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领取条件

> 如何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来源:上海工伤保险时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构成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种一次性医疗补助。工伤发生后职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才提出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这样用人单位就应当在收的解除合同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到辖区的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准的手续,那在上海如何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流程
【承办机构】: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业务】: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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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条件:
1、已被认定为工伤或为老工伤;
2、事故发生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
3、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辞职报告或证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提出与单位接触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4、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如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提供);
5、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代办不需提供);
7、工伤职工本人上海银行账户;
8、《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流程:本人/单位经办人/委托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即可。
相关问题回复:
一、去社保局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什么证件?
【回复】:申办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辞职报告或证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提出与单位接触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如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代办不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上海银行账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资料即可。
二、我在15年在指导员工时被机器压伤手指,鉴定为10级工伤。我想问:到哪里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时大体要经过那些步骤?
【回复】:本人/单位经办人/委托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即可。
三、5月份发生工伤事故,11月经工伤伤残评为10级残,12月份辞职,现在除能申请工伤伤残补助金外,现在还能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
【回复】:根据《》规定,只有符合已被认定为工伤或为老工伤,事故发生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都可以申领。“如何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上海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上海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导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本地宝小编为您准备了详细的信息。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答: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 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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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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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七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某厂女工因工构成伤残,做出鉴定时,46岁,月均工资2000元,劳动合同终止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谁有具体规定。敬请网友赐教!
[第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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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
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
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工伤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新发生的工伤,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I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新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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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职期间遭遇多次工伤,应按较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陈某某入职某制品厂工作,某制品厂为陈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日,陈某某在某制品厂车间发生工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日,陈某某又因日常工作遭受工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陈某某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制品公司按九级和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裁判结果】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陈某某在某制品厂工作期间,两次发生工伤事故,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和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员工在离职时所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待遇,不可重复享受。故陈某某提出辞工后,某制品厂应按照较高的伤残等级标准即九级伤残向陈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在职期间遭遇多次工伤,离职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如何计算。
对这一焦点问题,我们认为,应按较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理由如下:
第一,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其仍可向用人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劳动,也就是说,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有可能在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仍有重新就业的愿意或要求,在其重新就业之前,因其身体遭受伤害,健康水平和工作能力与正常人存在一定或较大差距,会产生就业困难或需要不时治疗疾患,故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工伤劳动者在特殊就业困难时间给予的必要生活保障,而并非是对工伤劳动者因遭受伤害事故而给予的直接赔偿。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发生工伤不一定存在过错,故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在于给予工伤职工必要、合理的补偿,而不是对用人单位进行惩罚。这一点与民事侵权中有关惩罚性补偿或赔偿有所不同。
第二,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了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01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因此,无论劳动者在职期间遭受了多少次工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只可能存在一次,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此种做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2010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该规定虽是有关伤残津贴方面的,但里面的立法意图十分明显,亦即对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其工伤待遇须与其损失相适应,不得重复享受,这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借鉴意义。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黎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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