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上写的这句话是否合同属于霸王条款款?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上诉法院要求退款胜算有多大?

请问有谁知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状怎么写?--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
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请问有谁知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我去年我们公司请装修公司装修,装修完之后我去看了才发现全部东西都是以次充好的根本没办法用,请问装饰纠纷上诉状怎么写?
江苏&镇江|
刑事诉讼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的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云南&
|解答问题:40765条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装饰装修上诉状格式参考如下;原告: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联系电话:*  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6409元,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 本案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日,被告将瓯海*厂房防腐工程发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厂房防腐》,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为1350㎡,总工程价约为10000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在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又增加了*厂房三楼、四楼的地坪防腐工程。合同对如何支付工程款作了约定:1、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款30%作为合同;2、工程全部完成,经现场验收合格,核对施工数量,被告向原告付清工程款65%,余下5%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日,被告验收了该工程,并对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和工程总价款都予以了签字确认。原告实际施工防腐面积为3237.7㎡,工程总价款为256409元。时至今日,该工程的保修期早已届满,但被告分文未付余下工程款206409元。原告曾多次催讨该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判决。  此致  瓯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解答问题:35582条
上诉人(被告):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苏省市北路4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达加和投资,法定代表人:赵永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市玉泉区迎春北,联系电话:  第三人:市亚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江苏省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2)达民初字第2272号,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是《达拉特旗锦园宾馆项目金尊公馆室内和渝富桥足疗中心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实际受益人和使用人,故有付款的义务。  上诉人于日和日,先后与鄂尔多斯市亚升(以下简称亚升)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达拉特旗锦园宾馆项目金尊公馆室内和渝富桥足疗中心室内装修施工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于日和日分别进入工地施工至今。迄今为止已投资的300多万元的装饰标的物在被上诉人处。而被上诉人与亚升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因该的解除并非自然到期,故被上诉人和亚升均无权利无偿转交装修物。而根据添附物的处置原则,添附物应当归产权人所有,但添附人(上诉人)应得到补偿,本案中,上诉人其行为是善意的,且涉案装修施工所形成的装潢添附物是在被上诉人规划许可内,对被上诉人有充分利用价值。因此,被上诉人对涉案装修施工工程所形成的装修款有付款的义务 。  二、涉案装修施工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撤离工地,其恶意逃避支付装修工程款的主观目的非常明显。  上诉人于上诉人于日和日分别进驻场地开始装修截,至今年6月,上诉人完成工程价款为元。现该项装修工程尚未完工,该项装修施工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通知上诉人撤离.工地,其恶意逃避支付装修工程款的主观目的非常明显。  三、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撤离施工现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飞龙公司占有租赁物的前提是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而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履行的基础是第三人亚升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则工程 施工合同即失去了履行的权利基础,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房屋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属无权占有,其与第三人基于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另行解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达拉特旗锦园宾馆项目金尊公馆室内和渝富桥足疗中心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实际受益人和使用人,故有付款的义务,而现被上诉人在该项工程尚未完工,被上诉人在未支付装修款的情况下,机械理解合同相对性原理,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上诉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撤离施工现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本案中,如果仅仅因为被上诉人解除了与第三人的合同,而忽视上诉人以投入巨额装修工程款基本事实,机械地认定该装修款应通过上诉人与第三人工程施工合同另行解决。而忽视该案中由装修款转化而成的添附物已归产权人(即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是装修物的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则无疑是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  同时,上诉人进行装修改造的工程的现值达元,而本案的现实情况是,被上诉人已解除其与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已实际接管和控制涉案标的物, 而原审法院对这些基本案件事实熟视无睹,机械适用法律,有可能导致上诉人投入巨额装修工程款所要无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首要的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导致包括在内的工程款所要无门,更有可能导致特定社会矛盾的激化。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你好,以上就是我为你提供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状,希望对你有帮助
无锡刑事诉讼律师江苏 无锡解答58个咨询擅长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最新问题: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刑事诉讼法律百科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随着时间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在不停的修改之中,很多人就比较关心,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刑事诉讼法是怎样的?律师365小编下文介绍了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
刑事诉讼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相关专题
周边专业律师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
400-64365-00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
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
684律师在线
1109今日解答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1分钟提问,免费短信提醒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开发商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逾期交房须赔偿
本文首发于网,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深圳律师陈律师。近日,陈律师代理俩业主,起诉开发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两案,历经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业主获得胜诉。基本案情:《》已约定开发商应在日前交房,但涉案楼盘在日才竣工验收合格。俩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但开发商曾让业主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第四条中约定:“出卖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视为出卖人按期交付”,开发商以此为由,主张虽然没有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楼,但已经在楼盘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一个月通知业主前来收房,视为按期交房。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以上关键条款为格式条款,是开发商的霸王条款,应当无效。据此认定开发商迟延交楼,应向业主赔付迟延交楼的合计9万元。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惠州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附:陈律师在一审中的代理词(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8、79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晖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并指派陈律师为该案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经庭审,本律师总结了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1.本案中是否存在“不可抗力”而导致被告延时交房?2.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面所谓的《补充协议》第四条“出卖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视为出卖人按期交付”,这一条款是否可令被告免责?3.涉诉楼房是否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就上述争议焦点,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所主张的“不可抗力”造成延时交楼的说法根本不成立。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我国《》明确表示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2.被告所列举的台风(1)只有“莎莉嘉”“海马”2项台风是发生在原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和合同履行期间,符合了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即便如此,这两项台风的时间也仅仅是短短7天。(2)其余的所有台风:有的发生在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根本不符合“不可预见”的基本特征,有的发生在被告延时交房之后,但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3.被告所列举的停电、停水(共3天):也是发生在延时交房之后,但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4.大亚湾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的通知,本身不能证明被告有为此停止了施工的事实,即使真的停工了,但春节本身是法定假期,让工人放假停工本身就是合法合理的。更加不符合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特征。5.所谓的村民阻工根本子虚乌有,也不属于不可抗力。首先,被告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此事实发生,被告提交的文件,是关于妈庙虎爪居住用地进出市政道路的建设,但这本身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市政道路的建设造成了涉案楼盘的施工停工。被告提交的一组照片更加不能证明市政道路的建设造成了涉案楼盘的施工停工。从照片表象看,反而可以看到被告工程施工现场混乱,随处可见残余垃圾,造成楼盘附近环境恶劣,完全不适宜交房居住。退一步来说,即使该市政道路建设造成涉案楼盘施工停工的事实有存在,但从被告单方作出的《紧急呼吁》等文件可见:事件发生在日前,即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前,被告此时就已知道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工期,根本不符合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特征。综上,被告所列举的16项所谓的不可抗力,只有2项台风勉强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时间也不过是短短7天,但涉诉楼房至今为止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手续,被告逾期交房长达一年。二、《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的“出卖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视为出卖人按期交付”,属于格式条款,不能作为被告延时交房的免责条款。1.理由:该份所谓的补充协议,形式上虽然是补充协议,但实际上是被告作为开发商,利用自身强势的地位,事先单方制定好的,给每一位购房者签署的。如本案中,买受人陈爱平、陈万云均被迫签署了这样一份完全相同的所谓“补充协议”。从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恰恰可以反证被告与其他业主均签署了这份所谓的“补充协议”。每个业主的个案情况都不一样,如果真的是充分协商,试问,为何补充协议的条款没有任何差异性,而是一模一样呢?被告“此地无银三百里”的心态昭然若揭,很明显,被告在与众业主签署合同时,就已经预测到延时交楼的结局了,在对众业主虚假承诺交楼时间的同时,别有用心地制定了此条款,为应付日后必然出现的交楼时间之争埋下伏笔。2.上述格式条款免除了开发商准时交房的法定义务,该条款无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也就是说,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期必须明确具体。但该条款并没有明确“竣工验收时间”,更何况,竣工验收能否合格通过与质量等多方面有关,更加无法确定时间,因此,这种条款属于约定不明。按照这一条款的逻辑,即使开发商在10年后才竣工验收合格,只要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交付,也视为准时交付。很明显,该条款是被告为了免除自己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责任,而单方制定的。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退一步来说,该条款即使不属于无效的条款,也是属于约定不明的条款,因此交房日期应适用主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即为日前。三、涉诉楼房至今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手续,更加没通过综合验收,至今都不符合交房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于开发项目竣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的验收”。第18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而被告提交的关于竣工验收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楼盘的某些单项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况且该些单项验收文件大部分是在2011年12月以后才出具的,恰恰可以反证被告是在延时交房长达大半年后才陆续取得该些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而其他的一些单项,比如环保等,至今没有任何资料显示通过了竣工验收。更别提通过综合验收了。原告已向惠州市大亚湾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业务受理中心查询得知:被告至今仍未向该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即涉案楼盘在延时交房近一年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不符合交房条件。如果被告仍坚持涉案楼盘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请被告出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回执》及验收合格证。综上,由于被告延时交房至今已长达近一年,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作为解除权人的原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合同就应当解除。请法院判如所请。此致惠州市大亚湾人民法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地区找律师
400-6012708
热门成功案例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霸王条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