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标准何时施行

分享医院管理智慧和提升职场竞争力的开放式平台!
2017年伤残评定新标准中“伤病关系处理”的中的“病”如何理解?(上)
17年03月06日
阅读:4923
  1  日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中规定了伤病处理:“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有“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这样的规定,但是新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把“伤病处理”放在总则部分,并且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显然已经将伤病关系的处理作为伤残鉴定必要的内容甚至是伤残鉴定的前提,因为,按照新标注的规定,只有损伤与残疾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进行伤残评定。那么作为伤残鉴定内容和前提的“伤病关系处理中”的“病”如何理解?看个两个案例。  2  案例1的提示:老年性骨折疏松是原告的体质不是病,而体质是客观状况,不属伤残鉴定中“伤病关系处理中”的“病”,体质问题不作为鉴定中事实因果关系索要考虑的原因力。  案例1:《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指导案例2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日发布)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基本案情:原告荣宝英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荣宝英申请并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按照75%比例承担责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理由为:本案中,虽然原告荣宝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荣宝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荣宝英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荣宝英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荣宝英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荣宝英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  3  虽然我的观点与二审法院相同,但是我对二审法院的说理部分持有不同意见,我认为,在本案中存在的是伤残鉴定在“伤病关系处理”的认定问题,鉴定机构认定参与度75%是没有依据的,而不是是否减轻被告责任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1、如果按照法院的推理,二审法院是认定骨质疏松是在骨折的后果中起作用的,认可原先的鉴定意见,那就说明,在事实上来讲,是骨质疏松和交通事故两个原因造成骨折和伤残的后果,交通事故损伤的因素是占到75%。  然后,从法律上来讲,被告造成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就交通事故损伤所造成的75%部分承担责任。被告按照75%承担责任,并没有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如果在损害后果中,存在“伤病关系”的时候,先确定交通事故这个损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起的作用,就如2017年新的伤残标准一样,如果确定病是25%,那么伤(交通事故因素)就是75%,那就说明,交通事故损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是主要作用。这是、、鉴定所认定的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后,再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原告和被告承担的事故责任,然后将事实因果关系X(乘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被告承担的具体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用公式来表示:  赔偿责任(比例)=损伤参与度(事实因果关系)X事故责任(法律因果关系)。  就案例1来讲,如果认定鉴定意见中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的75%的比例,这个案件中被告的赔偿责任=损伤参与度75%X事故责任100%=75%。  第一个75%是损伤参与度,说的是交通事故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最终确定的75%,是赔偿比例,并没有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为鉴定认为“骨质疏松”和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了骨折的损害后果,最终的75%的赔偿比例,是根据损伤参与度75%X事故责任100%(被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计算出来的。缺少的25%是因为客观上不是被告的违法行为,而是疾病造成的损害后果(当然这是建立在鉴定意见是正确的前提)。所以,如果法院认定鉴定意见本身没有问题,它确定赔偿责任为100%的理由就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法院的这个推理,实际上是用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评价否定了事实因果关系中“病”在客观上所起的作用。  如果是这样,2017年伤残新标准中规定“伤病处理”就失去了意义。因为即使鉴定认为疾病在伤残后果中起作用,按照法院的推理,因为原告方对疾病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还是按照全部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按照法院的推理,就没有必要在伤残鉴定中认定“伤病”关系,因为鉴定了也起不到作用。同时,我们想一下医疗纠纷的案子,如果不考虑疾病本身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那参与度的鉴定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按照案例中法院的推理,只要是医院有责任,就没有必要分析疾病在其中的因素,医院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就是了。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这个案例中原告是老年性骨质疏松,在受伤前并没有什么异常情况,即使存在骨质疏松,没有交通事故,不会造成骨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骨质疏松是一个客观现象,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如何改变这种不公平呢?  4  我认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老年性骨质疏松不是“病”,是客观上存在的体质差异,体质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没有外力的存在,骨质疏松因素不会造成骨折,所以骨质疏松不应当成为骨折的原因力,鉴定意见把骨质疏松看成是“病”,人为地扩大了因果联系的范围。因而出现错误。  老年性骨折疏松,是体质的问题,是一种客观现象,不是“病”,不是骨折的原因力。  (1)骨质疏松症(osteoporosis)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骨密度和骨质量下降,骨微结构破坏,造成骨脆性增加,从而容易发生骨折的全身性骨病。骨质疏松症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二大类。原发性骨质疏松症又分为绝经后骨质疏松症(Ⅰ型)、老年性骨质疏松症(Ⅱ型)和特发性骨质疏松(包括青少年型)三种。绝经后骨质疏松症一般发生在妇女绝经后5~10年内;老年性骨质疏松症一般指老人70岁后发生的骨质疏松;而特发性骨质疏松主要发生在青少年,病因尚不明。  (2)体质,是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人类个体在形态结构和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特性,与心理性格具有相关性。  (3)疾病 (disease)在一定病因作用下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地异常生命活动过程,并引发一系列代谢、功能、结构的变化,表现为症状、体征和行为的异常。疾病是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损害作用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我们应该注意到,案例中的原告是“年老性骨质疏松”,年老性骨质疏松是不是病呢?我认为不是病。  因为老年人骨质疏松是一种客观情况,是几乎每一个人都或多或少存在的,它不是一种在病因的作用下引起的异常生命活动,而是人年龄增加的自然的客观过程,这是一个人的体质的问题,而不是疾病。至少老年性骨质疏松不是一种病。所以从伤病的处理关系上来讲,“老年性骨质疏松”不是病。骨质疏松不应当成为鉴定中需要考量的骨折的原因力。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骨折,骨折的原因是交通事故损伤,而不是骨质疏松,没有交通事故,原告存在骨质疏松,但是不会骨折。  骨质疏松,所导致的只是在遇到外力的时候容易骨折,在本案中,骨折疏松并不是造成骨折的原因。  比如,一个玻璃门,你轻轻撞了一下,就碎了,而一个铁门,你用力撞,也未必有损坏。但是,你能说,玻璃本身易碎,这是它的客观性,也是玻璃门损害的原因吗?玻璃门碎的原因是外力,而不是玻璃本身易碎的特性。就和人一样,“易碎”就如同骨质疏松,这是玻璃的体质,是它客观特性,骨质疏松也是老年人的客观特性。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蛋壳脑袋规则”。  “蛋壳脑袋规则”:该规则由英国的马肯农(Mackinnor)法官于1939年创立。  马肯农法官在一个案例的判决中指出:“一个对他人犯有过失的人,不应计较其受害人的个人特质,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特质增加了他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对于一个因受害人头骨破裂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受害人的头骨的异常易于破裂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  但是和本案不同的是,本案的原告老年性骨质疏松并不是“异常易于骨折”,只是比“年轻人”易于骨折。骨质疏松也不是原告的特质,而是老年人普遍存在的一种客观情况。所以,鉴定意见认定骨质疏松也是骨折的原因是错误的。  但是这里说的原因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客观上存在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事实因果关系考量的是,在客观上,是什么原因或者是几个原因造成了后果,所起的作用是什么?  就如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骨折,原告虽然存在骨质疏松,但不是骨折的原因,因为单独老年性骨质疏松是不会引起骨折的。  所以从伤病的处理关系上来讲,“老年性骨质疏松”不是病,原告的伤全部是由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这个损伤因素的损伤参与度是100%。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骨质疏松都不称为“病”,一般的老年性骨折疏松,不能称为病。但是骨质疏松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是可以构成“病”的,因为严重的骨质疏松可以单独引起病理性骨折。  骨质疏松到已经出现了皮质的不连续,已经存在骨折,只是比较轻,在外力下,加重了,那就是“病”,那就得考虑“病”的关系。  就像是玻璃上原先有了一道裂纹,在外力之下,又碎了,原先的“裂纹”和外力共同造成了损害的结果。  但是这些评价,都是属于客观性的事实的评价,而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评价,民事责任的承担,在确定事实因果关系之后,还需要确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5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衡量的是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被告的肇事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起的作用,我个人理解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损害的后果,按照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分析全部是交通事故损伤因素造成,而交通事故又全部是由被告肇事的违法行为造成,所以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用公式表示:  最终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因果关系(100%)X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00%)=100%。  所以这个案件中,老年性骨质疏松是一个客观因素,原告不应该因为体质的问题承担责任。所以问题在于鉴定意见中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的确定错误,应该是100%。而不是75%。而不是法院说理所认为的应该不应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的问题。  因为是否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要衡量的,它所能改变的只是事故的责任程度,改变不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原告确实存在自身疾病,而自身疾病又在骨折中起一定的作用,比如20%,那么鉴定中按照事实上因果关系认定,损伤参与度就是80%,如果被告是全部责任,赔偿责任就是80%。  用公式表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因果关系(80%)X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00%)=80%。  因为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中,交通事故损伤因素占80%,疾病因素占20%,也就是说交通事故损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全部损害后果的80%,对于客观上20%的疾病因素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全部是被告的原因,这是指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说明,在交通事故造成的80%的损害后果中,全部是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最终的赔偿责任呢为80%。用公式表示:赔偿责任=(事实上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80%X(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故责任100%=80%。  所以,在案例1中,如果法院认为“老年性骨质疏松”是骨折的原因之一,并认可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75%。那么被告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被告只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中的75%承担责任。用公式表示:  最终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因果关系(75%)X法律上的因果关系(100%)=75%。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的最终赔偿责任是100%,实际上是加重了被告的赔偿责任。  因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既然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75%,不减轻被告赔偿责任,被告最终应当承担的是75%的赔偿责任。  如果最终承担的赔偿责任为100%,那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有超过100%,只有加重被告的赔偿责任到133%(4/3),才能达到够最终赔偿比例100%的可能。也就是说被告承担的是超过全部责任之上的133%(4/3)责任才可能得出这个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院在未否定鉴定意见的正确性的前提下,认为不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二审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  再假如,如果在这个案子中,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例如,90%),损伤参与度是75%(疾病在损害后果中占25%),如何计算赔偿比例呢?  如果是这样,原被告的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后果是全部损害后果中的75%(疾病占25%),那么在衡量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交通事故这个损伤因素所造成的就是75%的损害后果。而交通事故这个损伤因素中,被告占90%的事故责任,那么被告最后索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被告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的75%的损害后果”中(被告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90%的责任。用公式表示:  赔偿责任=事实因果关系75%X法律上因果关系90%=67.5%。  (未完待续)
本文由作者自主发布于 @华夏医界网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 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欢迎网友参与讨论及转载,但务必注明"来源于。
作者:雷羽
时间: 16:40:46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Dr_2
时间: 16:14:35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杨海军
时间: 15:34:59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袁昆
时间: 14:41:47
文章来源:原创
作者:萝卜花生
时间: 14:27:05
文章来源:转载
作者:于斐
时间: 14:23:49
文章来源:原创
毕业于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影像系,关注医疗安全管理与医疗纠纷处理。
以下几种在线医疗模式,你比较认可那种?(单选,免登录)
[ 2017年-08月-03日 至 2017年-08月-12日 ]
A)在线问诊。通过图文、语音、电话、视频等线上形式,提供健康咨询和诊后随访等服务。
B)医护上门。类似于滴滴模式,利用医护人员碎片时间,提供上门医疗、诊后康复等按需到家服务,提升老年人群等医疗服务的便利性。
C)互联网多点执业。医护人员利用闲置时间,整合线下实体医疗资源,提供手术、诊疗等“大病“服务,为多点执业的落地提供了平台。
D)医疗设施分享。主要是对闲置的医疗设备/床位等资源进行共享,提高利用率。
特别申明: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对根据网站信息作出的任何交易或投资决策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方公司可能在华夏医界网宣传他们的产品或服务。不过您跟第三方公司的任何交易与华夏医界网无关,华夏医界网将不会对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华夏医界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闽B2-
技术支持:福建豪创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两高三部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日施行)
两高三部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日施行)
转自: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Access denied |
used Cloudflare to restrict access
Please enable cookies.
What happened?
The owner of this website () has banned your access based on your browser's signature (388e60e551fe770c-ua98).您好,请[]
免费找律师:
综合导航:
专业知识:
精品栏目:
便捷服务:
当前城市无锡(提示:根据城市首字母快速查找城市并切换城市)
今日律师风向标:
2017年伤残新标准
2017年伤残鉴定标准对小腿下端胫腓骨骨折是什么级别
律师回复区
可以先申请鉴定,再按鉴定的结果具体判断
你好,需要鉴定确定。建议通过申请法院鉴定解决,法院不认可私下、单方做的鉴定,请勿相信黄牛所谓的帮忙鉴定等,浪费鉴定费。可以看我详细资料来电咨询或者面谈。
相关法律咨询 显示更多
伤残:事件
伤残:二级
伤残:诊断
伤残:补助
伤残:交通事故
法律经验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特别推荐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法律快车进行咨询,将会免费得到众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律师最新回复
网友最新提问
地区回复周排行
专业积分周排行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年北京市最新工伤鉴定及赔偿标准(详细标准)
发表时间: 16:13:45 文章来源:
《年北京市最新工伤鉴定及赔偿标准(详细标准)》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一:基本工伤赔偿费用  1.医疗费:  根据实际需要,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用,职工有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全额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凭据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照该标准全额支付。  3.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2016年北京市职工因工死亡,其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4251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7086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239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31195元X20);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2016年北京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73966元、最低为114793元;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2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90%=3826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三、2016年北京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531450元、最低为106290元;  2、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1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85%=3614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四、2016年北京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88934元、最低为97787元;  2、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0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80%=3401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五、2016年北京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46418元、最低为89284元;  2、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18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7086元x60%x75%=3189元)  3、养老保险待遇: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待遇,停发伤残津贴。  六、2016年北京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82644元、最低为76529元;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297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两项计算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共计算36个月,即255096元;  七、2016年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40128元、最低为6802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5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两项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共计算30个月,即212580元;  八、2016年北京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76354元、最低为5527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共计算24个月,即170064元;  九、2016年北京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33838元、最低为4676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共计算18个月,即127548元。  十、2016年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1322元、最低为3826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共计算12个月,即85032元。  十一、2016年北京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48806元、最低为2976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的本人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共计算6个月,即42516元。  备注:  1、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为基数计算。  2、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本人工资最高以21258元(7086x3)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本人工资最低以4251.6元()计算。  4、本赔偿数额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注明:  本标准的计算公式全国通用,但具体的赔偿数额仅适用于北京。
以上关于年北京市最新工伤鉴定及赔偿标准(详细标准)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
 2016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
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
2016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
经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经济特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能够提供本经济特区以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经参保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在本经..…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已经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已经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
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版)  5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公务员受工伤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住院伙食补助..…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17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