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中医院义务征兵体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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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深网 版权所有2017年江门市新会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291名)_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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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门市新会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291名)
&  2017年江门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291名)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日讯: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 139
号)、《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江人社发&; 573 号)精神,现就 2017 年新会区事业单位职员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详见《2017 年新会区事业单位职员公开招聘岗位表》(附件 1)。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分&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不限&。应届毕业生指 2017 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
年毕业并已办理暂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 2018 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在校生),且须于 9 月 30
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不限&即同时面向
&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两种对象招聘。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报名的,报名时毕业未满 1 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 1
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应届毕业生不受岗位年龄、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和工作经历等条件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
  1、年龄要求只针对社会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如&35 周岁及以下&是指 1981 年 6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的)。
  2、专业、学历、学位要求报考人员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报考人员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有&全日制&
要求的岗位是指报考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历。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视同大专、本科学历人员,但仅限报没有专业要求的岗位。招聘单位根据用人要求,按照《广东省
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设Z了岗位专业条件,报考人员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应与岗位要求一致。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待面试前资格审核时须提供毕业
证书、经院校教务处盖章的专业课程成绩单、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Z专业的依据等材料)。报考人员学位种类、学校院系种类、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均不能作为报名专业的依据。招聘岗位在专业要求后以括号形式提出专业方向的,报考人员除须具备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外,修读课程还须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方向。
  3、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及其他资格以相关证书或获得资格批文为准,仅考试、考核合格而未能出具证书或批文的,不视为具备相应资格。
  4、工作经历以在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起始时间计算,从事指定类型的工作经历,还应以单位证明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在军队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务经历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在校全日制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5、国有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或 2017
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的,须征得现工作单位或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同意(待面试前资格审核时再提供同意证明)。公立学校在职在编人员,需提供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报考人员不得应聘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担任负责人员的事业单位的秘书、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7、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应聘: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 5 年,或其他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或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单方面解聘)未满 5
年的人员;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 5
年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人员;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 日9:00时至19日16:00 时。
  (二)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系统 24 小时开通。
报考人员登录&江门市人事考试院网站&()进入报名页面。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和网上报名系统的指引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如下:报考人员登录相关网站--&阅读应聘相关文件--&注册用户--&
阅读网上报名协议--&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照片,照片文件不得大于
30KB)--&学历证书、身份证上传(须上传原件的扫描件,文件不得大于 80KB)--&选择岗位报名
--&系统自动确认报名--&打印报名登记表(须 A4
纸双面打印,资格审核时须提交)及准考证(笔试、面试、体检的重要入场凭证,遗失不补)--&完成报名。
  (三)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不能用新、旧版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必须凭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及体检。如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代替居民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或体检的法定居民身份证明凭证,居民户口本、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办证回执、派出所开具证明以及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2、报考人员应如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报名登记表。&学习和工作经历&栏目应从高中起按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起始年月、地点、单位及职务,大学期间的学习经历须填写清楚学校、院系、专业名称。为方便用人单位审核是否构成回避关系职位,&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栏不得漏填。如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报考资格,或为&试考&虚假报名,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浪费国家资源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报名系统自动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居民身份证号进行校核,对身份证号通过校核的,系统将自动确认报名。经系统确认报名的报考人员,须于6月22日上午9:00时至6月24日上午10:00
时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且不得对报名资料再作修改。
  4、笔试前不安排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招聘岗位要求,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的岗位报考。如对所报岗位要求不清楚的,可在报名前向用人单位咨询。因本人未认真阅读公告或不清晰岗位报考要求,导致自身条件与招聘公告及所报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不符,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五、考试
  (一)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4 日(星期六)上午 9:30 时&11:00
时,笔试地点及须知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准考证上的要求,携带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依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2、笔试内容笔试内容根据招聘岗位所需基本能力素质的侧重点分为 A、 B、C 三类: A 类:事业单位卫生类岗位试题,其中 A1 类为医药技岗位, A2
类为护理岗位。医药技岗位考试内容为医学综合知识;护理岗位考试内容为护理学。 B 类:事业单位教育类岗位试题,考试内容为教育相关专业知识。 C
类:事业单位综合类岗位试题,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笔试资料】
  【笔试资料】
  3、成绩查询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江门市人事考试院网站查询笔试成绩。江门市人事考试院将在笔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开通笔试成绩查询。
  4、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满分为 100 分,合格分数线以同类试题最高分 60%确定。考生笔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纳入面试范围。
  (二)面试
  1、面试对象。设Z笔试环节的岗位,在笔试合格分数线范围内,根据同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入围面试比例(招聘人数:入围人数=1:3)确定面试人选;人数达不到比例的,可按实际符合面试条件的人数进行面试。采用直接面试的岗位,符合报考条件且通过面试前资格审核的人员均入围面试。
  2、面试前资格审核。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须在面试前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时间地点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定后通知报考人员。审核资料如下(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1)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证明、报名登记表。
  (2)招聘岗位有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及其它要求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书、批文或依据材料;报考人员为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学生证;报考人员为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的,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证、学位证缺失的,报考人员应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期间在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要求指定类型工作经历的,还须提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材料。报考人员为国有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或为
2017 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
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的,应提供现工作单位或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通过资格审核、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报考人员须签订《应聘承诺书》,作出不放弃面试、体检、考察和聘用资格的承诺,同时作出若被聘用,保证按时报到的承诺。违背承诺的将记录在案,
2 年内不得报名应聘新会区事业单位职员。
  3、组织实施。面试由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4、面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合格分数线为 60
分。成绩于面试结束后当场向报考人员公布。面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不能纳入聘用范围。(三)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满分为
100 分,合格分数线为 60
分。若同一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依次按照笔试成绩、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笔试成绩、面试主评委评分仍相同,则加考面试,以加考面试成绩确定最终名次。考试总成绩未达合格线的,不能列为体检人选。
  六、体检
  体检人选依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岗位招聘人数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人选名单于面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连同考试总成绩一并由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体检工作由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体检流程、纪律、项目及标准方面,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教师岗位体检标准按《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
年修订)》执行,如出现上述文件尚无明确规定的,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制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体检标准的,从其规定。
  七、考察通过考试且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须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主要通过实地考察或调阅个人档案等方式,考察拟聘用人员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核实其社会关系及是否需要回避、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八、资格复查及公示体检、考察工作完成后,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发现报考人员的真实情况与公告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聘用资格;如
发现虚假材料,或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3
年内不得报名应聘新会区事业单位职员。经复审通过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由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在本公告发布网站公示。九、试用及聘用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聘用通知书。聘用人员按通知书指引办理关系调动、档案迁移、报到等手续。报到后,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事业单位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新聘用人员因病、事假累计超过 40
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应调整人员岗位,个人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事业单位应予以解聘。聘用合同规范样式由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十、递补
  出现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在前一环节成绩合格的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前一环节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人选:
  1、报考人员在资格审核、体检、考察、聘用、试用环节弃权的;
  2、报考人员资格审核、体检、考察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3、拟聘用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4、聘用人选未在单位规定报到时间内报到的。是否递补人选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报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报考人员在应聘过程中,被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须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事业单位职员的应聘,用人单位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聘用人选。
  十一、监督管理报考人员、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 139
号)、《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江人社发&;573
号)规定的,将追究责任。本次招聘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任何以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关。
  十二、联系电话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
  江门市人事考试院 , ;
  招聘政策咨询电话: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监督举报电话: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股 ;
  报名资格条件咨询由各用人单位受理(联系电话详见《招聘岗位表》)。
  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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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管清单目录(2015年本)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管清单目录(2015年本)
门类代码及名称
大类代码及名称
中类代码及名称
准入审批事项
监管内、下设机构
生产经营和产品(服务)质量标准
监管措施及依据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纸制品制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用品)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1.许可资格;
2.产品标签标识和卫生质量的情况;
3.是否建立并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生产场所、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和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6.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等情况。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生部卫监督发〔2009〕53号,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号);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号);
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
6.《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7.《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8.《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
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10.《纸巾纸》(GBT );
11.《湿巾》(GBT );
12.《卫生巾(含卫生护垫)》(GB-T);
13.《纸尿裤(片、垫)》(GB/T)。
1.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计划和上级工作部署,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并进行卫生监督专项抽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一户一档: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档案,包括许可证照、监督检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等;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第五十三条;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3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号)第三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防护材料)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剂)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1.许可资格;
2.产品标签标识和卫生质量的情况;
3.是否建立并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生产场所、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和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6.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等情况。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生部卫监督发〔2009〕53号,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增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号);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号);
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办监督法[号)
5.《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号);
6.《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 );
7.《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8.《手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9.《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
10.《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11.《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12.《黏膜消毒剂通用要求 》(GB );
13.《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14.《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5.《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6.《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7.《含溴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8.《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9.《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0.《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1.《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2.《致突变物、致畸物和致癌物的处理方法 》(GB3);
23.《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24.《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
2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
26.《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27.《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28.《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29.《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30.《过氧乙酸》(GB1);
31.《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
32.《过氧乙酸含量的测定》(GBT1);
33.《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安全与卫生标准》(GB);
34.《次氯酸钠溶液》(GB1);
35.《次氯酸溶液包装要求》(GB1);
36.《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1.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计划和上级工作部署,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并进行卫生监督专项抽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一户一档: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档案,包括许可证照、监督检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等;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39号令);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号);
5.《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6.《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剂)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1.许可资格;
2.产品标签标识和卫生质量的情况;
3.是否建立并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生产场所、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和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6.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等情况。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生部卫监督发〔2009〕53号,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增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号);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号);
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办监督法[号)
5.《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号);
6.《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 );
7.《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8.《手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9.《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
10.《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11.《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12.《黏膜消毒剂通用要求 》(GB );
13.《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14.《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5.《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6.《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7.《含溴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8.《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9.《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0.《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1.《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2.《致突变物、致畸物和致癌物的处理方法 》(GB3);
23.《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24.《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
25.《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
26.《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27.《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28.《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29.《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30.《过氧乙酸》(GB1);
31.《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
32.《过氧乙酸含量的测定》(GBT1);
33.《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安全与卫生标准》(GB);
34.《次氯酸钠溶液》(GB1);
35.《次氯酸溶液包装要求》(GB1);
36.《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1.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计划和上级工作部署,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并进行卫生监督专项抽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一户一档: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档案,包括许可证照、监督检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等;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39号令);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号)。
5.《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6.《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27医药制造业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
1.许可资格;
2.产品标签标识和卫生质量的情况;
3.是否建立并落实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生产场所、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和检验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6.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对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等情况。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卫生部卫监督发〔2009〕53号,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增加:《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号);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号);
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办监督法[号);
5.《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号);
6.《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 );
7.《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8.《手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9.《医疗器械消毒剂卫生要求 》(GB/T );
10.《空气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11.《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12.《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
13.《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装置的通用要求 》(GB );
14.《黏膜消毒剂通用要求 》(GB );
15.《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
16.《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7.《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8.《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19.《含溴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0.《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1.《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2.《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3.《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4.《致突变物、致畸物和致癌物的处理方法 》(GB3);
25.《疫源地消毒总则 》(GB);
26.《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
2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
28.《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29.《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30.《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31.《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卫生部卫监督发[号);
32.《过氧乙酸》(GB1);
3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
34.《过氧乙酸含量的测定》(GBT1);
35.《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 安全与卫生标准》(GB);
36.《次氯酸钠溶液》(GB1)。
37.《次氯酸溶液包装要求》(GB1)
38.《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
39.《紫外线杀菌灯》(GB)
40.《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41.《纸巾纸》(GBT )
42.《湿巾》(GBT )
43.《卫生巾(含卫生护垫)》(GB-T)
44.《纸尿裤(片、垫)》(GB/T)
1.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计划和上级工作部署,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并进行卫生监督专项抽检;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一户一档: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档案,包括许可证照、监督检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等;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39号令);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号);
5.《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0号);
6.《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水处理材料)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合成纤维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水处理材料)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橡胶制品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塑料制品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储水容器、水处理材料)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玻璃制品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储水容器、水处理材料)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储水容器、水处理材料)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陶瓷制品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储水容器、水处理材料)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33金属制品业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储水容器)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搪瓷制品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储水容器)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储水容器)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专项检查:逢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节点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专项整治要求,或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抽检;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抽检产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可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3.建立一户一档:建立涉水产品生产单位档案,包括经营证照、卫生许可批件、检查抽检文书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产品投诉举报和跟进结果、处罚记录档案;
4.举报投诉制度:通过12345热线、邮箱、卫生监督网站、来人、来信等方式,接受公众的举报投诉,并予以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主席令[第15号] 发布,2004年主席令第17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订);
2.《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修订)。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管材、管件、储水容器)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股、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江门市新会区
以下监管职责委托江门市新会区卫生监督所: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1.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
2.是否查验并索取原辅材料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检验合格报告等卫生安全证明材料;
3.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和个人卫生情况;
5.产品标签标识的情况;
6.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生产设备运转和生产记录情况;
7.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卫生指标自检情况。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
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
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年);
5.《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矿化水器》(2001年);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般水质处理器》 (2001年);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年);
8.《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 卫监督发[号 );
9.《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
11.《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第一次印发,卫监督发〔2011〕80号修订);
12.《卫生部关于调整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卫生行政许可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8号);
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14.《卫生部关于不对太阳能热水器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卫监督函〔号);
15.《卫生部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号);
16.《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2号);
17.《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法监发[号);
18.《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节选);
19.《卫生部关于水箱清洗装置是否按涉水产品进行卫生监督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72号)。
1.不定期检查:依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和工作计划,通过查阅资料、查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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