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金融单位风控合规财政性资金支持外金融单位风控合规经费合规吗

银行账户开立的合规性,检查支票登记薄和存根,管住;第二、银行存款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检查单位银行;第三、有价证券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账券核对方法;(2)确定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暂;审计人员应通过账账、账证以及与债务人核对检查等方;(3)确定存货(包括材料、产成品)的存在性,收支;审计人员应通过审查财务部门存货总账、明细账、相关;以及保管账
银行账户开立的合规性,检查支票登记薄和存根,管住管理的合规性。验明货币资金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适当性
第一、现金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检查现金账据和现金突击盘点方法,采取先盘点后看账或先看账后盘点步骤:一是审查被审计单位现金核算是否规范,有否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序时逐笔登记,逐日结出现金收付余额,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二是审查现金收付是否按现金管理规定执行,抽查大额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核对进出账情况,结合收款收据的检查,查明有否存在直接坐支现金或现金收入不入账行为;三是通过盘点,查明现金账款是否相符,有否存在现金溢缺、白条抵库、职工个人借条长期不入账、不结算以及现金库存超限额等问题。
第二、银行存款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检查单位银行存款账据和核对银行部门提供的银行存款对账单方法步骤,对照有关规定:一是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核算是否规范,有否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的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进行序时逐笔登记,每日结出存款余额,查明银行存款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有否至少每月与银行对账核对一次,做到账款相符;检查银行存款入账是否及时,特别是年终12月份,单位有否将收入存款暂时不入账,作为未达账项,隐瞒当期收入转移到下年度核算。二是审查银行账户开设情况,查明有否存在未按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核定的账户规定,擅自增设账户、多头开户、外借账户以及随意使用核定的专用账户行为;三是审查银行存款收付是否合规,有否存在违反银行结算纪律,发生单位之间相互借贷行为或公款私存等问题,注意查明&一借一贷&银行存款行为及其原因,查明公款私存的利息收入有否入账。对单位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的,应查明原因及定期存单是否安全完整,账单金额是否相符,利息收入是否入账等。
第三、有价证券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账券核对方法,查明有价证券是否存在,保管是否安全,有否及时兑付等。
(2)确定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暂付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合法性、完整性、可收回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
审计人员应通过账账、账证以及与债务人核对检查等方法,采取逆查法、抽样检查以及函证(对重点数额较大事项)方法步骤:一是审查各项应收(暂付)款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核算内容是否准确合规,余额是否正确;查明有否在暂付款项中直接列报支出行为,或者应该及时结转支出的暂付款项长期不结转,或者将超预算支出转挂到暂付款中,导致部门预算执行不严格,隐瞒支出,造成隐形赤字挂账等问题。二是审查各项应收(暂付)款项的具体去向用途,查明有否存在职工个人长期拖欠公款行为,特别是个人借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或者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应重点关注和审计;查明有否存在违规将本部门资金借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使用,是否及时收回,有否造成损失,审查借款过程及其原因,解剖问题实质;查明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而发生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准确,有否少计漏记,有否及时催收;查明单位是否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款项,有否存在多付、提前付款问题等。三是审查应收票据有否建立&应收票据备查簿&,监督盘点库存票据金额是否与账面相符,审查已贴息的应收票据贴息金额是否正确,分析应收票据的可兑现程度。四是审查各项应收(暂付)款项账龄期限,查明有关应收款项能否收回,是否形成坏账损失,确认债权性资产的存在性和可靠性;查明各项应收暂付款项长期不结算的原因,促进被审计单位搞好往来款项清理,及时准确地反映单位收支和资产,分析大量应收暂付款项对单位财务状况的影响。
(3)确定存货(包括材料、产成品)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存货的品质状况,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查财务部门存货总账、明细账、相关凭证和存货采购、销售合同等资料
以及保管账据,采取账据检查与实物盘点相结合的方法步骤,对重点存货在看账基础上,必须抽样检查,实物盘点。一是审查存货账账、账证、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有否存在存货损失,且追查存货损失原因和责任;二是审查存货期末计价和数量是否准确,存货资产有否虚增或少报;三是审查存货采购、销售、验收、发出、保管等各个管理环节是否存有管理漏洞和隐患,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
(4)确定对外投资的存在性,是否归单位所有,对外投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查会计账据及单位对外投资所形成的会办记录、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采取检查、询问以及到被投资单位实地调查等步骤方法,一是审查被审单位对外投资形成过程及其决策是否规范科学,检查对外投资项目有否经过立项、评估,决策有否经过集体讨论,有否存在因决策失误而导致对外投资损失,剖析产生损失的根本原因和责任。二是审查单位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的价值确定是否合理,有否经过公开公正评估,有否存在人为压低对外投资资产价值行为。三是审查对外投资的收益是否按照双方合同协议及时收取入账,有否存在少收、不收或收取不入账,私存私放设置&小金库&问题。四是审查对外投资是否按合同协议及时收回,处置是否恰当,检查有否形成损失,判断对外投资的可收回性和存在性。
(5)确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单位所有,确定其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阅有关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的文件记录和验收报告,预算批复文件和列支来源渠道,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设置的资产明细登记账、卡以及会计核算账据中有关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公务费等科目明细支出步骤,采取抽样检查、实地观察、盘点核对等方法:一是审查各项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入账价值和标准及时核算,查明有否少记漏记,导致账无实有。二是审查有关固定资产取得是否与预算相符,有无重大差异,并查明其原因;查阅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按预算计划取得,构成是否合规,有否存在重复列支工程支出等问题。三是审查固定资产的变卖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是否经过公开公正处置,其变价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四是审查固定资产结存是否真实准确,账实是否相符,有否存在账有实无或账无实有,有无存在公物被个人占有(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可移动的贵重资产);五是审查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账账是否相符,内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实物盘点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
审计人员还应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账据以及购入和取得无形资产的各种文件、合同协议、审批报告,转让手续及其授权批准依据,索取有关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证书或到国土、工商部门调查了解等步骤方法,审查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归单位所有;审查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是否真实、合理;审查无形资产转让程序是否合规,转让收入是否及时入账等。
2、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负债类的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借入款项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内容、步骤和方法进行审计:
(1)确定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记录的完整性,核算划分的准确性、上缴的及时性、余额的正确性和会计报表披露的充分性。
审计人员首先要弄清被审计单位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哪些属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单位代收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政府委托代收的各项专项资金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的款项),哪些属应缴财政专户款(主要指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在此基础上,通过与有关收入明细账的各项收入数额核对,与当期有关收费票据实际收取的收入数额核对,与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核对,与有关暂存款项(有的单位会将收入放在暂存款中核算)核对,与年终对账单有关未达账项(防止一些单位将部分收入不记收入和银行存款账,跨期隐瞒一部分收入)核对
等方法步骤:一是审查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划分是否准确,记录是否全面完整,查明有否将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有否将应缴财政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混划或转入暂存往来款中划为单位已有。二是审查应缴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是否存在直接坐支、挪用各项应缴款项等问题。
(2)确定各项应付(暂存)款项(包括暂存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核算的合规性、余额的正确性以及会计报表披露的充分性。
审计人员应通过检查各种应付款项明细账据,结合检查相关采购业务合同资料,并注意应付款项记录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相核对的步骤,采取分析性复核、抽样检查(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检查其原始凭证)、函证、审阅、计算、逆查法等方法:一是审查各项应付(暂存)款项账账是否相符,增减变化情况记录是否全面、完整,账证是否一致,揭示分析其余额变动的合理性及其原因。二是审查各项应付(暂存)款项核算内容的准确性,查明有否存在将不属结算业务的债务,如有否擅自设立基金或将有关收入及其他资金放在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中核算,隐瞒收入逃 第一:财政补助收入的审计:通过检查全年财政核定的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数(包括平时财政专项追加预算数),以及财政实际拨入经费数,查明单位财政补助收入核算是否及时,发生额是否准确,记录是否完整。当期的财政补助收入指标是否全部拨付到位,被审计单位有否存在多计或少记财政补助收入问题,并查明单位年终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结余结转数是否准确,查明其不符原因。
第二:事业收入(或预算外收入)的审计:一是要通过审查单位账面实际反映的各项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总额,与单位各项收费政策中规定的各个收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和事业发展规模计算出各项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应收数进行比较,从总体上,查明被审计单位有否做到应收尽收,有否存在擅自减、缓、免行为(应注意判断分析当中是否有猫腻),有否经过授权批准或集体会办研究,查明有否存在将应收收入放在交费单位搞体外循环或损害单位集体收入个人得好处等经案线索问题。二是要通过对部门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票据、收费许可证等政策文件资料,与实际收费收入行为一一对照检查,查明单位是否存在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为,查明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三是要通过审查单位各种收费票据(包括结算票据)实际收取的收入与入账数额进行比较,查明有否存在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行为;查明有否存在将收入款项放入暂存往来款中核算,隐瞒收入逃避监督行为;通过查阅被审单位票据领用缴销登记簿以及实际使用票据情况,查明有否存在违规使用非财政部门发放的专用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及时办理领用、缴销手续,收费员收缴资金是否及时交入财务部门入账,有否存在长期被个人占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遗失等问题。
第三,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审查有关年度部门核定的附属单位缴款预算数以及有关银行存款、现金、往来款项发生额,查明其核算是否准确,有否将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放在往来款中核算,查明有关附属单位缴款预算未能实现的原因,查明上级部门有否按规定足额将应返还收入补助给本单位。
第四,经营收入的审计:审计人员应通过审查单位有关资一是经费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将救济、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基金)挪作他用的问题;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通过应付款为其他单位办理不正当业务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收入、出借单位资金牟取私利等问题;预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收入不入账或账外设账等问题;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无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发钱物和铺张浪费等行为。
二是固定资产是否人账建卡,安全完整;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流失问题;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获取好处的问题;固定资产的变
价收入是否全部人账、专款专用。
三是单位的对外投资活动是否严格遵循财务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有无对所创办实体占用单位的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不进行有效评估计价、不收取占用费、无偿使用、所有权变相转移等造成国有资产在创办经济实体中流失的问题。
四是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现金出纳制度、报销制度、借款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因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或领导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经济事故问题。
通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的认定.合理划分离任与继任领导的责任界限。
查清即将离任领导到任与上届领导交接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即将离任领导与下届领导交接时或此项审计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鉴定,分清前后两届领导经济责任,这是前后两届领导极为关注的一项内容。因为资产和财务状况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够体现离任领导的业绩情况,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为其自身的经济责任提供服务,而且能使新任领导掌握单位的基本财力和其他财务信息,了解接任的是个什么摊子,便于加强管理和正确决策。同时为审计评价对比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审计的方法通常是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采取审查核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办法。主要认定固定资产金额及种类,财政拨款和预算外收入账面余额,应收款和应付款余额及明细,实有货币金额,并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简要说明。固定资产的金额要以实地盘点的固定资产原价为准,重点注明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贵重物品,以及作为贷款抵押的资产实有数;认定往来账款时,对数额大、时间长的款项要进行实地调查,对合同应收未收款项或应付未付款项和呆死账要特殊说明,以体现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资产和财务状况的认定结果,除在审计报告中重点阐明外,最好以表格形式,如固定资产明细表、应收款明细表、应付款明细表等,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这样便于有关部门全面了解财务情况。
通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对比分析,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业绩。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对其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的审计和评价,还要运用与其相关的经济指标的考核情况来充实评价内容,使审计评价具体翔实、有理有据、公证力强。一般说来,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运用的经济指标主要有: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各项财政、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资产增长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如固定资产增加额,离任时比到任时增减差额;预算外收入累计额,任职期间组织预算外收入累计数;抵支收入完成率,实际完成与财政核定的抵支收入额之比率;自行抵补行政经费率,抵支收入和预算外支出中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各类资格考试、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银行账户开立的合规性98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只能开设一个经...  由开户银行负责审核开户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开户银行的相关信息及开立基本户的账号, 并加盖开户银行业务公章, 由开户银行留存 1...  第六十六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 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  2、存款人申请开户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如符合开户条件,签署意见,并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的...应对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 ...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 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人民银行只对开户资料的...  二、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确保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和账户管理信息资料 的真实、完整,不断提高账户管理水平。...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 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审查, 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 ...  3、资金划拨岗将盖章后变更账户的相关资料加盖公司公章及财 务印鉴后报送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负责审核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合规性,在相关资料上加盖银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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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财科文【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 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强化战略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支撑、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工作。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结合基础前沿科技项目(课题)、公益性科研项目(课题)、市场导向类项目(课题)、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项目(课题)等不同类型项目(课题)的要求和特点,强化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的结合,依据项目(课题)特点可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市财政科技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据实列支,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执行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明确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市科委共同制订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总体投向。会同市科委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财政预算评审。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财政绩效管理。会同市科委按相应办法审核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  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受市科委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管理工作的机构)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课题)进度拨付经费。负责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持单位、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建立符合项目(课题)特点的经费内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经费预算和决算,向市科委报送。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市科委审批。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开展对项目(课题)经费的评审、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七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的实施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按规定使用项目(课题)经费,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负责编制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对经费的管理。按规定审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并向主持单位、专业机构反映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按规定要求及程序办理。根据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配合进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单位、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项目(课题)经费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等。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及绩效目标,确定具体支持方式、支出范围及参照标准。  第九条 直接补助是对科研项目(课题)等活动所需成本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指财政经费对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课题)相关的科技企业以股权形式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财政支持方式。  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对金融机构给予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银行、担保、创业投资、保险等支持活动产生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财政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一定时期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采用直接补助方式支持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采用其他支持方式的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直接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优先使用北京地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资源,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执行。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优先保障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备的劳务费分配制度,编制预算时应提供劳务费分配方案。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北京地区交通费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根据承担单位性质,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超过15%;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企业不超过20%。  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明确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度,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要求  1.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预算支出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预算方案的形成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送市科委审核。  第十四条 经费预算评审  项目(课题)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应按要求参加预算评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市财政预算评审:  (一)采取股权投资、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除外)、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  (二)招标项目(课题);  (三)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并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项目(课题);  (四)按有关规定其他可不参加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  第十五条 预算审批及拨付  市科委根据预算评审意见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按进度拨付,延续项目(课题)应根据业务检查和经费检查(或审计)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拨付。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经费核算  1.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以及项目(课题)财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2.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应当对不同来源的项目(课题)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即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一级科目统括之下,按照市科委规定的项目(课题)支出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按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课题)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课题),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三)市财政科技经费的预算调整  严格执行经市财政局批复后的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2.项目(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市科委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审核。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总额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四)项目(课题)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分为年度决算和总决算。  (五)项目(课题)经费中市财政科技经费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执行:  1.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2.对于参加了市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课题),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市科委对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按规定在项目(课题)结束后一定时间之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3.其他结余资金全部收回,按照北京市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承担单位使用市财政科技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科技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八)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企业承担项目(课题)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经费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  第十八条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五)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未获市科委批准。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课题)拨款、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资金、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课题)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及关联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市科委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文〔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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