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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河北省直住房补贴有固定标准吗?是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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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河北省直住房补贴有固定标准吗?是多少?谢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冀政办[2005]24号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做好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政策依据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核定办法》(冀直房改〔1999〕4号)和《关于省直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购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房改〔1999〕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发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00〕97号)等有关文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和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河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是省直发放购房补贴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省直购房补贴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购房补贴发放对象
  第五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并在册的无房职工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下岗、提前离岗、退养、停薪留职人员,下同)。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未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现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
  职工现住房包括职工夫妇双方(含在异地)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租住的可售公有住房。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实行购房补贴办法,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六条 夫妇双方的购房补贴,根据各自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龄分别核定,分别由其所在单位发放。
  第七条 省内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按照属地政策进行计算,经当地房改部门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比照本细则进行发放。
  第八条 驻省外的省直单位职工的购房补贴政策另行制订。
  第九条 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其夫妇双方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省直确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且未在部队领取购房补贴的,由接收单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2000年度及以后转业或退伍的,由部队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条 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日后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并领取相应的购房补贴;没有继承人的,不再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日后调动工作的职工,由新工作单位按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和现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二条 异地或回原籍安置的离退休(含退职)人员所发放的购建房补贴(含安家费、安置费)超过此次核定的购房补贴的不再核定发放,不足部分予以补差。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代管的离退休干部和部队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的购房补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日后失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谋职业的人员,仍以日的职务(职称)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购房补贴。此后未参加工作的,由原单位发放;此后又参加工作的,由新单位发放。日后判刑、劳教等人员暂不发放购房补贴,待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再就业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可纳入核定购房补贴的范围,由接收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第十五条 擅自离职人员不发放购房补贴。
  第三章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行政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厅级120平方米、副厅级110平方米、正处级100平方米、副处级90平方米、正科级80平方米、副科级70平方米、科员60平方米(截止日,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比照副科级)。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干部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80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65平方米。1983年职称改革之前获得的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11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95平方米、初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下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高级技师90平方米、技师80平方米、高级工70平方米、中级工65平方米、初级工及其以下60平方米(截止日,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中级工)。
  第十九条 各级别技术职务必须是在日前经工作单位予以聘任的,方能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干部,其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正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副高级技术职务90平方米、中级技术职务75平方米。
  第二十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较高的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人员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可选择部队职务和地方职务中较高职务核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执行)依照行政职务确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日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三条 日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离退休时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核定。
  第二十四条 现住房面积计算办法按《河北省省直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冀直房改〔1997〕2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购房补贴计算
  第二十五条 购房补贴由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构成。面积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33元,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4.8元,再分别加计25%公摊面积调节系数。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包括1991年底前的工龄、参加工作前的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1991年底前在校学习期间的学龄和特殊岗位加计的工龄。
  第二十七条 购房补贴额=333元/平方米×(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4.8元/平方米·;;;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本人工龄×(本人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夫妇双方现住房计价面积)×(1+25%)。第二十八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交易或产权变更、转移的,按照住房上市前或产权变更、转移前的住房面积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工离异没有再婚的,本人按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发放购房补贴。
  再婚的职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后购房补贴按再婚前个人住房面积分别核定发放;若再婚后双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后所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五章 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单位筹集,财政适当补助。主要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扣除维修基金后剩余的部分,下同);
  (二)有预算外资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每年按照本单位购房补贴需安排的资金;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公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
  (五)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地价款;
  (六)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七)仍有不足部分的,凡有财政补助经费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级财政按政策从预算安排的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统筹以下资金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一)由财政供养但没有发放购房补贴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
  (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后剩余的售房收入;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统管公房售房收入、单位售房收入和其他住房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形成的增值收益。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单位共同筹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职工购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号)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四条 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按照无房、缺房状况,分年度、分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从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完成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
  第七章 购房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申报购房补贴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存入软盘上报省直房改办。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夫妇双方现住房状况、本人工龄、工作变动履历(由相关单位证实)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所申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向全体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职工申报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和《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清册》(由省直房改办另行下发),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直房改办报送“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申请”(附有关表格),省直房改办审核并签发意见,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单位报送的有关购房补贴情况及可利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视财力逐年解决。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卡发放。已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负责发放;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单位,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将《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存入个人档案,职工调动工作时,随职工人事、工资关系调转,作为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批准发放购房补贴:
  (一)没有进行住房调查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
  (二)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单位和职工购房补贴填报手续不完善的;(四)房改政策规定不准发放的。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的监督管理,明确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衔接工作,制定本单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人数的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本人和配偶现住房状况,骗取购房补贴的人,除令其退出多占住房和退回全部购房补贴外,同时将具体事实向省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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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返津支青退休(职)人员是否享受安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兵劳社函〔2006〕95号)
关于兵团返津支青退休(职)人员是否享受安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兵劳社函〔<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95号(<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年11月17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你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返津知青是否享受安家费问题的函》收悉。现将兵团有关政策函告如下: & 关于退休人员安家补助费方面的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曾于<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年11月29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局关于若干具体的综合答复》(劳险字[79]115号)中做了明确规定,即凡是由县及城镇退休后,经组织联系回农村安家的退休人员,原单位给予安家补助费<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元。退休后超过一年后易地安家的,不发给安家补助费用。 & 因此,天津知青退休(职)后返津是否享受安家费补助<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元的政策,应从两个方面审核:1是否经组织联系返津,2是否在退休后一年内经组织批准返津。 & 因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于<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年解散划归自治区管理,因此有关安家费政策以自治区的政策为准。
&附:劳险字[79]1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局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综合答复劳险字[79]115号(<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年6月2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行署、州、市劳动局,自治区各局劳动工资处,军区后勤部、中央驻疆各单位劳动工资科: & 我区自贯彻国务院<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件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将这些问题分类进行了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一、关于安家补助费和住房修缮补助费方面 &(一)凡由县以上城镇回农村安家养老的工人,经组织联系取得安置地区准迁证明并办理了户粮转移关系的,原单位根据其原籍住房困难程序给予了房屋修缮补助费以外,其安家补助费仍可按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二)国务院<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件下达前作退休、退职处理(指由原单位按月支付40%疾病和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的工人,不论过去已经易地回原籍安置的还是现在要求作易地安置的,其安家补助费和房屋修缮补助费,均不得按<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和4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双职工按<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件办理退休、退职(不论是同时办理还是先后办理)需易地回原籍安家养老;其安家补助费双方都可以按规定发给。但对双职工退休、退职后由县以上城镇回农村安家养老的,根据自治区革委会[79]46号文规定,给予住房修缮补助费时,原则上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掌握,如果困难程度较大的,补助费可酌量提高,但双方补助金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元。 &(四)同一市、镇(包括市、县在同一地的),或同一公社以及同一农牧团(场)内迁移的,不算易地安家,不能发给安家补助费。 &(五)国营农牧团(场)工人退休以后,要求易地安家的,不论是团(场)之间迁移,还是团(场)迁往其它城镇或农村,其安家补助费均按<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元的标准发给。 &(六)职工退休在一年以内要求作易地安家的,可按国务院<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和自治区革委会46号文规定发给有关安家补助费和住房修缮补助费。超过一年以后或安家以后再次搬迁的,都不再发给补助费用。
二、关于退休、退职待遇计算方面 &(一)根据自治区革委会新革发[号文《关于试行奖励制度时,不要取消附加工资的通知》规定精神,凡经批准执行附加工资的单位,工人在退休、退职时已享有附加工资的,在国家对附加工资没有新的规定以前,暂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补助费的基数。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起执行。 &(二)对精简下放的二期以上矽肺病患者(包括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和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改按退休处理的,其原领取的退休费待遇标准低于国务院<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件规定的,均按<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件规定标准发给。一九七八年五月底以前改为退休的,亦可以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起执行;一九七八年七月份以后改为退休的,则从改为退休的当月起执行。 &(三)国务院<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件下达以后,自治区劳动局所发的劳险字[1976]第94号文即停止执行。在国务院<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件下达以前,凡由各地各部门按94号文件批准享受的特殊贡献退休待遇部分,加上其退休费部分,低于国务院<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件规定同期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待遇标准的,可从一九七八年六月份起改过来,以前的不补。 &(四)对一九七八年六月份以后死亡的退休工人,按照<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号文件规定需要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发。从六月份起至死亡之月份止,应补发几个月就补发几个月。 &(五)在井下因工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退休的,其原在井下享受的下井津贴可以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基数。 &(六)凡回内地定居安置养老的,不论其户口是否随迁,如安置地区没有执行生活费补贴制度的,则计算退休费基数时,应去掉其生活费补贴部分。 &(七)保留工资作为计算退休、退职费基数,是指在办理退休、退职时,所领取的工资额中包括的保留工资部分。如果职工在退休、退职以前,其保留工资已经取消,则不得再将原已取消的保留工资作为计算退休、退职费的基数。 &(八)在新疆境内易地安家的,其生活费补贴按居住地区的标准执行。
三、关于退休条件和革命工作年限计算方面 &(一)《暂行办法》第四条所称: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应是: 1.获得省、市、自治区或中央部二次以上树为标兵或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以及先进生产(工作)者光荣称号的; 2.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3.在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同阶级敌人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并受到省、市、自治区党委或革命委员会通令嘉奖的。凡享受特殊贡献退休待遇的工人必须在其退休前保持荣誉,一贯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由所在单位报专题材料,经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或地、州、市劳动部门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后,报自治区劳动局复审并转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 &(二)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因病长期休养的工人虽然年龄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但根据国家关于病休六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工龄的规定,如果其连续工龄还不满10年的,则不具备退休条件,不能按《暂行办法》作退休处理,而连续工龄已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其退休待遇可按75%发给。 &(三)右派分子和地主、富农分子摘掉帽子以后,现职是工人的,只要具备《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可以作退休、退职处理。 &(四)一九六七年元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不能执行《暂行办法》。 &(五)工人在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解放后由于复员退伍或精简退职等原因中断了,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连续工龄计算,暂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即采取合并计算的原则进行推算来确定其退休待遇。如有一个工人是一九四六年六月参加革命工作,一九五四年六月复员回农村,五八年六月又重新参加工作,一九七九年六月办理退休时,他的连续工龄前后合并计算为二十九年。那么这个同志就暂按一九五年六月参加革命工作计算其退休待遇。(注:本条已废止,改按劳险字[80]52号文规定执行) &如国家对上述问题有统一规定,则按全国规定执行。
----全国系统----
福建省人社厅
----各师系统----
农五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农十三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相关网站----
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兵团新兴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政府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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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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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请问:职工配偶一方为户口,其退休后到农村是否有安家费?谢谢各位。
对退休人员安家补助费的规定见于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六条:退休人员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不过好象这个规定已经废止了。详细咨询一下专业人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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