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9级伤残可以主动提出买断工龄补偿标准么怎么给钱买断工龄补偿标准钱和伤残补助医疗补助都有么

&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者加剧了工伤职工的病情。这类人群在治疗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如果被重新确定伤残等级,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待遇的,就要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如果根据规定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的,则不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的规定,能够享受伤残津贴的,须为1&4级或多或少&6级伤残的职工7&10级伤残的职工不享受伤残津贴。例如,某职工过去为8级伤残,不享受伤残津贴;但再次工伤,经重新鉴定为4级,他就可以享受伤残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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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和工伤赔付如何计算??????
2012年11月,我因公致残,公司在2013年4月租赁出去,要求员工买断。本人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请问如何计算买断工龄及伤残赔付????
律师回答地区:贵州-贵阳咨询电话:13312***帮助网友:1456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再就业补偿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2:16地区:贵州-贵阳咨询电话:13809***帮助网友:923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经济补偿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工资计算。工伤待遇可要求一次性伤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1:17微信扫一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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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我单位声称;只有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才可能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他们这样做对吗?合不合法。2、我如果现在自愿买断工龄单位还应不应该赔付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我是某国营企业的一名正式员工,2003年因工作摔成重伤,医疗费用单位全给报销了,出院以后,也就是2004年单位要求我去做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之后我就上班了,上班以后我不能在原岗位工作了,竟聘岗位我也落聘了,单位安排我干了别的工作,但是工资比以前低很多。后来我听别人说;我应该向单位打报告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住院补贴,但是遭到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的拒绝,他们答复说;除非我和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才能得到这笔钱,他们这样说对吗?合不合法,(因我是正式员工,跟单位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近,由于体制改革,单位需要职工买断工龄(是自愿买断),我决定买断,买断之前我还能要这笔钱吗?如果再次遭到拒绝,我该怎么办,买断以后单位是不是还应该给付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年我单位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才参加的工伤保险)
发表时间: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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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的说法是错误的。
这是两码事,你因公负伤,应属工伤,当时是否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认定了,认定为工伤,那就应该按照工伤的有关待遇享受,包括报销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一系列的费用,单位找借口拒绝没有理由,你说的情况,可能已经超过时效,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日,建议去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所: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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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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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摘要】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案情】陈先生与江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近几年双方为经济问题数次发生争执。在去年陈先生与妻子江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陈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江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陈先生曾经起诉过江女士要求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前不久,陈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江女士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判决】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原文地址:/article/6083611.html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摘要】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案情】陈先生与江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近几年双方为经济问题数次发生争执。在去年陈先生与妻子江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陈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江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陈先生曾经起诉过江女士要求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前不久,陈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江女士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判决】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范文二:“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摘要】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案情】陈先生与江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近几年双方为经济问题数次发生争执。在去年陈先生与妻子江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陈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江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陈先生曾经起诉过江女士要求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前不久,陈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江女士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分别作出了截然不同的界定。【判决】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买断工龄”,法院认为: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且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范文三:搞改制买断工龄补偿职业病办理嫁休出官司维普资讯 ’   壑 朗量盘   羹    珐荤—l  bQ   bl检查 诊断时 , 刘某诊断结果为 I 期矽肺  井右上肺结 核 ,肺功能代偿机能丙 类。   在检查结果 出来后 , 局负责人找刘某  该 谈话 ,要刘某按 《 要 规定退 回领取  纪 的安置费 , 写出要 求忮 复职工身份的报买断 龄领朴僧告 , 则单位不管。刘 某便按要求 写了 否报告 ,由于所领安 置费 已还债 和它用 ,   只好打下欠粮食局一次性补偿金 3 5 . 万  元的欠条。   20 年 2 0日, 0 1 月2 刘某经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 残三  级 ,符合办理 退休条件 ,便要求 县粮 食办理邂体出富圈办理退休 手续。局为其办理 退休 手续 . 按政 策规 定享 受  职业病伤残的有关待遇 。 县粮食 局以刘  某没有退回原领取的安 置费为由 , 不给二 .对薄公堂2 0 年 3月7日,刘某因县粮 食局  01 不给办理退休手续 , 也不给 予职 业病有  关待遇的情况下 , 走进 了该县劳动争议  仲裁庭 。在仲裁庭上诉说:2 0 年 6月  00一 .口 冯清 荣基本案情按单位改制方案 与单 位解除 劳动关 系,   领 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前 . 00 1  20年 1刘 某 , .5 岁 . 男 2 原湖南省桑植 县  粮 食局下属单位粮贸公司职工。 0 0 2 0 年  6 .该县粮食 局在垒县粮食企业推 行  月以 两个 置换 为主 的改革 .通过对职  工进 行一次性 补偿安 置 .职 工买断 工月职业病检查在后 . 现经检查 诊断患有职 业病 , 又被市劳动能 力坚定委 员会鉴  定为职业病残三级 , 合遇体 条件 。单  符位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 不应以退 回龄。 刘某符合买断工龄给予一次性安置  条 件 ,便按 期办理 了解除 劳动关 系手续 ,领取 了一 次性经济补偿金 3 5 . 万元原 解除劳动关系时 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为先 决条件 , 要求裁决被诉方依法为申诉人 办理退休手续 , 给予 申诉人一次  性伤残补助 金. 井按政 策规定给予医疗  费、疗养费和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诉方辩称: 全县粮食企业于 2 0  00( 个人档案 仍 由单位保管 ,没有移 交劳动部门 ) 。20 年 l 月 1 00 1   8日.该县粮食局针  对要求去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年 6月全面推行以 “ 两个置换 为主的  改革 ,通过 对职工进 行一次 性补 偿安  置 , 工买断 工龄 。申诉人千 2 o 年 6 职 oo   月买 断工龄 与单位解除 了劳动关 系, 并  领取 了一次性经济补偿 。 00 1 月 , 20 年 1   经常德市职业 病防 治所诊断 , 申诉人患有矽肺病I在 20 年 1 月 2 3,申诉  00 1 91病检查诊断 的职 工有关费用 问 , 题 专门召开了局长 办公会 ,会议 《 纪要  第 2   条规宅 “ 企业没 作安排 , 工本人要求  职 参加检查 的 , 通过 检查达 矽肺病等级  的 ,由所 在单 位报销费用 。通过 检查未  达到矽肺等级的.由本人承担 费用。已  解除 劳动关 系的职 工 ,由本人承担 费  用。  第四条规定:。 通过 检查 已达 到职  业病退休 条件 , 改制企业 已办理解除劳  动关 系手续并 拿钱的职工 , 首先 由职工  本人 把一次 性补偿 安置 费退给 县粮 食  局 ,再由县粮食局统一代办退休 手续 ,人 自愿 写出书面报告 , 要求恢复职工身  份 , 回原领取的安置费 , 退 还打 下欠条。   2O 年 2月县粮食局以桑粮字[0 10  01 2 0 13 号文件恢复 申诉人职 工身柠 , 明原与  声 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等有关手续作废 。 申  诉人被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定为职业病残三缴 ,符 合遗体 条件 后 ,   单位一直未给办理 退休手续 . 因申诉  是 人不按单位局长办公会议 《 纪要》规定  办 ,迟迟不愿退 回已领取的安置费。关  于 申诉请求给 予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 、 医疗 费、疗养 费等 目前不存争议三、仲裁该县仲 裁庭 经查 证后认 为 :刘某  2 0 年6月按单位改制方案 .同单位解  00检查费用则企 业报销 。 如本人不退 出买  断 工龄钱 的 ,县粮 食局 不办理 退休手  续 ,由本人 自己办理 。20 0 0年 1 月 ,由该县粮食 局组织  1除 劳动 关系,领取一次性 经济补偿,符  合政 策规 定。2 0 0 0年 1 月经常德市职  1 业病 防治所诊断 为 I 期矽肺并右上肺结  核, 肺功能代偿机能丙类。刘某写出报在常德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工职业病一一A 劳动 护杂 0 ? 保 志20 2 2阅读详情:/news/A1B04F3CBEF74767.html维普资讯 告恢复职工身份 . 被诉方作出 同意恢  复职工身份 ,原 解除劳 动关 系协 议作  废 的决定台祛 。刘某因职业病伤残等  级达到退休条件时 . 被诉方应及时为其  办理退休手续并应按政策规定给予职业  病相关待遇。 粮食局以没有 按时退 回领  取的安 置费为 由, 不培办理退休手续 的  作{ 告违反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 、 退职的暂行办 法》 ,是错误 的。期间的退休金 ,出被诉方从 2 0 年 3   01 月 起 补发。四  裁决结果最后在刘某不 同意调解的情况 下 ,该县 劳动 争议 仲 裁委 员会作 出如下裁决:( > 被诉方支付 申诉 人一次性伤  二 残补助金【 职工本人工资 2 个 月 (1 元  0 63×2 )1 20 o 元。 0 】2 6 .0< ) 由被诉方立即按政策规定给  -( 三) 由披诉 方支付 申诉人 因职业  病检查的医疗 费 ( 凭依据报销 ) 申诉人  ,继续享受职业 病的医疗 待遇 。■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 , 退休时间从2 0  01年 2 0日算起 . 月2 因拖延办理退休手续2 22劳 荣 袭 圈  0 ? 动 护 击 0一
范文四:工龄可以买断吗凤凰财经出品往期回顾 第43期7月29日上午,自称“断友”的被银行“买断工龄”员工聚集在北京的工行和建行总行门口声称维权,要求总行增加补偿或要求回归原单位。由此引发人们对“买断工龄”这一问题的讨论。那么,“买断工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要点? Talk 1“买断工龄”事实上是违法的。早在日,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没有这个提法”。 ? Talk 2要注意到,“买断工龄”现象决不是发生在私营、民营、“三资”企业,一般系国有企业所为。所有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 Talk 3曾有“断友”向媒体表示,在国有银行股改中,类似他这样被买断工龄的员工人数大概为60万人,其中,工行被买断工龄的员工人数最多,大致为20万人。 “买断工龄”的价格由企业自身决定据了解,“买断工龄”一词目前并没有一个法定上(或者说政策上)的解释或者定义,其在国家规范的文件中从来未出现过,“买断工龄”的说法是不规范也是不准确的。所谓“买断工龄”的做法,通常是指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至于“买断工龄”的价格,完全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决定,国家并无限定。而从当前老百姓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看,“买断工龄”起码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该职工可根据个人的再就业方式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待遇;第二种解释是指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予职工少量的补偿后,职工当即就可以“退休”,其相关待遇大约在原有工资收入60%左右,由企业负担;第三种解释是指企业将职工的社会保险、住房、物业补贴等综合计算为一个年购买“价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职工工龄的“卖价”),现按职工的工作年限,一次性买断,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目前谈到“买断工龄”大多是指第三种情况。 “买断工龄”一般系国企所为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改革的过程其实是资产置换和人员身份置换的过程。在当时,买断工龄是实现国有企业人员置换的一条重要途径。要注意到,“买断工龄”现象决不是发生在私营、民营、“三资”企业,一般系国有企业所为。计划经济时代,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剩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但无论怎样,需要注意的是,“买断工龄”事实上是违法的。早在日,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就曾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没有这个提法”。《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由此可见,这种“买法”实际是把职工老来的依靠抛之于九霄云外了,与社会保险制度相悖,自然是法律不允许的了。 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买断工龄”导致部分国企员工弱势化“买断工龄”的做法,从积极意义上看,只能理解为企业减员增效,促进了人们市场意识的形成。但是,买断工龄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在改变买断工龄人员资本结构的同时导致部分人员出现总体性贫困,同时,一次性付出巨额资金,造成企业经济困难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社会结构方面,加速了一些富裕群体形成的同时,也导致了原国有企业职工中的部分成员的弱势化;在社会心理层面,部分买断工龄人员群体出现了失落、孤独和对未来无望心理,形成一定程度的社会紧张和焦虑,而且,买断工龄还在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和人们对执政合法性的信任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大量的历史旧帐、利益分割、错综复杂的矛盾和思想问题被遗留下来,直至今日仍无法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在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将非核心的工种、部门剥离出去,开拓新的产业,将过多的冗员分流出去,从事企业外协服务或第三产业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但是,已经“买断工龄”和正在“买断工龄”的企业有几个是属于此类?当然,也有些“买断工龄”的企业的确很困难,亏损一年比一年多。负有连带责任的“婆婆”觉得长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钱“买断工龄”,关闭企业,把职工推向社会。被“买断工龄”、自谋出路的职工,不少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少现代科技知识和技能,回到社区工作也很难安排,社区的压力很大。即使能安排也只是一些临时性的社区服务工作,收入低而且就在家门口,对于长期在国企工作的职工来说,心理实难迈出这道“坎”。案例:四大行60万员工被买断工龄1998年以来中国力推金融体制改革,工农建中等四大国有银行鼓励员工自谋职业,对一些员工以“买断”或者“协解”方式解除合同。这种自1998年左右开始,2005年左右结束的减员增效模式,至今仍在产生副作用。曾有“断友”向媒体表示,在国有银行股改中,类似他这样被买断工龄的员工人数大概为60万人,其中,工行被买断工龄的员工人数最多,大致为20万人。今年6月,前建行员工曾就“买断”问题向建行董事长王洪章提问,对此,王洪章表示,协解人员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称“这些人为建行的改革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和牺牲。”王洪章透露,当初建行的协解人员大概有10万多人,“其中有6万人已经安排了工作。”针对协解人员提出的社保和医保诉求,王洪章表示,从2009年以来,建行为7800多人补交了社会保险,涉及金额大概有万元,包括养老保险的账户转移,养老保险的接续,医疗保险的续保等,目前比例都达到了50%以上。此外,建行还拿出几千万元来解决特困人员的问题。但对于银行的种种善后安排,“断友”们似乎并不买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银行上市后效益提高,这些被买断工龄的员工们越来越觉得被骗。据介绍,银行“减员增效”政策分为内退和买断两种。内退员工工资照发,还能享受其充足的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据测算,工商银行为内退员工支付的成本人均在30万元以上。而“买断工龄”自谋职业员工,企业支付的成本人均仅为7万元左右,员工被一脚踢出后银行什么都不管,个人还要给劳动部门年年交档案管理费。但因为被买断员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已不现实。大部分买断员工三险全无,生活贫困潦倒,难以为继。与之相反的是,现在银行员工平均月收入已经超过万元。(编者注:文章内容综合广州日报、新民晚报、南方都市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以及网络。)改革总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这并意味着要让“买断员工”来无限承受改革的阵痛。“买断工龄”现象是中国在体制改革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一个问题,但是,要不要解决这一问题?又该如何去解决这一问题,企业不能沉默。
范文五:“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一)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 14:48:39 来源于:原创 作者:王学山“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一)作者:王学山1、 日人事部就颁发了《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即:“最近,发现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方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个别地方和单位赎买“官龄”,对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日下发了《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桂人发[1998]91号)即:“要认真学习《通知》知有关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来,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有效依据,确保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既要坚持到龄即通的原则,又不得随意放松条件和随意办理提前退休,切实从政策规定上保证职工队伍稳定。3、 江苏省于日下发了苏人通[1998]175号:最近,国家人事部专门下发了人发[1998]53号文,要求对赎卖工龄等违反工龄政策的做法,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各部门、各单位为适应当前机构改革需要而制定的各项内部改革措施,一定要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现有政策,凡与国家及省定政策相悖的,应予纠正。要坚决杜绝对工龄“一次性买断”等错误做法。 4、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於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5、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於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二)提供者:王学山 时间: 16:18:43 来源于:原创 作者:王学山“买断工龄”的禁止性国家政策规定(二)作者:王学山6、 朱镕基总理日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所谓的‘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就没有这个提法,只是讲可以补偿解除劳动关系。”7、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陕政办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破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职工采取“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使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能够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二、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三、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四、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0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享受以前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六、接续原被“买断工龄”职工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牵扯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地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推进。8、 云南省政府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买断工龄”这种不符合国家及云南有关规定的做法。通知指出,企业改制重组中国因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动关系、改变职工身份,是指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全部或部分退出,企业产权结构、组织结构均已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终止或变更,按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不能将给予经济补偿错误地理解为“买断工龄”并按“买断工龄”计算相关费用。云南省政府要求,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主要范围是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因国有产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的全部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属于非国有,应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应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或非经济性裁员的,对裁员部分按照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此前已经实施关闭破产或国有资产以其他形式退出、职工已按政策规定领取安置费的,不再重复计算经济补偿;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如在新的国有企业就业,该企业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经济补偿从职工进入该企业之日算起;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让渡部分应视为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国有独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退休人员、企业内部退养职工不存在与企业调整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经济补偿。1986年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能按照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置换身份的办法进行经济补偿。9、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若干意见中特别规定,今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临时工、禁止买断工龄,也不允许搞“先试用再签合同”的做法。
范文六: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 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 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 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 、 ,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 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 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1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 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 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 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 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 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2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 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 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3、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 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 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 员。(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 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 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 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4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 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 终止是指: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 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 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5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 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细微 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 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号)之规定,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 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 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 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 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 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6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部发〔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 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 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 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 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 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 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 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7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 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 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 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 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 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 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 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 接的义务。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否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号) 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 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 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8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 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 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 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六、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 偿的支付方法《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9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小王于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 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日,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问题一: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 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 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 小王日至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 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 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 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日至日12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计算。问题二、如果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 济补偿? 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10原文地址:/article/买断工龄补偿金规定.htm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 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 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 当按照小王日至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 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 , 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11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 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 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 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 、 ,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 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 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1阅读详情:/news/A1DD.html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 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 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 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 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 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 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2阅读详情:/news/A1DD.html(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 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 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阅读详情:/news/A1DD.html3、 企业转产、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 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 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 员。(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 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 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 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4阅读详情:/news/A1DD.html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 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 终止是指: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 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有 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5阅读详情:/news/A1DD.html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 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 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细微 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 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号)之规定,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 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 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 不再限定补偿年限。 根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 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 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6阅读详情:/news/A1DD.html部发〔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 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 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 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 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 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 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 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 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7阅读详情:/news/A1DD.html《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 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 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 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 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 济补偿和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 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 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 接的义务。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是否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号) 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 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 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8阅读详情:/news/A1DD.html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无法 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注意 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 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六、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 偿的支付方法《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 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9阅读详情:/news/A1DD.html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小王于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 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日,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问题一: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 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 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 小王日至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 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 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 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日至日12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计算。问题二、如果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 济补偿? 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10阅读详情:/news/A1DD.html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 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 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 当按照小王日至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 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 , 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11
范文七: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 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 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 动合同法下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 、 “停工” ,可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 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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