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用壮大村集体经济济的厂房,签了5年合同,才不到半年就说要拆违章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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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作者:唐红 肖文雄
发布时间: 15:28:54
  【案情】
    2008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外县的连发铸造厂某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01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日起至日止,每年租金为2.5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2011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
    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厂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屯村委会将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改建办厂,实质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厂房租赁合同》实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鉴定的《厂房租赁合同》实为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所说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不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集体建设土地的用途本身就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于防止炒卖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造成农用地的不当流失和使集体组织的利益受损,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因此,《厂房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该案双方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弄清该合同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要弄清该合同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最重要的就是要厘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例如《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条规定了要“切实保护耕地”,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三十六条规定了“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第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第三类是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应做限制性理解。该条文的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该案中,连发铸造厂租用黄屯村闲置废弃地增资建厂,不仅有利于盘活或发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因此,连发铸造厂作为租用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当认定为有效,并受法律所保护。
来源: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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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甲、乙双方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工程预算明细表及
日签署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列明为准)的损坏或质量问题进行更换或修复。如木门变形、裂缝,所有漆面脱落、起皮、鼓包,壁纸鼓包、脱落,房顶出现脱落,所有器具因质量原因出现的损坏及其他质量问题。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
  3.目前工程已存在的问题及乙方责任:
花岗岩地面有5块有1/3空鼓,1块4cm缺角,1块1/3断裂,若在保修期内有空鼓的花岗岩出现断裂,乙方应予更换,材料费及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由乙方返还断裂部分的材料费及相应各项取费。
护墙板的板面目前变形较重,乙方应于
月份前进行更换或整修。
木门现已变形,乙方应于
月份前进行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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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前进行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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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前新购反水弯并进行更换。
前述各项问题的整修或更换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4.乙方工作方式
  在甲方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并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后7日(节假日包括在内)内,乙方须安排熟练的技术工人带料完成整修或更换工作,费用由乙方负担。
  5.法律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故拖延达14个工作日不予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扣除工程尾款人民币
元;若甲方因该质量问题造成其他损失,甲方除有权扣除工程尾款外,还可采取法律许可的其他措施要求乙方给予赔偿。
  6.结算
  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或虽出现质量问题但乙方整修及时并令甲方满意,保修期结束后七日内,甲方将尾款如数结算予乙方(
月份乙方将第3条所述问题整修结束后,若甲方感到满意,可以结算)。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A:论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前位于农村的房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另外一类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前一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村村民,而后一类房屋的所有权主体比较复杂。在实践中城市商品房买卖,城市私房买卖比较常见,所涉问题学者论及较多,而农村集体房屋房屋买卖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却鲜有论述,笔者在本文中试对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己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己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据此,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属于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作为例外,如果村内因历史原因己经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可以分别属于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相应的,农村集体房屋一般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所有,但是这些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上既不是集体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也不是按分共有人,因此在出卖农村集体房屋时应该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一)出卖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房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任务之一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筹集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因此在筹集资金办理公益事业时有可能出卖属于其所有的闲置的集体房屋,从而成为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但是出卖集体房屋时并不是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能够一个人说了算,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决定,很显然出卖集体房屋,处分集体财产应当属于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行为.另外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出卖集体房屋往往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然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这样的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二)出卖村民小组所有的房屋.按照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小组会议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组成.可见,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它的权力机关为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作为全组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因而可能成为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虽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规定村民小组会议如何行使权利,村民小组内的哪些事务需要经村民小组会议决策通过,但是笔者认为,既然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层次,是拥有集体土地和财产的一种组织,那么在处分财产的程序和效力上应该和村民委员会没有实质区别,也就是说,村民小组出卖集体房屋时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出卖房屋时的法定程序,否则其行为无效.
(三)出卖村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房屋.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为了开展农业集体生产而组成的经济实体,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但是有的村也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合作社,此时经济合作社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社员代表会议为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员直接选举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执行机构,涉及集体经济方面的事项,由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出卖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房屋显然涉及该集体的重大利益,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否则无效.对此有明确规定,可资参考,该条例规定,集体良田,菜田,果园,山场的合同招标和投标方案,集体企业及其房屋等财产的承包方案和变卖,租赁方案必须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条例虽然属于地方性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但是其内在法律精神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显然是一致的.
(四)出卖乡镇企业等集体企业的房屋.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据此乡镇企业分成两类,一为企业法人,一为其他经济组织,但不管性质如何,乡镇企业必须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践中,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出卖厂房等集体房屋十分普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处分财产时应该按照法人财产处分的一般规则来进行,这里需要讨论的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出卖厂房时应该由谁决定.乡镇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出卖该类乡镇企业所有的房屋应该由投资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至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决定才合法有效,上文已作论述.
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比较特殊的买卖合同,它不仅表现在出卖人出卖集体房屋必须经过民主决策,多数通过,否则无效,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买受人资格受到很大的限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成为该类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如果不具备买受人资格的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该类买卖合同,将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农村集体房屋与农村集体土地不可分离.根据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除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因而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出让,转让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若要流转,则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具体而言,下列人员可以成为农村集体房屋合同的买受人.
同一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民.如果将集体房屋出卖给统一集体组织内部的农民,则只会产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不会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2,国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在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时,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然同时随之转移.
3,兼并集体企业的人.第六十三条但书部分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的例外.当集体企业被兼并时,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兼并者,集体土地上的厂房等集体房屋必然也转移给兼并者.
除上述三种受让主体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它没有受让主体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其债权能得以实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必然导致抵押物的转让.而在拍卖,变卖抵押物时,买受人显然不受任何限制,这是一种例外.
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诸如将集体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将一个集体组织的房屋出卖给另一个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等因违反法律的禁止
性规定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农村集体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人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必须是合法建筑,否则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违章建造的房屋,因其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之法律效果,既然违章建筑不能产生所有权,当事人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房产进行处分,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至于如何判断农村集体房屋为违章建筑,一看有无土地使用证,二看有无合法建房审批手续,只有拥有土地使用权并经依法批准的集体房屋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A: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配偶: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拟定对***路***号住宅进行拆迁共同开发重建商住楼。甲方负责拆迁建设,乙方愿以现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及附属物(含住房、粮房或增建房)与甲方进行置换新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依次共同遵守。
  一、建筑物及土地附属物(含住房、粮房或增建房和院落公摊共同用地)位置和面积。
  乙方的房屋位于***路**号,建筑物及土地附属物(含住房、粮房或增建房)位于第排建筑面积为***m2(其中:临街商业用房建筑面积m2)。
  二、置换原则:
  1、乙方经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将自己所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准)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全部提供给甲方修建商住楼,甲方负责梯度的总体规划和命名,办理相关手续,修建资金由甲方自筹解决。
  2、乙方需将现有的手续全部提供给甲方,同时要积极协助甲方完善土地、城建等相关手续。
  3、乙方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完成搬运工作(费用自理),涉及土地上所有的附着物、定着物由甲方负责清理。在拆迁过程中,土地权属、道路、水、电如有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如因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要负责协调好邻里及家庭成员的关系,若因邻里之间或家庭内部等原因影响到正常施工,乙方要负责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建筑高度不低于十六层,(初步拟定1-3层为商业用房,4-16层为住宅)如根据城建部门的规划需加层。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得干涉。
  三、置换比例:
  临街商业用房按1:2.5进行置换,即:按临街商业用房面积置换1-3层同等商业用房面积,再置换4-16层两倍的住宅面积。其它住房按1:2进行置换,即:按现有面积置换4-16层两倍的住宅面积。
  四、置换新房数量:
  1、甲方的新建楼建成竣工后30日内给乙方置换面向***路的商业用房一套,层m2,住宅用房一套m2(各含公摊面积)。
  2、因不可分割的原因不能等同置换的面积,按市场价给予互补差价。
  五、交房标准:
  1、房子交付标准为:毛墙、毛地、白炽灯泡、进户门、取暖设施,没有卫生洁具及厨具,水、电、供气、供暖,实行一户一表,采取单独计费方式。各种管线入户,相关部门收取的配套入户费由乙方承担(如有线电视、电话、供电、供暖、供水、天然气壁挂炉等)。
  2、室内装修由甲方统一安排时间,统一集中装修,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装修。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装修。
  3、物业管理及费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与所有用户持相同标准收费,费用住户自理。
  六、新建房的分配方式和交付时间:
  1、新楼开工时,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4-16层新建房屋(含正房和非正房)的图纸编号顺序确定乙方应置换的新房。
  2、新房交付时间从最后一户拆迁户搬出去的第二天起算,三年内交房。
  七、拆迁和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签订后甲方有权给乙方设定搬迁时限(不少于30天)。超载搬迁时限30天,甲方有权无条件强制执行本协议约定进行拆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搬迁后,甲方有权拆除其建筑物及土地附属物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3、甲方保证交付乙方新房质量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
  4、甲方有权要求拆迁户提供现在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证件,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和签字(包括必要时提供身份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通过甲方的施工领导组织考察新建楼房的施工质量,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质量问题(在有依据的前提下),甲方应改正。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快速办理房产证并保证与所有住户同一时间拿到房产证。
  3、自行解决因拆迁旧房换新房所产生的亲属、家庭内部的矛盾。保证不参与外部与甲方因拆迁发生的任何矛盾,必要时应无偿协助甲方调解。
  4、乙方现有的房屋的债务,租赁及产权问题完全自付,任何经济纠纷都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给乙方交付新房,应向乙方按月支付房屋市场价格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一年,甲方除应依前述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可要求退房,甲方应按照市场价给乙方支付应分配新房相应面积的赔偿款。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但由于乙方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3、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并将原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交给甲方,逾期每延误一天,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壹万元人民币,同时有权按第五条第一款执行。
  九、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起控诉讼。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乙方签字人代表乙方全家同意履行该协议,家庭成员如有异议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中证人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配偶(签字):
  乙方家庭成员(签字):
  中证人(签字):
  二零**年**月**日
  知识关联: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双方协商就私人住宅建房工程达成协议,为规范建造私人住宅工程中双方的民事行为,特制定本合同规定,希望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
建筑工程概况
私人住宅建房工程是民用住宅建筑。本工程设计为砖混结构马鞍架一层平房两幢建筑,建筑面积xxx。工程预算造价:每平方米xxx元人民币,总建造价格xxx元人民币。
建筑设计要求
1.本工程为砖混结构住宅平房建筑,建筑面积xxx㎡,院内+-0.0以马路标高而定。
2.砌体材料采用mu10机制红砖,m75混合砂浆砌筑,墙体厚度除图纸注明者外,均为240,墙体转角及与隔墙连接处,每10皮砖设墙体拉接筋一处。
3.外装修:院内立面均为瓷砖贴面,色泽自选。院外1:2水泥砂浆加装饰缝拉毛,并白水泥刷白。
4.内装修:卫生间,洗嗽室,橱房立面均贴200×300白瓷面砖。
其余内墙面均为水泥砂浆抹面,纤维素大白粉乱白,刷室内白涂料二遍。所有房间地面均铺地板砖,档次及色泽自定。
5.门窗立樘及油漆:m-4居中樘,m-6靠外墙面安装,其余门均与开启方向墙面平齐立樘并加装木门帖脸。C-1.2.3.5均居墙中樘,c-4与室内墙面平齐立樘。门的油漆按装修而定。
6.屋面由坡屋面和平屋面组成:坡屋面为檩条,木椽,面板,草泥铺设机制红瓦,坡挑檐为铺设棕红色硫璃瓦,平屋面水泥砂浆加防水粉加压抹光。前檐屋面排水采用pvc管排至地面,管径100。
7.橱房餐厅隔断:下为900高120砖墙并帖白瓷面砖,上为铝合金窗隔断。中间为m-4推拉门。
结构设计说明
1.本工程采用条型基础,深度开挖至老土,原土夯实3:7灰土300厚,要求分层夯实。开挖时如遇墓穴或软土,要求另行处理。
2.基础圈梁,压顶圈梁,梁,板均为C20。钢筋保护层厚度:梁25,板15mm。
3.钢筋:“中”“中”分别表示为1,2级钢筋(因打字中找不到符号,以“中”字和“1,2”代替)未注明分布筋为中6-250。大梁中间配置弯起筋一根。
4.门窗洞口过梁均为预制过梁,选用有关标准图集。
照明设计说明
1.采用一相二线50HZ220V电压供电,进户线采用钢制支架架空引来,支架提前预埋。
2.进户线处做重复接地处理,利用上下圈梁钢筋焊接引至地下。
3.导管穿线管保护,在墙,圈梁,顶棚吊顶上面暗设,管径选择:2×2.5,中15,3-4×2.5,中20。
4.配电箱为铁制成品暗装,设置位置自定,暗箱开关中心距地1.4m,暗箱插座中心距地0.3m,橱房,卫生间暗装插座中心距地1.5m或距吊顶0.3m。具体设置位置及数量按甲方要求而定。
供排水设计说明
1.给水设计说明:冷水采用抽井水上屋顶,设置水箱供水。热水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供水。
2.排水设计说明:采用PVC管排水,搞地基时做地沟,小型化粪池,配合土建预留安装洞及套管施工。
部分材料要求
水泥:均使用武山鸳鸯水泥分别为:上下圈梁,坡挑檐均使用425标号水泥,其余使用325标号水泥。
钢筋:均按图纸要求,图纸注明的“中”“中”分别表示为1,2级钢筋(因打字中找不到符号,以“中”字和“1,2”代替),未注明分布筋为中6-250。大梁中间配置弯起筋一根。
檩条:驮墙檩条小头为16公分,空墙檩条小头为20公分。上房客厅与厢房客厅的中间檩条必需放一根大檩条,像桴子一样大。
其余材料:地板砖,立面墙瓷砖,硫璃瓦,木制门,室内白瓷砖等材料甲方自选,自选后形成的价差由甲方找补。
承包施工方式
本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保证通电,通水,通路,建筑面积平整,不能影响施工。与周边邻居因地界,建筑物,线路等纠纷由甲方出面解决。
本工程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面积价格一次性包死。工程必须严格按图纸设计施工,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图纸设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便增加面积,不得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
因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需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定变更合同书后方能生效。否则甲方概不承认,不承担经济责任。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安全施工,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机制和措施,因乙方不注意安全,出现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接受甲方监理工程人员的监工,并接受合理化建议并采纳。
本工程预定工期为120天。
本工程的附属工程:大门,围墙,化粪池,贮藏室,院内硬化等项目不包括在本合同内,附属工程价格另议,价格商定后签定建造附属工程合同书。
工程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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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
工程开工按合同总造价先期预付40%,主体完工后预付30%,粉刷完工后预付20%,总体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剩余款项10%部分一次性付清。
工程其它事项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合同,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终止合同进行清算。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原材料上涨或下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价格,不得随意涨价或压价。
工程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解决,并签定工程辅助合同书。
本合同确需修改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A:建房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部分细节请与当地建过房的人商讨……
  甲方在
建房屋一栋,建筑层数两层,一层约
平方米,二层约
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俩,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等一切建筑材料。
  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沿外墙贴瓷砖、后沿外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透水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施工范围包括所有需要水泥砂浆抹面的墙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30%
,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到50%,完成第二层以及屋顶付到75%付款八仟元,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到90%,
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完工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每日午餐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
  劳保措施,施工防护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75(日历天),从签订合同之次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
日前完成主体工程,遇天气原因顺延,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遇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及时筹备。
  九、后期维修
  因乙方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赔偿以及责任
  十、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以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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