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种类有哪些,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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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种类
  一、保险标的的含义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Insured),指的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的要素之一。它是确定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  二、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种类  我国《海商法》第 218 条第1款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④货物预期利润;⑤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人的责任;⑦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根据该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船舶  《海商法》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国日常所说的船舶,在要领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的海商法,规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货物  作为海上保险标的的货物,必须是处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其中“海洋运输过程”是在双方约定情况下的正常运输过程,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包括在内。  3.船舶营业收入  这种标的指的是船舶在运输营业中可以期望获得的收入,包括运费、租金和旅客票款。其中运费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对于承运人提供的,将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运送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由于运费支付方式有“预付”与“到付”两种,而到付运费的货主以运输完成作为支付运费的条件,因此,承运人都以航程终了时可望取得的到付运费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运费保险。  4.货物预期利润  货物预期利润,是指货物运达目的地出卖或转卖后,预期可以取得的利润。保险实务中一般以该项获得利益的保险价值(CIF 发票价格)的一成(10%)为限,并且多数是包括在货物的约定价值内一并投保的。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船舶发生全损或者船舶在航运途中发生部分损失,从而被迫进行修理时,船员工资和其他报本息支出就无法收回。因此,被保险人可以就这笔费用进行保险。  6.对第三者的责任  这是指船舶所有人因海损事故对第三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在航海贸易中经常发生对第三者的责任,而且上述责任与投保的海上财产有关,特别是与船舶有关。因此,船公司只投保船舶险,而不投保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明智的。所以,许多船舶所有人都把有可能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对上述具体列明的海上保险标的的内容作了补充,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保险标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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