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福州房子抵押贷款20前别人抵押给我,没有写手续现在福州房子抵押贷款拆扦,我和拆扦办扦了

||自建房有没有房产证
自建房有没有房产证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因为其它原因想收回房子,建议双方做下来好好谈谈。非要到法院,你输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因为其它原因想收回房子,建议双方做下来好好谈谈。非要到法院,你输的
城中村改建房都是小产权,不能买卖。如果买卖,属于违法,国家不承认买卖关系。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都是开发商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5证,或者根本就是没有资质的开发商盖的。 这种
不建议买,国家对这块法律保护不健全;双方都讲信用了还好,就怕不诚信的人。你们最保险就是做公
大多都没房产证。好多是小产权房,就是正规的开发商还缺好多手续,房产证还没办下来。
这个房子原则上是没法买的。合同法规定不动产交易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登记,房产证权属没有经过登记
房子分给你了肯定可以办产证啊,动迁协议,动迁合同,还有些材料拿过去就可以办了,
根据我自己的经历和我知道的朋友之间的拆迁补偿告诉你如下这些:1.要马上扎紧时间去补办房产证
如果你有房产的五证就可以对工商直接申请,如果没有,你到村里的大队要求他们给你出具证明,或者
你找小区的物业!没房产证的话有一个集体大证!拿去工商局就可以了!这个你去问物业!物业回告诉
房屋没有房产证,如果房屋所在的小区或者居委能帮你更名的话,这样就能保证你最大的合法权益,如
交易受限。需要将土地证大产权分摊到各户办理小土地证后才能上市交易,一般由产权单位或开放商统
是否为大产权房很容易判断:1、我们所说的商品房(大产权房)是要"五证"俱全的,可以按揭,而
会得到补偿的,因农村是集体土地,就是土地都有补偿的,补偿多少这要看你地方政府制定的农村拆迁
首先 您这个是买房子赠送的阁楼还是其他什么的。 其次,您这阁楼所在的楼盘社区的产权证办了没
首先 您这个是买房子赠送的阁楼还是其他什么的。 其次,您这阁楼所在的楼盘社区的产权证办了没
有证和无证就是要看房屋的具体性质. 如果大家都没有证,当初也是相关单位同意的话,不用太担心
你需要和贷款银行商量,如果有别人愿意给你担保也可以的,当然有时需要你与对方办理反担保。例如
你说的应该是所说的改合同的房子,这种房子在操作过程中会牵扯到漏税的问题,所以要注意几个方面
土地证分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只有所有权证。你说的“集体房产证”应该指集
以下是二手房买卖过户的费用,请参考。 1.契税:二套房或144平米以上契税为3%;首套房1
新房子还是二手房啊?性质不一样的。大发票就是买新房时开发商给开出的收到房款的发票,证明你在
听着肿么那么熟悉……找售楼部如果找不到就找物业问问。……
一,可以借个定期存折,存折百分之七十贷。二,在农村可以五户联保信用贷款。三,如果有下岗证,
你好,滕州润恒第一城地址:北临北辛路,东有平行路,西至西环路,南到解放路参考房价:3900
你的钱估计要不回来了,他既然存心赖账就不好要;即便法院判下来了,人海茫茫,到哪里去找他?
不可能的,放心好了。必须存款证明,而且要冻结半年以上的证明,存款5万。澳大利亚可以是复印件
首先,土地证到当地国土局办理,房产证到当地房管局办理,还有上海广州几个城市两证合一的,具体
建议可以打扬州晚报的热线,或者在市政网上留言。 还有哦,在中午12:30你听一下广播,就知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安居客房产问答 & 购拆扦安置房抓号有何流程
购拆扦安置房抓号有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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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法律规定阿 你就是正常的买卖阿 郭虎这个要看你的房子知多少钱
担心5年以后找不到人了 或者政策又有什么变化
有风险,需谨慎。
1:一般这种情况,不是特别熟悉的人不要做公证,以便引想不必要的麻烦
2:应将对方的房本原件,土地证原件,以及所有关于房产的手续全拿到手中,以及对方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复印件,还有配偶亲笔手写同意出售证明(一定要亲眼见证),
3:以上所有资料都要保存好.
注意:对方可以以产权证丢失名义去房产权办理补证手续.
安置房一般没有个人的房产证的。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做抵押贷款,如果你要贷款的话,只能让银行评估你自己的资产,从资产里面贷款。安置房是不能转卖的,不是商品房,如果你一定要转让,出现的纠纷是不合法的不能寻求法律的责任的。
您好!安置房是国家占地了,赔给农民的房子,一般要等5年才有产权证。
摇号只是方式和手段,这东西没有办法界定公平与否。
动迁房的话法律是不支持的
满五年的安置房可过户交易。和一般的买卖交易差不多。
到房管局签字办房产证拿钥匙
是指买卖过户还是动迁分配过户。。。
买卖和二手房交易一样,签买卖合同,核价审税,下家办理贷款,审税完毕贷款审批好过户。。
动迁分配过户,先要去动迁公司办理入户,缴纳维修基金,办理入住手续,然后等着开发商大产证办理出来,凭东签协议办理小产权证,缴纳相关一部分费用。
就你说的情况,应有补偿,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反映。
如果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在5年之内不得上市,上市前不得贷款。这种不推荐买,比较烦,几年都拿不到房产权。
如果是拆迁安置房,你要看是哪一带的,比如新北区的安置房,如泰山,绿洲等,拒新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说:这种房不属于经济适用房,只要房产证土地证下来,就可以跟商品房一样上市交易。所以这种房子可以买。相对商品房来讲,稍微便宜些,但有点麻烦。主要是暂时没有房产证,土地证,你暂时不能贷款,一般其交易方式是你首付一部分,双方签定协议,然后在两证下来之后,再付另一部分。
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你应该到该地区的房管局和拆迁办打听一下,即使没有肯定消息,也要工作人员帮你预测下什么时候大概这个两证会下来,产权证下来两个月,土地证基本也差不多了。你好对这个时间有个把握。这个拆迁办清楚。
二.你要问清楚,该户主的产权是不是有限产权,比如说,有的拆迁户跟他村里还有什么协议,他的产权有可能不是完全产权,那他就没权卖。还有他的土地证是不是集体土地,因为集体土地必须要转化成国有土地之后才能办土地证,而没有土地证,你也交易不成,所以,你要问清楚。
三.确定这户主是房屋的主人,很多是代卖的,这样风险很大,所以建议必须一定要跟户主本人签协议。他的亲人,比如说妻子什么的,都没用。
四。拒9月初常州日报上讲,这种你跟户主私下签的协议,受合同法保护,但可能不受房产交易法保护,(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公证呢,对房主有威慑作用,但真发生法律纠纷,也未必真的有效。这里说的意思就是,尽量找老实可靠的房主交易,因为这种交易方式房主买家的诚信很重要,所以,房主老实,风险就小。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小了。
五。收款一定要打欠条。
六,如果有中介参与,一定要注意,核实该中介的资质和信息。在这个网站就可以核实。同时,房主的信息在本地派出所也要核实,其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一般是拆迁办发给他的一种证明),也要到拆迁办核实。
七,其他的费用方面的问题,尽量在合同中写详细些。
问一下开发商现在应该都应该交房了
那要看你在什么地方了,地方税收政策是不一样的。
集体房大多都是村委用地然后集村民的钱来建的房子,安置房是住户原本住的地方可能开发商收购或建路要用此地,为了安排原住户的临时居住而建设的房子
集体房大多都是村委用地然后集村民的钱来建的房子,安置房是住户原本住的地方可能开发商收购或建路要用此地,为了安排原住户的临时居住而建设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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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旧城区,听说市政府要对旧城区进行改造,房子面临拆扦,想了解一下房屋拆扦程序和拆扦补偿的问题,求拆扦补偿新条例全文。。。
拆迁旧房要 找新房差价么 ??????
 问题来自:安徽 -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20:35 咨询人:c531742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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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蚌政[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拆迁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且安置区域较拆迁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的双低户被拆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拆迁合同签定时持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  (二)该户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其中,人口以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为准;住房面积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居住的有证私房、承租公房和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无证房屋合计的有效建筑面积;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以拆迁公告发布时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准。  (三)在拆迁区内居住与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住址相符,且具有产权证件或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自有住宅。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第五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状况,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5%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行约定补偿金额的,从其约定。  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单价低于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按照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计算。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计算,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以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就地或就近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  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  住宅因异地安置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非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和周转。  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对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执行。  住宅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新建住宅安置房的主要采光面朝向应为南向。  第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地点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虽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但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不得拒绝安置地点;拆迁人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且未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应就地提供安置房。  拆迁住宅,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由拆迁人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被拆迁人不接受安置房地点的,视为放弃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  拆迁人安置多户被拆迁人的,先签定拆迁合同搬迁交房的被拆迁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应张榜公示。  第八条 被拆迁住宅独立计户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经公证、判决,但拆迁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拆迁时不作为分别计户条件。  拆迁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被拆迁住宅合并计为一户。  第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选择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200元/ m2;就近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50元/m2;异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00元/ 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安置房楼层系数×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2.拆迁人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因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除外)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中在10平方米以内的,其差价基数为850元/ m2;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其差价基数为1200元/ 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安置房屋楼层因素按下列公式确定:  ①超10 m2以内的差价款= 850元/ 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m2以内的建筑面积  ②超10 m2以上的差价款= 1200元/ 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m2以上的建筑面积  3.因异地安置而应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不支付差价款。  4.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5.低保户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1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2、3目标准结算。  6.双低户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指定地点按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的,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  7.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三;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四。  8.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二)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拆迁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本款(一)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2.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  (三)拆迁非住宅的差价结算标准  拆迁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与原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因安置房的房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评估价的50%支付;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第十条 拆迁1982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按100%计算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1982年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但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按50%计算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无产权证件且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对无1996年航测地形图的拆迁区域,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无产权证件房屋的建造时间,并报辖区政府审查确认。被确认为1982年至1996年(含1996年)建造的房屋,应视同为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第十一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十二条 对安置最小住宅户型且无力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的低保户被拆迁人,安置时拆迁人应与其签订安置房屋租赁协议。除拆迁当事人对租金标准另有约定外,承租面积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差值计算,每月租金以5元/ m2计收。当被拆迁人向拆迁人付清产权调换差价款时,该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为被拆迁人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租赁期间拆迁人消失的,该房产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拆迁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以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使用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五条 拆迁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规定,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住宅从其使用人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非经营性房屋从其使用人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住宅被安置后的4个月仍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对拆迁住宅的,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拆迁其他非经营性房屋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每月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5%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将临时安置补助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规定,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停业补助费。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6%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0.5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补助费。  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租赁房屋,其停业补助费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将停业补助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停业补助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七条 拆迁执行政府调控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部分产权购买人按房改价格补购剩余产权面积后,按照全部产权予以补偿安置。  对已批准实施拆迁的区域,享受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及房改部分产权购买人,要求按现行房改政策标准整体购买产权或补购剩余产权面积的,不受“拟出售房屋属于危房或近期已列入开发改造”等条件限制。  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及按房改政策已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可由房屋承租人或部分产权购买人先行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后处理产权问题。安置时,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对产权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使用人代付产权调换差价款后,拆迁人可先安置使用人入住,但在产权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予办理安置房产权证件。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规定发布后批准的拆迁项目。市政府《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2号令)和《关于发布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拆迁补偿补助相关标准的通告》(蚌政[号)有关补偿安置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发布前批准的在拆项目,仍按批准拆迁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回复时间: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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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拆迁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拆迁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公里,且安置区域较拆迁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本规定所称的双低户被拆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拆迁合同签定时持有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  (二)该户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其中,人口以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为准;住房面积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居住的有证私房、承租公房和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无证房屋合计的有效建筑面积;本市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以拆迁公告发布时的上年度市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为准。  (三)在拆迁区内居住与低保申请审批表记载住址相符,且具有产权证件或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自有住宅。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第五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状况,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5%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行约定补偿金额的,从其约定。  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单价低于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按照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保底单价计算。货币补偿保底单价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增加5平方米计算,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以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就地或就近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  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或就近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的,在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基础上,相应无偿增加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  住宅因异地安置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  非住宅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和周转。  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对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执行。  住宅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  新建住宅安置房的主要采光面朝向应为南向。  第七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地点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虽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但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不得拒绝安置地点;拆迁人在就地建设与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相同房屋,且未就近提供新建安置房的,应就地提供安置房。  拆迁住宅,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由拆迁人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被拆迁人不接受安置房地点的,视为放弃享受双低户被拆迁人待遇。  拆迁人安置多户被拆迁人的,先签定拆迁合同搬迁交房的被拆迁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应张榜公示。  第八条 被拆迁住宅独立计户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经公证、判决,但拆迁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拆迁时不作为分别计户条件。  拆迁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被拆迁住宅合并计为一户。  第九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选择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200元/ m2;就近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50元/m2;异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00元/ 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安置房楼层系数×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2.拆迁人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因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除外)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中在10平方米以内的,其差价基数为850元/ m2;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其差价基数为1200元/ 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安置房屋楼层因素按下列公式确定:  ①超10 m2以内的差价款= 850元/ 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m2以内的建筑面积  ②超10 m2以上的差价款= 1200元/ 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m2以上的建筑面积  3.因异地安置而应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不支付差价款。  4.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5.低保户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1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2、3目标准结算。  6.双低户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指定地点按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的,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  7.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三;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四。  8.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二)拆迁不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拆迁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本款(一)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2.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  (三)拆迁非住宅的差价结算标准  拆迁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与原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因安置房的房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拆迁人按安置房评估价的50%支付;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第十条 拆迁1982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按100%计算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1982年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但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按50%计算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无产权证件且1982年、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对无1996年航测地形图的拆迁区域,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无产权证件房屋的建造时间,并报辖区政府审查确认。被确认为1982年至1996年(含1996年)建造的房屋,应视同为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第十一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十二条 对安置最小住宅户型且无力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的低保户被拆迁人,安置时拆迁人应与其签订安置房屋租赁协议。除拆迁当事人对租金标准另有约定外,承租面积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原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差值计算,每月租金以5元/ m2计收。当被拆迁人向拆迁人付清产权调换差价款时,该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为被拆迁人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租赁期间拆迁人消失的,该房产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代管。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拆迁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以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使用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五条 拆迁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规定,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住宅从其使用人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非经营性房屋从其使用人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住宅被安置后的4个月仍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对拆迁住宅的,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拆迁其他非经营性房屋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每月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5%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将临时安置补助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 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本条规定,向被拆迁人及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支付停业补助费。  用于生产经营的,每月停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4%计算;用于商业经营的,每月停业补助费标准按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0.6%计算。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规定标准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业补助费;拆迁人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的0.5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停业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业补助费。  拆迁生产、商业经营性租赁房屋,其停业补助费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将停业补助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拆迁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停业补助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七条 拆迁执行政府调控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拆迁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住房,部分产权购买人按房改价格补购剩余产权面积后,按照全部产权予以补偿安置。  对已批准实施拆迁的区域,享受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及房改部分产权购买人,要求按现行房改政策标准整体购买产权或补购剩余产权面积的,不受“拟出售房屋属于危房或近期已列入开发改造”等条件限制。  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及按房改政策已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可由房屋承租人或部分产权购买人先行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后处理产权问题。安置时,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与使用人对产权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使用人代付产权调换差价款后,拆迁人可先安置使用人入住,但在产权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不予办理安置房产权证件。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规定发布后批准的拆迁项目。市政府《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2号令)和《关于发布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及拆迁补偿补助相关标准的通告》(蚌政(号)有关补偿安置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发布前批准的在拆项目,仍按批准拆迁时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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