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六年,因公司事假工资如何计算超期,工司辞退,该怎么办

卢龙县教育局关于教职工病事假、工伤及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全县教职工队伍建设,严肃纪律,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育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系统现实情况,现对教职工病事假、工伤及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问题做如下规定:
教育系统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一、病、事假问题
(一)请假上报审批及手续
1、教职工请假3天(局直学校14天)以内由学校校长批准;4-14天学校校长同意后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一式两份(学校、总校各一份)报总校(或学区中心校)校长批准;15天及以上经学校校长、总校校长同意后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一式三份(学校、总校、教育局人事股各一份)报教育局人事股批准。
2、凡请事假者,须向本单位领导写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在事后及时(3天以内)补办。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3、凡请病假者,须由请假者向本单位领导写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医疗机构证明材料(包括诊断证明、病例或住院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等):请病假7天以内,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8-14天,需县分院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15天及以上,需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按上述第1条之规定逐级审批。请假3天以上无医疗机构证明材料的一般不予批假,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及时(5天以内)通知单位,并在事后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二)休假期间的待遇及有关规定
根据冀政【1985】149号、冀人发【1998】296号以及秦治空饷【2013】4号文件,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待遇规定如下:
全年累计事假1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的60%;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
基本工资按9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
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
基本工资按80%计发。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
基本工资按90%计发。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2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因病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审批,办理病退手续。
(7)教职工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或小病大养,要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教师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3、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对待。逾假者,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病、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利用病事假违反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凡旷工者,从确认旷工之日起,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4、教职工休假者,其绩效工资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产假、节育避孕假、丧假问题
(一)婚假
1、教职工正常婚假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奖励15天。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确实需要的可以根据路程另给予路程假。
2、休婚假应出具结婚证书,婚假期间待遇不变。
3、婚假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的超过的天数应履行病事假手续。
(二)产假
1、教职工正常产假98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生育每多一婴增加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奖励4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奖励30天。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可以顺延。
2、申请产假应提供相关医学证明(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等)、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
3、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超出产假的天数应履行病假手续。
(三)节育避孕哺乳假&
1、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假15天、
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休假42天,放节育环休假2天、取环当天休假1天,男性输精管结扎休假3-7天、女性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2、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可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的哺乳时间。
3、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履行请假手续,其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4、教职工休假应提供相关机构证明材料。节育避孕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5、休假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的超过的天数应履行病事假手续。
(四)丧假
1、教职工亲属死亡,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按事假对待。
2、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教职工处理丧事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三、工伤问题
(一)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办法按工伤保险部门规定执行。
(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教职工发生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等问题
根据秦皇岛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SPAN&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和&&/SPAN&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秦人【1992】第49号)精神,对教育系统辞职人员做如下规定:
1、辞职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2、教职工申请辞职需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县人才交流中心及本人档案各一份),按人事管理规定逐级上报审批,相关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若符合辞职条件,根据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3、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4、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
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5、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
于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符合辞职条件的,按规定补办辞职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动员其返岗。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根据人事部l992年lO月16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对辞退教职工做如下规定:
1、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2、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罚的;
(8)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4、辞退教职工,由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根据,报教育局审批。
5、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15日内,可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6、单位辞退教职工的,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在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0%;
(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7、被辞退者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者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退后一年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8、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9、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10、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动离职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劳人干函【1983】101号《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之规定,对教职工自动离职问题做如下规定:
1、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酌情扣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对于擅自离职的,离职后即停发工资,如在离职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适当的处分,超过1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3、教职工自动离职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处理前书面通知其本人,限期返回工作岗位,逾期不归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教育局审批。
4、自动离职人员被重新录用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五、有关规定
(一)教职工请假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件,经审批单位核准后原件退回本人。
(二)因工作调动在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前,必须严格执行原单位请假制度。借调人员由借调单位负责考勤,以借调名义不能在岗正常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职工病、事假及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规定(试行)》(卢教发[2001]70号)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本规定将适时修订。
(四)本规定的主要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2、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
3、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
5、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
6、秦皇岛市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治理“吃空饷”具体问题处理政策的指导意见》(秦治空饷【2013】4号)
(五)本规定由教育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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