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家严禁土地出让金返还不让开火力发电厂了吗?

中国网12月2日讯 据日本媒体12月1日报道,11月30日,第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召开,在这一大背景下,就围绕要不要再日本国内增建火力发电站,日本政府内部出现不和之音。日本电力能源行业以及日本经济产业省主张增建成本低廉的火力发电站。而另一方面,日本环境省则表示反对,认为应将国际公约放在首位,优先搞好日本国内环境建设。日本原本计划在明年4月实现电力零售全面自由化,此次日本政府内部出现的不和之音或将对此计划造成巨大影响。
东京瓦斯株式会社广濑道明社长在上个月举行的记者发布会上曾表示:“火力发电既经济又安全。虽然会引发部分环境问题,但是还是希望能增建火力发电站。”
据悉,东京瓦斯株式会社还联合了日本九州电力,日本出光兴业两家公司,打算在你如本千叶县建造大型火力发电站。如果建造成功,加上这一大型火力发电站,日本国内将新增30多处火力发电站,共可供电1700万千瓦。
增建火力发电站 日本真的有意减排吗?
日本政府今年6月曾向国际社会表示,到2030年为止,温室气体要比2013年减排26%。但是,日本政府内部以及电力能源业界相继提出了增建火力发电站的计划。众所周知,火力发电站温室气体排放量大,这然负责减排温室气体的日本环境省和日本各大环保团体很是头疼。
据了解,今年11月13日,日本环境省最高长官丸川珠代环境相向日本经济产业省最高长官林干熊经济产业相提出异议,指出日本关西计划在日本千叶县市原市修建的两所大型火力发电站有违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事实上,同样是事件,今年已近上演了5起,之前提到的东京瓦斯株式会社、日本九州电力以及日本出光兴业联合修建的火力发电站也在其中。
日本环境省丸川珠代环境相表示:“增建火力发电站,将严重阻碍日本相国际社会提出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对此,日本经济产业省林干熊经济产业相反驳道:“我们并没有阻碍个别事业开展的意思。”事实上,日本法律规定,只要获得经济产业相的认可,就可以修建火力发电站。
据日本政府透露,2014年时,火力发电的成本为1千瓦12.3日元(约合人民币0.64元),成本仅次于核电,和水力发电。但是,由于日本国内增建核电站较为困难,又没有大规模开发水力发电的条件,另外加之石油发电成本过高,因此,日本只能依靠火力发电,而且发电的燃料还是以煤炭和天然气为主。
日本电力行业相关人士曾乐观地表示:“火力发电既经济有安全,想必今后日本会增建更多的火力发电站。”
核泄漏事故后 日本在全球变暖问题解决上止步不前
为改善全球变暖问题,世界各国都在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美国政府于今年8月出台禁止增建火力发电站的政策。英国政府也于上个月提出了到2025年废弃火力发电的方针。然而日本为何要逆向而行呢?
事实上,日本的温室气体减排一直依赖于核能发电,但是自福岛核泄漏事故之后,这条路子似乎已经行不通了,日本国内反对核能发电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日本政府不得不火力发电来填补国内的电力空缺。在这样的情势之下,日本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也就成了一个摆设。
面对这一情况,日本“气候网络”环境团体理事长平田仁自感叹道:“核泄漏事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本火力发电站的增建,日本现在的处境其实十分尴尬。”
火力发电真的如此经济实惠?
日本部分业界人士指出,煤炭火力发电不可再生,增建火力发电站不利于日本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的实现。日本东京理科大学大学院橘川武郎教授分析道:“煤炭火力发电不仅危害环境,事实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经济风险。太阳能,风能发电虽然清洁可再生,但是供电不稳定。当供电量下降的时候,下降部分就需要火力发电来补充。煤炭发电的机动性要好于天然气发电,所以当急需火力供电时,我们往往会优先选择煤炭供电。但是煤炭供电很容易导致发电设备老化甚至出现故障。假如一个火力发电站能供电1700万千瓦,那么扣除清除更换老化发电设备产生的费用,最多也只能净供电500万千瓦。因此火力发电并不如人们想得那样经济实惠。”(孙丽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1 总则
  1.0.1 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0.2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防护设施,必须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3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燃煤火力发电厂。
  1.0.4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发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
  2.0.2
发电厂各阶段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论证的内容。
  2.0.2.2 初步设计,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2.0.2.3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
  2.0.3
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对电厂原有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状况作出评述。,
  2.0.4
引进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国内负责技术汇总的设计部门,应遵照本规程提出具体要求。
  2.0.4.2 初步设计阶段国内版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包括经中方确认的国外设计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内容。
  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
厂址选择应根据该地区的气象、地质、雷雨、洪水、地震等自然条件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和四邻情况对本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影响,全面考虑防范措施。
  3.1.2
厂址应避免与具有严重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工厂、仓库等为邻。当无法避免时,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距离。
  3.1.3
厂址宜选在大气污染、尘、毒危害较严重工厂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1.4
厂址宜位于邻近城镇或生活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同生活区之间宜设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考虑防火、防爆和防尘毒、防噪声及防振动、防辐射等因素,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厂区道路、铁路及装卸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厂内运输规程》等规定。
  主要生产厂房通道布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
  3.2.2
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泄压面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乙炔站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和排水良好的地段。
  3.2.3
点火油区宜单独布置,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且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3.2.4
制氧站宜单独布置,应布置在乙炔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远离乙炔站。
  3.2.5
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线,应视介质的特性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
  3.2.5.1 氢气管、乙炔管、氧气管应直接埋地敷设或架空敷设。
  3.2.5.2 燃油管宜架空敷设。若采用地沟敷设时,沟内应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3.2.6
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及场地,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2.7
锻工车间、空气压缩机室等噪声、振动较大的建(构)筑物的布置,宜远离对噪声、振动敏感的建筑物。
  3.2.8
γ放射源库应单独布置,宜远离生产建筑及人员集中的地方。
  3.2.9
厂区绿化设计,应结合安全、卫生要求进行。
  4 防火防爆
  4.0.1 发电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力安全规程》、《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发电厂锅炉及主要系统、设备的热工保护系统、联锁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各类压力容器的设计及选型,应符合现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钢制管壳式换热器》、《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等规定。
  乙炔站、制氧站及制氢站的工艺设备选型及布置,应符合现行的《乙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及《氢氧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4.0.2
发电厂厂区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及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0.3
主厂房的防火,应以发生火灾较多的运煤皮带层、煤仓间、汽机房油系统、控制室下的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竖井、配电装置室等作为防火的重点,该部位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安全疏散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0.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等人员集中的房间,围护结构和装饰材料应满足耐火极限要求,楼梯、门等应满足疏散要求。穿墙、穿楼板电缆及管道四周的孔洞,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堵塞,并严禁汽水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4.0.5
制氢站、贮氢罐间、乙炔站、液化氢站及闪点低于28℃的燃油泵房等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
  4.0.6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应采取下列措施:
  4.0.6.1 设置防护围堤或围墙。
  4.0.6.2 配合电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4.0.6.3 设置专用消防设施。
  4.0.6.4 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4.0.7
燃用褐煤或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布置在运煤系统室内机械设备的电动机,其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4.0.7.2 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备有淋水设施。
  4.0.7.3 当采用贮存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筒仓时,应有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监测装置,并应采取通风、喷水及防爆等措施。
  4.0.8
制粉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8.1 制粉系统设备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板,应由钢制网眼或栅格板制作。
  位于防爆门排出口上方(包括露天布置的设备)及油喷嘴下方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4.0.8.2 制粉系统的设备、管道及从制粉间穿过的烟风道、燃料油等管道的保温,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0.8.3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外,燃用其他煤种的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设置灭火设施。
  4.0.8.4 制粉系统管道、设备及其部件,均应严密不漏粉。煤粉管道不允许有积粉的死角及运行中产生煤粉的沉积。
  4.0.8.5 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风门的设置,应满足磨煤机运行调节和停机检修时人员安全的需要。
  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7 燃烧烟煤采用热风送粉时,热风温度应使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
  4.0.8.8 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采用二介质或三介质干燥的系统时,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0.8.9 除全部燃用无烟煤的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按惰化气氛设计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及设计时已考虑了承受防爆能力的正压直吹式制粉系统外,均应装设防爆门。
  防爆门的布置朝向,应避免其动作时喷出的爆炸物伤人或落到附近的电缆及油管道等上面。
  4.0.8.10 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和不堵煤。
  4.0.8.11 煤粉仓应密闭,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无积粉死角,并应具有一定的抗爆能力。
  4.0.8.12 煤粉仓应防止受潮、受热,金属煤粉仓应进行保温。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钢筋混凝土煤粉仓,应有防冻措施。
  4.0.8.13 制粉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事故报警及联锁等保护装置。
  4.0.9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0.9.1 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宜高于250℃。
  4.0.9.2 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4.0.9.3 装卸闪点在120℃以下的石油燃料,应采用密闭式卸油装置,并应在各受油管道上设置关断阀。
  4.0.9.4 贮存闪点低于60℃燃油的油罐,必须设置安全阀、呼吸阀及阻火器;贮存闪点高于60℃的重柴油、重油或轻油的油罐,应设置通气管或安全阀、呼吸阀。
  4.0.9.5 地上布置的非保温钢制油罐,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
  4.0.9.6 贮油罐外壁处和防火堤外的油管道,应各设一道钢制阀门。
  4.0.9.7 油管沟在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防火隔墙。
  4.0.9.8 容积泵的出口管段,应设安全泄压装置(泵本体带有安全阀除外)。
  4.0.9.9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蛇形管连接。
  4.0.9.10 燃油系统阀门应为钢质的,其法兰垫料应选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
  4.0.9.11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0.10
汽轮机油系统设备、管道的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0.10.1 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
  4.0.10.2 油系统设备、管道的布置,宜避开高温管道。油管道附近的蒸汽管道或其他载热体,应有完整坚固的保温层,其表面应以镀锌铁皮防护。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4.0.10.3 油箱事故排油阀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有两条通道可以到达。
  4.0.10.4 油管道法兰垫料应采用质密、耐油、耐热的材料。
  4.0.10.5 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排油箱(坑)。
  4.0.10.6 300MW及以上汽轮机的调节系统,宜采用抗燃油。
  4.0.11
发电机氢系统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排氢管应接至室外无火源处。与发电机相连的氢气管,应采用法兰短管的连接方式,法兰垫料应选用防腐材料。
  4.0.12
200MW及以上机组的氢密封油泵电源应接自事故保安电源,并应设置直流备用氢密封油泵。
  4.0.13
当发电机引出线采用大电流封闭母线时,应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连接处设有隔氢设施。
  4.0.14
压力容器的设计、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4.1 汽水系统的压力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
  4.0.14.2 除氧水箱及其他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的总排汽能力,应不小于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
  4.0.14.3 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如布置在其上方,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制。除氧层的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0.15
热处理室的盐浴炉、井式炉的布置,必须防水。热处理室重油加热炉或可控气氛的重油或液化石油气贮存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
  4.0.16
电气设备、设施的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6.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的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等装置。主变压器与高压厂用变压器相邻布置时,应设置隔墙。
  4.0.16.2 配电装置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长度大于7m的配电装置室,应有两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2) 装配式配电装置的母线分段处,宜设置有门洞隔墙。
  (3)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门若开向不属配电装置范围的建筑物内时,其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
  (4)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外开的防火门,并应在门内侧装设不用钥匙开启的弹销,严禁使用门闩。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如有门时,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5) 配电装置室应按照事故排烟要求,设置足够的事故通风装置。
  (6) 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4.0.16.3 35kV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宜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及以上的设备,则应设置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电力变压器,宜设置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并应有灭火设施。
  4.0.16.4 屋内单台电气设备总油量在100kg以上时,应设置储油设施或挡油设施。
  4.0.16.5 屋外充油电气设备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池,或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等。设有容纳20%油量的贮油池和挡油墙时,应有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4.0.17
电缆设施防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7.1 在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应在必要的部位设置防火墙。
  4.0.17.2 在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域,宜有防火措施。
  4.0.17.3 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紧靠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上,应采取阻止延燃的措施。
  4.0.17.4 靠近油源的电缆沟宜高出地面50mm,盖板宜作密封处理。
  4.0.17.5 空中敷设的25kV以上高压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宜设有能反映喷油状态的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4.0.17.6 防火包带、涂料,难燃或耐火槽盒,难燃、耐燃型电缆应具备必要的强度及耐久性,满足预期的有效阻止延燃性或耐燃性的要求,并符合难燃或耐燃性能基本考核标准。
  4.0.17.7 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距终端不宜超过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0mm。
  4.0.17.8 电缆隧道宜采用自然通风,其通风量按排风温度不超过40℃,进风和排风的温度差不超过10℃计算。
  4.0.18
防止静电引燃引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8.1 易燃油、可燃油和氢气等贮罐的罐体及罐顶、装卸油台、铁路轨道、管道、鹤管及套筒应设有防静电和防感应雷接地,油槽车应设防静电的临时接地卡。
  贮罐的四周应设闭合环形接地,罐体的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30m。易燃油,贮罐的呼吸阀、热工测量装置应重复接地。
  4.0.18.2 防静电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防感应雷接地每处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4.0.19
在爆炸危险场所中电力装置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9.1 爆炸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布置,应使其能免受机械损伤。
  4.0.19.2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应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当必须采用时,其电源线路应采取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4.0.19.3 在有易燃气体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场所内,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不应低于场所内爆炸物的级别。当场所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爆炸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高的级别选用。
  4.0.19.4 爆炸危险场所内,有过负荷可能的电气设备应装设可靠的过负荷保护。
  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事故排风电动机,应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4.0.19.6 爆炸危险场所的照明设施,应符合照明防爆的有关规定。在爆炸危险场所内必须装设电源插座时,应选用防爆型插座。插座应布置在爆炸性混合物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设备的电气线路及电缆的导体宜采用铜材。电线、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网络额定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
  4.0.19.8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两线制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零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零线。
  4.0.19.9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绝缘导线、电缆截面和保护设备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25倍[本条文第(2)项除外]。
  (2) 电压为1000V以下的鼠笼型感应电动机回路,其馈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 电压为1000V及以上的导线和电缆,设计时应按回路的短路电流进行热稳定校验。
  4.0.19.10 在正常情况下连续或经常存在爆炸性混合物的地点,不宜设置电器和仪表,当必须装设时,应选用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安全火花型电器及仪表。
  4.0.19.11 爆炸危险场所应少用电缆沟配线。当必须采用时,在能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电缆沟内所敷设的电缆,应有铠装外护套。
  4.0.19.12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电缆线路的进线装置、中间接线盒和分支盒,应按其所处地点的防爆等级采用隔爆或防爆型。
  4.0.19.13 在爆炸危险场所的3~10kV电缆线路,应装设零序保护。
  4.0.19.14 在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及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照明线路应采用钢管(电线管)敷设。
  4.0.20
氢冷发电机组的汽机房,屋面应设计正常情况下的排氢设施。
  4.0.21
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等空气调节系统应有防火排烟措施,并应与消防联锁。
  4.0.22
除地上油泵房外,油系统工艺建筑、蓄电池室及油化验柜等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4.0.23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宜采用自然通风。制氢站的电解间及贮气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4.0.24
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用的通风要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式,并应直接连接。
  5 防电伤
  5.0.1 发电厂的防电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及《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5.0.2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 发电厂内所有带电设备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各有关规程规定的最小值。
  5.0.2.2 当屋外(屋内)电气设备外绝缘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m(2.3m)时,应设置固定遮栏。
  5.0.2.3 屋外配电装置的周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围栏。
  5.0.2.4 在装有油断路器的屋内间隔内,除设置遮栏外,对就地操作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应在其操作机构设置防护隔板,其宽度应满足运行人员的操作范围,高度不低于1.9m。
  5.0.2.5 250V以上的电压不宜进入控制屏(台)和保护屏。
  5.0.2.6 厂内低压裸导体布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
  5.0.2.7 起重机及其滑触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机上方的裸导体至起重机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2m;否则,应在起重机上或裸导体下方装设遮栏。
  (2) 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
  (3) 起重机的滑触线宜采用封闭式安全型滑触线。
  (4) 裸滑触线宜设置在驾驶室的对侧。当设置于同侧时,必须对人员上、下时可能触及的滑触线段,采取防护措施。
  (5) 滑触线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泊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0.2.8 插接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其终端应封闭。
  5.0.2.9 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绝缘要求。
  5.0.2.10 低压配电盘应采用在运行、维护及检修中均能保证人员安全的产品。
  5.0.3
为防止过电压危及人身安全,独立避雷针和接地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宜小于3m,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砾石、沥青地面。
  5.0.3.2 在确定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可能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并使接触电势及跨步电势不超过有关规程的规定值。
  5.0.4
电气设备接地及接零,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接地或接零。
  5.0.4.2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0.4.3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接地保护,但应采取装设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继电保护装置,使用绝缘垫、安全围栏或采取均压等安全措施。
  在潮湿场所或条件特别恶劣场所的供电网络中,电力设备的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5.0.4.4 以安全电压供电的网络中,应将网络的中性线或一个相线接地。当接地确有困难时,也可与该变压器一次侧的零线连接。
  5.0.4.5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电缆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距接地点不超过50m者除外)。
  5.0.4.6 在低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或相线。
  5.0.4.7 交流电力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当金属构件、穿线钢管等设施能保证全长为良好的电气通路,并有足够的热稳定截面时,也可利用其作接地线。
  电力设备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易爆场所内的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0.4.8 不得使用蛇形管和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作接地线。
  5.0.4.9 低压电力网中零线上不应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开关应装设在相线上。
  5.0.4.10 运煤系统的导煤槽及除尘装置中的风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5.0.5
发电厂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0.5.1 照明网络的工作零线必须两端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0.5.2 二次侧电压为24V及以下的降压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降压变压器,其二次侧一端(单相变压器)或中性点(三相变压器)应直接接地。
  5.0.5.3 照明的安全电压为24V,其使用场所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要求。
  5.0.5.4 所有照明电源插座应为单相三孔式插座。
  5.0.6
高压电器防误操作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闭锁装置可由机械的、电磁的或电气回路的闭锁构成。高压开关柜应具备;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等功能。3kV及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各个间隔的网门,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
  5.0.7
  5.0.7.1 根据生产和维护的安全要求,在适当的场所或地点,应装设灯光或音响信号。
  5.0.7.2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易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6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
  6.1 防机械伤害
  6.1.1
发电厂的防机械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及《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1.2
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
  6.1.3
转动机械设备应设置必要的闭锁装置。
  6.1.4
较长输送距离的机械,在其需要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6.1.5
带式输送机的尾部滚筒及其他所有改向滚筒轴端处,应分别加设护罩及可拆卸的护栏。
  6.1.6
带式输送机所配重锤行程的地面处,应设置高度1.5m的护栏;拉紧行程的范围内,应设置可拆卸围栏。
  6.1.7
带式输送机的运行通道侧,应设有不低于上托辊最高点的可拆卸的栏杆。
  6.1.8
带式除铁器的抛弃范围内,应设置一定高度的围挡。
  6.1.9
运煤胶带机,应设有下列防护设施:
  6.1.9.1 沿线设置的拉线开关。
  6.1.9.2 启动预报装置。
  6.1.9.3 防止误启动装置。
  6.1.10
露天贮煤场轨道机械,必须装有夹轨钳和锚定装置。
  6.1.11
修配车间的机床应按其最大行程布置,留有不小于1m的通道。机床的朝向应有利于采光,操作人员不应受日光直射。
  6.2 防坠落伤害
  6.2.1
发电厂的防坠落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及《建筑楼梯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3
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宜设钢平台、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6.2.8
机力通风冷却塔人孔处,应设有检修平台及活动栏杆。
  6.2.9
发电厂作业码头的边沿,应设有不低于200mm的防护台。
  7 防尘、防毒及防化学伤害
  7.1 防尘
  7.1.1
发电厂的防尘设计,应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7.1.2
运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可参照《火力发电厂输煤系统煤尘治理设计技术暂行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1 煤尘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含尘浓度,不应超过2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00mg/m3。
  7.1.2.2 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含尘浓度,不应超过10mg/m3;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50mg/m3。
  7.1.3
当发电厂采用螺旋卸车机或斗链车机作为主要卸车设备时,应有随机的抑尘装置。
  7.1.4
缝式煤槽的卸料口处,宜有防止撒煤和煤尘飞扬的设施。
  在设计煤槽容积时,应考虑留有不少于20%的封底煤,控制煤尘飞逸。
  7.1.5
叶轮给煤机的本体上,应有随机的除尘设备或抑尘装置。
  7.1.6
工艺设计中应尽量减少煤流转运点和降低煤流转运点的落差。
  当工艺布置降低落差有困难时,宜在中间环节的适当位置加设缓冲滚筒、锁气挡板、刮板输送机和胶带机头部伸缩装置等。
  7.1.7
当运煤系统需配置碎煤机时,宜选择有调节风量装置或鼓风量较小的机型。
  7.1.8
当采用犁式卸料器配煤时,其卸料漏斗应装设锁气挡板抑制煤尘。采用其他设备卸煤时,应有封闭落煤斗口的措施。
  7.1.9
所有落煤管之间,落煤管与漏(煤)斗之间及其与设备之间的法兰、接口处,以及在管(斗)壁上开设的检查门(孔)处,均应加填料密封。
  7.1.10
落煤管下的导煤槽长度,除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相适应外,还应满足除尘设备布置的要求。
  导煤槽前段应设置两级挡帘。
  7.1.11
带式输送机头部滚筒处,应装设胶带承载面清扫器。在尾部滚筒附近或垂直拉紧装置第一个改向滚筒前,应设置空段清扫器。
  7.1.12
带式输送机的传动滚筒、尾部滚筒以及所有与胶带承载面接触的非传动滚筒,均宜采用胶面滚筒。
  7.1.13
当煤场设备采用悬臂或门式斗轮堆取料机时,宜选用带喷水装置的机型。
  7.1.14
运煤系统除尘,根据扬尘地点及煤尘性质,宜采用喷雾除尘、机械除尘或高压静电除尘等方式。
  7.1.15
运煤系统积尘应采用水力清扫。
  7.1.15.1 锅炉房零米、运煤栈桥、地下卸煤沟及转运站、碎煤机室、圆筒仓、煤仓间皮带层等运煤系统各建筑物,地面应采用水力清扫。
  7.1.15.2 采用水力清扫的运煤系统,宜设置单独冲洗水母管。冲洗后的排水应经过有组织的边沟或排水管,汇入集水坑,再用渣浆泵送至煤泥沉淀池。沉淀的煤泥应采用机械方式直接回收至煤场,并应防止二次扬尘。
  7.1.16
贮煤场(干煤棚)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面积的喷洒设施,其喷洒强度可按2L/(m2·次)考虑。
  7.1.17
干式除尘器(包括电气除尘器)落灰管上,应配备密封良好的卸灰阀和输送设备。
  7.1.18
气力除灰系统的设计,应采取有效的防泄漏措施。
  7.1.19
石灰制备系统,应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并应设有机械通风及除尘设备。
  石灰粉输送应采用密闭性较好的设备。
  石灰乳搅拌器间及凝聚剂搅拌器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石灰库、消石灰间宜设置除尘装置。
  7.1.20
锅炉房(或锅炉)应设有负压吸尘装置。
  7.1.21
发电厂的工艺系统设备、管道等保温材料,宜选用对人体无伤害的成型制品。
  7.2 防毒
  7.2.1
发电厂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
  7.2.2
产生有毒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氯气中和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当联氨由贮存罐移到溶液箱时,宜采用真空虹吸法。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2.3.2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配备SF6气体净化回收装置,低位区配有能报警的SF6泄漏报警仪。
  7.2.4
修配厂的铸工间、锻工间和热处理车间,宜设置通风天窗,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局部排风装置。焊工间可在固定工作台处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7.3 防化学伤害
  7.3.1
发电厂的防化学伤害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7.3.2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3 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宜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
  7.3.3.4 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其酸、碱管道不宜架空,必须架空敷设时,应对法兰、接头处采取防护措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7.3.4
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 液氨或氨水应用密闭容器贮存,并置阴凉处。
  7.3.4.2 氨贮存箱、氨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
  7.3.4.3 氨库及加药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7.3.5
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风装置。
  8 防噪声及防振动
  8.1 防噪声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8.1.2
发电厂的噪声防治,应首先控制噪声源,并采取隔声、隔振,吸声等措施。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表8.1.1
注:①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②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8.1.3
发电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噪声标准的设备。
  8.1.4
集中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8.1.4.1 围护结构(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应隔声性能良好。
  8.1.4.2 各种缝隙、孔洞应塞填密实。
  8.1.4.3 应设置门斗,并在门斗的墙面和天棚采用吸声材料贴面。
  8.1.4.4 室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
  8.1.5
当胶带机转运处的煤流为横向或可能偏心进入下方的胶带机时,宜在头部漏斗或导料槽的落煤管料流对面加设导流装置。
  8.1.6
汽机房、锅炉房底层的值班室,宜设置隔声小间。
  8.1.7
汽水管道的节流装置,应采用微孔多级节流,并尽可能缩短在节流元件后易出现介质两相流动的管道。
  8.1.8
调节阀、减压阀,应选择低噪声或带节流消声的阀门。
  8.1.9
对钢球磨煤机、高压风机、减温减压装置及空气压缩机、汽轮机头部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
  对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应装设消声器。锅炉安全门排汽管,宜装设消声器。
  8.1.10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电子设备室等空调系统,应采取消声措施。
  8.2 防振动
  8.2.1
发电厂的主设备、辅助设备的基础及平台的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的规定。
  8.2.2
发电厂的主设备、辅助设备选型时,应要求制造厂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振动标准的设备。
  8.2.3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及电子计算机室等的通风管道与围护结构及楼板间的连接,宜采取减振措施;其空调系统,也宜采取减振措施。
  8.2.4
对易产生振动的汽、水及油管道的设计,应采取防振措施。
  8.2.5
主厂房运转层,如采用轻型值班隔声小间,小间与楼板的连接处宜采取隔振、减振措施。
  8.2.6
当发电厂采用大、中型碎煤机时,在碎煤机与楼板面之间宜采用减振装置。
  8.2.7
导煤槽的后端应布置在带式输送机的最后一组托辊之前。
  8.2.8
带式输送机固定受料点处应采用缓冲托辊组,其间距宜为300~400mm,煤流中心应在两托辊组之间。
  8.2.9
锻工车间的设备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
  9 防暑、防寒及防潮
  9.1 防暑
  9.1.1
发电厂室内通风及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9.1.2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9.1.3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表9.1.3所列温度规定值。
  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出表9.1.3温度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表9.1.3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9.1.4 在汽机房天车驾驶室内,应设置小型空调机或其他有效的降温措施。
  9.2 防寒
  9.2.1
寒冷、严寒地区的生产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9.2.2
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辅助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满足热工计算要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
  9.2.3
寒冷地区建筑物应选用密闭性能较好的门窗。
  9.2.4
在寒冷地区应考虑运煤系统机械除尘抽风所带走热量的补偿措施。
  9.2.5
在寒冷地区,应防止主厂房冷风渗透。
  9.3 防潮
  9.3.1
发电厂的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9.3.2
火电厂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及地下转运站等应设置防潮设施。
  10 防电离辐射及防电磁辐射
  10.1 防电离辐射
  10.1.1
发电厂的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必须符合现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辐射防护规定》及《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10.1.2
发电厂的电离辐射防护设计的标准,应符合表10.1.2-1和表10.1.2-2中规定的限值。
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表10.1.2-1
注:①年剂量当量的限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②HE为有效剂量当量mSv(rem);WT为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HT为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v(rem)。
非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表10.1.2-2
  10.1.3 X射线探伤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并应避免设在人流较多的场所附近,其屏蔽厚度应保证室外人员的安全。
  探伤室必须与其操作间分开。
  10.1.4
金属试验室当配有γ探伤设备时,必须设置γ放射源库,并应在库房设置地坑(干井)。地坑(干井)应设防护盖,其上方设升降装置。
  γ放射源库的屏蔽厚度,应根据γ放射源的种类及源强等计算确定。
  10.1.5
γ放射源库,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库房尚应考虑防火、防水及防盗措施。
  10.1.6
γ射线探伤应尽量在有防护能力的探伤室内进行,其布置宜设在单独的建筑物内。
  γ射线探伤室必须与其操作间分开,其室内和入口处必须设有明显的灯光和音响信号。
  10.1.7
γ射线探伤室的屏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7.1 应做好散射和漏束的防护,如缝隙、孔洞、管道、气窗及电缆地沟等薄弱部位可能产生局部泄漏,必须妥善处理。
  10.1.7.2 两种不同密度材料的接搭处,要防止斜射射线透过薄弱部位,必须仔细按接搭部的形状(如采用楔形接搭)进行设计,使其任一方面射来的射线均有足够厚的屏蔽厚度。
  10.1.7.3 探伤室顶板应有足够的防护厚度。
  10.1.7.4 若采用混凝土预制件,四周应做成错缝搭接,避免出现直通缝。
  10.1.7.5 穿过屏蔽墙的各种管道和电缆,应弯成S形和U形,不应正对放射源和工作人员经常停留的地点。
  10.1.7.6 防护门体上铅板应牢固,其表面应考虑覆盖面板。
  10.1.7.7 辐射防护材料应根据具体用途,本着力求经济和实用的原则进行选取。
  10.1.8
X射线探伤室、γ射线探伤室及γ放射源库均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10.2 防电磁辐射
  10.2.1
微波辐射的卫生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及《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10.2.2
作业人员操作位容许微波辐射的平均功率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2.1 连续波: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Pd)按下式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μW·h/cm2:
  Pd=400/t
  式中 Pd——容许辐射平均功率密度,μW/cm2;
  t——受辐射时间,h。
  10.2.2.2 肢体局部辐射:一日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为500μW/cm2;小于或大于8h暴露的平均功率密度(Pd按下式计算(即日剂量不超过4000μW·h/cm2):
  Pd=4000/t
  10.2.3
发电厂微波通信设计中,应要求生产部门提供符合现行《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的微波设备。
  10.2.4
对于微波辐射强度超过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限量值的微波机房,应采取屏蔽措施,其屏蔽应接地。
  11 其他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措施
  11.1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机构及设施
  11.1.1
发电厂设计,应有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安全教育室及卫生设施。其使用面积、装备及卫生设施的标准,均应符合现行的《火电厂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和安全教育室的仪器设备等设置意见》、《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面积定额》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1.2
新建工程应单独设置劳动保护基层监测站;扩建和改建工程,若已有环境监测站,在此站必须能完成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所规定的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一并设置。
  11.1.3
生产卫生用室、生活卫生用室、妇幼卫生用室、医疗卫生机构等卫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
  11.1.4
人员配备应符合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
  11.2 其他安全措施
  11.2.1
起重机和电梯的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规定。
  11.2.2
为减轻劳动强度,对起重、搬运的场所,宜设置起吊或辅助机械设施。
  11.2.3
发电厂对空排汽管道的排放口距屋面高度,不得低于2.5m。
  11.2.4
为防止烫伤,外表面温度高于50℃,需要经常操作、维修的设备和管道一般均应有保温层。
本规程用词说明
(补充件)
  A.0.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某些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一般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
  A.0.3
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词,一般采用“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程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汪永祥、周龙宝、钱亢木、张唤荣、胡洁、王春发、赵莲清、肖笃镜、王恩惠、褚衍森
  1 总则
  1.0.1 本条着重阐述制定本规程的目的。
  1956年国务院颁发的(56)国议周字第40号文中指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1978年中发[1978]67号文《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不得削减。……”
  1979年国务院国发[号文中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984年国发[1984]97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我国人大通过的有关文件中也曾强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卫生监察,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党和政府的劳动保护政策,其中“三同时”中以同时设计最为关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0.2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各项措施是在各专业设计中体现的。因此,必须在各专业设计中落实。
  1.0.4
根据火电厂的特殊工艺要求,结合火电厂发生不安全的主要因素及主要危害因素的内容制定了本规程。对未涉及到的一些安全、卫生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国标《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按此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体造成危险。因此,火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此条规定。
  2.0.2
1984年国务院在国发[1984]97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中规定:“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电力系统在70年代初由原水利电力部科学研究所设计管理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即在电力设计中进行了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后来,在设计这个最重要的环节中逐步规范化。原水利电力设计技术通报中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初设编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章”;1986年电力规划设计总院(86)水电电规设字第177号文,关于做好初设文件《劳动安全与卫生专篇》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在初设文件中做好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目录提出了具体的内容要求。1988年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关于生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颁布,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电规发[号文关于“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工业卫生工程设计研讨和技术规程编制大纲审查会纪要”规定:“可研不编写专门的章节,但要有论证内容。即对厂址要从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角度,进行评述和提出推荐意见;在工程设想部分要说明需要防治的内容及要遵循的规定”。1992年,原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布的《火力发电厂初步设计文件内容深度规定》第15卷为“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作了具体规定并编写了典型的内容格式。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2.0.4
引进工程项目,往往因种种原因,初步设计文件中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的内容深度满足不了有关部门的要求,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3 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3.1 厂址选择
  3.1.1~3.1.2 厂址的安全,关系到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选择安全的厂址,保证其不受自然灾害及人为影响,应全面考虑选厂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四邻情况。
  以厂址整体角度看待工业卫生问题,厂址应避开对人身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的地区,以保障职工的健康。
  3.1.3~3.1.4 风向对灰尘、有害气体的传播有很大作用,故应从风向方面注意厂址同尘、毒危害较严重的工厂及邻近的城镇、居住区的位置关系。
  关于厂区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问题,现越来越被重视,但目前国家尚无具体标准,因此,条文中未作详细规定。
  3.2 厂区总平面布置
  3.2.2~3.2.3 该条文参照《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制定。
  3.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1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布置”。
  《氧气站设计规范》中规定:“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及电石渣堆或散发其他碳氢化合物车间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空分设备吸风口与乙炔站及电石渣堆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根据制氧工艺种类的不同等,在50~300m之间。“氧气站宜设围墙或栅栏”。
  3.2.5
氢气管、乙炔管、氧气管采用直接埋地敷设时,在贴近敷设管线的上面填充、铺0.3~0.5m的砂层,然后在砂层上面铺一层砖后再填土,防止挖管沟时损坏其管线,发生爆炸、火灾或泄露事故。
  《氢氧站设计规范》中规定:“厂区氢气管道架空敷设……,厂区氢气管道地下敷设时,应直接埋地敷设”,“氢氧站宜设围墙或栅栏”。
  《乙炔站设计规范》中规定:“厂区乙炔管道架空敷设……,厂区乙炔管道地下敷设时,应直接埋地敷设”,“乙炔站宜设围墙或栅栏”。
  《氧气站设计规范》中规定:“厂区氧气管道架空敷设……,厂区氧气管道地下敷设时,应直接埋地敷设”。
  据调查,电厂的燃油管有架空敷设的,也有采用地沟敷设的,采用地沟敷设时,沟内每隔一定距离应设防火墙或埋砂,将沟内可能存在的油气体隔离,以阻止延燃。
  3.2.6
散发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建(构)筑物和场地布置在厂区主要建(构)筑物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该类建(构)筑物及场地对厂区其他部位的污染,使之有利职工的身心健康。
  3.2.7
噪声、振动的有害影响不容忽视,特别是对噪声、振动敏感的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振动源布置。
  3.2.8
大型电厂的金属试验室已开始配备γ源探伤机,γ源的放射性对人身体有伤害,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3.2.9
绿化能够遮挡风砂、尘土,降低噪声,防火防爆,改善局部环境。因此,厂区绿化应符合安全、卫生方面要求。
  4 防火防爆
  4.0.2~4.0.3 火力发电厂中除主厂房等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厂房外,还有很多一般建筑物。在《火力发电厂及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中,只规定了电厂有特殊性的厂房的防火要求,因此,火力发电厂设计时,除遵守上述规范外,在上述规范中没有涉及到的一些建筑物,尚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
  4.0.4
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机炉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化学及运煤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等是发电厂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又是发电厂的“心脏”,其安全是极为重要的,为保证人身安全,所以特别强调以上部位一定要严格遵守防火规范的要求。
  从过去的火灾案例看,严密封堵电缆穿墙和楼板孔洞,是防止火灾蔓延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人身安全有重大意义。
  发电厂的汽水管道、油管道,一般都处在高温高压状态,一旦有渗漏和断裂,就会酿成很大事故,而上述房间又是电厂中人员和设备集中的地方,为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故严禁汽水管道和油管道穿越上述房间。
  4.0.5
制氢站、乙炔站等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一旦发生爆炸,就可以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强度,不致因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4.0.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生产过程中都散发可燃气体或液体,应加强各种防护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应设置围墙,以防止无关人员接近,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在油罐区周围设置围堤,以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时油外溢,减少对外界的影响。
  4.0.6.4 在散发比空气密度大的可燃气体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可燃气体常常积聚在靠近地面的地方,为防止因摩擦地坪打出火花造成事故,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以大理石或白云石为骨料的水磨石、沥青混凝土等)。
  4.0.7.1 我国电工产品外壳的防护等级已有《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鉴于发电厂运煤系统多灰尘,且有的场所很潮湿,因此,电动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级。
  4.0.7.2 本条文在《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已有明确规定,本规程将它引用过来,是从劳动安全设计的角度进一步强调选用难燃胶带的必要性及条件。
  一般认为,可燃基挥发分在37%以上或者在28%~37%之间的长焰煤,经实践证明确也有自燃危险时,应视为自燃煤种,在设计中均应选用难燃胶带。
  难燃胶带并非不能燃烧,只是将火源切断后可自行熄灭或延迟其燃烧速度。因此,在设计、运行及检修中的其他防火防爆措施不可缺少。
  4.0.7.3 近年来筒仓在发电厂运煤系统中得到了较广泛地应用,由单仓贮量几百吨发展到逾万吨,其功能也由缓冲、混煤逐步向存贮方向发展,贮存的煤种也是多变的。由于筒仓内可燃气体含量、温度的高低、粉尘浓度等直接影响着筒仓的安全运行,同时,鉴于国内发电厂的筒仓已有发生爆炸的先例,所以对筒仓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温度及粉尘浓度等进行监测是十分必要的。当可燃气体含量、温度、粉尘浓度等超过一定值时,应采取通风排放、喷水降温及防爆安全门动作等措施,但目前国内尚无可供遵循的监测标准和规范。
  现引用日本贮煤场防火基准的规定(表4.0.7),以供参考。
日本贮煤场防火基准表4.0.7
  4.0.8.1 为防止粉尘的沉积,制粉系统设备维护平台、扶梯踏板等,宜采用钢制网眼板或栅格板制作。位于制粉系统防爆门上方和油火嘴下方的平台,为防止防爆门爆破时喷出物及燃油火嘴处漏油伤人或滴漏到下层引起火灾,上述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4.0.8.5 通往磨煤机的热风和炉烟管道上的风门形式、数量及其布置位置等,除了调节门应满足运行调节方面的需要外,关断门还应有良好的严密性,以保证在磨煤机停运和检修时人员的安全。此外,磨煤机入口热风道上冷风门的设置,尚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定》中有关规定。
  4.0.8.6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的选择由防爆条件决定,混合物温度愈高,煤中挥发分愈析出,煤粉着火时间愈短,气粉混合物愈容易爆炸。但是,混合物温度低于露点时,又易出现积粉发生自燃,也会导致系统爆炸。因此,从制粉系统防爆角度要求,应将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的最高和最低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给定的设计煤质和设计所选用的制粉系统类型,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在1980的原电力工业部制定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第3-2-16条及1992年原能源部颁布的《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等标准中均有规定。
  对初次采用的煤种,宜通过试磨来确定磨煤机出口混合物温度。
  4.0.8.8 不同煤种气粉混合物中含氧的极限浓度(以容积份额表征)是不同的。1992年6月出版的德国TRD413标准中规定如表4.0.8所示。
德国TRD413标准
  从表4.0.8可看出,设计采用的含氧浓度比极限浓度低,可能是顾及到某些意外因素而留的裕度。前苏联1990年出版的《燃料输送粉状燃料制备和燃烧设备的防爆规程》第2-31条规定:“在用炉烟干燥时,在设备末端烟风混合物中容积含氧量不高于16%”。实际上两国规定的条件不同,按德国标准计算时包括了在磨煤机内蒸发的水蒸气,特别是含水分较多的褐煤,水蒸气容积份额影响较大,氧的容积份额理所当然要小些。而前苏联标准规定值中不包括水蒸气,故相应氧的容积份额较大。
  此外,1991年德国出版的TRD413标准的初稿中,只笼统规定氧的份额烟煤为14%,褐煤为12%。而在1992年6月正式颁布实施的规定中更为严格,并对煤粉仓和磨煤机内的含氧量亦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的风扇磨煤机制粉系统是按惰化气氛设计的,大部分按德国标准执行,未曾出现过爆炸现象。
  4.0.8.9 制粉系统防爆门装设与否,主要取决于所碾制的煤种及制粉系统类型,而煤中所含可燃基挥发分的高低,又是决定因素。一般可燃基挥发分小于10%的无烟煤和半无烟煤,在一定磨煤条件下,可认为是无爆炸危险的。
  按惰性气氛设计的制粉系统,主要的运行工况都能达到惰化气氛,可以认为是没有爆炸危险的。但运行工况千变万化,在自动控制技术尚未完善之前,在煤种运行工况下,可能脱离了惰化气氛,与燃用无烟煤一样,并非从根本上没有爆炸的可能性,只不过爆炸的可能性小些,可不装设防爆门,但也并不反对装设防爆门,而其他系统均应装设防爆门。
  4.0.8.11 近些年来,燃煤发电厂的锅炉煤粉仓的爆炸事故时有发生,不但给厂房和设备造成破坏,而且有的事故还发生人员的伤亡。
  煤粉仓爆炸事故的原因,除了运行操作和管理不当外,煤粉仓结构设计不合理在客观上也起了一定作用。如煤粉仓设计内壁不平整光滑,存在有长期积粉的死角,而积粉无烟自燃,又是产生爆炸的主要原因。煤粉仓结构设计不严密,运行中有空气漏入,会加速阴燃煤粉的氧化燃烧,在遇有煤粉仓在低粉位运行进粉时,煤粉仓内所形成的有爆炸浓度的粉尘空间,会被高落差进粉所引起的阴燃式的煤粉而点燃,引起煤粉仓爆炸。为防止上述事故的发生,制定了本条规定。
  由于煤粉仓的顶、壁面积较大,承受大的爆炸压力较难,其结构的承压能力,可执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及电力规划设计院1983年制定的《煤粉仓防爆暂行设计技术规定》,均按9.8kPa表压进行设计。
  4.0.9.1 本条所指的加热燃油的蒸汽,主要为铁路油罐车(或水运油船)的卸油加热、储油罐的保温加热,以及锅炉燃油火嘴的供油加热等三部分用的加热蒸汽。关于蒸汽温度的规定,根据《重油燃烧技术》介绍,重油在空气中的自燃着火点为250℃。含硫石油与铁接触生成硫化铁,粘附在油罐壁或其他管道上,在高温作用下会加速其氧化以致发生自燃。此外,加热燃油的加热器,一旦由于超压爆管,或者焊(胀)口渗漏,油品遇高温蒸汽亦会着火。
  我国1980年出版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第3-1-41条规定,“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超过250℃”;前苏联1975年版《热工手册》第一卷重油设施有关规定中,用于加热油罐车(或油船)、贮油罐和燃油加热器的蒸汽参数“压力为0.785~1.275MPa,温度为200~250℃”。
  按我国的动力燃料政策,电厂用的燃油,一般只供粘度大、闪点高的重油或渣油。但是,由于一些电厂所在的地区受油源、油价及交通运输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实际上有较多的电厂都采用了柴油作为锅炉点火、启动和低负荷助燃用油。1994年发布实施的新修订的《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6.4.1条也规定“点火及助燃油种应根据锅炉容量、台数、燃用煤种、油源、油价及运输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选用:轻油点火、重油启动和低负荷助燃;或重油点火、启动和低负荷助燃;在重油供应困难地区,经发电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也可采用轻油点火、启动和低负荷助燃”。
  综上所述,根据电厂锅炉可能燃用的油品,从安全防火角度出发,本条对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规定为不超过250℃。如使用的汽源温度超出该温度,应在具体工程中落实降温措施,如加减温器等。
  4.0.9.2 本条所指的敞开式容器,主要是铁路运油的油罐车或水上运输的油船及非压力贮油罐等设备。
  对于油罐车或油船在卸油时加热,旨在降低油品的粘度,以使其保持流动状态。一般油品的加热温度,高于其凝固点10℃,即可顺利流动。而对于非压力式贮油罐,油品加热温度的要求,主要决定于油泵的形式、泵的最大输油粘度、最高温度及泵的吸入高度。此外,为了避免由于加热温度高于大气压下油品中水的沸点温度,发生油罐冒顶事故,要求油罐内油品最高加热温度比大气压下水的沸点温度低5~10℃。在这种情况下,加热温度离闪点尚远。
  总之,无论是对油罐车(船)卸油的加热温度,还是贮油罐中油品的加热温度,都不应接近或超过其闪点温度,否则就会增加火灾的危险性。因此,在敞开式容器中,油品的加热温度应低于闪点10℃,而在压力容器中,则无此限制。
  4.0.9.3 本条所指的密闭式卸油装置,是指从铁路油槽车至卸油泵(或零位油罐)之间采用密闭管道,而不是对向大气敞开的卸油沟而言,目的在于避免低闪点的油品大量挥发出可燃气体而发生火灾,以及减少油品挥发损失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0.9.4 根据油罐内贮存油品的挥发能力的强弱不同,在油罐的顶盖上,分别装有呼吸阀和通气管,用以平衡罐内、外的压力,以保证油罐的安全运行。而且,在装设呼吸阀的同时,还必须装设阻火器。
  对于重油和渣油,因挥发性小,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一般只装通气管即可。但是实际运行时,电厂的油源难以保证,考虑油种变化,故对此类电厂以按柴油考虑挥发损失装设呼吸阀为宜。
  由于呼吸阀及阻火器有时可能出故障,故应装设安全阀。
  4.0.9.5 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设置固定式淋水冷却装置的主要目的:一是在油罐发生火灾时,起隔离防护和冷却降温作用,以防火势蔓延;其次,在气温较高的炎热季节,特别是我国南方一些电厂,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长时间受日光照射,罐内油品容易超温,尤其是当油罐内有大量锅炉热回油也会引起罐内油品温度过高而引起火灾。
  此外,电力工业部1994年修订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68条规定:“……金属油罐应有淋水装置”,《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亦有规定:“……地上或半地下式金属油罐的外壁,应设置淋水冷却装置”。
  4.0.9.6 油罐进出油管上设置两道阀门的主要目的是,对紧靠油罐壁处的一道阀门,在油罐正常停用时,关断此阀门,以防止静止的油在管中停留以致发生凝固堵管事故;布置在防火堤外面的一道阀门,亦称控制阀门,在油罐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运行人员无法进入堤内时,尚可在防火堤外关闭该阀门,将油源切断,防止火灾蔓延。
  4.0.9.8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防止由于运行人员误操作(如在启动油泵之前未能先打开泵的出口管上的阀门),而使油泵出口压力超过泵壳和出口阀门等所能承受的压力。否则设备损坏,油品喷出危及人身安全,遇有高温部件和明火,还有可能引起火灾。
  4.0.10.3 事故排油阀的安装位置直接关系到汽轮机油系统火灾处理的速度。据发生过汽轮机油系统着火事故的电厂反映,如果排油阀的位置设置不当,一旦油系统发生火灾,阀被火焰包围,运行人员无法靠近进行操作,致使火灾蔓延。所以当有两个事故排油阀时其中一个应远离油箱布置,并应有两个通道可以到达,以便发生火灾时,运行人员能迅速到达进行操作。
  4.0.10.6 为防止汽轮机油系统火灾发生,提高机组运行的安全性,早在20多年前,国外大型汽轮机的调节油系统就广泛使用了抗燃油品,并积累了丰富的运行实践经验。
  从70年代开始,我国陆续投产的以及在设计和施工的(包括国产和引进的)300MW及其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速系统,大部分也都采用了抗燃油。
  抗燃油品与以往使用的普通矿物质汽轮机油相比,其最突出的优点是:油的闪点和自燃点较高,闪点一般高于235℃,自燃点高于530℃(热板试验温度高于700℃),而汽轮机油的自燃点只有300℃左右。同时,抗燃油的挥发性低,仅为同粘度汽轮机油的1/10~1/5。所以抗燃油的防火性能大大优于汽轮机油,成为今后发展主向,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诚然,汽轮机油系统全部采用抗燃油品最为安全,但是,国产抗燃油的研制、生产刚起步,目前国内运行机组所用抗燃油,基本用外汇高价买入。此外,由于汽轮机润滑油系统油压较低,发生泄漏可能性较小,因此,目前只对汽轮机高压调节油系统提出宜采用抗燃油的要求。
  4.0.11
室内不准排放氢气,是防止氢气积聚形成爆炸气体混合物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440条“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室外”的要求制定本条。
  氢冷发电机在检修或事故停机需要排氢时,发电机在不动电火焊情况下将其与氢系统断开,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如某电厂氢冷发电机停下检修时,由于没有做好隔绝措施,当检修工人在电机腔内进行检修时,由于氢气泄漏,又有明火而引起爆炸,造成三人死亡。
  根据《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关于发电机排氢应符合该规范第588条(4)款“供氢管必须断开,防止氢气漏入发电机内”的要求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444条“储氢设备(包括管道系统)和发电机氢冷系统进行检修前,必须将检修部分与相连的部分隔断,加装严密的堵板……”等要求,而制定本条规定。
  4.0.13
由于发电机出线磁套管端头密封处易漏氢,氢气在封闭母线内积聚而引起爆炸,所以,要求封闭母线在与发电机出线端子的连接处设封闭设施,防止氢气进入母线内,同时要求在此连接处设置排氢装置。
  4.0.14.2 可能出现的最大进汽量,是指通向除氧器或其他换热容器的蒸汽管道的最大通流能力,设计时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计算确定该管道的最大通流能力,必要时加限流装置,以此作为选择安全阀的依据。
  4.0.14.3 为了运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除氧水箱一般不应布置在控制室的上方,如不得不布置在其上方时,除了对除氧器设备本身对其系统采取一些必要的安全措施外,对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应采用整体浇制结构,并要求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0.16.1 电力变压器当发生内部故障时,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但要求所有变压器均装设水喷图灭水装置,由于安装空间及投资的限制,在目前尚不现实。考虑到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电力系统具有重要意义,参照《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确定对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变压器及高压厂用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装置。鉴于目前灭火手段除了有水喷雾外,还有其他如粉剂灭火等方法,故规定“应采用水喷雾灭火等装置”。
  4.0.16.2 为在配电装置内着火时运行人员能迅速撤出危险地区,《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中规定了对配电装置建筑的要求,长期以来的应用证明是确实有效的。
  4.0.16.3 35kV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量均在60kg以下,绝大部分只有5~10kg,虽然火灾、爆炸事故相对较多,且爆炸时破坏力也不小,但爆炸时向上扩展的较少,事故基本上局限在间隔范围内。因此,只要将两侧的隔板采用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隔板或墙,从结构上改进加强,是可以防止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的。35kV油断路器,目前国内生产的屋内型为SN10-35,其油量只有15kg,一般工程安装于防爆隔墙的间隔内,运行情况良好。至于35kV手车式成套开关柜,则因其两侧均有钢板隔离,不必再采取其他措施。
  据《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编写调查小组调查,35kV屋内配电装置事故较多的原因大多数为所采用的SW2-35型屋外型断路器的环氧电流互感器的结构、工艺和材质等方面的问题,且局部放电严重。近几年以来,SW2-35型经制造厂改进完善,其质量有较大提高,并且运行单位也加强了检测工作,故该型断路器在完善化后,其事故率已大大下降。若将该型断路器布置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是能满足运行及生产安全的要求的。
  110kV屋内配电装置一般装少油断路器,总油量均在600kg以下,根据上述调查小组的调查,装在有防爆隔墙内的油断路器未发生过火灾、爆炸事故。个别使用空气断路器的配电装置内,因为空气断路器也有爆炸危险,故也应按同样标准进行设防。
  220kV屋内配电装置投入运行的尚不太多,其设备最大油量为800kg以下,一般设计中少油断路器均装在有防爆间隔的间隔内,并能满足运行及安全要求。至于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与相同电压等级的断路器一样,安装于同等设防标准的间隔内,必要时可提请制造厂在设备上安装泄压阀。
  发电厂的厂用变压器多数设在厂房内,根据国内近年来几次变压器火灾事故及变压器的重要性,安装在单独的防爆小间内是合适的。这样,变压器的火灾不会影响到配电装置,目前除10kV小容量变压器外,一般均按此设防,运行情况良好。高压开关柜内的变压器可不受本条限制。
  4.0.16.4 屋内配电装置的电气设备油量为100kg的,一般为屋外型35kV少油断路器及电压互感器,根据对多年运行情况的调查,在未设置贮油及挡油设施的情况下,事故油外流现象不多。因此,规定当设备油量为100kg以上(油断路器、互感器为三台总油量,变压器为单台油量)时,应设贮油、挡油设施。为防止火灾扩大,要求设挡油设施时,不论门的开向如何,均应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以限制事故范围扩大,保证人身安全。为尽快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排油管内径以100mm为宜。
  4.0.16.5 为防止充油电气设备着火时事故范围扩大,特制定本条。据调查,变压器发生事故时,真正流到总事故油坑的油只有变压器中油量的10%~30%,超过50%的情况很少。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并参考有关规定,确定事故总油坑的容量按最大一个油箱的60%油量考虑。
  贮油池内应铺设卵石层,可起隔火降温作用,防止绝缘油燃烧扩散,卵石直径应为50~80mm。若当地无卵石,也可采用无孔碎石。
  4.0.17.1 为防止电缆隧道及电缆沟内局部火灾蔓延扩大,造成可能的人身伤亡事故,电缆隧道及重要回路的电缆沟中的防火墙设置,应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执行。
  4.0.17.2 主厂房内外某些部位的电缆,易受外部着火的影响,宜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具体设计应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规定进行。
  4.0.17.3 电缆接头较电缆的其他部分更易着火,为此,要求将电缆接头的两侧2~3m长的区域,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的同一区域,均应采取防火措施。具体设计应按《发电厂、变电所电缆选择与敷设设计规程》规定进行。
  4.0.17.4 油源设备漏油量较大,为防止容油设施漏油后油进入电缆沟内,或防止容油设备着火后火苗窜入电缆沟内,故要求将油源附近的电缆沟高出地面,其盖板予以密封处理。
  4.0.17.5 由于35kV及以上的电缆容易着火,加之35kV及以上的电缆大都为电源电缆或重要回路,如发生火灾损失很大,所以对35kV及以上的电缆防止着火延燃规定了具体措施,并要求在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中,设有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4.0.17.7 为保证电缆隧道着火时巡视人员的安全,规定电缆隧道应设有带爬梯的人孔,在长隧道中,为使巡视人员与人孔间距不致太远,规定相邻人孔间距不大于75m,最后一个人孔距电缆隧道终端不宜超过5m,以确保巡视人员的安全。
  4.0.17.8 根据调查了解,目前许多电厂厂区内的电缆隧道未设计通风设施,反映隧道内温度并不高,故有些电气专业人员建议,电缆隧道内可不考虑通风,而要求在电缆隧道内设防火门及防火隔断,万一发生火灾事故时可以分段隔绝火源,避免火灾蔓延。防火门和防火隔断均由电气专业和土建专业设置。据电气人员反映,对于火灾后的排烟设施可不予考虑,因为若排烟时机不恰当,不但难以达到排烟目的,很可能会引起助燃,造成更大危害。
  当厂区范围大、动力电缆多、且电缆隧道特别长时,电缆隧道内的温度亦会过高,这时应考虑自然通风。
  4.0.18.1 目前,不少发电厂采用燃油点火方式。因此,本条规定了燃油设施的接地措施。据了解,我国过去发生过因雷电及静电引起的事故。辽宁省某石油厂1972年因防静电接地不够有效,发生五次静电火花引起的着火事故,加强接地后才消除了这类事故。辽宁省另一石油厂也发生过静电引起4000m3油罐爆炸事故。考虑到电厂内燃油系统事故引起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而且常常导致数月停止生产。因此,本条的制定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参考了《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4.0.19.1 电气设备及线路在受到机械损伤后,其绝缘层在运行时,易被击穿产生对地故障,并引起爆炸及人身伤亡事故,故要求在设备安装时应尽量少受机械损伤。
  4.0.19.2 携带式电器在经常移动中,易发生断线及短路事故,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危及人身安全。所以在爆炸危险场所,应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4.0.19.3 在选择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内的防爆电气设备时,首先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级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然后根据场所中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其级别和组别均应不低于场所中气体和蒸汽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级别及组别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4.0.19.4 电动机的温升时间是指在工作状态下绕组中通过最大可能的电流值(如鼠笼电动机转子堵转)而使绕组温升达到某规定值的时间(在铭牌上注明)。在具体设计情况下,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温升时间值选择过负荷保护装置,使电动机绕组通过最大可能的电流值时,保护装置能在电动机允许温升时间内动作。
  4.0.19.5 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的事故排风风机,是为了在事故发生时运行人员能立即启动该风机,将事故状态下有可能出现的有害气体迅速排出,以保证运行人员能安全撤出事故场所或处理事故。因此,必须将该风机的启动或事故按钮设置在发生事故时便于操作的地方。
  4.0.19.7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有激烈振动的地点采用的铝芯电线或电缆,线芯有可能会在长期运行振动中折断,引起打火及其他事故,为此,要求在这种场所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4.0.19.8 一般要求在单相网络中,零线不应装设短路保护。但是在一、二级爆炸危险场所,则要求在零线上也装设短路保护,这样可减少爆炸危险,这是因为当零线上的保护动作后回路即被切断。如果不是两相同时被切断,则回路上仍可能存在对地电压,会产生火花。因此,通常使用双极开关,以达到同时切断的目的。此时,电气设备尚需采用专用接地线接地,以保证人身安全。
  4.0.19.9 网络电压为1000V以上的导线和电缆,必须进行短路热稳定计算,计算方法可见各有关规定、规程。
  4.0.19.10 具体可按安全火花系统的有关规定。同时,安全火花型电器或仪表的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火花型电器或仪表的电路应与其设备组成完整的安全系统,并符合国家指定检验机关提出的要求。
  (2) 绝缘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应采用铝芯导线。
  (3) 安全火花型电器或仪表的绝缘导线应单独敷设,并与其他导线分开,以防止与其他电路有混触的可能。当靠近其他电路进行配线时,应采用有充分绝缘强度和屏蔽效果的绝缘导线,并应避免来自其他电路的电磁感应或静电感应。
  (4) 在同一检测或控制系统中,设在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或仪表,一般采用非安全火花型的设备,但其电路仍应符合本条款要求。
  4.0.19.11 在爆炸危险场所内,由于电缆沟内易积聚爆炸危险物质,且不能完全避免外界机械损伤,为安全起见,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规定在这种电缆沟里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
  4.0.19.12 严禁安装供油浸纸绝缘用的非防爆电缆头。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调查组调查,铸铁电缆头爆炸事故较多,对人身安全及运行威胁较大。
  4.0.19.13 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与该系统接地电流大小有关,本款要求在接地电流小于5A时(按正常设计不用装设接地保护),也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并应保证其动作可靠,因为单相接地产生的电火花也会导致爆炸性混合物爆炸,引起人身伤亡事故。
  4.0.19.14 过去在有些防火防爆规程中,曾要求对钢管(电线管)进行气压试验,以保证当管内导线发生电火花或短路时,不致引起爆炸和火灾。在编制《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时,经调查后认为可取消上述要求,但仍应对管子设置隔离密封,以防管内电线短路时火花蔓延。
  4.0.20
氢冷机组常有氢气泄漏。由于氢气比空气轻,又多集聚在汽机房屋面下较高处,而屋面构造复杂,设计时应采取措施排氢,避免氢气集聚达到爆炸浓度。
  过去国内设计及引进机组的一些电厂,均未注意这一点。
  4.0.22
油泵房内散发出较大热量及油蒸气,必须排出。
  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可利用开启的门窗组织自然通风。油泵房一般为单层建筑,考虑泄压的要求,并为满足通风要求需较多的开启侧窗。在寒冷地区,冬天门窗关闭,为排除油蒸气,必须进行机械通风,并以空气加热的进风系统送入热风。
  当油泵房为地下或半地下布置时,窗台布置在地上,而油泵房内的管道及散热设备布置在地下,油气密度比空气大,所以为排除余热及油气,应采用机械通风。
  机械通风的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0次计算,并应符合空气中的油气含量不超过350mg/m3及体积浓度不超过0.2%的要求。
  油泵房内设备管道等泄漏的油蒸气量大小,因泵房的布置形式和设备管道密封程度而异,泄漏量很难精确计算出。实测表明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即可达到消除室内有害气体的作用。天津杨柳青发电厂及北京第一热电厂的运行实践证明了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可以满足油泵房内防爆及卫生要求。
  天津杨柳青发电厂燃油泵房为地下布置,泵层地面标高-5.20m,所输送的油为原油或重油,在门窗基本全关,只靠门窗关闭不严处自然通风,该层空气中含油浓度也只有爆炸下限的7%~20%。因此,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除寒冷地区外,宜采用自然通风。
  北京第一热电厂半地下布置的燃油泵房,室内设有每小时22次换气的机械排风。在测试时,调节风机风量,控制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测试结果表明,室内空气中油气含量低于爆炸浓度。所以,每小时10次换气的通风量可以满足防爆及卫生要求。
  油再生时,产生大量的油气、酸气、白土粉尘及矽胶粉尘等,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油处理再生间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 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含油污水处理间,主要是处理油罐脱水、卸油栈台及油泵房排的含油污水。考虑到经过油水分离器、污水泵、排油泵、排泥泵及加热器不严密处会漏出污水蒸发的油气,因此,应设置机械通风排除油气。此污水蒸发的油气量是无法计算的,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油化验时产生的油气有毒性,在一定浓度条件下会发生爆炸,因此,应设有排风装置。
  油管沟内油管中的油温为70℃,伴热蒸汽管蒸汽温度为200~250℃,保温后油管表面温度低于35℃,蒸汽管表面温度低于50℃,但往往保温不好时表面温度还要高,从而向地沟内散热。另外沟内油管一般不设阀门,漏油机会少。因此,通风量按排热计算。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1条规定:“经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参照《民用建筑采暖通风设计技术措施》中(5)条规定:“为保证检修的劳动条件,通行管沟内的空气温度不宜超过40~50℃,一般应利用自然通风,特殊情况下才使用机械通风”;《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8.1.8条规定:“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考虑通风设施,排风温度不大于40℃”。
  不同产地的原油所含成分不同,其油蒸气对人体的影响也不同。含芳香烃的油蒸气具有麻醉和痉挛作用,油蒸气中所含的硫化物,尤其是硫化氢可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油蒸气中的烃类气体在一定浓度下与空气混合,遇火会发生爆炸,因此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蓄电池有铅酸蓄电池、镉镍蓄电池、碱性蓄电池等。镉镍蓄电池及碱性蓄电池均不排出有害气体。铅酸蓄电池分封闭式及敞开式,敞开式的铅酸蓄电池排出酸气及氢气;封闭式的铅酸蓄电池排出的酸气很小,只是在充电及注酸时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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