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报,自主缴税(自报自缴)”?

海关新政盘点:自主申报、自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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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试点开展“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依照该公告内容,除特殊情况外,“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此公告出台意味着中国海关监管模式从原先的“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的重大改革方向,并对广大进出口贸易企业带来深远影响。
& &&&所谓“事前监管”,是指海关对于进出口企业的申报行为进行审核,核实报关单中商品名称、价格、原产地、HS编码等税收要素后,依法征税,并在报关单上盖章放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事后监管”,是中国海关依照《海关法》第六十二条 = 1 \* GB3 ①依法行使的税款追征权。而依照 2016年第62号公告“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此即意味着中国海关针对税收要素的审核是放在了货物进出口放行后实施,由此完成了由事前监管向事后监管的“华丽转身”。
& &&&海关不在通关环节针对申报要素进行审核,固然会减少企业的通关成本和提高通关效率,但也意味着极大的风险。依照《海关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针对漏缴税款行为,中国海关不仅可以依法行使追征权,更可以依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 = 2 \* GB3②征收滞纳金以及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3 \* GB3 ③追加行政处罚。多重责任的叠加,远不止补征关税那么简单,而对跨国企业而言,相对于经济责任,更不能接受的是海关信用等级降级的后果。
& &&&长久以来,进出口企业习惯性的依赖中国海关在进出口通关环节中的事前监管行为,来规范进出口经营活动,并形成了“如申报有问题,就通不了关”以及“长期申报没有问题=进出口行为合法”的惯性思维。随着2016年第62号公告的出台,上述惯性思维已经不适用目前的海关监管模式。
& &&&此外,公告另明确:“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此即意味着,进出口企业不仅要自主申报,事后还要自主复核、自主补救,即企业需要自查自纠。
& &&&所谓自查自纠,其实不是新名词,在2014年上海海关推出的一系列自贸区监管新政中,就有“企业自律管理”模式,即企业通过年度报告或自查报告的形式,主动向海关披露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据此,海关做出不同惩罚。受惠于此项新政,笔者代理的几个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案件,最终都以不予处罚结案,极大的减轻了企业的法律责任。
& &&&一家进出口企业的贸易活动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领域,不仅包括关务部门,还包括物流、财务、仓库、采购、销售等多个部门,甚至还包括生产部门。因此,要确保进出口经营活动始终运行在“守法、合规”的轨道上,就要定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号脉,如发现局部业务部门操作上的违规行为,就要及时纠正,防微杜渐,这就是贸易合规审计的重要性。
& &&&贸易合规审计(Trade and Customs compliance),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概念,但在发达国家已十分流行。虽然很多跨国公司都设立了专门的贸易和关务合规管理部门,监控在外贸、海关和物流领域执行当地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的情况,但由于贸易经营活动监管体系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跨国企业依然偏重于委托律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提供第三方咨询服务,通过委托具有海关、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专业人士,按照管理层的要求,对企业的进出口、物流、贸易等方面遵守法规及内控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意见,指出其中的合规性风险和改进建议。
& &&&贸易合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和评估关务方面内部控制设计的严谨性,以及在执行法规政策上有效性。不同于财务审计,合规审计往往需要根据法规体系进行设计,贸易合规性审计一般结合商品归类、货物估价、贸易管制、加工贸易、贸易相关退税等监管体制实施检查。
& &&&贸易合规审计往往需要根据行业和企业的自身特点量身定制审计方案,比如是生产型企业还是贸易型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还是一般贸易企业,进口型企业还是出口型企业等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决定了审计侧重点的差异。如企业偏重于检查内控制度严谨性,主要通过符合性测试进行,比如调查问卷及风险点核对,访谈观摩、系统测试等。严谨合理的程序用于确保得出合理合法的判断,比如就归类程序而言,产品调查、法规资源运用以及分析推导记录等是实现归类正确性的必经过程,缺乏这些步骤可能导致错误的结果。如企业突出检查执行法规政策有效性,则主要通过实质性测试进行。单证抽样、存货盘点、数据比对等都是实质性测试的主要手段。内控制度有时会流于表面失去作用,实物检查则更有说服力,一套通关数据往往就能看出很多问题。
& &&&如果说审计本身是为企业检查 “潜伏期隐性疾病”,那么审计后的“辨证施治”更是审计应有之义。审计报告应当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个性化建议,同时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或者协助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弥补业已存在的合规性瑕疵。
& &&&笔者一直认为,海关监管与企业通关需求存在内在性的矛盾。随着2016年第62号公告出台,中国海关不在侧重于“事前监管”审查税收要素,固然会加快企业的通关速度和通关效率,但也会使企业关务部门形成麻痹心理,如企业无法意识到2016年第62号公告的双刃剑作用,难免会最终成为俎上鱼肉。
& &&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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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报自缴真的好,谁用谁知道
&&&& “自报自缴”全称为“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自主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费电子数据,并自行缴纳税费的行为。掌握以下四点,就能体验高效便捷的通关新模式:&&&&&&& ●为什么要选择“自报自缴”模式?&&&&& “自报自缴”是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以企业诚信管理为前提,是海关为守法企业提供的快速便捷通关服务新举措,与现有的通关作业模式相比,企业自主申报报关单的涉税要素,自行完成税费金额计算核,自行完成税费缴纳后,货物即可放行,海关再根据风险分析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自报自缴”具体试点范围是什么?&&&& &&在试点阶段,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进口货物外,企业进口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范围货物的,即可使用“自报自缴”通关模式&&。  &&●“自主申报”应如何操作?&&&&&&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进出口企业、单位需在当日对税费进行确认,不予确认的,可重新申报。&&&&&& 已在海关办理汇总征税总担保备案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在自主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  &&●“自行缴税”应如何操作?&&&&&& 进出口企业、单位通过电子口岸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报关单已受理/通关无纸化审结”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选择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担保模式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登陆电子支付平台查询电子税费信息并确认支付,申报地海关现场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相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在电子税费信息生成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费预扣指令;未在上述期限内发送预扣指令的,申报地海关现场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并打印税款缴款书。&&&&&&& 选择柜台支付模式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的纸质税款缴款书后,到银行柜台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海关通关系统自动扣减相应担保额度后,进出口企业、单位按汇总征税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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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创办小微企业可自主申报缴税
合肥出台发展民营经济“二十六条”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合肥市民营经济大会上获悉,日前该市出台了发展民营经济的“二十六条”,为民营经济发展“松绑”、“培土”。根据规划,合肥市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民营经济占经济总量达到60%以上。而目前,合肥市的民企规模和数量都离规划有一定的距离。增加民企数量:注册资本货币可“零”新政将最大限度地放宽创业条件。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公司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试行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可先行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再申请取得许可审批。做大民企:企业可不冠行政区划名称鼓励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万元、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此外,支持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登记和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企业名称登记;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行业用语中直接使用“国际”字样;对申请从事网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网店”或“电子商务”字样。企业减负:小微企业自主申报缴税新政将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范围。对新创办或由个体工商户转为的小微企业,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实行自主申报缴税。对经批准兴办的学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完善和落实“宁静生产日”制度,严禁对民企组织强制性培训,严禁对民企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保障创业公平:民企用地纳入“总盘子”今后在合肥,公共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时,对符合资质的民营企业禁止设置任何限制条件。在领域,支持民资以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设立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拍卖等多种形式投资各类金融行业。把民企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且达到一定投资强度的民营资本项目,统筹安排用地指标。陈浩陈大名“数说”新政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3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每年对经认定的10家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安徽商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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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0日讯(记者 秦雪丽 通讯员 张家宁) 近日,斗山机床(中国)有限公司进口一批价值5000美元的数控车床用铰刀,企业选择“自报自缴”方式申报并顺利通关,成为烟台海关放行的首票“自报自缴”报关单,这标志着“自报自缴”改革试点工作在烟台口岸顺利开展。   “自报自缴”是指进出口企业“自主申报、自行缴税”。企业在申报进出口报关单时,可利用海关预录入系统的计税服务工具,自行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海关在货物放行后,根据风险分析对进出口企业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   烟台海关工作人员介绍,“自报自缴”将复杂的涉税报关单审核步骤由“事中”转移到“事后”,在保证税收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大大提升企业通关效率,只要进出口符合相关规定范围货物的企业,均可在申报环节自行选择“自报自缴”模式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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