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光伏发电国家政策补贴变化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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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建筑企业人工成本过快增长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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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暖心儿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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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应读者要求,现将《让不可能变成可能——记一位敢于有梦、追梦和圆梦的会计人》()一文的主人公戴国华的部分专业文章刊发于此,共大家参考、分享。
中央建筑企业人工成本过快增长的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 && & 在国民经济地位不断提高的同时,受近几年物价持续上涨以及我国加大农民工社会保障力度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建筑业人工成本增长过快与企业经济效益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务院国资委2012年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管理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号),要求中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遏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的势头。笔者现结合工作实际,分析中央建筑企业人工成本过快增长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人工成本管理的对策。
一、原因分析
& && & 中央建筑企业人工成本过快增长既有通货膨胀引起的物价上涨、各地持续调整最低工资水平、施工环境恶劣引起从业人员短缺导致用工成本上升以及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劳动生产率低和人工成本管控不严等主观原因。
& & (一)通货膨胀持续扩大
& && & CPI 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指数)是根据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一般说来当 CPI增幅超过3%时称为通货膨胀;而当 CPI增幅超过5%时,称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以2011年为例,3月至10月的8个月中,我国CPI增幅都超过5%,增幅最高的7月已达到6.5%,虽然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政策使CPI 指数有所下降,但11月的增幅仍超过4%,12月增幅达到5.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2年1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变动情况”,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2.6%;虽然2012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完成了去年年初中央制定低于3%的政策目标。但去年12月的CPI总水平同比上涨2.5%,创下7个月以来涨幅新高。在统计的八大类消费品中,除交通和通信价格同比持平外,其余七类全部上涨,其中食品价格和居住价格同比上涨幅度大。CPI 指数的上涨,必然会带动建筑企业人工成本的上涨。
& & (二)最低工资普遍提高
& &&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日发布并实施《最低工资规定》以来,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全国各地每年都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0号)要求用人单位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日国家统计局人口司负责人对2012年平均工资数据解读中可知:2012年,全国共有25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达20.2%。23个省份发布了2012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提高幅度多在14%以上。以北京、上海为例,2005年至2012年八年间,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由580元提高至1 260元,上海最低月工资标准由690元提高至1 450元。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直接导致建筑业农民工等人员整体工资水平提高,带来建筑业总成本的上升。
& & (三)社会保障日趋健全
& && & 为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农民工事故、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建筑业的成本优势已不复存在,人工成本上升势在必然。
& & (四)从业人员逐步减少
& && & 表面上看我国建筑业队伍庞大、从业人员众多、劳动力市场供给充足,然而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建筑行业却出现了“民工荒”现象,愿意从事建筑业施工的从业人员逐渐减少,建筑业劳务用工市场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2010 年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4 160.4 万人,2011年建筑业从业人员降低到3 852.5万人,2011年比2010年从业人员减少307.9万人,减幅7.4%。究其原因不难发现,由于国家对农业的减免税政策和贴补,农业的利润率水平不断提高,部分建筑农民工选择留在家乡务农;同时由于建筑业风险较高,工作环境恶劣、收入不高以及劳动时间长等原因使得现场施工人员数量下降,导致建筑企业需要花费更高的人工成本才能招收到农民工。
&&&&(五)忽视人力资源管理
& && & 一是规模扩大带动员工总量增加。中央建筑企业在前几年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政策的影响下,新进员工总量增速过快,而国家压缩基建规模后,员工总量增长所导致的工资所占成本比例与经济效益不匹配问题也暴露出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和中国建筑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与日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可知,中国中铁在职员工从272 050人增加到289 343人,中国铁建在职员工从180 986人增加到244 523人,中国建筑在职员工从98 671人增加到192 194人,这其中已剔除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分离的员工以及退休等原因造成的减员。二是机械装备率低,过分依赖“人海战术”,劳动生产率水平不高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三是人员素质相对偏低。以上三家公司日中专及以下人员分别占到在职员工总量的58.59%、38.97%、23.7%,员工素质偏低导致劳动生产率不高。四是过程控制不严,施工组织不理想,窝工损失时有发生,加之劳务队伍管理不规范,人员不稳定,也是导致用人工成本增加原因之一。
二、解决对策
& && &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中央建筑企业人工成本上涨无法回避,需要企业积极面对。企业只有努力从强化人力资源管控、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入手,才能在人工成本上涨的同时保证预期的经济效益。
&&&&(一)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是控制人工成本的主要手段
面对日益上涨的人工成本,中央建筑企业首先需要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引进先进的施工机械装备推行机械化作业,提高企业劳动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在过去,修建大型桥梁,多则上十年,少则五六年,如今只需两三年即可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大型机械设备的投入使用。如某单位购置了总价100多万元的4套功能不一的数控钢筋加工设备,在泉州湾跨海大桥实现了“钢筋加工数控化”施工,成立了仅有12名员工的钢筋作业架子队,以前加工5吨钢筋需要6名员工工作一天,现在只需要2名员工在两个小时内就可以完成,全标段可通过数控设备加工的钢筋总量为23 000吨,由此可节约人工成本约500余万元,同时,数控加工设备还极大地提高了钢筋加工质量,减少了返工成本。
& & (二)运用先进核心技术是控制人工成本的有效途径
& && & 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泉,我国建筑行业必须在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方面加大力度,从依靠增加人力发展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变成为依靠科技进步的智力密集型产业,只有运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如某公司在某特大桥梁工程钢箱梁制造过程中,设计了全新的板单元生产线,研制了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U形肋、板肋板单元自动组装、定位机床,引进了日本神钢先进的电弧跟踪技术,研制了反变形船位焊接机器人,大幅度提升了板单元制造设备的机械自动化水平,确保板单元制造质量的稳定和高效,大幅度降低了人工成本。再如某公司创新工艺,实施了墩身 “模板脚手一体化”技术,将墩身模板与标准化的爬梯进行一体设计,减少了搭设钢管支架的环节,由此每个墩身可以节省4天的建造时间和5 000元左右的人工及机械租赁费,按全标段共88个墩身计算,累计节约直接费用支出44万元,同时工期的缩短又间接降低了人工成本,有力促进了施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 &(三)建立稳定劳务队伍是控制人工成本的前提条件
& && & 随着劳动力的产业转移、地域转移以及建筑行业工作环境恶劣等特点,愿意从事建筑业的人数将减少,未来临时寻找农民工组建施工队伍的难度和人工成本还将越来越大。因此,中央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必要建立稳定的劳务队伍,这样既能保证劳动力需求,又能更好地控制人工成本。原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明确指出,“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实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有机衔接和有效运作,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通过建立稳定的劳务队伍,对控制人工成本具有重大意义。
&&&&(四)深入推广快速施工是控制人工成本的关键环节& && & 快速施工不仅仅是单纯地加快施工进度,更是一项系统性的经营管理工作,要求将施工工期、安全质量、成本效益、资金运作、社会效应等因素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优化配置资源、科学规范施工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等手段,在最短的合理工期内快速完成施工生产任务,通过缩短施工时间,节约包括人工成本在内大量的固定费用支出,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例如某企业在某省高速公路项目每月固定支出高达1 300万元,该项目通过加大前期资源投入、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优化施工组织,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提前6个月完成施工任务,通过实施快速施工仅固定费用支出就节约了3 800万元,同时也扩大了企业知名度,有利于市场开发。
& & (五)切实强化过程管控是控制人工成本的中心工作
& && & 一是控制员工总量。严把用人关,加强对新进员工、临时用工、其他从业人员等各类用工的管理,形成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有效控制工资总额。二是规范薪酬分配行为。按照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资随效益升降的联动机制,确保企业人工成本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匹配。若出现经济效益下滑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和机关职工要带头减薪。三是抓好人工成本分析和预警。通过人工成本分析,可以掌握平均人工成本变动情况、观察平均人工成本构成的变化趋势、进行人工成本的效益比较,为实现人工成本的控制提供依据和资料,从中发现问题,做好预警和提出解决对策。四是加强人工成本管控督导检查。中央建筑企业要对人工成本管控不到位、人工成本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不匹配的成员企业,开展内部收入分配的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其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行为,确保人工成本管控工作落到实处。
& & (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是控制人工成本的重要基础
& && & 一是注重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要建立复合型工程人才培养机制,使人才既具有跨行业、跨专业知识,又有谈判索赔、编标投标和相关的组织能力,管理人员能力和素质提升所带来的效益可以抵消人工成本上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要提高骨干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的素质,充实建筑业队伍;要对农民工进行岗位培训以及素质培训,普及安全施工知识,着力提高建筑农民工的素质和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建立和完善人工成本管控奖惩机制。中央建筑企业要完善和落实人工成本管控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等奖惩机制,提高人工成本管控的激励和约束效果。要以全面预算为目标,建立人工成本管控相关办法,对人工成本等预算指标控制比较好的成员企业进行奖励,对人工成本等预算指标控制比较差的成员企业进行惩罚。另外,对人工成本和效益状况不匹配、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成员企业采取约谈、警示、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通过以上措施,才能将人工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刊登在《财务与会计》2013年第7期上)
个人简介:戴国华,男,1965年9月生,江苏海安人,中共党员,1983年11月参加工作,暨南大学会计本科学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硕士学位。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正高职高级会计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先后在《财务与会计》、《中国审计》、《中国内部审计》、《财会月刊》、《国际商务财务》《施工企业管理》和《财政监督》等刊物发表论文40多篇;获《财务与会计》年度优秀文章一等奖1次,二等奖2次,《财务与会计》创刊30周年优秀作者称号。
& &&&应《财务与会计》和热心读者的邀请,初步定于12月中下旬与网友朋友在线互动,敬请光临。也可提前留下您的问题,以便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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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策略
一、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一)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发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7、工期延长或延误。
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物价上涨情况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1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
如在施工中发现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及法规发生变化等。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发包人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工期顺延二是指示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人造成,而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三)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对发包人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长济律师提醒您: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
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四)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长济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醒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五)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环节
1、 提出索赔意向书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这一阶段,要注意二点:一是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二是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未收到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且未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作为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人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
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
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人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人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
计算方法:在承包人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这是属发包人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经发包人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做好同期记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要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注意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
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提交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4、 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的正规性文件。
(2)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
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
索赔证明文件包括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3)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4)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5)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人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施工索赔须注意的事项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
(七)施工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八)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
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发包人的反索赔
广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包括二方面,一是施工索赔的预防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只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本文中,除非特殊指明,一般是指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
发包人反索赔,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赔会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发包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一)反索赔的依据
《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hellip&hellip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hellip&hellip",这就是说,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二) 反索赔的类别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工程质量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
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
2、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发包人盈利损失
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应正超过合同总额的10%.
3、工程保修反索赔。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解除合同反索赔。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指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其他事项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
(三)施工索赔的预防施工索赔预防,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使承包人找不到索赔的机会,在工程管理中体现为签署严密的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己方违约发现自己违约,及时补救,减少损失。长济律师认为,施工索赔预防管理实践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1)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
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人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
(2)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
(3)合同管理。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存在的各种可能风险,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4)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予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而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予签证承包人擅自变更的不予签证。
2、对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人均有索赔权,否则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效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人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如果承包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可以拒绝对损失扩大部份的补偿。
(5)考察索赔是否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人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多雨,国内物价上涨等,一般不接受因此产生的索赔要求。
(6)承包人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索赔费计价水平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按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
(2)索赔工期的审查。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如果是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予补偿。
四、工程索赔中的&ldquo预期可得利益&rdquo
(一)&ldquo预期可得利益索赔&rdquo的法律依据
所谓&ldquo预期可得利益索赔&rdquo,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ldquo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dquo长济律师认为,该规定为合同一方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几种情况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三)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时应注意的事项1、避免轻易放弃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权利。对于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或是避免轻易应允,或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撤销。
另外,避免在签署有关合同终止、合同工作删除的协议、结算书等文件时放弃这项权利。
2、最好在签约前的适当时机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不事先告知预期利润,承包人在索赔时要确定预期利润就很困难了。
3、把在握索赔时机的同时,不要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4、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索赔顾问。既熟悉法律、又熟悉工程交易习惯和工程造价的专业律师在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预期可得利益索赔须符合"预见性规则"
也有发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发包人多以承包人承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影响其使用功能为由提出索赔,索赔额包含建筑物使用后的预期收益。
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还要受法定"预见性规则"的限定。《合同法》第113条同时规定,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收益索赔能否全额获得法律支持,还要看是否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之初所能够预见到的违约损失限额内,是否在法定"可预见性"范围内。
法定"可预见性"标准充分保证了承包人因违约而承担损害后果与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估计将要承担的风险相一致。
在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应按照《合同法》第281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处理,即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61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是使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建筑法》第58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的同时,也确立了工程质量的保修制度,对一定时期内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予以维修。
有些单位不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如施工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责任往往难以分清,容易产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了上述质量责任具体处理原则,即&ldquo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dquo长济律师对这一条款理解为,在建设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使用,应当预见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而其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部分,由于《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了承包商应保证其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故该部位的质量缺陷并不因发包人的擅自使用而免除该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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