害给予补偿。法院表示,这类案件基本是各州普通法的管辖问题,“在执行对私人名誉伤害的赔偿方面”,各州拥有“令人信服和合法的权益”。 但是,为了保证各州的这一权益和New York Times案原则的平衡,最高法院也裁定,对伤害人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的伤害”。如果私人原告还要求法院对诽谤者处以罚款(punitive damages),则必须提出“真正的恶意”的证据(注二)。不过,Gertz有个明显的弱点,就是它没有说明,为什么让宪法来代替普通法中的诽谤原则,适用到所有涉及私人原告的案子。1985年,最高法院又开始缩小Gertz案的适用范围,它在Dun & Bradstreet v. Greenmoss Builders案中裁定,适合Gertz案所确定的标准的案子有两个条件,即尽管当事人是私人,但所涉及却是“publice concern”的事情。
(四)名誉官司依然存在 新闻界特权牢不可破
美国最高法院对“New York Times”案的判决是否有失均衡和明智,美国学术界的相关评论褒贬不一、见仁见智。但对美国新闻界而言,New York Times案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判决,它实际上是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各类新闻报道大开绿灯,为新闻媒体“敢把总统拉下马”式的新闻调查和报道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越战期间,CBS(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新闻主播Walter Cronkite对Johnson总统越战政策的无情抨击和谴责,是美国国内反战运动日益高涨和Johnson总统被迫放弃竞选连任机会的一个重要原因。Johnson总统悲哀地承认,即使参加竞选,他也不会有任何机会取胜,因为“if I lost Cronkite, I've lost middle America”(如果我失去了Cronkite,我就失去了半个美国,ALIEN译)。1972年至1974年,“Washington post”(《华盛顿邮报》)记者Carl Bernstein和Bob Woodward对水门丑闻的调查和揭露,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导致Nixon总统的辞职。
越战失败和水门丑闻构成了当代美国社会的两大创伤。痛定思痛,一些政界要人纷纷把谴责的矛头指向新闻界,对越战和水门事件时期的“新闻失控”痛心疾首。Nixon曾经声称,我们最糟糕的敌人看来是新闻界。前侵越美军司令William C. Westmoreland引用拿破仑的名言说:“三份不友善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为可怕”。多年之后,为了教训一下过分“自由化”的新闻界,已退休的Westmoreland将军为了一桩诽谤官司,不惜与CBS对簿公党。
这桩诽谤官司的起因,是CBS在1982年1月播出的一部电视文献纪录片。这部题为《无数的敌人》的文献片透露,当年Westmoreland将军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五角大楼提供了虚假情报,夸大了北越军队的作战实力,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Westmoreland将军大怒,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CBS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亿2千万美元。虽然四年后Westmoreland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CBS已破费了总数高达200万美元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道一旦涉及政府官员的名誉,还是悠着点儿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不能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有美国军方在背后撑腰,加上一个保守派基金会的财政支持,闲赋在家的Westmoreland将军既有财力又搭得起时间,可以跟“无冕之王”过上几招。可是,一般人物要跟新闻界较量实在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本文作者之一任东来的一位美国朋友M,原来是美国国防大学研究中国军事问题的头号专家,因业务关系与中国驻美大使馆武官处有些往来。“Washington Times”(《华盛顿时报》)的一位专栏作家,对中国抱有偏见,便抓住这一点,公开指责他是中国间谍。2001年夏天,任东来在夏威夷曾亲自问他:“你为什么不上法院控告他诽谤罪,难道你是公众人物?”此公回答道,他算不上公众人物,他曾经和律师非常认真地讨论过打官司的问题。律师称,如果要打赢这场官司的话,可能需要4――6年的时间,要花费60――100万美元,而胜诉的可能性只有50%。在这要的巨额成本面前,一般的人只能吃哑巴亏。
同年,在与“Los Angeles Times”(《洛杉矶时报》)外交专栏作家Thomas Plate交流时,任东来再次提到这一问题。Plate认为,M的无所作为是明智之举。因为打赢这类官司需要三个条件,一要证明是不实之词,二要证明怀有恶意,三要证明受到实际伤害。而M现转到夏威夷另一个国防部的研究机构,而且晋升了,这就证明没有受到伤害。而且,新闻界很容易把M搞成一个公众人物,它只要设法采访M,然后发表采访记,M立马会成为公众人物,这样官司必输无疑。
这就是美国新闻界,成事有余,败事也有余。美国新闻界最得意的一点是它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但这也为人所嫉恨和诟病。因为在美国,作为一个行业,受到宪法保护的只有新闻界这一家,别无分店。它虽然享有这一特权,但并没有特别的责任,也无更高的道德追求,仍然和其他行业一样,以追逐盈利为目的。那么,又有谁来监督新闻界的所作所为呢?为了扩大报刊的发行量和广播电视的收听收视率,新闻界可以钻天打地洞,甚至可以把Nixon拉下马,把Clinton弄得斯文扫地。但是,为了防止读者和听、观众的减少,它却极少承认诽谤、赔偿受到它伤害的小民;为了防止投资者的不悦,它似乎也不那么积极调查和揭露华尔街的黑幕。而在自我监督方面更是差强人意。可以想象,有哪一家电台或报社愿意家丑外扬,影响收视率和发行量呢?有利益冲突就必须回避,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起码治理准则。可是,这条在美国新闻界有时却行不通。
不过,美国新闻界存在的多元和多层次的竞争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就媒体形式而言,有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就区域而言,有全国性、地区性、州内和城镇的媒体。受媒体伤害者有时就可以利用这一点,作到“东方不亮,西方亮”。各家媒体,特别是一般所称的严肃媒体,比较注意自律,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来之不易的信誉,一般比较注意小心行事,不敢胡来。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New York Times”、“Washington Post”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用了向保险公司抽保“诽谤保险”的办法。至于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顾问,又买不起诽谤保险的小刊小报,一旦打输了大的诽谤官司,那只能是倾家荡产、关门收摊,自哀自怜了。
(选自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第5讲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Miranda v. Arizona(1966)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Miranda v. Arizona一案的判决,是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重要、最具争议性的司法判决之一。随着Hollywood电影在世界各国的流行,因Miranda案而名噪一时的“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又译米兰达告诫)不但在美国社会家喻户晓,而且已成为风行全球的美国通俗文化的一部分。
(一)不厌其烦的美国警官
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的观众可能会纳闷,这位亨特警官真是不嫌累得慌,每次历尽千难万险擒获犯罪嫌犯后,不但不向嫌犯交待一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类的攻心政策,反而不厌其烦地告诉嫌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Miranda warning”原文是: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talk to a lawyer and have him present while you are being questioned. If you cannot afford to hire a lawyer, one will be appointed to represent you before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one. )。
对于很多观众来说,亨特警官这段台词实在令人费解,落入法网的犯罪嫌犯竟然还有权一声不吱,拒绝回答警察的审问,这嫌犯岂不是白抓了吗?然而,在真实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嫌累得慌,没对被抓获的嫌犯哆嗦这段台词,那么这嫌犯很可能真就是白抓了。
电视剧中亨特警官的这段台词并非编剧或导演的凭空编造,而是与美国宪法第5和第6修正案所规定的刑事程序有直接关系。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可能有人会问,有没有搞错啊?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为啥Monica Lewinsky小姐和Bill Clinton总统都招了呢?是这么回事,根据美国法律,政府或国会为了换取一个被告全盘供出其本人或其他案犯罪行的真相,有时会与被告作一些有限的交易,控方可以保证不用被告的供词对其本人进行起诉。在Clinton“拉链门”一案中,为了得到案情真相,用Monica的口供去起诉Bill,特别检察官就给了Monica这种豁免权。面对Monica的供词和裙子上的污点,Bill采用了钻法律牛角尖和玩弄法律名词游戏的损招儿,主动招出他与Monica之间有“不适当关系”,但没有发生严格法律定义上的“性关系”,以此逃避向联邦大陪审团作伪证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属于在不知道自己宪法权利的情况下,被迫自证其罪,那么这种供词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犯罪证据引用的。这一规定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Miranda v. Arizona一案作出的裁决。
(二)Miranda案与“Miranda warnings”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名叫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Arizona州被捕,警官随即对其进行了审讯。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Miranda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Miranda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两小时的审讯,Miranda全招了,并且在供词上签了字。
Arizona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Miranda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Miranda签字的供词,人微言轻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Miranda既无职业又无收入,属于一贫如洗的贫困阶层,根本雇不起辩护律师。但是,根据最高法院1963年著名的Gideon v. Wainwright(1963)的案例,州法院有义务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于是,主审法官指定了一位名叫Alvin Moore的公共辩护律师为Miranda辩护。这位Moore律师当时已73岁高龄,而且缺乏刑事案件辩护的经验。在出庭辩护时,他声称,根据宪法第6条修正案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穷人律师权的判例,嫌犯被捕后,警方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涉案警官却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Miranda。因此,Miranda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这种供词是无效的。
严格地说,Moore律师的辩护词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因为最高法院只是泛泛地规定,各州法院应为被控重罪的确良贫穷被告提供律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细节。究竟是在嫌犯被捕后就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还是当警方审讯时应为其提供律师?或是在法院开庭时才为嫌犯提供律师?对于这些操作性细节,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并无详细规定。于是,检方反过来抓住Moore律师胡乱解释最高法院判例的漏洞,论证警方并未违规,Miranda的供词属于合法证据。庭辩结束后,陪审团判决Miranda有罪,法官判处Miranda20年至30年有期徒刑。Miranda和Moore律师不服判决,在两位著名刑事律师帮助下,终于将此案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最高法院的理由是,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公民权利(不自证其罪)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Miranda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确良宪法权力,所以Miranda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子” ,这种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实际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联邦司法部下属的联邦调查局(FBI)就已开始施行类似“Miranda warnings” 的规则。1964年,针对各州和地方警务人员罔顾程序、滥用权力现象远比联邦调查局为甚的严惩问题,最高法院在“Malloy v. Hogan”(1964)案宣布,宪法第5修正案关于“不自证其罪”的条款属于宪法第14修正案中各州应遵循的“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嫌犯的“非自愿供词”在州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
但是,究竟什么样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各州警方应如何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防止出现“非自愿供词”?对于这些细节,最高法院未予详细说明和具体解释。这样一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全美各州警务人员仍然各行其是,玩弄各种花招和借口,继续侵犯公民“不自证其罪”的宪法权利。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多数派决定,借Miranda案判决之机,正式建立一个统一明确、联邦和各州警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联邦法规,程序性地保护所有犯罪嫌犯的沉默权。
在美国宪政史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一般都是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规定。可是,在Miranda案中,由首席大法官Earl Warren亲自执笔撰写的法院判决书却一反常规。像耐心的老爷爷教悔调皮捣蛋、屡教不改的小顽童一样,Warren法官规定,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必须严格遵守的操作性程序和细则。Warren法官规定,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警方应及时宣读下列提醒和告诫事项:第一,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在受审时有请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告诉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源自宪法第5和第6条修正案的规定,后来被统称为“Miranda warnings”。亨特警官在电视连续剧中那段一再重复、令人费解的台词,即是源于最高法院的此项规则。
参与审理Miranda案的Abe Fortas大法官后来回忆说:“Miranda裁决完全是Warren的决定”。在分析和讨论案情时,Warren法官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检察官的经历,耐心地说服其他几位大法官同意他的观点。他坚持认为,只有施行“Miranda warnings”,才能有效地约束和限制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判决书中,Warren法官特意大利引用很多警方执法犯法的具体事例,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施行“Miranda warnings”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而,即使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中,这一越俎代庖、惊世骇人听闻俗的联邦法规也引起了很大争议。持反对意见的John M. Harlan大法官认为:“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数量众多的专家作证表明,警方提审案犯,获取口供,对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少数派的Byron R. White大法官宣读异议时,情绪颇为激动地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强奸犯错误和其他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之中,让罪犯在兴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39法理学案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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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解放军七大军区最新一轮将领调整,显示出习近平执掌军委以来选人用人的思路,一线领兵将领备受器重。图为去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接见部分军队人大代表/数据图片  中新网2月18日电 解放军日前进行了一轮高级将领大调整,其中履新的副大军区级将领就达20位之多,涉及三大军兵种以及七大军区。香港《大公报》18日文章称,作为野战主力的各集团军主官受到重用,而跨区交流提拔任职成为主流。从其中也可以透析出习近平执掌军委以来选人用人的思路,那就是更加重视在一线领兵的将领。  文章摘编如下:  军兵种方面,济南军区副司令员兼北海舰队司令员田中调任海军副司令员,遗缺由东海舰队副司令员邱延鹏升补。田中是十八届中央委员中仅有的三名副大军区级将领之一,也是其中唯一的海军中将。第二炮兵政治部主任于大清转任副政委,二炮第52基地政委唐国庆接任政治部主任。空军政治部副主任舒清友空降西南,担任成都军区副政委兼军区空军政委。  军事院校领导层亦均有调整,国防大学政治部主任吴杰明升任副政委。  跨区交流成主流  地方大军区高级将领是本轮调整的重点。在一线作战部队领兵的各集团军军政主官成为最受倚重的群体,而跨区交流提拔任职则成为主流。  隶属南京军区的第12集团军军长韩卫国升任北京军区副司令员,沈阳军区第39集团军军长潘良时升任北京卫戍区司令员,原北京卫戍区司令员郑传福调任北京军区副司令员。北京军区第38集团军军长许林平外调兰州军区副司令员,同样升任兰州军区副司令员的还有南疆军区司令员张建胜。  沈阳军区与成都军区之间的交流互动尤为密切。沈阳军区政治部主任高建国转任副政委,其继任者是隶属于成都军区的原云南省军区政委杨成熙。沈阳军区第40集团军政委刘念光调任成都军区政治部主任。沈阳军区副司令员石香元调任成都军区副司令员。济南军区第20集团军军长徐经年升任沈阳军区参谋长,接替已转任沈阳军区副司令员的侯继振。成都军区政治部主任柴绍良转任副政委,广州军区第41集团军政委陈平华升任成都军区副政委。  领兵将才受重用  许林平与潘良时二人在去年十八大上双双当选中央候补委员,是进入中央委员会仅有的两位野战军主官,今次则双双获重用,跻身副大军区级行列。特别是潘良时奉调执掌北京卫戍区,拱卫中枢,尤显受器重。两人原来所执掌的第38、第39集团军都是解放军的主力。尤其是第38集团军是距离首都最近的一支野战军,是综合作战能力最强、兵力最多、武器装备最优良的王牌部队,被誉为“万岁军”。  今次履新的20位副大军区级将领,有6位是从集团军军长、政委岗位上调任,2位是从南疆军区、云南军区任上晋升,这两个省级军区都是肩负戍边维稳重任的边防要地。从其中可以透析出习近平执掌军委以来选人用人的思路,那就是更加重视在一线领兵的将领,这符合其多次强调的“要坚持用打仗的标准推进军事斗争准备”的理念。(马浩亮)
(责任编辑:UN645)
原标题:港媒析军方将领调整:重用领兵将才 跨区交流成主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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