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的哪些欠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欠税机关可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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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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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欠税公告是指公告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督促欠税纳税人积极清理缴纳欠缴税款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不含宁波)。
  第二章 公告的欠税类型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规范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第三章 欠税公告内容及权限
  第六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七条 各级地税局(分局)欠税公告权限如下: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地税局(分局)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地税局(分局)公告;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地税局公告。
  第四章 欠税公告时间
  第八条 不同性质纳税人的欠税公告时间如下:
  (一)正常状态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实行存量公告的办法。企业或单位每季公告1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每半年公告1次。
  (二)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实行增量公告的办法,随时公告。
  (三)公告机关应根据《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产生的欠税公告清册,按期做好所有应公告欠税信息的确认、审核、上报或发布工作。各级公告机关的确认、审核、上报或发布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公告内容的审核及发布
  第九条 县级地税局(分局)公告权限内的欠税,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欠税确认,制作欠税公告清册,经县级地税局(分局)审核批准后,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一并公告。
  第十条 地(市)级地税局(分局)公告权限内的欠税,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欠税确认,制作欠税公告清册,经地(市)级地税局(分局)审核批准后,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省地税局公告权限内的欠税,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欠税确认,制作欠税公告清册,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汇总后上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欠税公告清册的制作与欠税公告的审核批准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流转。
  第十三条 在办税场所进行公告的欠税信息由税务分局统一发布;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的欠税信息,由各级地税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六章 欠税公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规范公告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第十六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按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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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税务机关发布欠税公告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行政事实行为。从实践效果来看,欠税公告能够发挥督促纳税人及时清缴所欠税款的积极作用。但是,欠税公告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比如,不当欠税公告决定会对纳税人商业信誉产生消极影响,也会增加税务机关卷入涉税司法纠纷的风险。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应当以建立、健全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正当程序制度和配套程序制度为突破口,最终实现有效控制纳税人、税务机关法律风险和所欠税款及时入库的“双赢”目的。
&&&&关键词:欠税公告&行政事实行为&正当程序&配套程序
&&&&一、欠税公告的法律性质
&&&&所谓欠税公告,是指法定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信息予以公示,督促纳税人清缴所欠税款的行政事实行为。2001年《税收征管法》确立了我国欠税公告制度。该法第四十五条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国欠税公告制度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至此,我国建立了欠税公告制度的基本规范。
&&&&从法理上讲,税务机关发布欠税公告的法律性质是行政事实行为。划分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学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的产物。①大陆法系国家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所谓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基于其行政职权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非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②与行政法律行为相比,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比如建设街道、铺设绿地、提供资讯)时一般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是非强制性行政权力的公务行为。
&&&&德国学者毛雷尔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以某种事实结果而不是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所有行政措施,可以分为认知表示(如答复、警告、通知等)和纯业务行为(如支付金钱、驾驶公务车辆、注射预防针、清扫街道、修建办公楼等)。③从法理上讲,税务机关发布欠税公告的行为属于上述“认知表示”类型的行政事实行为。首先,欠税公告并不改变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办法》的规定,欠税公告针对的是已经被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公告内容仅仅涉及相关纳税人的名称、身份、地址和欠税情况,没有增加或减少纳税人的法律义务。其次,欠税公告的事实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欠税公告发挥的主要作用是“示众”,而并不能对“上榜”纳税人是否履行清缴所欠税款发生有效拘束力。再次,欠税公告行为本身并不苛求严格的法律程序。比如,由于税收保全措施能够对纳税人私人财产变动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所以《税收征管法》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但是,由于欠税公告并不改变纳税人私人财产的产权现状纳税人私人财产的产权现状,从理论上讲,税务机关发布欠税公告并不以严格、详细的程序规则为必要前提。
&&&&从历史上来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成工业革命之后,随着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责任的加重,政府角色逐渐从亚当。斯密倡导的“夜警国家”转变为“全能国家”,政府在日常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中开始实施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时,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往往会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消极影响。而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是以行政法律行为为前提,很多行政事实行为的对象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并不涉及法律权利的处分。由于“无行政处分即无法律救济”传统观念的束缚,行政事实行为被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①于是,行政事实行为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国行政机关在从事社会经济事务管理活动中,行政事实行为引发的案件也频频发生。比如,道路桥梁年久失修,导致路人跌落桥下,造成身体伤害;政府机关提供错误气象信息,造成农民歉收等。
&&&&二、欠税公告制度的正当程序
&&&&税务管理实践中,欠税公告是一把“双刃剑”。欠税公告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其原因是它能对纳税人心理产生“间接强制”的事实效果。②因为,纳税人欠税事实一经公告,会对纳税人声誉产生重大消极影响,其代价远大于拖欠税款可能带来的“好处”。所以,实践中,欠税公告确实能够发挥督促欠税纳税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作用。③由于其行政事实行为的性质使然,税务机关在实施欠税公告行为时极有可能由于程序不周延导致纳税人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此外,如果税务机关发布的欠税公告行为不当,纳税人就有可能实施司法维权行动,从而给税务机关也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税务机关欠税公告行为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就是将该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规范、合理的程序制度。因此,设计良好的欠税公告制度不能局限于完善督促纳税人清缴欠税的狭隘思路,而是应当以有效控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法律风险为重要考量标准,其关键措施则是建立、健全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制度,最终实现有效控制纳税人、税务机关法律风险和税款及时入库的“双赢”效果。
&&&&目前,《办法》的一个较为突出的不足是,规范税务机关实施欠税公告行为、控制纳税人法律风险的正当程序规则较为薄弱,缺乏对纳税人程序权利的应有关切。《办法》共十六条,其内容如下: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二条,公告机关;第三条,“欠税”范围;第四条,公告媒体;第五条,公告内容;第六条,具体公告机关;第七条,欠税信息上报;第八条,欠税信息核对;第九条,免予公告的欠税类型;第十条,保密义务;第十一条,清缴欠税;第十二条,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第十四条,立法授权;第十五条,解释机关;第十六条,实施日期。观察上述16个条文的详细内容,可以发现,《办法》主要是用来服务税务机关实施欠税公告行政事实行为,条文设计以税务机关实施欠税公告工作程序为中心线索,其中只有第八条属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程序规则范畴,其他条文则忽视了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必要的程序权利。
&&&&笔者认为,完善欠税公告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应当是降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法律风险,而立法改革的突破口则是建立、健全以保护纳税人程序权利为中心的欠税公告程序规则。从这个角度而言,增设、完善以下六项细节程序制度是必要的。
&&&&第一,核查程序。由于欠税公告对纳税人社会形象影响甚大,因此,税务机关在启动欠税公告程序前,有义务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事实进行仔细核实。对此,《办法》第8条有相应规定。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号)也明确要求:“公告前,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为此,税务机关应当对相关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进行严格核对。比如,纳税人个人或企业身份、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欠税种税款、是否属于新欠税款、是否属于历史拖欠税款、是否有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等。
&&&&第二,告知程序。从产权经济学的层面上讲,纳税人是其相关涉税信息的产权人,纳税人对此类信息理应享有完整的产权权利。①欠税公告制度中,纳税人对其涉税信息产权的重要权能就是知情权。所以,税务机关在发布欠税公告前,应当有义务采取必要形式(如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短息等)告知纳税人欠税事实,并向其明确告知如不依法及时清缴所欠税款将被予以公告的决定。
&&&&第三,异议程序。从法理上讲,公平的行政法律程序必须为相对人提供在合理期限内通过适当形式表达意见(尤其是异议)的机会。1997年《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初步确定了我国听证会制度,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因此,笔者建议,完善欠税公告制度应当引入听证会程序,给予纳税人抗辩机会,以控制其商业信誉受到不当减损的法律风险。
&&&&第四,评议程序。纳税人可以通过听证会等程序对税务机关拟实施的欠税公告行为提出异议,如果异议符合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做出中止或终止实施欠税公告行为的决定。如果纳税人的主张不符合法定中止或终止条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发布欠税公告的决定。
&&&&第五,纠错程序。税务机关发布欠税公告后,如果纳税人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实施欠税公告行为不当,税务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必要程序撤销错误的欠税公告。
&&&&第六,救济程序。《办法》第一条在规定其立法宗旨时,首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通知》也明确规定:“在欠税公告中,税务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实践中,由于欠税公告所特有的“示众”效应,它会给纳税人非税法上的利益(如商业信誉等)造成实质性损害。所以,如果税务机关实施欠税公告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既有规定,侵害了纳税人的私人财产权、商业秘密;或者税务机关实施欠税公告行为不当,给纳税人造成了负面影响,且无正当理由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赔偿责任。
&&&&三、欠税公告制度的配套程序
&&&&《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欠税公告制度的立法初衷,即“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从提高税收征收行政效率的角度而言,良好的欠税公告制度还应当以最小征收成本、最大入库收益为立法目标。
&&&&就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而言,实施欠税公告行为至少需要投入两项成本,一是投放欠税公告媒体的经济成本,②二是实施欠税公告的管理成本。然而,如果观察各地税务机关颁布欠税公告的实践效果,则可以发现欠缴税款入库率参差不齐。比如,有的企业被税务机关列入欠税名单公布后,纳税人很快就积极补缴了欠缴税款;③观察某些税务机关实施欠税公告的长期情况,效果也是良好的。④但是,从某些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也有个别企业无视欠税公告的“示众”效应,屡屡登上欠税公告榜首,而多家房地产公司也是连续稳居当地欠税榜前列。⑤从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欠税企业名单来看,有些企业欠缴税款的原因是经营不善,濒临破产,而有些企业(尤其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则是一方面广告投入如火如荼,另一方面却是长期拖欠国家巨额税款。⑥从提高税款征收行政效率的角度审视,目前欠税公告制度还需要加强相关配套程序制度的建设,给予相关欠税人必要的法律压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确保欠缴税款及时入库。为此,笔者认为,完善以下四项配套程序制度是必要的。
&&&&第一,建议欠税公告与税收强制执行、限制出境制度相衔接。为了更好地督促欠税纳税人及时清缴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在发布欠税公告时应当明确表示税收强制执行和限制出境的法律后果。实践证明,这项衔接制度能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产生较强的压力,能够发挥督促欠税企业及时清缴欠税的作用。①
&&&&第二,建议欠税公告与纳税人税务信用评级制度相衔接。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以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定义务情况为主要依据,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五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评定设置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并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为了确保欠税公告制度的有效落实,可以考虑将屡次无视欠税公告的纳税人(如连续两次被税务机关公告且欠税数额较大者)的纳税信用直接评定为D级,并对其强化日常税务监管。
&&&&第三,建议将欠税公告信息通报相关管理机构。2001年《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七条第1款确立了工商、金融机构的协税监管义务,有助于税务机关向它们获取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笔者建议,为了强化欠税公告督促纳税人及时清缴所欠税款的功能,《办法》应当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欠税公告定期向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如工商、金融、海关等)通报,供这些机构对欠税纳税人实施相关行政管理活动时作为参考指标。比如,福建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构筑三条信用防线,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三条信用防线包括信用等级评定、欠税公告、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建设。如果纳税人有欠税记录的,商业银行拒绝贷款,只有该纳税人及时清缴所欠税款,改善信用状况后,才会予以贷款的审批,大大提高了欠缴税款清回率。②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欠税后走逃失踪法人的欠税不良记录“横向联网”给工商机关后,在补缴欠税前,纳税人将不能在本市注册新公司。③再比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将《欠税公告办法》送达工商、银行、公安等部门,在欠税公告、依法实施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等方面互相配合,提升了欠税公告的实施效果。④
&&&&第四,建议欠税公告与逃避纳税罪挂钩。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了有效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可以考虑将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被公告欠税后仍然拒绝履行清缴所欠税款的行为列为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从而增强欠税公告对纳税人的拘束效果。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在发布欠税公告时,应当将其他欠税纳税人是否已经被纳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信息也一并予以公告,从而加大对欠税纳税人的震慑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阎尔宝《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王锡锌、邓淑珠《行政事实行为再认识》,《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5)龙稳全、李刚《欠税公告的法律思考》,《涉外税务》2006年第6期。
&&&&(6)李建人《税务公开语境下的纳税人信息保护》,《南开学报》2012年第4期。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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