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安置小区采用琥珀巷高层小区租房安置模式有25.26.27层不等,图纸审批是13年合同是10年签的根据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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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丹保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周克建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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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成民终字第7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1号1栋3层3100号。
法定代表人吕清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成,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宏丹保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豪瑞新界商住楼A座10F-8号。
法定代表人樊中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克X,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现于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
负责人郑术平,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太安,都江堰市伏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宏丹保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丹公司)、周克X、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实新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益公司委托代理人龙成,被上诉人宏丹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彪,实新村委委托代理人唐太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一、日,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出具《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建设方案评审意见通知》,载明“评审意见1、实新村安置点:原则上同意胥家镇实新村共13户,52人,在实新村7组,灌天路以南实新村村委会东侧为止选址定点。”日,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情况初审意见回复表》,载明“实新村安置点选址于实新村7组,涉及安置拆迁户13户52人,申请面积约7.8亩”。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作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胥家镇2008年第一批农房建设占地的批复》(即都府土[2008]10号文件)载明“1、220KV太山南北线高压线改迁项目用地共占用胥家镇土什村、高桥村、实新村、桂花村、大林村面积4亩,涉及38户52人搬迁”。日形成的《成都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建设单位”栏为“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村委会”,相对应的“联系人”栏为“周克X”。日,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下达胥家镇实新村太山南北线拆迁户和灾后重建(联建)安置房工程投资计划及核准招标事项的通知》(都发改投资[号)载明“一、项目名称:胥家镇实新村太山南北线拆迁户和灾后重建(联建)安置房工程。2、项目业主:胥家镇实新村委员会。3、建设内容及规划:规划净用地面积7840平方米,建筑面积9078.2平方米。4、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900万元,资金由安置户自筹解决。5、建设地址:都江堰市胥家镇土什村、实新村、高桥村、桂花村、大林村。”日,实新村委和都江堰市胥家镇人民政府分别向都江堰市国土局、都江堰市规划局出具《胥家镇实新村关于太山南北线拆迁户和灾后联建安置房用地的情况说明》,载明:因2007年太山南北线迁改项目涉及拆迁我村15户、53人的住房,经国土局批准建设用地5204.1㎡,今年5.12地震发生后,按照都江堰市(2008)73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有11户、43人受灾户自愿选择统规联建,其中有三户受灾户的宅基地、林园地约2635㎡紧靠太山南北线拆迁户安置点。经镇上协调合并同意规划联建,共计26户,96人,共占地7840㎡,其中,规划道路占地近3亩。日,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发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单位(个人)”栏载明:胥家镇实新村220KV太山线贾旭成等13户、实新村七、九组灾后重建王忠富等11户;“建设规模”栏载明“六幢,9078.21㎡”。
二、日,新益公司出具《聘书》一份,载明:兹聘任周克X先生为我公司承建的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太山南北线拆迁户灾后重建(联建)安置房工程项目执行经理,该先生在受聘期间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该承建项目的相关事务。本聘书至我公司承建的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太山南北线拆迁户灾后重建(联建)安置房工程项目完工后失效。
三、日,作为甲方的实新村委与作为乙方的新益公司签订《胥家镇实新村灾后(联建)协议书》一份,约定:灾后220KV搬迁农户建筑用地规划位于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7、9组面积上(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下方),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的现行政策,为了有效落实好搬迁农户的安置建设,更快更好地安置好当地搬迁农户,通过双方共同认真协商,现将有关搬迁房的建设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修建搬迁房的用地手续和指标及实际占地面积和批示文件。(2)甲方向乙方提供修建搬迁房的规划图纸和立项报批手续。(3)甲方负责该项建设土地的款项给付和地表附着物的金额赔偿,甲方向乙方交付凭证土地约13.16亩。(4)甲方负责乙方在修建过程中,对周边地区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5)甲方负责乙方剩余房屋产权的办理,办理前须经乙方书面同意。(6)所有按照灾后相关部门建设质量要求乙方将搬迁房修造完好,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比例乙方交给甲方1300㎡建筑面积的房屋,其中:包括顺路面4个铺面房的实际平方米在内,并由乙方支付甲方青苗赔偿费人民币50万元整,签订合同时支付30万元,一个月以后交付甲方余额20万元。2、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的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2)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修建搬迁房约8431.7㎡,所有建造资金全部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修建中所涉及的设计、地勘、监理、质检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4)该搬迁房内的道路、围墙、地下管道、化粪池、绿化配套水电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规定时期内,保质、保量将搬迁房修好,交付给甲方。(6)乙方在双方协定建筑开工日期﹍,竣工日期﹍。(7)安全责任: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3、特别约定。(1)该项建设完工后,甲方按约定只收取建筑房屋1300㎡后,剩余的建筑物全部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处置。相关房产证件由甲方负责办理。(2)乙方交建筑房屋时应配小区管理相关设施和交房后一年内因质量造成所需的维修费用(双方在交房后按实际情况商议)。(3)乙方所售房产使用人应完全按政策享受当地村民同等法律效力。注第一项第5款享受我村村民待遇,如政策允许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何廷顺”作为实新村委的“代表人”在“甲方代表人”栏签名,并加盖该村委会的公章。“周克X”作为新益公司的“代表人”在“乙方代表人”栏签名,并加盖该公司的公章。
四、日,新益公司向实新村委发出《工作函》一份,载明:贵、我双方于日签订《胥家镇实新村灾后联建工程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贵方向我方提供平整土地约13.16亩,我方按约定及要求修建搬迁房,所有资金由我方承担。在该房屋修建完毕后,交给贵方1300平方米的房屋,剩余房屋属我方所有。协议签订后,我方积极地全面履行了该协议,现该项目房屋已修建完毕。后经我司多次催促及交涉,贵方始终未与我司正式分割该房屋,致使我司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我司正式函告贵方,要求贵方及时与我司完善房屋分割手续,以确定相关权责。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相应维权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敬请在本周内回复。新益公司在该《工作函》右下方加盖该公司公章。
原审同时查明,宏丹公司与新益公司、周克X、实新村委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日,宏丹公司制作的《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搬迁安置房1#—6#楼保温工程清单工程量》,载明:1、外墙聚苯颗粒外保温8689.27㎡;2、屋面挤塑板保温层2681.13㎡;3、1#、2#、6#楼底层砂浆找平层(外墙面)3916.81㎡。“杨显国”于日签注“属实”的意见;周克X于日签注“属实”的意见。日,宏丹公司向周克X提出《外墙保温报价表》一份,载明:外墙胶粉聚苯颗粒浆料(25mm厚)涂料饰面45.37元/㎡;斜坡屋面挤塑板保温层(25mm厚)35.21元/㎡。周克X在该《外墙保温报价表》中备注“外墙胶粉聚苯颗粒浆料(25mm厚)涂料饰面45元/㎡;斜坡屋面挤塑板保温层(25mm厚)35元/㎡;按些(注:此)价结账”。宏丹公司据此计算出承揽工程款:元(45元/㎡×8689.27㎡ 35元/㎡×2681.13㎡ 6元/㎡×3916.81㎡)。原审庭审中,周克X认为1#、2#、6#楼底层砂浆找平层(外墙面)3916.81㎡应由宏丹公司与李方兴结算。为此,宏丹公司撤回对此笔款项23500.86元(6元/㎡×3916.81㎡)的主张。原审庭审中,宏丹公司称已经收到承揽工程款14万元。其中,宏丹公司于2009年5月进场不久收到实新村委支付5万元;周克X支付9万元,周克X予以认可;实新村委认为因涉及民工工资,实新村委从原收到鲸龙公司(后转交给新益公司)的保证金中给付的。原审诉讼中,宏丹公司将诉请金额变更为元。
原审另查明,周克X因在涉案工程中重复销售房屋被本院以合同诈骗罪被(2011)都江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在该份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段至第9页第一段载明“本案新益公司与周克X就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灾后重建工程的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和实际运行表明,周克X作为该项目承包人,没有周克X作为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等应当具备的资料,周克X只是为了该工程施工而被新益公司临时聘用。周克X在供述中也明确自己不是公司员工,认为自己与新益公司是挂靠关系,因此周克X不属于新益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员工;实新村搬迁安置房建设资金,虽然周克X在庭审中陈述新益公司注入了建设资金,但周克X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其他证据显示,建设资金完全由周克X筹集,未见新益公司注入资金的证据;施工工程设备租赁,周克X与新益公司之间是按照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进行,材料采购等也没有新益公司的参与;责任书明确约定该工程各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支出以及工程亏损均由周克X个人全部承担。因此,被告人周克X与新益公司签订工程施工目标责任书和随后的实际经营,实质上是新益公司出借资质,由周克X缴纳管理费挂靠新益公司的施工经营模式,即法律明令禁止的挂靠模式,该模式下挂靠人在施工经营中的犯罪行为,只能由挂靠人承担。”原审庭审中,宏丹公司认为周克X系履行新益公司的职务行为。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各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建设方案评审意见通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胥家镇2008年第一批农房建设占地的批复》;《成都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关于下达胥家镇实新村太山南北线拆迁户和灾后重建(联建)安置房工程投资计划及核准招标事项的通知》;《胥家镇实新村关于太山南北线拆迁户和灾后联建安置房用地的情况说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新村委提交的新益公司给周克X出具的聘书;《胥家镇实新村灾后(联建)协议书》;《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搬迁安置房1#—6#楼保温工程清单工程量》;《外墙保温报价表》;(2011)都江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宏丹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1、新益公司、周克X、实新村委连带向宏丹公司支付工程款元及该款从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新益公司、周克X、实新村委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与宏丹公司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谁的问题。周克X与新益公司之间建立了内部关系。从新益公司向周克X发出《聘书》以及周克X以新益公司的名义与实新村委签订《胥家镇实新村灾后联建工程协议书》的事实可见,新益公司与周克X之间系内部关系。又从新益公司向实新村委发出《工作函》的客观事实可知,新益公司是实新村灾后重建项目的总包方,而周克X的行为代表了新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周克X与新益公司建立内部关系后,周克X对外所实施的行为足以使宏丹公司相信周克X的行为代表了新益公司。因此,宏丹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新益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新益公司应当承担未付货款的支付责任。关于宏丹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元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和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日,周克X在《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搬迁安置房1#—6#楼保温工程清单工程量》上签署“属实”意见之时,就是宏丹公司向其交付工作成果之时。再根据宏丹公司与周克X对《外墙保温报价表》中单价的确认,可知案涉承揽工程总款元,扣减宏丹公司已经收到的工程款14万元,再扣减其放弃的部分23500.86元,宏丹公司还未收取的工程款元。因此,宏丹公司主张工程款元,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宏丹公司要求从日起至付清所欠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方未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周克X于日对《都江堰市胥家镇实新村搬迁安置房1#—6#楼保温工程清单工程量》签字确认时,就是宏丹公司向其交付工作成果之时,此时,新益公司就应当向宏丹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其未支付,给宏丹公司造成了资金利息损失。因此,新益公司应从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宏丹公司支付工程款元的利息。实新村委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胥家镇实新村灾后联建工程协议书》属“名为联建协议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理由是:从《胥家镇实新村灾后联建工程协议书》中“乙方(即新益公司)应向甲方提供建筑施工的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修建搬迁房约8431.7㎡,所有建造资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修建中所涉及的设计、地勘、监理、质检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交建筑房屋时应配小区管理相关设施和交房后一年内因质量造成所需的维修费用等”的约定可见,实新村委作为灾后重建的业主单位,将灾后重建工程发包给新益公司总包,与新益公司签订了本协议。实新村灾后重建项目涉及的材料购买属新益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范畴,实新村委与宏丹公司之间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宏丹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不应由实新村委承担支付责任。周克X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周克X代表新益公司,其向宏丹公司购买材料后支付货款的义务应由新益公司承担。故,周克X在该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庭审中,宏丹公司认为周克X的行为系履行新益公司的职务行为。不论周克X所实施的购买材料的行为是代理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周克X个人均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新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丹公司支付承揽工程款元;二、新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丹公司支付承揽工程款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日起至付清前款之日止);三、驳回宏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7119元,由新益公司承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新益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周克X与实新村委从始至终都是案涉项目的实际履约方,周克X在案涉工程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应由其共同承担案涉欠款支付责任;二、实新村委属于联建协议一方当事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三、原审认定宏丹公司系基于对新益公司的信赖证据不足,宏丹公司只能向周克X个人主张权利。综上新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宏丹公司针对新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宏丹公司辩称,周克X在项目上代表新益公司,属于职务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周克X答辩称,杨显国是工地上的材料员,周克X本人在项目上代表新益公司,新益公司给了其授权,应由新益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实新村委答辩称,周克X代表新益公司实施职务行为。
二审中,新益公司表示对日登记表不知情,对联建协议上为何有新益公司公章不知情。对杨显国签字认可的送货单有异议,认为与新益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其他事实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确认与宏丹公司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以及承担支付欠付承揽费的付款责任主体。对此,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根据本案中《聘书》以及周克X以新益公司的名义与实新村委签订《胥家镇实新村灾后联建工程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周克X的身份为新益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以新益公司的名义对外履行管理职责。周克X对宏丹公司提交的收方单上确认工程量,以及在保温报价表上签字确认单价的行为,应视为代表新益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的职务行为。本案中,与宏丹公司建立案涉事实上承揽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为新益公司,原审判决新益公司承担向宏丹公司支付欠付承揽费用的支付责任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根据新益公司与实新村委签订《胥家镇实新村灾后联建工程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双方合作的方式为实新村委提供土地修建房屋,待新益公司修建完成后收取建筑房屋1300㎡,剩余的建筑物全部归新益公司所有。首先,双方协议中并无关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分配、共担风险的”联营性质条款内容,因此双方之间不属于需共担风险的联营合作模式;其次,实新村委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新益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只收取1300㎡建筑房屋,双方之间合作的法律特征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故,对于新益公司上诉认为实新村委也应承担相应支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益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119元,由四川新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琦
代理审判员 夏 伟
代理审判员 何广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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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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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网民给山西省委书记留言,反映当地有化工厂排污严重,附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都受到影响。网民在留言中提到:“每到天黑刺激性气味便充满整个村庄,睡觉都不能开窗。”
对此,吕梁市委社情民意办公室回复表示:针对网民反映的问题,文水县立即安排专人于8月5日赶赴现场并对有关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在调查中发现部分煤焦企业存在环保问题。随后,文水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西槽头乡及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多个部门联合行动重拳出击,集中开展清理专项行动,打击处理了7户从事煤沥青、煤焦油存储的危化企业。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领导您好,我是文水县王百金堡村一员,近年来我村及我村周围村庄开办了化工厂,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每到天黑刺激性气味便充斥整个村庄,夏天睡觉都不能开窗,尤其是老人和小孩晚上都不能出门,不知道这些厂子手续是否合法,环保是否达标,请领导关注一下,还我们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答复意见:
2013年,经文水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牵头,环保、监察、质监、公安等多个部门及乡镇共同参与的打击取缔土炼油专项行动领导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取缔土炼油、土小企业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专项行动。经过多方联合、连续不断的努力,累计打击取缔各类土小企业130余户,处罚36户、罚款56.9万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20余人,有效打击了土小企业主顶风作案的嚣张气焰,在全县范围形成了打击、取缔土小企业的浓厚氛围。 接到转办件后,文水县立即安排专人于8月5日赶赴现场并对有关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在调查中发现部分煤焦企业出现死灰复燃现象。随后,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西槽头乡及安监、公安、消防、环保等多个部门联合行动重拳出击,集中开展清理土小企业专项行动,打击处理了7户从事煤沥青、煤焦油存储的危化企业;并进一步强化了对文水县百金堡村金源煤化科技有限公司和联众化工有限公司的监管,确保这些合法企业排放达标。8月12日,文水县再次安排专人开展暗访检查,未发现死灰复燃现象。 今后,文水县将继续发动群众,联合多个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境内土小企业的打击取缔力度,坚持发现一处、打击一处、取缔一处、处理一批的原则,让不法分子无处藏身;同时,强化对危化企业的监管,注重源头追踪,规范企业运营,更加注重发展可持续性,秉持绿色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
【网民留言】
我今年53岁,于日被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外文书店录用,从事水、电、电梯、暖气的维修工作和烧锅炉等工作。至目前为止工作达18年,从未间断与外文书店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我工作期间,外文书店未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在2016年2月份,外文书店维修锅炉中,需更换新的锅炉在抬旧锅炉时,将腰扭伤。但我仍坚持工作,由于不见好转于同月23日前往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就诊,此后阶段性治疗和休养,我已向主管领导请假,为了继续治疗在向外文书店有关人员询问医疗费用的事宜时,才知外文书店从未给我办理过五险的手续。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今后怎么生存?此后山西外文书店却突然停发我2-5月份工资,不给我治疗期,现在我的身体还没有康复,需要继续治疗,从4月份开始我多次要求山西外文书店给我办理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及安排适当的工作,山西外文书店一直拒绝,日山西外文书店主管我的负责人告诉我不用在到单位了,等于将患病治疗期间的我推入深渊。山西外文书店每月给我支付1620元的工资本来就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再加上患病在身,我居住的东岗路又被拆迁,居无定所使我陷于绝境,山西外文书店告我你告到哪里养老、医疗保险也不补办、不补交。这难道是一个国企的社会责任感吗?现在我的治疗费用均为借款维持。我现在哭天不理叫地不应。骆书记您救救我!!!
答复意见:
自2016年6月开始,联合大楼管理处张某某多次到外文书店经理办公室要求补发保险、工资及报销医疗费用,外文书店通过了解情况,得知张某某自述外文书店未与其签订合同及缴纳社保的情况并不存在,特就此问题进行如下情况说明。 1.联合大楼属山西省妇女联合会、支部建设杂志社、北岳文艺出版社、山西画报社、山西省印刷物资公司、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外文书店六家单位共同所有。为方便管理,六家单位联合成立大楼管理处,并每年收取各单位管理费(山西外文书店年年按时上交),之后联合大楼管理处以小时工(有事随叫随到)身份雇用张某某,因此张某某并非外文书店聘用员工,而是联合大楼管理处雇用的小时工。 2.联合大楼管理处属于非正式运营机构,无法定代表人,无法缴纳社保。据了解,张某某本人称自己有单位,名为太原市二轻,张某某各项保险均由太原市二轻为其缴纳。 3.张某某自述2016年2月工作时间因搬锅炉导致腰部受伤,要求补偿医疗费用。联合大楼管理处主任闫某证明,当时张某某虽在场,但并未搬放锅炉,故不存在因搬锅炉导致张某某腰部受伤的情况。 4.2016年3月、4月,张某某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严重影响联合大楼用户的正常工作。为保证业主权益,联合大楼管理处主任闫某安排黄某某烧锅炉。鉴于张某某工作表现差,联合大楼管理处通知张某某本人,停发其2016年3月、4月的工资。 5.针对此事,张某某以山西外文书店为被申请人向山西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于日首次开庭,现正等待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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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去了著名的云冈石窟,从云冈石窟开车到浑源县,S339沿线脏乱差,公路两边修车的场地没有硬化,污泥遍地,空气污浊,完全没有“都说山西好风光”的感觉。
答复意见:
接到转办件后,大同公路局立即联系反映人肖某某了解具体情况,但肖某某所留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对此,为了提升大同旅游形象,大同公路局组织有关人员对S339全线进行了实地查看,并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一是明确整治责任。组织路政、养护成立整治领导组,制定公路环境整治方案和详细的整治时间表,将每个路段责任到人。二是明确整治重点。组织路政人员对S339公路环境进行了认真详细的勘查,重点对“脏乱差”等一一排查并登记造册,及时更新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档案。三是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每日安排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对占道经营、路店不分、控制区内“脏乱差”现象以及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违章行为进行重点整治。通过整治,S339路域环境得到了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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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骆书记您好!我是一名在私立学校代课的老师,因为热爱这份职业,想成为一名真正的在编老师,就参加考试,(我原本是应聘的语文老师,因为私立学校缺政治老师,我便成为一名政治老师)于是我又考取了政治教师资格证,可拿到这些证书后,发现我们家长晋城市陵川县教师岗位已经不能报名了,晋城市以及各县都要求年龄不能超过30周岁,我今年30有余,没有了报考资格,我不明白32岁的年龄难道就不能当老师了,我又查阅了其他省市的情况,发现安徽、山东、四川等地都没有这样规定,只要不超过35周岁都可以报考教师考试,山西省作为一个正在转型跨越发展的大省,也是中部六省中要通过科技来带动经济发展的大省,理应有更大的胸怀,呼吁山西晋城地区放款教师报名限制,向安徽等地看齐,只要不超过35周岁都可以报考教师考试,给我们这些热爱教育事业的人一点机会,让我们能参加今年的教师招聘考试,恳请领导关注。跪求领导帮忙!!!
答复意见:
在历年的教师招聘工作中,关于报考人员年龄限制的问题,市教育局曾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参考省内外各地招聘教师报名条件中年龄条件的规定,最终形成了30周岁及以下的意见并延续至今。之所以确定为30周岁,是各学校根据招聘到校人员的工作情况,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用人成本以及新招聘教师家庭、生活等多方面因素,30周岁及以下的教师,有更加充沛的精力和较长的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为学校增添更活跃的气氛,熏陶学生快乐、活泼成长。 2016年市直部分学校和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学校招聘教师工作方案经多次研究,并经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市教育局于8月8日在晋城在线、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晋城市教育局网站发布了《关于2016年市直部分学校和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学校公开招聘专业人才的公告》,其中明确要求报考人员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日以后出生)。截止目前,报名工作已全部结束,正在准备进行笔试。 鉴于今年教师招聘报名工作已结束,若再更改报名条件,容易给已结束的报名工作造成混乱,且会延误教师招聘工作进展,影响用人单位(学校)教育教学进度,故决定本次教师招聘不更改报名条件。 在今后的招聘工作中,教育部门将进行更加广泛深入的调研,充分征求用人单位(学校)的意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酌情考虑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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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华丰北路段,附近居民小区密集,道路本身就狭窄,随着这两年车辆保有量增大,道路拥堵不堪,向交警部门多次反映后,交警在路两边树立了几个禁停标志,可是随后就没有进一步的管理了,路两边车辆还是无序停放,上下班高峰期一堵就是一两个小时,出行十分不便,老百姓苦不堪言,急盼相关部门引起重视,加强管理。
答复意见:
接到转办件后,长治市公安交警部门赴华丰北路进行了实地调研。因近期府后西街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改造,影响了周边道路交通状况,待工程结束后,将采取相应交通组织管理措施,确保相关路段安全通畅。目前暂以民警巡逻疏导为主,高峰时段将加大巡逻疏导力度,保证周边路段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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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好,朔州市山阴县东石人坡村和西石人坡村由于采煤沦陷,导致村民生存和生活受到影响,如果出现地震,后果不堪设想,政府是否规划移民,谢谢。
答复意见:
山阴县玉井镇东、西石人坡村已列入山阴县采煤沉陷区回购安置2016年实施规划中,县政府拟回购玉马小区房屋,用于安置两村村民。计划于2018年全部完成搬迁安置,解决两村村民因采煤沉陷而导致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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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规定240元高温津贴6、7、8月。洪洞县环卫工人只发100。另外140元去了何处?高温下工作的环卫工人的钱更应该补齐!生活在最底层的靠着双手吃饭的人更应该尊重!
答复意见:
经调查,省里规定的高温补贴为每人每月240元,“三班制”为每人每月80元。洪洞县自2013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来,环卫工人的工资待遇由原来的每月800元提高到了每月1400元,增加了600元。洪洞县为了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防止中暑,由“一班制”变为了“三班制”,实际发放高温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同时,洪洞县还通过增加环卫工人人数、使用扫路车等环卫机械、实行垃圾不落地的措施,进一步降低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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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山西省委领导:我们是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白鹤观社区十一户村民,我们的耕地在五年前被卢医山生态园酒店征用,占地之初,扣留每亩地一万一千五百元钱,答应给被占地的人购买养老保险,到现在五年过去了,很多村民已经到了领养老金的年龄,可承诺依然没有兑现。五年时间里,我们十一户村民苦苦等待,多次询问,总是得不到答复和解决。我们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也没有什么办法,真的无奈。
答复意见:
长治潞城市白鹤观社区村民所反映的养老保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共涉及12户),是由于该社区内有一户居民拒绝在失地保险统计表上签字,导致其余11户居民的养老保险迟迟不能办理。目前,潞城市潞华办事处有关负责人已同白鹤观社区居委会协调,要求在为11户居民办理养老保险,近期内即可解决。日,潞城市委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反映人,反映人对办理结果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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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骆书记您好,我是一名退伍军人!在长治市侯北庄的丰裕花园小区居住。小区是2年前新建的。物业管理公司只有营业执照。而没有相关的资质。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经营的。但就这样一个黑物业确在这个小区为非作歹!利用自己是当地的人,勾结黑恶势力从装修房子开始,1、让楼霸在小区强制上料!不用楼霸上料就向物业交2000元的上料费,都有证据,在只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没有经营的后置手续下,违法经营,反映相关部门也没有答复,只是相互推诿;2、在这个手续不全的情况下。高价收取物业费平均每平米每月1.8元,注在我们附近小区比我们服务管理好,环境好,小区都是收费0.5……0.8元,尊敬的骆书记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够关心我们一下,谢谢。
答复意见:
一、关于反映小区存在楼霸问题。经当地公安机关实地走访,未发现有楼霸问题。已告知反映人赵某某如发现楼霸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长治市郊区政府将责成专人与公安机关进行联合打击。 二、关于反映小区润丰物业公司乱收费问题。经调查了解,润丰物业公司已撤出丰裕花园小区,由长治市德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通过与反映人赵某某沟通解释,其表示不再对润丰公司有关问题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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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书记您好,我是2010年购买的太原市朝阳街的太行雅苑楼盘,当时合同约定3年内办下房产证,从2013年入住到现在也没有办下房产证。现在房子的绿本都拿上了 ,不知为什么开发商(山西龙迪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不去房地局办理大房产证,我们小区所有的人都无法办理自己的房产证,孩子上学也是问题,被视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无法正常上附近的小学校。我们外地人地来太原上学打工而后买房子不容易,上小学提供的四证之一就是房产证,我们无法提供。
答复意见:
经了解,太行雅苑小区属于山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由于规划原因未在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依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合法建造的房屋,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等资料,先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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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骆书记:您好!我是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河湾金林佳园小区的居民。我们小区有11幢33层楼房、7幢多层楼房,有2000余户、近万名居民。小区开发商系山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使用原七一机械厂专线为小区供电,从太原市供电分公司东郊变电站至小区之间的几公里供电线路未接入国家电网,而开发商也根本不具备正常维护和及时修理该段供电线路的技术、方法和手段。从2016年春节至今,小区突发五、六次停电事件,最长停电时间达60余小时。黄河电视台也对停电事件做过相关报道。居民冰箱食物变质、老人孩子无法上下楼、电梯困人的情况屡屡发生,给居民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和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有居民突发疾病、孕妇临产而不能及时下楼救治,后果将不堪设想。最近几次停电,愤怒的居民们甚至采取了过激的维权行为。小区绝大部分居民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供电线路未接入国家电网,既不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也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开发商已严重违约。请骆书记百忙之中能关注基层百姓的疾苦,指令相关部门责成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尽快将小区供电线路接入国家电网。谢谢您!
答复意见:
金林佳园项目是由山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五证齐全。该小区共22栋,其中住宅20栋、商业 2栋(幼儿园、商铺)。该小区供电线路在2010年 7月30日按照国电太原分公司批准的供电方案进行了改造,改造后解决原七一机械厂住宅东区、北区以及金林佳园小区的用电问题。今年多次停电是由于7月19日下大雨,剪子湾村地段塌方压断该供电电缆造成连续停电。经多方协调抢修,已于7月22日修复线路,供电恢复正常。 业主曾向国家电网太原供电公司咨询,并与该区抄表员核实,该小区接的是供电公司的正式用电。从太原市供电分局东郊变电站至小区之间的几公里供电线路也是接入国家电网的正式用电(七一机械厂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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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1997年东缉虎营路拓宽改造的拆迁户,当时为了响应政府号召,一个月内我们自行紧急搬迁过渡,三年后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后被北辰开发公司安置在晋安西街晋安新村5、6号楼,共85户,产权证至今未办(该小区其它住户全部办理了产权证)。只有我们拆迁安置的85户未办理。不论什么原因,恳请责令安置机构协助我们办理产权证。谢谢!希望这次可以一次解决。
答复意见:
经了解,反映人高某现居住的晋安享堂安居小区5、6号楼属于太原市东缉虎营道路拓宽改造工程的回迁安置房。道路拓宽改造工程于1997年3月由北晨综合开发公司实施拆迁,同年4月该公司购买了山西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晋安享堂安居小区5、6号楼,用于安置回迁居民,并签有合同。购房合同规定由山西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议住户和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办理房产证相关事宜。同时拆迁单位也表示,积极与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尽快办理回迁安置房房产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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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骆书记您好,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关注我的求助。我是太原市赛马场锦绣苑11号楼的住户,我于2005年购买了太原华龙泰房地产开发的住宅一套,购买时,华龙泰答应我们要在一年之内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要求我们将办证所需的包括维修基金在内的一切费用等一起交齐。一年后房屋产权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期间我们11号楼住户也多次电话、现场催促,他们都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脱我们。去年我们又多次去华龙泰催促,还是没有任何效果。房屋产权证一直办不下来,导致我们有的家庭由于出现变故,不能将出售房屋,影响正常就医;有个家庭因为没有产权证而不能给孩子上户口影响入学等,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希望骆书记能过问此事,帮我们早日拿到我们日思夜想的房屋产权证。
答复意见:
经了解,锦绣苑小区建设单位尚未在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依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合法建造的房屋,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等资料,先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合法建造房屋,在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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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书记:太原市滨东花园小区西门口滨河东路辅路每天停放很多车辆,不但占了非机动车道,还占据辅路机动车道。而且都是大排量大体积的豪车,交警也不管。每天上下班高峰期,车辆从南往北走非机动车道,让从北往南的骑车的人们非常危险。常常发生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没法错车,引起争吵多次。希望交警能在小区门口多贴单子,多管管,尤其是占据机动车道的停车行为。
答复意见:
由于滨河花园小区院内停车位严重不足,导致车辆无法进院停放。针对反映问题,市公安交警支队已责成辖区大队加强对该路段违法停车的管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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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您好:我们是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前洼村村民。近期,因阳大铁路途径我村,涉及一些占地和征占地面建筑物(如村集体特大水洞)等的补偿。具体征占项目和补偿费用,村干部至今未于详细公示,告知村民,村民对此提出异议:一是村干部告诉的补偿资金,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且不详细,严重违反“三资”管理条例;二是在隐瞒阳大铁路补偿全部资金的情况下进行的“六议两公开”严重违规。对此我村村民强烈要求对本次阳大铁路补偿资金的处置所进行的流于形式的““六议两公开”无效,恳请书记给予纠正。 建议;一是依据“三资”管理条例对阳大铁路全部补偿资金进行详细公示:二是重新启动----“六议两公开”,对阳大铁路补偿承包耕地农户资金后,所剩全部资金进行重新决议,多数村民强烈要求对所剩全部资金为每个村民办理养老保险,才能保证村民的最大受益,真正体现全体村民的共同意愿,也只有这样才能安抚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望书记体恤民情,排忧解难。前洼村村民启 日
答复意见:
经郊区区委办调查核实,阳大高铁途经前洼段,占地103.08亩,补偿款共计3334203元。前洼村严格按照“六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通过了《前洼村阳大高铁途经前洼段征收村民土地赔偿实施方案》和《阳大铁路建设占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分配方案》,并于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村民无异议。杜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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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骆书记:2015年村支委会通知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我家合同耕地有3块。我拿着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办理时,才发现我(里车油沟)的七分地已被兆丰铝业侵占,后来我找村委会了解此事,我的七分地的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还是耕地,为什么现在成了兆丰铝业的工业用地? 而村支委会却从来没有通知过我。要不是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我也不知道,村委领导说:此地在上届村委会于2007年就卖给兆丰铝业了,不是他们办的,不予办理。并且另外一块由我所有的我舅舅家的祖坟自留地地被其他人长期侵占耕种。村支委领导非但不给我协调回我的坟地自留地,还伙同现耕种我坟地自留地的人要继续霸占我舅舅家坟地。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多次与村支委会及镇政府协调无果,都推来推去,不予处理我这有理有据的事情。无奈之下我只好向省领反映此事,希望省领导能帮我讨回我的土地合法权益。
答复意见:
经调查了解,霍某某反映的里东油沟0.7亩地及祖坟自留地,两块地的实际承包人是其舅舅葛某某,此人无子女。葛某某于1995年去世,霍某某对其后事进行了安葬。同年,苏村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因霍某某不是本村村民(户口在冠山镇东关街),系煤运公司职工,因此苏村村委会将该地调整给单某某(与当事人系叔嫂关系)耕种。2007年兆丰铝业征用苏村村集体土地,单某某里东油沟的0.7亩土地也在其中。根据补偿政策,曾先后进行了两次补偿,共计8487.8元。从该地调整给单某某耕种到补偿款的领取,直至今日,霍某某从未向苏村村委会及其它部门反映过此事,距今已近20余年,时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都已去世。根据以上实际情况,冶西镇政府和村支两委先后多次与霍某某、单某某就此事的相关权益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此案涉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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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书记,您好!我是临汾市戒毒所的住户,于2012年买的戒毒所(以前劳教所)家属院的房子,买房时说是大产权,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出于对国家机关的信任我们从戒毒所员工手里买了房子,之后办理户籍啥的都是戒毒所行政科开证明在派出所办好的,去年时还说所里要在年底把房产证给大家办下来,尽量都直接办到我们名下,可是今年我们再追问,就成了房产证办不下来了,说这是备勤楼,并对我们实行各种收费,又是停车费,又是限电,超过12点不允许回家,据说煤气接口费也是所里住户不出,外来户替他们出,马上又面临着大暖接口费,估计还是同样的情况,我找了买房的房主,他回复说戒毒所家属院多占用别的地方的地,所以办不出房产证,如果以后设计拆迁,所里把钱给他们,他们再给我们,可是我们这些住户已经不信任了,我们当时买房时都按大产权的房价买的,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
答复意见:
经核实,临汾市戒毒所家属院位于尧都区二中路,至今未向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房产证的办理是依申请启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手续。 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表示将在临汾市戒毒所家属院提交相关申请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网民留言】
尊敬的书记您好,我是太原铁路局一名职工,我每天上下班都要经过太原建设路大东关到小东门路段,建设路以东每天都有不法商贩占道摆摊,希望书记能够关注一下这个问题。
答复意见:
杏花岭区已责成大东关执法中队对大东关街路口摊点进行了集中整治,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联合市场管理人员加强对周边路段的管理,有效改善了摊点乱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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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庆云街道长期以来交通堵塞,马路不通,黑车横行路中央随意停放,每天上下班都和打仗一样,时刻的保持高度集中,一不小心就会穿出人来,人行道被小商贩长期占用,卖臭豆腐的,炸煎饼的干啥的也有,煤气罐摆在地面,很是恐怖啊、还有不少不良商贩,欺客,宰客,其中下残局的,街头赌博的,做美容的,充话费的,扫码送礼品的,无数员工上当,奇怪的是每次有上当的报警,不法商贩总会先行离开,不知有什么内幕,更可气的是城管执法部门车在人不在,看着违法却不执法,与商贩串通,勾勾搭搭,难道是他们的保护伞吗?行人走向了汽车道、汽车停在马路上,下个班5分钟的路程能走45分钟,还的保持不被骚扰的情况下,才能安全回家,听说城管队长是村里面的只要给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摆在哪里就摆在那里,真是无法无天,投诉无门、叫苦无音、希望领导可以重视,尽快恢复畅通的街道,行人能走在行人道上还我门干净整洁的街道!严厉打击不法勾当!
答复意见:
针对反映问题,经济区责成执法大队对富士康庆云街周边乱象进行整治。经过整治,此处占道经营现象得到明显改善。下一步,经济区将加大对此路段的巡查整治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实行高峰定岗、平峰巡查制度,确保居民出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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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书记您好:2014年,8月份,我们两家的五亩多口粮地内,十几米高的大树,无缘无故全部被人拦腰砍断,乱枝堆满一地!其中槐树100多棵,果树8棵!是谁如此丧心病狂,做出此等缺德事情,我们两家经过一年多的打听,询问。方知是电网离石输变二工区所为!曾多次向他们理论,人家却置之不理,并嫌我们烦人!这种态度让我们感到无比心寒!2016年5月份,他们又开始第二次的糟蹋扫荡,这次变本加厉,又有130多棵槐树,70多棵果树惨遭毒手,5月12日,终于让我们现场捉住。盗伐人员不慌不忙给金罗派出所打电话,让派出所的人把他们接走!5月13日,事情还未处理,涉案人员却被放行!谢谢!
答复意见:
山西电网公司吕梁分公司输电二工区派出人员因维护途经中阳县金罗镇沟底村的高压线路,曾于2014年8月、2016年5月两次在未通知村委及农户的情况下,砍伐了59号铁塔周围距高压线较近的沟底村村民任某某等人的树木。今年5月第二次砍伐时被村民发现,并向金罗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查实认为,吕梁分公司输电二工区派出人员为了消除隐患所实施的砍伐行为,符合《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对树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通知树木所有权人,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后来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赔偿事宜,但因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赔偿要求导致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为吕梁分公司输电二工区派出人员行为依照《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有关规定,吕梁分公司输电二工区派出人员没有违法事实,所以金罗派出所对此案进行终止调查,并向任某某等人送达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期间曾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处,但因意见悬殊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建议任某某等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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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骆书记,我是山西农业大学一名教师。山西农业大学周边长期有工厂非法排放废气,造成农大空气经常性严重污染。今天下午情况尤其严重,空气极为刺鼻难闻,而此时正有五千余名学生参加考试,广大师生不堪忍受。这一问题长期存在,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希望骆书记能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此事,还农大一缕清新空气。
答复意见:
一、晋中市环保局监察执法建议主要内容及整治情况 (一)强化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及整治进展情况。 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精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主要污染物可稳定达标排放,正在开展验收监测准备工作,废气收集洗净塔已完成安装投入运行。三晋碳素有限公司(一公司)由于生产设施老化,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临时启动二公司压型车间和焙烧车间,经太谷县环保局局务会决定同意于10月15日前进行临时生产,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太谷县环保局安排专人对企业进行监管,并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动态监督性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二)加强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及整治情况。 排查发现的14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太谷县环保局严格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要求,正在完善环保审批相关手续。其中,3个项目环评已批复,正在建设中;2个项目环评手续已审待批;2个项目已进入备案程序;2个项目已竣工验收待市环保局批复;2个项目已验收;此外,太谷县星源散热器有限公司等待验收,太谷县源昌选煤有限公司产能不足停产待验收,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司2万吨顺酐技改项目停产未验收。 (三)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建设项目查处情况。 针对3家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问题的企业,太谷县环保局已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向企业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其中,批建不符的两户企业(太谷县天嵘洁净型煤有限公司、太谷县建华型煤有限公司环评批复为型煤厂)生产过程中使用沥青等原料,存在批建不符环境违法行为,太谷县环保局要求其7月20日前完成整改,目前企业已全面停产。未批先建的一户企业(宝汇沣渊物质再生有限公司)新建除尘粉提取次氧化锌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目前企业已全面停产,环评已审待批,正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四)非法土小化工企业关停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两户非法土小化工企业(太谷县红星化工厂、太谷县新兴化工厂)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违法生产,太谷县环保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停产。近期,太谷县政府将对两户企业下发《停产关闭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实施停产关闭。 (五)工业企业搬迁进展情况。 农大周边环境敏感区的两户企业(太谷县殡仪馆、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政、住建部门已与企业沟通对接,研究制定搬迁改造方案。目前,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项目已全面停产,正完善相关环评手续,初步搬迁方案已完成,待太谷县人民政府批准。殡仪馆已于2015制定原址改造扩建计划,并报省民政厅通过,目前搬迁难度较大,暂加强污染管控。 (六)集中整治废旧塑料橡胶收储、垃圾焚烧。 针对废旧塑料橡胶收储点,将由太谷县市管局牵头于近期联合取缔。针对垃圾焚烧问题,太谷县环卫局、南城区开展联合集中整治,累计出动清运车辆近90台次,彻底清理了农大周边积存垃圾,并在农大周边增加了5名保洁人员,新增设5个垃圾池,全面强化农大周边环境卫生工作的常态化管理,有效减少了垃圾焚烧行为。 二、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全面强化山西农大周边污染源监察监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在前期细查、严管、重处的基础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不间断地进行明查暗访,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一律高限处罚。针对山西农大师生后续反映的异味问题,开展连续性的环境监测,继续查找整治污染源。提高农大周边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从根本上改善山西农业大学周边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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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书记您好:我们是山西晋祠工人疗养院小南关住户,请您百忙中关注多年没解决的顽症,在位于太原市小南关街18号院个别居民私自搁地锁,有的还不止一个,和单位物业相互勾结自行出租收费。把公共的地方变成私人领地,社区内的空地上装了很多地锁,即影响社区的环境美观,也给居民的出行造成不便。老人小孩常被绊倒,车在时,地锁平躺着;车开走了,地锁就立起来,不容许他人占用。长期霸占着公共资源,即便自己不停车,也不让别人的车停,大概有50多个地锁。建议安装门禁卡每户一张回来早有位置晚了自行解决。
答复意见:
经了解,小南关18号院为晋祠疗养院宿舍,辖区街办已下达通知,要求产权单位尽快督促物业处置。
【网民留言】
2016年幼升小正在火热报名之际,做为一个适龄儿童的家长,首先感谢市政府对今年幼升小工作的重视,通过信息收集划分各个学校招生范围,有力的打击了教育升学腐败,让家长省下一笔不该花的冤枉钱。可是您可知道?杏花岭区大东关小学做为一所近六十年的老学校,在2009年市政府府东街东延工程中被拆除了,原校址被北辰开发公司搞房地产开发了。6年过去了,新校址没有影子。至今,大东关小学孩子们上课仍在活动板房内,房间处于临建中。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教育是一国之本,少年强则国强!试问一个孩子能有几个小学六年?这么大的大东关地区只有这么一个临时的大东关小学,显然是对待孩子的不负责任,对待教育的不负责任!据学校和杏花岭区教育局负责人讲,他们也很急,孩子很可小怜,但多次反应市政府批不下一所小学的建设之地。做为家长,真不知是他们的无奈,还是主管部门的不作为,不担当?前几年大东关地区本市儿童外流周边学校很严重,大东关小学只能招些外地务工子弟。希望领导高度重视,给我们这一地区的孩子一个合格的小学校,让他们茁壮成长!
答复意见:
大东关小学原选址位于府东街东延以南,红沟路以东。为解决棚户区居民安置问题,该地块调整为保障房建设用地,小学就近重新规划。2016年5月,杏花岭区与市龙城发展投资公司对接,拟启动大东关小学建设相关工作。目前该项目已办理市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许可,正在规划局办理选址意见书。选址后,由杏花岭区启动拆迁,市龙城发展投资公司同步进行的方案设计,同时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即进场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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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古交市大川西路节水办三单元的一位住户,楼高32层,严重影响到我们节水办宿舍楼的采光,望省委书记在百忙中关心一下老百姓的民生问题!谢谢。
答复意见:
根据山西国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古交市大川西路古香村食品厂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关于一期工程对周边建筑影响的日照分析”,节水办宿舍楼南立面(主要采光面)建筑轮廓沿线上受影面或附近区域点在冬季大寒日的日照时间为3-5小时。经古交市规划局邀请相关专家论证,该日照结果符合我国《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
【网民留言】
尊敬的骆书记您好!我是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本人于09年低办理退休。年老体弱多病,退休后也一直享受医保待遇,但从14年至今我们的医保卡里一直都没有医保资金,打电话询问当地医保部门,才得知企业已给我们断交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法定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何我们的医疗保险说断缴就断缴呢?
答复意见:
一、基本情况 灵石县荣辉矿业公司退休职工王某某,2005年11月-2012年12月医疗保险正常缴费,2013年1月-5月断保,2013年6月开始续保缴费到12月,2014年1月至今单位欠费,实际缴费年限7年5个月,不达退休缴费年限(男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根据市劳社工险字(号文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暂停其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该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月下发催缴通知并多次约谈公司负责人,但该企业以经济疲软经营困难为由至今未缴,故反映人王某某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办理结果 1.灵石县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约谈了荣辉矿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企业履行协议,清理旧欠社保资金,保证不影响职工合法权益。 2.因该企业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法进行划拨缴费程序,随后签订有抵押的缓缴协议和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财产缴纳社会保险费。经与荣辉矿业公司协商,同意用公司房屋抵押,签订缓缴社保费协议,但因山西省未开办此业务,灵石县房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经请示省人社厅,答复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但目前依法清收程序难以进行。 3.接到转办件后,灵石县人社局与经济和商务粮食局两次与企业法人代表王某进行了联系,强调政府挂账期已于2013年底结束,督促其尽快缴费,以解决职工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网民留言】
我们小区,1000多住户,由于房产证问题导致不能落户,小孩不能上学问题。需要政府给予我们解决,我们小区原属于棚户区改造。
答复意见:
经了解,杏花岭区裕丰惠泽园小区由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该项目尚未在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依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合法建造的房屋,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等资料,先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中央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山西省政府网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国土厅
山西省司法厅
大同市政府网站
大同市政府网
大同市总工会
大同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大同证券网
大同煤炭科技网
左云县政府
广灵县政府
灵丘县政府
浑源县政府
大同县政府
天镇县政府
阳高县政府
新荣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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