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包括哪些情形

5、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团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性转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简答
1、 发明分类的法律意义(1)在专利的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
同(2)在取得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的责任不同
2、 实用新型的特征(1)是一种技术方案(2)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3)申请实用
新型专利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4)实用新型其实用性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5)作为实用新型的产品是可以自由移动的
3、 外观设计的特征(1)必须以产品为依托(2)必须以产品的的形状图案色彩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去追
求实用功能(3)必须适合于工业使用
4、 发明的特征(1)应当包含创新(2)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现象(3)具体的技术方案
5、 专利的客体(1)发明(2)使用新型(3)外观设计
1、 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1)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等违反法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2)直接与公共
秩序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有的发明创造虽然本身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公共秩序,但任何人用于某种非正常领域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这类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 不可获专利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3)疾病的诊断及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
用原子核变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十一章 可专利性
论述。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 专利的新颖性: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
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了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 专利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由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
3、 专利实用性: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4、 单独对比原则:在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专利审查人员只能将每一份对比文件作为
一个整体单独与被审查对象进行比较,而不允许将几份对比文件组合起来作为判断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5、 冲突申请:在申请日以前,同样的技术已有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
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该他人的这一申请就是被审查之申请的冲突申请
简答 1不影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之新颖性的公开情况: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过内容的。
2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参考基准:
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3实用性的含义:1)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2)能够产生积极的技术效果。3)能够产生积极的经济效果。
4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A新颖性a含义b公开标准:1地域标准、绝对标准2时间标准:发明标准、申请标准c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1以出版物公开的方式上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2在公知公用公开方式上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3两者结合称为混合新颖性标准B创造性a标准:低于发明,对实用新型的评定,只有在有人提出撤销请求时才涉及b审查原则:只有在该项发明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才予以审查,审查员可以将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对比文件或者这些对比文件的某些部分组合在一起评定c审查基准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2克服了技术偏见3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在商业获得成功C实用性:审查原则a以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b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否实施应以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施为准c实用性与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如何创造出来的以及是否已经实施有关
5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颖性、美观性、合法性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获得
1、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是发明人为执行笨单位交给的任务所作的或者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2、 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他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
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3、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机关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 单一性原则: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5、 国际优先权: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
另一国提出优先权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6、 本国优先权:指申请人自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
主题的发明创造或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一申请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1、 专利申请人的权利:(1)取得了申请人的地位(2)有权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3)发明专利申请案公开后,申请
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4)在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以前,专利申请人可以转让其专利申请权(5)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还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质审查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
2、 专利申请原则:书面申请,先申请,单一性,优先权
3、 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初步审查,公布申请,实质审查,授权公告专利复审
4、 专利审查制与不审查制的区别:二者之间的明显区别在于对申请案的审批程序不同。不审查制又称形式审查制,它
仅仅审查申请案的文件是否齐备、表格是否符合标准、手续是否完备、发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等;而审查制度却要求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条件。
5、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1)执行本单位的人物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A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B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C在其退职退休或者调离工作一年后做出的发明创造(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6、 国际优先权的条件:(1)主体资格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和优先权的继受人(2)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3)要
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专利申请属于同一内容(4)必须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申请(5)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另外,我国《专利法》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客体可以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7、 本国优先权的条件:(1)主体是申请人或权利继受人(2)客体只能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3)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必须属于相同主题(4)在先申请没有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
(5)对于在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尚未发出过授予专利权的通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提出的(6)在先申请必须是有效申请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1)是部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向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
一种抗辩手段(2)是法律部门规定我无效宣告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应用
2、 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权利消灭的情形
1、 请求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实用性(3)专利权申请人主体不合格(4)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的规定
(5)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6)在后专利权
2、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由申请之日算起
3、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1)、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2)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年费
4、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1)时间,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2)请求主体,任何单位
或个人(3)请求对象,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 交叉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
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第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二专利人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给予第二专利人实施第一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第一专利权人
的请求,可以给予实施第二专利的强制许可
2、 专利权穷竭: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的投入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
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3、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
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实施权(2)转让权(3)实施许可权(4)放开权(5)标注权…….义务(1)缴纳专利
年费(2)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
2、 强制许可的类型(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2)为公共利益目的强制许可(3)交叉强制许可
3、 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2)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
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3)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4)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其他以合理的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学科协议的证明(5)申请人在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申请的同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申请费
4、 交叉强制许可的条件(1)第二专利权人若不侵犯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就不能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2)
获得第二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第一专利相比具有更大的经济意义和重要的技术进步(3)第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第二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交叉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限制(1)时间限制(2)地域限制(3)强制许可(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A专利权的穷竭B先用权人的实施C临时过境D为科学或实验目的使用)(5)国家计划许可
十五章 专利许可贸易
1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专利是实施方式;许可证的属性;许可证的有效期间和地域范围;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改进技术的归属和交换条款,技术指导和服务条款,担保和保证条款
2专利许可贸易合同的禁用条款:搭售条款;回授条款;对被许可方获得类似或具备竞争性技术的限制;对被许可方生产能力或产品范围方面的限制;对技术人员使用方面的限制;对被许可方企业管理方面的限制;对被许可方商标使用方面的限制;对合同期限方面的限制;对合同期限届满后的限制
3专利许可的种类:独占许可证;独家。。;普通。。;分。。
十六章 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行为: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2假冒他人专利: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的产品上擅自标注他人专利的标志和专利号的行为
3专利侵权的种类:A直接侵权行为: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故意销售他人专利的行为;进口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级使用许诺销售 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B间接侵权行为:故意制造销售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以供他人实施专利;销售制造专利产品的拆分件供他人组装使用;制造销售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4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行为人擅自实施了他人的专利;行为人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 5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A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B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章 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2防御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著名商标
3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
4未注册商标:又称非注册商标即未经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
5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6联名注册: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的商标
7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指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8商标权: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简答 1、现行商标法的特点;1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2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3保护商标使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4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
2、商标权内容:1使用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指商标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注册与未注册商标关系:区别;
4、试述商标权终止原因:1注销: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权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情形:自动申请注销 过期 无人继承2撤销: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关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情形:a违法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不当注册撤销
十八章 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一招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2上表的显著性:商品应具有能使人是别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3商标注册的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4我国商标注册中申请的基本原则:
1)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2)同一申请最先提出者取得注册的原则。3)同日申请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5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1)申请前的准备A.办理商标查询B.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2)申请文件A.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B.报送商标图样
C.提交其他文件3)申请的提出A. 提交申请的途径B.按自己奥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C.交纳费用4)申请日与优先权5)集中特殊的申请手续A.另行申请B.重新申请C.变更申请D.对申请的真实性的保证
6论述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应具有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 1)主体的权力能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主体的权力人资格a申请人应未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b 申请人应是在与自己的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
二、客体条件1)积极条件a商标应有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b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2)消极条件:A商标法明文规定的禁止注册情形,即商标法的第10条的8个条款:a官方标记b“红十字”“红新日”标记c民族歧视性标记d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记e有黑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记.B含有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区C不得复制模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D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混同 不能获准注册F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在先商标权 在先商号权 在先注册权 商品名称 商品形象 姓名权 肖像权
十九章 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与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1、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2、注册商标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
简答 :1商标注册与无效事由:
A违反本法第10条 商标禁用标记)第11条(不得注册的标记)第12条(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B商标注册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C违反本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15条(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禁止)16条(在商品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情况对地理标志的禁用)31条对在先权利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
2注册商标争议条件:A主体 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B注册日 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注册核准日须先于被申请人的注册核准日C申请时间 自被争议的商标注册核准日起5年内D被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 必须与争议商标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E争议所依据事实和理由 不属于商标注册不当补正的事由也不得与核准注册前已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与理由相同
3商标注册无效补正程序的特点:a撤销请求人:被请求撤销商标注册人之外的任何人b适用对象:已经注册的商标c法定期限:任何时候!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d申请事由:两种e受理机关: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4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特点:a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b适用对象不同:已注册的商标c法定期限不同: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起5年内d申请事由不同:是在后注册的商标与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e受理机关不同:商标评审委员会您的访问出错了(404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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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感谢您使用本站,3秒后自动跳转至网站首页  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部分专利数据、典型科研机构的调研数据以及部分企业数据的分析,认为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不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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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状况的实证分析
  摘要:文章通过对我国部分专利数据、典型科研机构的调研数据以及部分企业数据的分析,认为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不存在根本问题,应该在基本保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权利归属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更加合理的外部报酬奖励制度及合理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来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中国论文网 /3/view-5019920.htm  关键词:知识产权;职务发明;实证分析;权利归属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8-04   职务发明创造,在西方国家又称为雇员发明,一般来讲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其作为雇员职责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所涉及的利益主体集中体现为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属单位。因此,对职务发明创造范围大小以及权利归属的界定是否科学合理,将会影响到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利益分配,并可能引起后续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归纳世界主要国家的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可以概括为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雇员优先模式、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雇主优先模式以及以德国为代表的折中式模式。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模式可以归为“雇主优先”模式,但具体规定不同于上述国家。我国《合同法》最早对我国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进行了原则规定,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确定了我国职务发明的归属原则。我国职务技术成果已经形成了以合同法为核心,以“职责标准”为主,“资源标准”为辅,有条件的“约定优先”的统一的立法体系。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在立法上是否需要突破?以下将通过专利数据、典型科研机构的调研数据以及部分企业数据,对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制度的实施情况予以分析,以期对职务发明制度的立法有所帮助。   1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受理、授权以及有效专利数据分析   1.1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受理数据及分析   表1数据表明,1990年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是31.8%,2013年12月国内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受理比例是69.3%。24年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受理比例提高了37.5%。期间经历了中国专利制度从无到有,逐渐发展的重要阶段。同期,国外在中国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受理比例1985年为90%,2008年最高为97%,提高了7%。从1990年到2013年24年间,国外在中国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受理比例基本保持在95%左右。   1.2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授权数据及分析   表2数据表明,在职务发明创造授权方面,24年来,我国国内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的授权比例提高了39.3%。同期,国外在中国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授权比例是从1990年的90%提高到2013年的97.9%,24年提高了7.9%。   1.3 有效职务发明创造的数据及分析   有效专利是指截止到报告期末,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的专利。专利的有效状况,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有效状况,是衡量企业、地区或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2006年开始,国家专利信息中汇总了有效专利的数据(见表3)。   表3数据表明,对专利的考察已经从专利的申请到专利的授权,再到专利有效性的考察,从重视专利数量过渡到关注专利质量。我国职务发明中,有效专利的比例上升较快。尽管与国外同期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追赶的势头比较明显。   综上所述,不论是在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比例、授权比例,还是有效发明专利的比例,国内职务发明创造与国外在中国申请的比例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期国外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保持在96%~98%之间。这一差距容易让我们产生“快马加鞭”追赶的冲动,甚至会怀疑我国现有的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模式并产生重新设计制度的冲动。但是,我们需要结合其他原因对上述数据进行冷静分析,才能有助于我们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1)我国专利法的发展至今还不到30年时间。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以来,我国专利的申请和授权量已经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经明显提升。但是,要在短期内赶上国外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步伐,不应当是一件盲目跃进的事,尚需要一个合理的积累过程。   (2)重成果和论文轻专利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科研单位重成果和论文轻专利的现象依然比较明显。一些项目承担单位重评奖、重鉴定、轻专利,成果完成后不是积极采取专利新颖性的审查等措施,而是首先发表论文或参加评奖,丧失了取得专利的良好时机;二是在项目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没有对知识产权提出明确要求;三是目前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专利的申请没有很大的激励性;四是对专利实施后发明人的权益落实不到位,导致研究人员对专利申请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是导致我国目前职务发明创造比例相对偏低的原因。   (3)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地区差异比较明显。2009年和2011年,职务发明创造比例最高的上海分别达到89.8%和90.1%,已经接近国外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经济发展状况与知识产权发展特别是职务知识产权的状况密切相关。这一结论可以从《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得到印证。2012年,知识产权综合发展居于前列的地区都是经济基础较好、知识产权资源等集中的地区,排在前列的是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份。各地创造、运用、保护、环境与综合发展水平总体一致。综合发展指数高于80的地区,包括广东、上海、北京、浙江;综合发展指数在50以下的地区,包括山西、江西、广西、内蒙古、甘肃、海南、宁夏、青海和西藏。   (4)需要对“国外职务发明创造”进行深入分析。国家专利局统计的国外职务发明数据是目前很多学者经常引用的数据,并被作为与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状况进行对比的数据。但笔者认为,这种比对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这里的“国外职务发明创造”的数据是具有涉外性质的,这种申请不同于当事人在其国内的申请。涉外申请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不仅需要一定的财力,还有人力的因素(如代理人和翻译等),这种申请需要一定的组织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较个人发明创造就具有了先天的优越性,因为单位对上述事务的承担能力远优于个人。第二,国外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所以申请外国专利的动机比较强,这也是国外专利申请的职务发明创造比例非常高的原因。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专利统计数据显示了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增长势头,同时也从一定层面上说明,现有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并不存在明显缺陷。
  2 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创造的调研数据分析   科研机构是创新成果的重要生产者,是我国当前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发源地。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制度在科研机构中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要了解这一问题,可以对现有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流失的情况(含职务发明创造)、科研创造组织科研成果的产生和转化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转化收益进行调查研究。如下将以中国科学院“十二五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调研的部分问题为例,考察目前我国国立研究机构职务发明创造的状况。   2.1 研究所对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情况的认知   如果职务发明创造归属存在问题,其应该能从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的调研中得到部分体现。图1显示,在中国科学院受访的104个研究所中,有78个研究所没有发生过知识产权流失的情况,占受访总数的75%;有11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是员工携带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跳槽,占受访总数的10.58%;有9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是因为对外合资或合作过程中协议或合同约定不明确,占受访总数的8.65%;有8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是对无形资产缺乏有效评估,占受访总数的7.69%;有7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则是因为职务发明创造成果被以个人名义申请,占受访总数的6.73%;有4个研究所因其他原因流失知识产权,占受访总数的3.85%;有2个研究所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是被其他组织或个人窃取,占受访总数的1.92%。   图1 研究所对本单位知识产权流失情况的认知   这些数据显示,职务发明创造成果被以个人名义申请权利的比例不足9%,说明在国立研究机构中,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制度并不存在明显的缺陷。   2.2 课题组负责人对创意转化为创造过程中困难的认知   课题组是我国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国家认可的科研单元。课题组对科研过程中影响科技人员创造性因素的认识,能部分反映出当前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实施状况,见图2。   图2 课题组负责人对创意转化为创造过程中困难的认知   当前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制度是否影响创意转化成创造的障碍?图2显示,在调研的385位课题组负责人中,认为“缺少推动创意转化为创新并申请专利的资金支持”的占48.57%,“缺少推动创意转化的制度与流程”的占46.23%,“对基础创意的重视程度不够”占44.16%,另外,“缺少收集和筛选创意的工作机制”占31.17%。可见,制度因素(含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可能对创意转化成创造有影响,但并不是主要的障碍。   2.3 在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课题组享有的收益份额状况   发明创造转移转化的收益是影响创造的主要原因。从376位课题组负责人对获取单位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收益的份额问题的回答中可以发现一些问题,见图3。   图3 课题组在转移转化中享有的收益份额状况   图3表明,占39.10%的课题组负责人不清楚本课题组应获得的收益份额;占28.99%的课题组负责人认为该收益份额没有具体规定,上两个选项所占比例超过65%。这说明,如果说目前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比例还比较低,那么制约的因素不是权利归属制度而是对发明人收益的落实。因此,制定符合国情的奖励报酬机制并设计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解决职务发明问题的关键。尽管这并非本文探讨的问题,但这一调研结果对落实和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3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状况的数据分析   企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主体。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状况对现有制度意义重大。数据表明,我国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尽管低于同期国外申请比例,但该比例在所有职务发明中则相对较高。1985年12月至2011年12月二十六年间,我国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的平均比例在所有职务发明创造中占81.9%,近年来这一比例还在不断上升,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正在逐渐接近国外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见表5。   分析表5数据,我们发现,深圳、宁波和广东省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已经接近或超过了同期国外职务发明的比例。当然,我们也不能对这些数据盲目乐观。笔者认为,对表5中的数据要有一个理性的分析。依据上述数据并不能得出目前我国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状况良好的结论,也不能说明上述城市或地区的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程度高,这是因为:   第一,表5的数据是在全国内地所有的职务发明创造中企业所占的比例,但图表中并不包含四个直辖市。这并不是说四个直辖市职务发明状况不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地区的大学和科研机构较多,大学和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创造的比例相对较高,而企业的职务发明创造比例较低。   第二,在深圳、宁波、厦门等开放城市中,合资企业的数量较多,合资企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重视和申请率也提升了这些地区职务发明的比例。   尽管存在上述原因,表5数据仍然可以有力地说明,目前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制度并没有严重制约企业职务发明比例的提升。   综上对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数据、典型科研机构的调研数据以及部分企业数据的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制度不存在根本问题,应该在基本保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权利归属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通过结合合理的外部奖励报酬制度及合理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来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制度。   注:   ①2012年和2013年国内发明专利占全部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分别是80%和8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现有统计数据没有区分国内申请和国外申请,但因为2012年和2013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外申请比例仅分别为0.8%和2.3%,故可以将其中的统计数据作为国内职务创造的数据计算。   ②2012年1月、3月、6月、9月和12个月的国内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状况。分别是83.1%、83.4%、85.98%、86.47%、86.96%,平均为85.2%。同期国外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状况分别是98.98%、97.99%、98.07%、98.10%、98.15%,平均为98.26%。   ③2013年1月、3月、6月、9月和12个月的国内有效职务发明的专利状况。分别是87.13%、87.37%、87.79%、88.20%、88.59%,平均为87.82%。同期国外有效职务发明的专利状况分别是98.17%、98.19%、98.20%、98.22%、98.26%,平均为98.21%。   ④日至6月10日,笔者受托对中国科学院全院开展了知识产权管理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问卷共针对四类对象,分别是:研究所、研究所主管领导、课题组负责人、普通科研人员。表格中的I和III分别对应研究所和课题组负责人问卷。   参考文献   [1] 黄韬.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分配制度研究[D].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2] 重成果重论文轻专利75%高校专利申请近于   零.http:///edu//   content_3095687.htm.   [3]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内职务、非职   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授权量.   [4]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编写.2012   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   作者简介:唐素琴(1968—),女,内蒙古赤峰人,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科技哲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赵瑞欢   (1986—),女,河北廊坊人,中国科学院大学2011级知识产权法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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