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竞技体育与社会公平公平和公正的区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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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中的运动侵权应慎用“公平原则”
——李某某诉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周力娜&&发布时间: 13:57:28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成都某中学校
李某某、王某某系成都某中学校在校高中三年级学生。2007年暑假,李某某、王某某在学校进行暑期补习。某日上午放学后,两人和其他几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自发组织分组篮球比赛。比赛中,王某某运球到篮板下背对篮板投篮时,将其身后跳起准备盖帽的李某某撞倒致伤,后李某某被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李某某出院后,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某、成都某中学校分担其医疗损失92253.3元中的2/3即61502.2元。
法院认为,李某某、王某某在放学后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中发生身体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成都某中学校就体育锻炼等问题建立并执行了必要的安全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就体育锻炼等安全问题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宣传教育,且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在学生补课完毕放学后,故该中学也无过错。就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篮球比赛是身体对抗性较强、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活动,根据竞技体育比赛的惯例,参赛者一旦参加比赛,即使未作声明,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并同意承担损害的后果,致害人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后果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如致害人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则或故意致人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某、王某某均对比赛潜在的伤害风险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应视为以自己的参赛行为表示自愿承担比赛中的风险及损害后果,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而双方的对抗行为属正当体育活动行为,不存在严重违反体育比赛规则或故意致人损害,在主观上均无过错,故由此造成的身体损害后果应由李某某自行承担。故该案不适用公平原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李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案件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法律适用上,即学生间带有竞技性质的比赛能否适用“风险自负原则”让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亦或适用“公平原则”让无过错的当事人相互分担损失。下面笔者分述之。
(一)竞技体育中的风险自负原则。风险自负又称自愿承担风险,指受害人在明知有某种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仍去从事某项活动,不得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明示的风险自负系通过言语或文字予以表达,默示的风险自负系基于受害人特定的行为而推定其对实施的行为或损害后果的接受或同意。就竞技体育而言,它以比赛为主要特征,以夺取优胜为主要目的,比赛的过程在于调动和发挥个人或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和运动能力、智力等多方面的潜力。因此,当一名运动员完全集中注意力于自己或所属团队的成功时,他对其他参赛者安全需求的注意义务即是遵守比赛规则,或非故意或恶意地违反规则。也正因如此,运动员间的运动伤害行为受到体育运动规则及体育运动管理体制的排他性保护,风险自负原则和不可避免的风险抗辩事由已广泛适用于竞技体育侵权领域,以排除运动员间非故意造成的伤害责任。故在通常情况下,竞技比赛中受伤属意外事件,参赛者均明确并接受这一现实,即可能被他人所伤和伤及他人。除非伤人者是出于报复或重大犯规,即赛场中出现了重大、非体育化的行为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引用奥地利最高法院的判决,即“对付的不是球而是人时”当属这种情况 。
(二)学校体育中的风险自负原则。相对专业性强的竞技体育,学生间的竞技比赛,尤其是自发组织的对抗赛,形式较缓和、动作技能不规范,参与人在心理、生理结构上也较特殊。但竞技运动内在的拼搏性、夺胜性及外在的观赏性,又决定了学生间的体育运动同样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尤其是本案所涉的球类运动,力量的抗衡和肢体的冲撞使得群体性的对抗更为明显,故学生间带有竞技性质的体育运动同样具有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因此,就共性而言,尽管领域不同,风险自负原则在学校体育中仍有其存在的语境。换个角度看,不论是学校、家长还是普通公众,也并未因为球类比赛所含的高危险系数,就反对或禁止学生参与这项运动,换言之,社会对运动风险所持的包容态度也并未拘泥于特定的领域或主体。
当然,统一规则总是存在个例的。主体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学校体育对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即运动主体是否具备相当的判断能力,对运动风险是否具有可知性。具体而言,对具备相应辨别、认知能力的学生,相互间在运动比赛中非因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可适用风险自负原则进行免责的。若运动主体尚不具备风险的判断能力,即失去了适用该原则的可能性。而对这种辨别、认知能力的考量,应综合学生年龄、所学课程、已接触的体育知识和涉及的运动领域等多方面的因素。
(三)作为例外适用的公平原则。笔者认为,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和《侵权法》第二十四条 引申出来的公平原则,并非是要给法官一个确定的法律规定或定性为一种明确的侵权责任,而仅是一种裁判考量。是法官综合案件之外的特殊因素,对其自由裁量的权衡,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巨大的经济差异,在解决个案的同时实现一种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在侵权责任领域,公平原则应作为在实现法律公正的基础上,为实现自然公平而考虑适用的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分配原则,它的适用不具普遍性。
在体育运动侵权领域,公平原则的适用更应慎重,因为这项原则会让运动场上的参赛者们手足受缚,背负较大的心理压力,以致不敢或不愿充分发挥竞技潜力去拼搏、对抗赢取比赛,抹杀竞赛的魅力、阻碍体育运动的发展。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案件的审理思路。法院认为,学校体育运动侵权案件首先应针对体育运动侵权的共性特点,考虑适用风险自负原则排除侵权责任;其次,应结合学校体育运动中学生的个体特点,审查是否存在不适用风险自负原则的例外因素;最后,综合当事人间的家庭收入、商业保险收益等经济情况,考虑让受害人独立承担全部损失,是否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明显、巨大的经济反差,并进一步考虑适用公平原则进行适当的责任分配。
(二)对行为人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8周岁,被告王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虽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二人作为高三学生,对篮球比赛中不可避免的肢体冲撞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已具备相当的认知能力,故二人参加比赛的行为应视为自愿接受这种潜在的风险。因此,本案不论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还是对其行为的认识判断能力分析,均符合运动竞技场中风险自负原则的适用条件。故法院援引风险自负原则排除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恰当的,且本案尚未出现行为人家境富裕,而受害人经济窘迫甚至不能负担治疗费用的巨大经济反差情况,故不适用公平原则在二者间进行损失分担。
(三)对学校责任的认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明确规定学校免责的具体事由,其中便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学生放学后自行留校造成损害的情形,故本案中学校不承担责任有据可依。那是否有适用公平原则让学校分担损失的必要呢?对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学生人身伤害案件,若学校确无任何过错或不当之处,不应单纯为平衡利益而以行为发生地在校园就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由此产生的后续影响只能促使学校为规避责任,将相对安全的校园环境封闭起来,把学生的活动锻炼推向安全隐患更多的社会环境。当然,我们赞同学校以其他形式向受伤害严重、家境贫困的学生进行经济上的援助,但以法律的名义确定强制性的责任,不免会给社会尤其是学校和家长形成某种错误的导向。
三、化解风险的方法和途径
既然体育竞赛中的受伤害行为,不宜适用公平责任要求对方分担责任,而运动风险又难以避免,那么实际要解决的就不是一般的法律问题,而是风险问题。通过健全相应社会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将可能发生的损害分散到社会,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损失才是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目前,在正规赛事中,涉及运动员、教练,甚至观众(如高尔夫球、棒球、赛车等)的体育保险条款已成为各国各项体育赛事规程的强制性规定,故此领域因体育侵权引发的诉讼纠纷极少。
学校领域,尤其针对学生自发组织的运动比赛,拟通过上述赛事规制中的强制保险来化解风险并不适宜。现行推广的商业保险是专门针对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过系家长自愿投保。此外,以上海为代表的部分城市还同时推行基金制度,通过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帮助受害学生解决经济上的困难。但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意外伤害险范围狭窄、索赔难度大、公众保险意识薄弱、保险业务员素质良莠不齐等因素,并非所有的学生都有保险。因此,探索建立健全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学校体育伤害意外保险制度是解决本案所涉问题的关键。
                          (作者单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力娜概念内涵/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社会公平是的本质要求,是体制的基本内容,是检验经济体制的根本标准。社会公平包括生存公平、公平和发展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是宏观上的一人一票与微观上的一权(产权)一票,中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是从的市场经济向社会公平的市场经济过渡。 ?
基本内容/社会公平
&一种经济体制,应有三项功能,或者说三个特征,这就是公平、发展与。效率指在短期内资源的配置状况,发展是制度的实施给制度选择主体带来的稳定、长期的收益,公平即社会公平是制度选择主体权利的实现状况,但在经济体制的这三个特征中,只有社会公平才是经济体制基本的、能够反映其本质的特征。为什么?因为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公共品的本质就在于共偿性,如果一种制度的实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支付成本,那么这种制度就不是公共制度,而只能是由利益集团单方面确定的,以更便于掠夺社会财富的一种制度结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不是历史上小生产者要求的那种,而是基于与,与相对称的一种社会机制。从内容上讲,现代市场经济的公平可以大体概括为三个方面,这就是生存公平、产权公平和发展公平。生存公平是指人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与其他人的是平等的,生存公平在经济上的体现就是提供一个人所需要的生存资料是公民社会的一种责任,政府没有理由不履行这种责任,社会也不能允许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生存权。与实现生存公平有关的制度有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等。产权公平是指一种资源无论资源的主体是谁都应享有平等的权益。产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与人的生命具有不可分割的产权,这就是个人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另一部分是除劳动力以外的各种资源的产权,这些资源主要是通过劳动、交换、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产权的不可剥夺性,人们要想得到一种新的产权只能进行交换,在公平交易中实现产权的转移,一个连产权公平交易的条件都不具备的地方,市场经济也就没有容身之处。发展公平是指公民应偿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发展权力以及履行相适应的发展责任。要实现发展公平,首先制度约束和公共品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例如,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行政资源的公平共偿,法律规则的公平约束等等。虽然市场经济可以为人们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和制度环境,但由于在资源禀赋和努力程度上的差异,人们不可能得到同等的发展,这种机会的均等与发展的差异既有利于人们的广泛参与又能提供足够的激励,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
其实,公平的这三个方面我们又可以区分为基础公平与发展公平这两个梯次,基础公平是社会的起点公平,这是最基本的公平要求,如生存权与公共制度的选择权就属此类,在基础公平这个梯次,公平与平等具有相似的内容。发展公平是由机会均等而发展条件不平衡所产生的社会公平,在这种条件下,机会可能是平等的,但由于对机会的利用与把握上存在着差异,因而结果也就不一样,也就是说,作为发展公平中的公平与平等并不具有相似的内容。但公平的这两个梯次是不能割裂开来而独立发展的,相反,它们却相互依存,其中基础公平是发展公平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而发展公平则是社会公平不断向新的高度发展的条件。这就好比若干人共住一栋房子,楼层有好次,套间有宽窄之分,但是都坐落在同一个地基上,人们不能给楼层差、套间窄的住户一个质量不合格的地基,否则,大家都要遭殃。
历史考察/社会公平
从阶级公平向社会公平的发展 社会公平,无论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一种本能要求,而是从社会进步角度得出的一种社会理性,都或多或少地对人类的文明做出过有益的贡献。而第一个系统化的、具有理论形态和广泛的社会实践的公平观正是以“阶级公平”的特征登上社会舞台的。 在西方,当新兴资产阶级在封建制度内部成长起来的时候,对其发展构成主要威胁的是代表封建势力的国家政权,在这种政治体制下,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处于不公平的制度结构中,资产阶级受到的是不公平待遇。当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确立了私有产权制度,在资产阶级内部实现了公平,于是,市场经济做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制开始确立下来,当然这种市场经济还只是古典的市场经济。我们把这种实现的公平称为资本产权公平,资本产权公平的特点是从制度上保证了资本产权的不可剥夺性,从而实现了产权的公平交易,形成了国内的统一市场。 自由资本主义制度虽然实现了资本产权的公平,但它却保存和扩大了资本所有者和之间的不公平,所以我们说古典市场经济实现的只是“阶级公平”。马克思花了毕生精力揭示了资本所有者和劳动所有者之间的不公平状况,以及这种不公平对社会进步的不利影响。但随着工人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力量的增强,资本任意剥夺劳动者权益的极限受到了限制;特别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以计算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使市场与企业的边界变得模糊起来,在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本的主导地位开始被信息资本所取代,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显得日益重要,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地位不断上升,这就为实现另一层次的社会公平——与资本所有权的平等创造了条件,劳动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之间的等价交换是现代市场经济最本质的内容。这样,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公平,资本所有者与劳动所有者之间的公平就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
重要意义/社会公平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公平的含义和意义各不相同。在历史上,追求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一直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和核心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魅力所在。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不仅仅要有发达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要把这些发达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创始人和曾经指出,所谓的共产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社会,“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也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断地发展生产力和提高经济效率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需要和全面发展是目的,经济增长和提高效率是手段。只有把目的与手段辩证统一起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能走上正确的道路。一方面,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的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增长与效率,没有手段保障的目的只能是一种。另一方面,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率或提高经济效率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发展问题。因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虽然是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但又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增长,还要取决于社会的制度安排,如人权是否保障、政治是否民主、法制是否严明、社会是否安定、机会是否公平、公共设施是否完善、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等等。离开了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社会公平原则,就会妨碍正当市场竞争,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导致两极分化,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无法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社会主义的目的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样的经济增长也是不可能持续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体制,首先要有利于调动人们的发展积极性。效率不仅是衡量一种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优劣的重要指标,而且也是衡量一种公平形式是否可取的主要尺度。还要有利于民生的改善和社会的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和职工等群体的权益。
实现途径/社会公平
&那么,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公平又是如何实现的呢?简单地讲,就是通过制度的选择与约束实现的。现代社会通过制度的制订、选择、监督与实施,从而保证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公平。这种体现社会公平的机制可以概括为宏观制度选择的一人一票和微观制度选择的一权()一票。凡是与整体经济运行环境有关的制度一般都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决策,如基本经济制度的选择,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公民权益等方面的各种规则;而在企业运作等微观经济层面上,现代市场经济却采取的是一权一票的决策机制,比如企业章程,企业内部的有关分配制度等。但一人一票与一权(产权)一票这两种制度选择机制并不是平行的,其中一人一票机制所确立的制度的调控范围和程度要高于一权一票所确立的制度,前者确立的制度对后者的制度选择构成约束。也就是说,一人一票选择的制度为一权(产权)一票的制度选择设置了一个框架,一权(产权)一票的制度只有适合这个框架才被允许实施。例如,企业制订的各种规则如果违背了国家法律,侵犯了公民权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都是不允许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一人一票选择的制度是一个硬约束,人们不敢轻易越这个雷池,破这个框框。
破坏社会公平
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公平不仅仅是人民可以公平的选择制度,而且要以社会公平为标准来检验制度,将社会公平作为检验制度是否适宜的根本标准。理由是,公平虽然首先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但是它的内容却是客观的,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争论清楚的问题。无论是生存公平、产权公平还是发展公平,人们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都可以找到相对应的物质内容。目前国际上在评价经济体制的运转状况时一般是采纳三类指标,即经济福利、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其中的每一类又可以分为若干个指标,但在我国有的人为了把问题简单化,便干脆将效率作为体制运转状况的主要标准,或者把效率作为硬指标,其他指标只能屈居其次,其实这是很不科学的。因为提高经济效率的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人们经常提起的就有所谓外延式扩大再生产和内含式扩大再生产等。以效率为标准就会导致人们只问最终结果,而不管手段与过程如何。这就好比若干人参加田径比赛,一个人跑直道,其他人跑弯道,尽管也能排出名次来,但并不能给人以激励。但用公平来检验经济体制,则不仅考虑到了结果,更重视起点和过程。如果产权交易是公平的,那么社会对产权的使用就不存在外部性,产权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就是一致的,这样的经济当然是实现了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如果一个社会实现了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公平,那么这个社会的有效需求就得到了实现,人们的消费不存在外部性,而有效需求的实现程度则是考察社会福利的可靠指标。如果一个社会实现了制度的公平选择、公共品的公平分配,那么这个社会必定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所以用公平来检验经济体制,其实这种公平也就包含了经济效率,不过这种效率是以效益为基础的效率。 用效率还是用公平来评价经济体制,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用效率作为标准,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位于世界前列,所以有人很乐观地认为中国的体制是最成功的。但如果用公平作为标准,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来我们的经济体制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像上面所提到的制度选择权的公平、生存权公平、产权公平、发展权的公平在中国的经济体制内还缺少一种使其变为现实的机制,这种没有公平约束的市场经济也就必然会使经济的增长偏离的轨道滑动,如此看来,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相伴随的却是贫富差别的拉大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一定要给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找一个名词来表达的话,还是叫官本位市场经济好,因为中国的经济体制还是在现行行政体制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所谓经济体制体制的完善,也就是从官本位的市场经济转变为在指导下的,体现社会公平的市场经济,也就是。
维护社会公平/社会公平
&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是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一个根本目标。 ? 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是构建的现实需要。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是贯穿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社会公平是一个“测温计”,它客观地测量着社会的和谐度。“,水平不流”;反之,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社会关系逐步融洽、协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过程。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必然贯穿其始终。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构建和谐社会,要着力扩大就业机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发展社会事业,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富人超生冲击社会公平
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 ?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越来越强。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使人们的心情更加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更加协调,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 ? 加快发展步伐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目前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现象,都是前进中的问题,最终的解决途径还是靠发展。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做大做厚,同时更合理地“切好蛋糕”,才会更有效地促进公平。否则,只能是低水平、低层次的“公平”,贫富差距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 ? 在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关键是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 ? 首先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体制上努力营造一个维护权利公平的制度环境。切实维护和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努力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坚持法律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团体都不能有超越法律和规则的特权。 ? 其次,要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要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 再次,要努力建立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把妥善协调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与维护社会公平结合起来,逐步建立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协调机制,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以及社会预警机制,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纳入多种机制有效运转的常态轨道。 ? 当前,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精神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好群众的各项权益。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农民工工资发放、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部分群众在子女上学、就医、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社会公平不是一个静止的绝对状态,而是历史的、相对的、具体的,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制约的,它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时代是不同的。公平不等于平均。社会主义要注重公平,但不是平均主义。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实现社会公平与保护生产积极性结合起来。 ? 社会公平,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美好憧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贯彻,构建和谐社会的实施和推进,吹响了维护社会公平的号角,加快了维护社会公平的步伐。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亿万中国人民将沐浴在社会更加公平的春风里,以更加矫健的步伐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市场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社会公平
市场经济本身是是一种公平经济,市场经济的建立并不必然带来社会不公,社会公平问题的出现恰恰是市场经济不完善的表现。我们要正确理解公平的涵义、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促进公平的实现。 中国三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是围绕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进行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越来越大,社会公平成了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有人把现阶段的不公平归咎于市场经济,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公平的涵义以及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的关系这些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 一、如何正确理解公平的涵义 公平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然而人们对公平的理解并不相同,且许多人在公平的理解上存在偏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理解公平的涵义。 首先,我们通常说的公平至少可分为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两个不同的范畴。经济公平主要是指各种生产要素、各个经济主体能够实现等价交换。社会公平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的概念,主要是指社会成员享有均等的机会,拥有平等的权利,非凡是拥有平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互相配合,互为补充。 其次,从动态层面来看,公平又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这三种状态的公平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是结果公平的前提和保证,公平的起点和过程最后都要通过结果表现出来,并且要受到结果的检验。结果公平是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最终目标,起点的公平和过程的公平都是为了保证结果的公平。因而我们在谈论公平问题时,不光要看结果是否公平,同时要从起点和过程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公平。在解决公平问题时应当三者兼顾,不可偏废。 二、市场经济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必然带来不公平,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只看到市场经济发展结果带来了社会不公,没看到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公平。应该说,市场经济本审是一种公平经济但同时也暗含着社会不公平。 市场经济可以促进社会公平 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经济。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遵循相同的竞争规则,并受相同市场秩序的约束,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进行等价交换。其次,市场经济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个的实践证实市场是一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也最有利于充分调动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因而市场经济体制更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雄厚的物质保证。 市场经济可以带来社会不公平 首先,所谓起点均等只是一种理想形式,在现实经生活中每个人一出生就生活在不同的环境,因而真正的起点均等是不可能实际存在的。另外由于个人天赋的差异和拥有的资源不同,获得的机会也并不相同。即使机会均等也并不能保证财富分配的平等。 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公平经济,但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本身也暗含着社会成员在结果上的不公平,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更加剧了这种结果。我们一方面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其他各种有效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社会公平 实现社会公平不是要改变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向,相反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来推进社会公平,同时也借助其他身段来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的不足。目前,我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树立科学的。 首先,我们所讲的公平是有效率的公平。社会公平只能是在效率基础上的公平,离开效率基础的单纯公平没有任何意义,因而我们追求的公平应以保障最低限度的效率为极限。其次,我们所讲的公平是有差异的公平。不承认个体差异的公平表面看来公平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事实上,没有差异的公平也是不存在的,差异性公平才是现实社会中真正存在的公平。当然这种差异性要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的心理承受底线。再次,确立科学的公平观还应懂得:公平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过程。社会公平是一种目标,是一种追求。是需要长期奋斗才能实现的美好理想,我们需要为实现这种理想而不懈努力。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一要加快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促进国有资本和其他资本的公平竞争。二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减少市场主体起点的不公平。三要加强市场监督,严厉惩治各种违反市场公平规则的经济行为。四要推进劳动力和要素的市场化,矫正不合理的要素价格,调节劳动和其他要素以及各要素酬之间的比例。五要强化垄断收益的分配治理和调节,减少或消除由于垄断带来的不合理超额利润。总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追求效率的优势和实现经济公平的本性。 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无论起点如何如何平等,过程如何公正,其结果总是有先后胜败之分。因此,政府必须从公平与公正的出发,从关注经济建设转向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具体而言:一要完善体系。公共财政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财政。完善公共财政要求政府减少对生产领域的直接投入,加大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投入。二要改善税收制度。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政府通过对高收入者和高消费者的高税收,可抽取高收入阶层一定数量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阶层,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应享有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我们可以学习国外一些做法,实行累进税率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房地产税和消费税等针对富人的税种。三要重点关注。实现社会公平不仅关注过程的社会公平更要关注结果的社会公平。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对社会公平与否有切实的感受。因此,要在鼓励和保护勤劳、合法致富的前提下,加强对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的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应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 推进的发展。 慈善事业是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救济和从事公益活动,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捐赠可以弥补公共财政之不足,客观上起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慈善事业带来的影响不仅是经济的,还有社会与政治的,能发挥市场和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赢得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慈善机构所把握的资金总额还不到GDP的0.5%,而美国每年捐赠的慈善资金高达GDP的9%。积极推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建立全社会认同的慈善环境是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之,树立科学的公平观可以明确目标,激发斗志。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使人们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和慈善事业可以更加促进这种公平,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科学发展观与社会公平/社会公平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追求的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加快,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益主体的多样化所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越发突出。在这些问题和矛盾中,社会公平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提出“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要进一步总结我国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平问题。将公平原则纳入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将公平原则贯穿于、、和的全过程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一、公平: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坚持社会的全面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着眼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建设和发展,实现、、的有机统一。应当承认,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对社会事业和社会建设的均衡发展,包括国民教育、公共卫生、社会公正、生态环境等问题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在逐步扩大,社会公平问题日渐成为一个突显的、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 事实证明,没有教育、文化、政治、社会诸方面发展做坚实基础,根本不会有真正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以牺牲诸方面的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将陷入无序和危机。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历史上崭新的社会形态,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就是要求我们必须走出追求单一经济增长的认识误区,将社会看成是一个活的有机体,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经济增长、政治民主、社会平等、文化繁荣、生态平衡综合均衡发展,确保社会的全面进步。 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来认识公平的价值,我们可以发现,公平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从一定意义上说,只有经济公平、政治公平和文化公平,才能真正将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一)经济公平规则推动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科学发展观首先是要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而如何才能做到又好又快的发展,这就需要充分认识经济公平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传统的自然经济时代,每一个生产单位都是在封闭的区域中完成对各种产品的生产。在现代经济的交换关系中,一切国家的、民族的、地区的封锁被打破,劳动力的价值在普遍交换中进行着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切生产部门的共同基础是普遍交换本身,是世界市场,因而也是普遍交换所包含的全部活动、交易、需要等等。当然,这种交换还是在一种内在的约定中得以完成的。是建立在市场文明基本约定中的。要使商品互相交换的价格接近于符合它们的价值,就需要建立一种经济交换的契约文明关系。现代经济学就是研究通过定价结构起作用的一种组织功能,所以他们往往将经济学称为“交换的科学”、“公平的经济学”。 (二)政治公平规则推动着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政治的进步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政治公平受制于经济公平,同时对经济和社会公平又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政治层面的公平,是指国家和社会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则,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公平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政治公平又与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来看,政治公平就是劳动人民当家做主,每一位公民都具有平等行使的政治权利。只有确立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要保证人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公平正义的规则,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公平正义的规则中进行活动。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的结合起来,这就为社会主义政治公平的实现找到了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我们要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不断探索实现人民民主的公平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特别是要注重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要努力深化体制改革,探索社会主义公平政治的基本规律,进一步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健康发展。 (三)伦理公平规则推动着和谐文化的建构。和谐文化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从的层面来看,科学发展观内在的要求是建立一种新的伦理公平观,即尊重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导向,更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伦理公平主要是指在价值观上倡导一种人格的独立平等和个人生存价值的平等。尽管每个人由于智力禀赋、受教育的状况、家庭背景等不同,可能会导致每个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差异,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平等。但伦理意义的公平必须有自身的内在尺度,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以上三个层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有着各自的内在尺度。从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来讲,要促使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必须深刻把握不同发展领域的不同尺度要求,避免不同尺度和要求的错位和窜位。如经济交换的普遍化和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保障了经济公平的运行。但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公平只是被界定在经济领域中,而一旦交换关系普遍渗入到政治和文化领域,它带给政治和文化的,就可能不是公平,而是腐败和混乱。 二、公平与效率的均衡: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 公平和效率是人类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对很难解决的矛盾。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这一矛盾的双方既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制约的,同时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所内生的问题又是不同的。在特定的一段时间内,强调某个方面的重要性是应当的。如从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历史进程来看,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经历了十年浩劫,人民生活水平极其低下,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所偏重效率是不得已的,也是可以理解的。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社会有了很大发展,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状况有了很大的不同,着力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已是刻不容缓的。当今世界的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都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迪,这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推进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发展,强调公平与效率并重,进一步重视和解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从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的意义上来说,效率与公平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效率的提高是公平形态的物质基础。公平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价值判断,一个首要的前提就必须是经济效率的提高。没有效率的提高,没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也就不可能出现需要通过公平加以解决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平理念也就不会出现。在效率影响公平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相通性。市场竞争形成了效率原则,这就内在地要求着一种新的价值观念的形成。经济效率的最根本要求就是机会均等,这既是效率原则,也是公平原则。机会均等指的是一种起点和条件的平等,即每一个人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从公平的市场竞争意义上说,这就要求和规定着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能够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获取生产资料;能够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每一个经济主体所承担的赋税等义务也应当是均等的。另一方面公平构成了效率提高的基本保证。效率的提高并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必须依赖公平的规范约束。这种公平的约束既包含在市场竞争过程之中,也包含在市场竞争之后。 公平的作用,对于微观部门是如此,对于整个社会更是如此。影响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职业的公平比较问题。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在收入分配上一刀切,但现在的问题是,收入分配的不公、腐败现象的出现,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既会对我国经济整体效率的提高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危及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维护公平和正义,推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要求。但科学发展观绝不意味着放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绝不意味着要放弃对效率的追求。提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推进社会的全面发展,也并不意味着要求各个社会群体和每个人都在平均主义的背景下循规蹈矩,社会不能有任何的差距和不平衡。事实上,我们追求的公平与和谐,是在发展中充满活力和创造的公平与和谐,而只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才能激发各个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以及每个人的创造活力,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这两者是内在统一、相互联系的。 (一)坚持的思想,尊重每个人在社会发展中的平等权利。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主体。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调动所有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将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基本的价值规范加以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是坚持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根本,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党以及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到尊重人格的平等和尊严的现代意义。应当承认,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使得每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所不同,但绝不意味着我们可消解社会成员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更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一些弱势群体的存在。社会发展是由历史的合力所组成,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个人都对社会发展起着一种促进的作用。离开历史合力的整体均衡,剥夺一部分人应有的公平权利和义务,必然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均衡、不和谐,并且也会导致社会前进的步伐停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其道理也正在于此。 (二)建立公平的社会整合体制和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社会是由“现实的个人”所组成,现实的个人是社会存在的主体。是要从事活动、进行物质生产的。而现实的个人活动动机则是由利益所引起的。人类基本的和直接的利益动机是吃、穿、住,这也构成了人类政治、军事、外交活动的价值基础。建构公平的社会整合机制,最充分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改革发展成果,这是我们制订方针政策的基础和出发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主体的多样化,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使得经济利益矛盾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源性和主导性矛盾。如果这些冲突和矛盾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我们就难以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无法实现,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也必然会产生动摇。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利益的分化,不可能使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都能完全得以满足,这就要求我们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贯彻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从公平与效率、公平与稳定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出发,抓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建立规范的对话和协商机制,尽可能地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化。在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矛盾时,要注意尊重和依靠群众团体、利益集团等社会组织的力量,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建立现代化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具有比个人更强的政治经济表达能力,具有更强的协调各种矛盾的能力。 (三)以公平竞争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社会活力来自于公平竞争,没有竞争社会就不可能前进,而如果竞争不是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社会同样也不可能前进。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经济,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来增强和激发社会创造的活力。要保持竞争在一种公平、健康的轨道上持续发展,就必须建构一个系统的规范竞争的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要真正实现竞争的公平运行,就必须贯彻竞争主体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竞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竞争过程中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它们互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一方面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建立在对义务履行的基础上的,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任何义务的履行又是以一定的权利为前提的,也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在竞争不充分的条件下,竞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被分离的,一些竞争主体享有充分的竞争权利,却不需要尽到自身的义务;另一些竞争主体被强行赋予更多的义务,却难以完全享有自身的竞争权利。这种竞争权利和义务的失衡也必然导致竞争过程的不公平。 二是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竞争是建立在个人需要基础上的,竞争的结果只有给个人带来利益才能唤起个人的竞争热情。否认或漠视个人利益在竞争中的合理存在,就不可能激活竞争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应当指出的是个人竞争意识的产生和竞争能力的提高又是同社会整体的进步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不能超越社会整体的发展进程而独立存在,竞争的公平结果是既给竞争个体带来利益,同时又使社会整体力量得以强大。要反对在竞争中只顾个人利益,漠视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导向,它将导致贫富不均、两极分化;同时也不能仅仅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否定竞争个体的合理的利益需要,否则,就不可能形成一种富有创造性的竞争格局。 三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统一的原则。物质文明的发展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只有通过竞争机制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提高。可以说,没有竞争就没有物质生产力的普遍提高,但物质生产力的提高又并非竞争的唯一目标,社会的整体发展是建立在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相统一的基础上的。要防止和避免竞争造成的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脱节,就必须建构一种公平的系统,努力通过竞争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结合起来。在竞争过程中,要善于总结和推广优秀的精神成果,并将这些精神成果同物质创造结合起来。尤其是当代竞争,实质上就是科学的竞争、人才和素质的竞争。竞争的最后归宿不仅仅是物质文明的提高,而是建立在社会全面进步基础上的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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