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应退面积款时可以冲减进项税额销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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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位于市区的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达到低污染排放值A型小轿车。A型小轿车最高售价22万元/辆,平均售价20万元/辆(均为不含税价),汽缸容量为2.0升。2010年3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进口一批小轿车发动机,支付货款350万元,境外运输费用及保险费15万元,与购买发动机有关的且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关税税率20%,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发生境内运费6万元、装卸费2万元,取得货运企业开具的发票。
(2)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40万元、增值税40.8万元,本月企业不动产基建项目领用10%;购进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用于生产小轿车;购进其他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660万元;从某供销社购进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赠送给关系单位,汽车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3)上月购进的汽车配件验收入库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经协商决定本月予以退货,取得对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
(4)委托甲厂加工汽车零配件,委托合同注明:加工数量2万件,材料成本35万元(由汽车厂提供),辅助材料3万元,支付加工费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1.02万元。该汽车厂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甲厂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23元/件。收回后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小汽车,其中1%赠送给汽车经销商。
(5)销售业务:本月1日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30辆,每辆不含税售价20万元;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A型小轿车270辆,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3月28日,如果10天之内付款,给予5%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全额收取价款。购货方在4月2日支付货款。本月最新推出新款跑车,销售15辆,不含税售价32万元/辆,销售时每辆按不含税售价的2%收取提货费。本月支付销货运费2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运输发票。
(6)将1辆自产的A型小轿车移送用于本企业销售部门使用,提车时支付保险费0.5万元,上缴给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牌照费0.05万元。
(7)将自产A型小轿车2辆赠送给汽车拉力赛组委会,代垫运费0.6万元,运输企业将运费发票开给组委会。
(8)本月特制高性能的B型小轿车6台和电动汽车10台,其中,将2辆B型轿车用于奖励给对汽车研发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本月销售电动汽车5辆,不含税售价26万元/辆。B型小轿车生产成本14万元/辆。
(9)将10台A型小轿车用于对外投资,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按不含税价格核算。
(10)月末盘点时发现,外购的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丢失,成本2.186万元,其中包括运费0.186万元。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消费税税率:A型小轿车5%,B型小轿车9%,跑车40%;小轿车成本利润率为8%。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当月该汽车厂赠送业务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送劳保用品供销社同类销售价格20万元,销项税3.4万元
赠送委托加工零件销项税=0.×1%×17%=0.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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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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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一、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
二、征税范围
一、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属于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一)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二)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视同销售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六)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具体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注意: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七、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房地产项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九、预缴税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十、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本文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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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营改增时代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专题
后营改增时代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专题
课程编号:21762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处理?5.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收入的范围及3步确认法,包括应收未收款房款、价外费用、折扣折让、销售退回,面积补差、违约金收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如何计算确定?跨营改增期的项目清算时,清算项目收入如何确定?6.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5大扣除项目详细解析:⑴包括“营改增”前后,土地成本和拆迁补偿费成本如何确认。营改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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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营改增时代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专题课程内容
‖专题背景‖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问题存在很大争论,201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6年70号,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做了相关规定,那么70号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预征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方面的规定应该如何正确把握?
??营改增后,国地税部门对&三旧&改造中碰到的税费问题,在权属转移、拆迁补偿的成本费用认定以及个税、契税的计税依据等方面有什么新的动向?2017年是营改增的第2年,地税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态度怎么样?土地增值税清算是风声越来越紧还是越来越松?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稽查重点是什么?未来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将出现什么大变革?通过本次培训,让您了解最新房地产企业税款清算相关政策,掌握实际操作方法,规避涉税风险,减少纳税成本。帮助广大房地产企业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防范税务稽查风险,让您的企业受益良多。
‖主讲内容‖
第一节:金三系统的强大功能介绍与2017年稽查重点分析
一.金三系统的强大功能介绍
1.什么是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的相关性分析?购买犯罪分子虚开的发票为什
么在金三系统面前会原形毕露?
2.什么是商品编码,单位编码?金三系统大数据为什么可以计算你的商品增
值额,库存存量额(以及增值税的留抵),从而测算你的增值税?
二.2017年稽查重点分析
三.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选案的指标分析
1.增值税税负率分析与控制
2.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分析与控制
3.企业销售毛利率分析与控制
4.成本对象的分析与控制,为什么成本对象确定不好会被稽查?
第二节:&三旧改造&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一.旧城镇改造模式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二.旧村庄改造模式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1.政府主导模式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⑴ 营改增后,土地&招、拍、挂&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⑵ 土地出让金返还增值税的处理与土地增值税处理有什么不同?
2.开发企业代建模式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3.自主改造模式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4.股权转让模式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⑴ 股权转让到底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
⑵ 股权转让方要求控制税负时,接受方进行特殊处理技巧是什么?税务稽查
的风险在哪里?
5.共同开发模式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6.协议转让模式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三.旧厂房改造模式自主改造模式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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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增值税到底有没有一般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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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如何把握?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税务局把握的口径是怎样的?财务
顾问费允许据实扣除吗?据实扣除与按10%扣除企业应该如何选择?
三.统借统还的利息在什么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才能据实扣除?你知道税务局把
握的口径吗?
四.房地产信托的三种模式是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公告和
原来的规定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为什么说41号公告给房地产企业带来
了正能量?房地产信托土地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
第四节:建筑安装费用的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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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企业第三方发货如何签合同才能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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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两种双赢的方式是什么?
1.甲供材的两种处理方式的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2.为什么说房地产业拿到3%的建筑发票和11%建筑发票的效果其实是一样的?
3.为什么说房地产企业自己买水泥,然后委托混凝土公司加工的所谓筹划面
临极大的税务稽查风险?混凝土公司正确的筹划方向是什么?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新的政策变化分析
1.建筑企业自己虚增进项,然后开专用发票给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企业增值
税可以抵扣吗?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吗?
2.新疆某公司稽查案例引发的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9号公告与最新传说
中的的法研【2015】58文的比较分析
3.公司的老板经常虚开发票,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学会如何保护自己?
第五节:收入确认的土地增值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一.2016年70号公告中关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预征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等方面的规定应该如何正确把握?
二.增值税销项冲减土地款时,会减少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吗?
三.房地产企业采取精装避税的方法,精装房进行分拆销售,先由房地产企业
签一个毛坯房销售合同,另外由装修公司再签一个装修合同的作法有税务
四.买房送装修费,业主提供抬头为房地产企业的装修发票,房地产企业可以
扣除装修费?
五.售后返租的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与成本扣除会出现分离,你知道是怎么回
六.销售价格偏低的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第六节:土地增值税清算技巧与案例分析
一.清算单位如何确认?清算单位与成本对象的区别与联系是怎样的?
二.各项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是否正确?
1.土地增值税中的土地到底是用占地面积法分摊还是建筑面积法分摊?到底
有没有其他分摊方法?有一种很特别的分摊方法你知道吗?
2.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如何分摊费用问题
⑴ 非普通住宅包括什么?对于开发项目中同时存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产品三类,是分两类进行清算(即普通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还是分三类进行清算?商铺、地下车库、幼儿园可以在非普通住宅合并计算吗?
⑵ 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这里的计算方法到底是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分开核算呢?还是增值额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税务局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怎样的?
3.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的所谓的层高系数分摊法是怎样的?
三.新房可以转换成为旧房销售吗?
第七节:项目清盘与退税税务稽查风险控制
一.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最新稽查案例分析
二.不预提土地增值税情况下多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案例分析
第八节:专家现场预留时间与学员答疑互动
‖主讲专家‖
钟老师:资深税务稽查官员,全国主流税务培训讲师,省级税务干部学院教师,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丰富的税务稽查经验与熟练的业务技能,精通税务机关稽查模式与方法,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税收筹划经验。《中国税务信息网》、《中国会计视野》、《房地产企业管理教育网》签约税收实务专家,《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特邀税务专家。个人新浪博客《云税务》访问量超过百万次,在网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曾任各地方国税局及税校的特约培训讲师,并参与过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标准化课程编写。长期为各地税务稽查系统做查前培训,经常为广大企事业单位授课,授课内容精彩,实战经验丰富,实操性强,信息量大,受到各方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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