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部门新开业户一般调查河道巡查内容纪录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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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税携手实现“1+1>2”
原标题:与地税携手实现“1+1>2”
湖北日报讯今年以来,湖北省谷城县国税局与地税部门按照《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1.0版)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税务宣传、信息交换、税源管理、征管稽查、联合授信等方面合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该县国税、地税基层分局通过及时交换涉税信息,对个体工商业共管户税收及时调整。今年10月,对税基不一致的57户个体税收进行了重新核定;对3户新开业户进行了联合定税;对5家双定户进行了税额调增,月增国税1800元、地税2500元。10月21日,国税稽查局通过国税、地税信息交换平台,发现双方均需对辖区一家企业开展入户检查,随即与地税稽查局取得联系,制订联合检查方案,组织联合检查小组,一起上门完成共同取证工作,并做好信息交流和案情反馈,目前,此案件已进入审理执行环节。
在此基础上,地税部门还联合发布季度欠税公告,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公告前,国税、地税税收管理员联合对欠税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提醒督促纳税人及时清缴欠税,在确定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按照各自税源管理情况,分别对企业欠税情况进行核查,向纳税人讲解宣传欠税公告必要性和重要性,制作《纳税人欠税确认表》,履行相关手续,并对企业作出暂停供应发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决定。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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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税携手实现“1+1>2”
日 16:18 来源:湖北日报
原标题:与地税携手实现“1+1>2”
湖北日报讯今年以来,湖北省谷城县国税局与地税部门按照《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1.0版)工作要求,积极开展税务宣传、信息交换、税源管理、征管稽查、联合授信等方面合作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该县国税、地税基层分局通过及时交换涉税信息,对个体工商业共管户税收及时调整。今年10月,对税基不一致的57户个体税收进行了重新核定;对3户新开业户进行了联合定税;对5家双定户进行了税额调增,月增国税1800元、地税2500元。10月21日,国税稽查局通过国税、地税信息交换平台,发现双方均需对辖区一家企业开展入户检查,随即与地税稽查局取得联系,制订联合检查方案,组织联合检查小组,一起上门完成共同取证工作,并做好信息交流和案情反馈,目前,此案件已进入审理执行环节。
在此基础上,地税部门还联合发布季度欠税公告,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公告前,国税、地税税收管理员联合对欠税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提醒督促纳税人及时清缴欠税,在确定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按照各自税源管理情况,分别对企业欠税情况进行核查,向纳税人讲解宣传欠税公告必要性和重要性,制作《纳税人欠税确认表》,履行相关手续,并对企业作出暂停供应发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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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962007宿豫地税局以巡查促征管确保组织收入稳步增长 -网上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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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地税局以巡查促征管确保组织收入稳步增长
自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宿豫地税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扎实落实巡查制度,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与效率,征管质效得到明显提高。
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辖区内新开业户、变更和注销户、重点税(费)源户都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备案类减免和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企业、欠税(费)企业进行巡查、催缴,做好巡查记录和后续管理意见书并及时下发催缴通知单,做到了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强化了税源清查,加大了清欠力度,确保了税款足额入库。
开展系统重点巡查。以“金三”系统为依托,定期查询企业申报信息,对比企业前后征期申报入库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原因,有力的促进了纳税评估工作的落实。
强化服务落实政策。加强巡查不仅是执法的要求,更是服务企业的需求。面对持续加大的经济下行压力和市场销售不旺的困境,宿豫地税局巡查为途径,主动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并积极宣传各类税收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一对一辅导和跟踪服务,确保各类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不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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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巡查巡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分类: 政务动态
文件编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D-
责任部门: 吉州区地税局
  关于印发《吉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巡查巡管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 《吉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巡查巡管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吉州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巡查巡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动态监控,增强税源管理的针对性,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收管理员工作责任,科学考核和评价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征管绩效,促进我区税源管理精细化和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日常巡查巡管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地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巡查巡管是指区局、分局及税收管理员按工作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包括不在本辖区范围内,但税收管理员对其具有管辖权属的房地产建筑业项目)进行户籍巡查、税源巡管,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实时检视税收征管状态,全程掌握税收管理员在落实征管措施中的责任程度,及时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及其它税源变化等信息,并依法采取相应税收行政管理措施,防止漏征漏管的管理活动。   巡查巡管对象为区局所管辖范围内的全部纳税人及其有关涉税信息。   第三条&&&巡查巡管的工作目标:工作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   第二章&& 分级巡查巡管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区局按照“集中组织,分级实施”原则,实行区局—分局—税收管理员“三级巡查巡管”制度。区局成立税收征管巡查巡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巡查巡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对分局及税收管理员落实巡查巡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巡查巡管工作管理、方案制定、实施及考核通报。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为一级巡查巡管,税收管理员在自己所管辖范围内为巡查巡管的主巡查责任人,负责对自己管辖的业户进行巡视检查。税收管理员每月应制订好巡查巡管工作计划,对所管辖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及税源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巡管,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潜在失踪户,实现税源监控“零滞后”。必要时税收管理员应主动邀请本小组内的其他税收管理员担任辅巡查人。   第六条&& 分局为二级巡查巡管,分局负责指导税收管理员开展巡查巡管工作,并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税收管理员巡查巡管结果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对巡查巡管发现的问题和疑点,积极采取纳税评估、纳税约谈等措施,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分局长为二级巡查巡管工作的责任人。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开展巡查巡管工作的需要,将本单位税收管理员划分为若干小组实施交叉检查,互相评价。   第七条 区局为三级巡查巡管。区局巡查巡管分为一般巡查巡管和重点巡查巡管两种:   一般巡查巡管是指区局根据各个时期征管工作实际特点,每月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各分局及其税收管理员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户进行现场巡查,巡查结果由区局通报并列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   重点巡查巡管是指区局采取随机抽查和指定对象方式,按季对各分局及其税收管理员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巡查,并对所抽查的分局及其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巡管工作记录及其成效进行考核和检查。以此作为考核和评价分局及其税收管理员征管绩效主要依据。   区局对分局及税收管理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税收执法不当以及不作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巡查巡管工作内容   第八条 &巡查巡管工作内容。包括专项巡查巡管和日常巡查巡管:   (一)专项巡查巡管。其具体内容分为:新开业户、未办证漏管户、停歇业户、注销户、失踪非正常户、未申报未批扣户、下岗优惠及其它减免税户、未达起征点户、各项税源管理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房地产建筑业重点项目登记及其管理情况等十类。   1、新开业户(即生产经营期未满一个月的纳税户)的专项巡查:   (1)巡查巡管新开业户开业时间、主要经营项目、工商登记及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是否及时等情况;   (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开业户,要及时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对纳税人应纳税种作出准确鉴定,并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税负核定提出初步意见;   (3)对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新开业户,要做好税法宣传,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及其它相关涉税事宜,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4)巡查中发现新开业户的业主(或法人代表)为原来欠税、未缴销发票的失踪户或非正常户的业主(或法人代表),分局应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清缴发票,重新纳入税务管理。   2、未办证户(指生产经营期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办证的纳税户)、漏管户的专项巡查:   (1)巡查未办证户开业时间、主要经营项目、工商登记办理情况、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原因;   (2)对生产经营期超过一个月,经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按规定办理的未办证户,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   (3)对生产经营期超过一个月,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暂未发证的纳税人,要及时纳入税务管理,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责令缴纳;   (4)对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提出拟处理意见并纳入“监管户”范围。   (5)巡查的异常情况是指:非法使用假税务登记证,偷逃税额较大,存在使用假发票等情况。   3、停歇业户的专项巡查:   税收管理员对办理停歇业的纳税人,应在其申请的停业期限内每月进行两次以上的实地巡查,巡查纳税户申请的停歇业起至时间、复业情况。停歇业户巡查的异常情况是指:(1)纳税人申请停歇业并已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受理批准,而巡查发现纳税户实际是假停歇业的情况;(2)停歇业期未满,纳税人复业经营而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复业的情况;(3)停歇业期已满,税收管理员未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进行复业登记。   4、注销户的专项巡查:   巡查巡管纳税户是否真实注销的情况。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是指:纳税人申请注销并已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受理批准后,而巡查发现纳税人假注销,继续开业经营并未办证的情况。   5、失踪户、非正常户的专项巡查:   巡查失踪户、非正常户的真实性;以及失踪时间、失踪原因、非正常户的认定时间等情况。异常情况是指:(1)巡查中发现纳税人已失踪,但有未缴纳的税款、未缴销的发票、《外管证》;(2)纳税人已在征管业务系统中作为失踪户、非正常户认定(尤其是有未缴纳的税款、未缴销的发票、《外管证》的失踪户、非正常户),而巡查中发现纳税人又在营业或在异地重新开业经营;(3)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宣告破产而未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等情况。   6、未申报户、未批扣户的专项巡查:   (1)巡查未申报、未批扣户逾期未申报、未批扣的原因;   (2)对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满2个工作日内按户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责令限期申报缴纳税款;   (3)对查无下落无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将名单上报分局,报告办税服务厅停止对其供应发票;   (4)巡查中发现纳税人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有明显转移收入、隐匿财产、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和迹象发生,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巡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是指纳税人有转移收入、隐匿财产、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和迹象发生。   7、下岗优惠及其它减免税户的专项巡查:   巡查巡管纳税户主要经营项目、经营情况、下岗优惠及其它减免税资格认定真实情况、月核定营业额与月优惠减免税额、以及发票使用等情况。异常情况是指:(1)下岗优惠证是非法假制的,或借用他人优惠证进行经营;(2)已享受过下岗税收优惠减免后再次享受;(3)该纳税人或其实际经营项目不符合减免税的条件;(4)减免税到期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5)发票存在虚开、代开、转借、倒卖甚至使用假发票等情况。   8、未达起征点户的专项巡查:   (1)巡查未达起征点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符合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认定资格;   (2)巡查中发现纳税户计税营业额已达起征点时,应及时调整其核定税负达起征点之上。   9、房地产建筑业重点项目登记及其管理情况的专项巡查:   (1)巡查房地产建筑业重点项目从设立到结束的所有涉税事项,及时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分户分项目建立项目管理税源数据库,并实施跟踪管理;   (2)全面掌控重点项目的工程进度、可售房源、预售进度、税款缴纳、工程预付款及甲方供料、销售不动产预收款收据和发票的开具及建筑业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等情况,动态监控重点税源的变化趋势;   (3)具体操作要求应按照区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及《吉州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各项税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巡查:   (1)建立分级监控体系。根据税源规模和结构,建立区局、分局、税收管理员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对辖区内年纳地方税1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应真实掌握户数,每月实施监控;   (2)掌握重点税源变动情况,每年一季度完成全年税源调查预测工作。   (二)日常巡查巡管。除上述十类专项巡查巡管以外的其它巡查巡管统归为日常巡查巡管,其主要内容是:   1、税务登记管理情况的巡查。   (1)巡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经营信息相吻合;   (2)巡查亮证情况,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亮证经营。   2、税源管理与变化情况的巡查。   (1)巡查纳税人经营项目与经营情况;   (2)巡查纳税人税负核定情况,是否存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已超过一个月,但还未进行税负核定;或虽进行税负核定,但存在税负明显偏低情况;尤其着重加强对临近起征点纳税户经营情况与税负核定是否一致的巡查;   (3)巡查税源变化情况,通过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巡查了解,对纳税人税源发生变化的按照税源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纳税人税源变化较大的(即纳税人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30%的),及时提出调整税负核定的建议。   3、财务管理情况及征收方式认定的巡查。   (1)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巡查其账簿设置是否健全,以及财务核算方法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情况,比对纳税人财务账表与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2)巡查中发现纳税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3)对拒不提供真实、完整财务管理信息资料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通过日常巡查,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从高核定其计税依据;   (4)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巡查中发现其已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符合建帐条件(如应用电脑核算收费系统的超市、酒店、宾馆等),主管税务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应督促、辅导其建账建制,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   4、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情况的巡查。   (1)巡查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2)对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   5、欠税清缴的巡查。   (1)重点巡查欠税数额较大的纳税户,及时掌握其资金运转情况,督促其制定清缴计划,限期缴纳欠税;   (2)通过巡查,定期核对欠税数额,定期在有关媒体公告欠税信息,清理老欠,杜绝新欠;   (3)对呆帐税金的纳税户,巡查其是否已经法定宣告破产并经清算不足以清偿欠税,否则不得擅自注销;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欠税核销报批。   6、认(核)定资格纳税人的巡查。   (1)加强对领购填开发票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巡查;   (2)对认定为委托代征的纳税人,巡查其是否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情况。   7、发票使用情况的巡查。   (1)巡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开具、缴销、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2)比对开票金额与入库税款是否匹配,强化以票控税的作用;   (3)对发票领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缴销的纳税人应作为重点巡查户,督促其缴销发票,防止税款流失;   (4)对领购填开发票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或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领购资格,根据其实际经营项目或经营状况,调整发票种类或供票数量。   8、外出经营纳税户的巡查。   (1)对外出经营的纳税户,巡查其是否账册健全,并能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已按规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并按期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异地完税凭证报验;   (2)对已开具《外管证》外出经营的纳税户,巡查其是否确实外出经营;《外管证》是否有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登记记录;纳税人是否已在外出经营地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3)对未开具《外管证》外出经营的纳税户,巡查其是否超过规定期限未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则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补征税款;巡查其是否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严防企业所得税流失;   (4)对已开具《外管证》的有效期届满或经营活动已结束的纳税户,巡查其是否在有效期届满或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外管证》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9、外埠经营纳税户的巡查。   (1)巡查其是否已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2)巡查《外管证》登记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项目是否一致;   (3)巡查《外管证》的有效期限;   (4)各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对外埠经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严防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5)巡查是否存在外埠经营纳税人连续12个月在本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但未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   (6)巡查其税款缴纳和发票开具、缴销的情况。   10、征管资料及电子化管理的巡查。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应按市、区局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整理、归档纳税户征管资料及涉税信息,健全纳税人的户籍档案,并按吉市地税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   11、户籍基础信息清理的巡查。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应对辖区内纳税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和办税人员联系电话以及房产、土地、车船登记等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做好户籍基础信息数据的清理,确保征管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客观真实。   12、推广应用网上办税的巡查。   各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应按照吉市地税发[号文和吉市地税发[2011]30号文规定,积极做好网上办税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依据市局征管工作要求,将“三金二费”同时纳入网上办税系统申报缴纳。   13、实施纳税评估的巡查。   (1)税收管理员应通过日常巡查,对所采集的纳税户征管资料相关涉税信息、数据以及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比对分析,发现问题或疑点的,提请分局对其实施日常纳税评估。   (2)分局应按吉州地税发(2011)13号文要求,结合本分局税源情况,突出评估重点对象,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纳税评估。   (3)分局应按吉市地税发[2011]30号文和吉州地税发(2011)13号文规定,定期将网上办税纳税户财务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管理系统。   14、其它涉税事项的巡查。   (1)关注对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情况信息的巡查,对关闭、破产的企业及时向分局报告;   (2)关注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情况的巡查,及时跟踪调查并向分局报告。   15、税收管理员平台应用情况的巡查。   (1)提醒工作办结情况;   (2)税收管理员应全面、准确录入纳税户房产、土地、车船、房地产及建筑安装项目涉税资料;及时处理纳税户业务变化情况,督促纳税户按时办理涉税事宜;并通过巡查核实,对以往存在误差的数据开展认真清理,建立完整的纳税户资料库。   16、税收管理员业务能力建设的巡查。   区局将依据吉州地税字(2011)10号文要求,将以下内容列入区局三级巡查:   (1)税收管理员对税收、基金(费)业务及工作要求的熟悉情况。   (2)税收管理员开展税收、基金(费)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情况。   (3)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执行力状况。   17、省、市局布置的其它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巡查。   第四章&& 巡查巡管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查巡管工作要求具体为:   1、开展巡查巡管工作时,纳税人要求巡查人员出示证件的,巡查人员应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2、巡查巡管工作应做到“四个相结合”,即与纳税服务相结合、与税收宣传相结合、与业务辅导相结合、与纳税评估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在巡查时应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告知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准确解答与纳税人有关的各项涉税事宜,并对巡查中发现纳税异常的纳税户要及时转入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 3、税收管理员每月必须对所管范围内的纳税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巡管面应达到所管户的100%;并及时在《税收管理员手册》中全面、准确作好巡查记录。税收管理员根据区局、分局的工作要求和布置,结合辖区征管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巡查。对专项巡查情况应作详尽的记录,巡查人应在记录本中签字;同时广泛搜集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变化情况,对其它与税务登记或税源管理有关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记录说明,并及时在税收管理员平台做好户籍数据信息的清理调整。   &4、税收管理员应注意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税源项目及办公楼、写字楼、货场库房、居民生活区、学校院内、偏僻街道路段、偏僻山村等场地纳税户,以及家庭作坊、厂中厂等纳税人的巡查巡管,及时掌握情况,实施税源监控。   5、税收管理员对巡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当场向纳税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重大偷逃税、发票严重违法违章等问题,应立即向分局领导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随同巡查报告报送分局,经分局领导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有关税务处理文书和送达回证,交由纳税人签收,依法进行处理。对巡查中发现问题复杂、涉及金额较大的,分局应将处理意见或结果及时向区局报告。   6、对于税收管理员巡查巡管中发现的,已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等税务文书后,仍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又拒不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的“钉子户”,或者逾期拒不申报缴纳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各管理分局巡查核实后,按征管权限,报经领导批准,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规范征管秩序,维护国家税法。   7、各管理分局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工商、国税部门业户登记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变化;每月制定本单位巡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织开展对所管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巡管工作;分局长每月对本单位管户巡查面应达30%以上,同时负责对本单位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巡管记录进行随机抽取检查,抽查比例应达本单位税收管理员的30%以上。   8、各管理分局需将巡查巡管中发现的重大涉税违法事项上报区局,区局在三级巡查巡管工作中,应注意发现和了解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及时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或解决办法和措施。   9、各管理分局应对新开业户、未办证户、漏管户及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等税务文书,依法将其纳入正常征管。   第五章&& 巡查巡管工作考核标准   第十条&& 区局对分局的巡查巡管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如下:   1、《税收管理员手册》管理的考核。   (1)所有税收管理员(含分局长)必须使用和填写《税收管理员手册》,税收管理员未按照要求使用和填写《税收管理员手册》的,或填写内容与征管业务系统核对不符的,每人次扣0.5分。   (2)分局长每月负责对本单位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巡管记录进行随机抽取检查,抽查比例应达本单位税收管理员的30%以上,抽查结果无记录或未达到抽查面,每次扣0.5分。   2、巡查巡管面的考核。   税收管理员每月对所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日常巡查巡管面应达到所管户的100%,未达要求的,每少5%扣0.5分;分局长每月对本单位管户巡查面应达30%以上,未达要求的,每少5%扣0.5分。   3、新开业户、未办证户、漏管户的考核。   区局在巡查中发现的,税收管理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等税务文书,或已下达相关税务文书但未报送分局及征管股存档备查,导致未及时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户,每户扣0.5分。   4、停歇业户、注销户、失踪户、非正常户的考核。   区局每月对分局上报的停歇业户、注销户、失踪户、非正常户等纳税户进行抽查,并向全局通报抽查情况,发现虚假停歇业户、注销户、失踪户、非正常户,或税收管理员在纳税户停歇业到期后,未及时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复业登记,每户扣0.5分。   5、未申报户、未批扣户的考核。   各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在专项日常巡查中,应确保每月申报率达95%以上,入库率95%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税收管理员对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未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申报缴纳税款的,每户扣1分。   6、下岗优惠及其它减免税户的考核。   区局在巡查中发现下岗优惠及其它减免税户不符合减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或纳税人实际月营业额远远低于月优惠减免税计税依据;下岗优惠及其它减免税到期未及时恢复征税;以及转借、倒卖、代开、虚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等情况,每户扣1分。   7、未达起征点户的考核。   区局在巡查中发现未达起征点纳税户不符合认定标准;或其计税营业收入已达起征点,税收管理员未及时调整其核定税负达起征点之上,每户扣1分。   8、房地产建筑业重点项目等级及其管理情况的考核。   对未按规定落实巡查巡管制度,造成重点项目税源流失严重的;或未按规定实施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未建立分局项目管理数据库的,每项目扣2分。   9、税务登记管理的考核。   巡查时发现纳税户未按规定亮证经营,由于税收管理员税收宣传、相关文书下达不到位造成的,每户扣0.5分。   10、税负核定考核。   税收管理员对新开业户要加强实地巡查,核定营业额时要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租金、员工工资、水电费用等)因素,分局长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据实予以调整。区局在巡查巡管中发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已超过一个月但还未进行税负核定;或核定税负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税源变化较大(即纳税人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30%),但未及时调整税负核定的,每户扣1分。   11、税种鉴定和征收方式认定的考核。   区局在巡查中发现纳税户的税种鉴定不符合其实际经营项目;或征收方式不符合其实际财务管理状况,每户扣1分。   12、发票领购资格认定及发票管理的考核。   巡查中发现领购裁剪发票的纳税人不符合领购资格,或裁剪发票领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缴销也未及时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每户扣1分。   13、外出经营和外埠经营纳税户巡查的考核。   各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实施外出经营和外埠经营纳税户的巡查巡管,违反有关规定导致税款流失或违规管理《外管证》的,每户扣1分。   14、征管资料及电子化管理的考核。   各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未按区局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整理、归档纳税户征管资料及涉税信息,健全纳税人的户籍档案,并按吉市地税发[号文规定,实施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的,每户扣1分。   15、户籍基础信息清理的考核。   税收管理员每月月底前,未做好户籍基础信息变更数据清理的,每户扣0.5分。   16、推广应用网上办税的考核。   依据吉市地税发[2011]30号文规定的指标,考核各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推广应用网上办税工作的两个比率,即:企业网上办税签约注册用户数占企业总户数的比率,及利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缴纳税款占总征收税款的比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17、实施纳税评估的考核。   (1)依据区局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各分局每季度实施纳税评估户次应达到查账征收企业户数的5%,并应按季向区局报送优秀纳税评估案例至少一例,每少一个百分点或未按要求向区局报送案例的,各扣1分。   (2)分局实施日常纳税评估时,未遵循《省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及使用规范的纳税评估文书,每发现一起扣1分。   (3)各分局的网上办税纳税户财务信息录入率未达到省、市局考核标准的(以市局正式文件为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18、税收管理员平台应用情况的考核。   税收管理员平台发生逾期未办结事项的(系统原因除外),每户扣0.5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的错误数据在三个月内未及时补充、纠正的,每发现一笔扣0.5分。   19、税收管理员业务能力建设的考核。   按照吉州地税字[2011]10号文要求的督查形式,区局不定期对税收管理员业务能力建设的督查内容(尤其是必须熟悉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不过关的,每人次扣 1分。   20、各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在巡查中发现的纳税异常情况或重大偷逃税、发票严重违法违章等问题,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每次扣2分。   21、各管理分局和税收管理员未按规定和程序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每起扣2分。   22、严格落实各项税源监控措施。分局长对辖区内年纳地方税10万元以上未能真实掌握的(允许差异率为±20%),经区局抽查,按每差异一户扣1分;经区局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确定纳税户应征税款与分局长掌握该纳税户应征税款差异率在±40%(含)以上(以下)的,按每户扣1分;差异率在±60%(含)以上(以下)的,按每户扣2分;差异率在±80%(含)以上(以下)的,按每户扣4分;差异率在±100%(含)以上(以下)的,按每户扣8分。分局应同时抓好税源调查预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完成税源调查预测上报,预测数与年终实际完成数差异率在±20%(含)以上的扣1分,在±40%(含)以上的扣5分,在±50%(含)以上的扣10分。年终实际完成数剔除调度、划入税款等因素,由区局最后审核确认。   23、同一纳税户同一问题在二次巡查巡管中发现的,按本项规定扣分标准加倍扣分,三次发现的按三倍扣分,四次发现的按四倍扣分。   24、省、市局巡查巡管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一并列入考核,同样作为考核依据,按本办法予以扣分。   25、分局应参照区局上述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制订对税收管理员个人(或小组)巡查巡管工作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评先评优及工作业绩考核奖励挂钩。   第六章&& 巡查巡管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区局重点巡查巡管工作实行按季考核,年终兑现,年终按政府奖励金额的30%用于巡查巡管考核奖励。以各分局为考核单位,分季度计算巡查巡管考核奖金公式:分局税收管理员人数×每季度奖金额度×(本分局本季巡查巡管实际得分/100分)×100%。   分局根据本单位季度奖金总额,依照各税收管理员在巡查巡管工作考核结果,分别计算各税收管理员季度奖金(具体分配方法由分局自行研究确定),分局奖金分配表经分局长审核签字后交区局计财股统一发放。各分局分局长如有具体征管户数和具体征管工作,则分局长与本分局其他税收管理员适用同样考核计算奖励办法;如分局长未担负具体征管工作任务和具体征管户数,则分局长按本分局所有税收管理员季度平均奖金计发季度奖金;各分局长对区局巡查巡管中通报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本分局巡查巡管工作扣分情况将作为评定分局长工作业绩和对分局长年终评优、评先及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本分局非税收管理人员类,按本分局所有税收管理员季度平均奖金计发季度奖金。   区局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含办税服务厅正式工作人员)按区局巡查巡管基本奖金额度发放。   第十二条&&& 区局日常巡查巡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按月考核,且每次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单位绩效考核中,累积结果与各单位年度政府奖金挂钩。   第十三条&& 重点巡查巡管结果在全局进行通报,并由巡查巡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同时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问效。整改情况列入下次巡查巡管必查内容。   第十四条&& 对在巡查巡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分级责令整改。凡税收管理员怠于整改和重复发现同一问题的,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调整岗位、待岗等处理;属分局长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造成的,根据考核结果等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发奖金、建议调离(免职)等处分。   第七章&& 巡查巡管工作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工作中要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巡查结束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巡查结果,并将审核无误的信息反馈给有关部门或岗位,并及时补录、更新征管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凡巡查人员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巡查巡管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违法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司法机关追究的,巡查人员应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提请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不进行巡查巡管或巡查巡管工作不力的;或虽进行巡查,但不如实填写巡查记录的;或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和税收流失等过错的,除按照巡查巡管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情况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廉洁办税违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州区地方税务局巡查巡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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