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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劳动法中辞退员工补偿标准,辞退员工补偿金个税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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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劳动法中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是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您的描述,个人觉得公司采取协商解除的方式是较为稳妥的。在这一前提下,才谈得上经济补偿的问题,并不是说公司只要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愿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大致为5个月左右的工资)。  依劳动法辞退员工之十种情形  辞退员工,以劳动法的专业术语来讲,叫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辞退员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企业的正常营运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企业辞退员工如何在劳动法的框架范围内进行,尤其显得重要。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将企业在劳动法的框架内辞退员工分为以下十种情况,并将逐一进行讲解,抛砖引玉。  劳动法下的辞退之一:试用期辞退  试用期辞退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具体表现为:  首先,依据劳动法在试用期聂要辞退员工前提是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企业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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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168-9795国税总局答网友问&解聘补偿金须按规定缴纳个税--财经--人民网
国税总局答网友问&解聘补偿金须按规定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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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杨迪)&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其官网纳税咨询栏目中对网友提出的8条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全文如下:&&&&&单位给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个税?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如何处理?&&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企业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具体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问:我公司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可否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201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认定批准有效期当年开始,3年内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2011年及2012年是否可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的条件逐年判定。&&&&符合原《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  答:在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如何才能享受税收优惠?&&&&问: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各地政策执行不一,关键问题是“生产、初加工、销售”三位一体,还是“选育、生产、初加工、销售”四位一体,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生产、初加工和销售一体化是在选育形成的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研发项目中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的进行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问:在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核过程中,一般一个研发项目中会有一个或若干个项目负责人,职责为全面主持(或协调)项目的进行。请问,此类人员算不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答:此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判定。原则上,如果上述人员属于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则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问:2006年前设立的企业在2009年后取得软件企业证书,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获利年度是从认定年度开始算起,还是从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算起?&&&  答:按目前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获利年度,应依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到进入获利的年度加以确定。企业在取得软件证书前已进入获利年度的,应就取得软件证书后的剩余优惠期内,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税务总局谈热点问题:&&&&&&&&&&&&&&&&&&&&&&&&&&&&&&&&&&&&
(责任编辑:杨迪、谭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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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离职,单位付给个人的一笔赔偿款是否要扣个税?有这方面的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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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扣,有文件,个税有规定,也有扣缴的方法,如不超过上年该地区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征税。您自己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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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浪费的今天,是昨天死去的人奢望的明天;你所厌恶的现在,是未来的你回不去的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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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对于小职员,赔的那点钱扣完3年的平均工资,也没什么可以交税的了。我们单位辞退挺多员工,多的就赔6万那样,少的只有几千,所以都不够扣3年平均工资的。
但对于高层领导,就会交税。
既然选择了远方,就不惧风雨兼程!羡慕不如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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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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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确认是年工资额的3倍,这个算下来至少是10多W了,会不会有点多了,感觉是我理解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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