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财政补贴贴税务是当年确认还是分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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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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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府补贴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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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府补贴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税务咨询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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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问题: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本年收到环保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已确认为递延收益,并于12月开始摊销,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怎么调整?可以按照每年实际摊销到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做调整吗?
税务咨询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1.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的政府奖励资金,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全额并入取得当年收入总额纳税。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的,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政府补助如何确认收入缴企业所得税?_chengcheng_新浪博客
政府补助如何确认收入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那么是收到政府补助一次计入当期的收入总额交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以后分期确认收入,分期计入确认收益的期间交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贵公司的所收到的这种政府补助,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明确: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同时符合87号文件的三项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计入取得政府补助收入的当年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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