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保五保户一年多少钱钱

当前位置: >
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教)等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农业、卫生、审计、编制、税务、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鼓励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资金、物质捐助和无偿服务。
提供捐赠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和供养内容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八条 按照下列程序确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2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核准,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
(五)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应当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疾病诊疗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保障。
年满60周岁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确定专人或者亲属给予照料。
第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费按其一年供养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供养标准和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各县(市、区)上年度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分别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除省级财政负担的以外,不足供养标准部分由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根据核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和供养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季拨付,保证按时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直接发放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
第十六条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应当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流转他人的,其流转收益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供养形式和供养机构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照料和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他人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受委托照料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供养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供养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协议履行方式、期限、地点,协议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国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服务机构。
以政府投入为主、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具备事业单位条件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和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集体资产、个人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管理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化建设,按照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充分利用乡(镇)闲置基础设施资源进行整合,新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具有区域性中心供养服务功能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适时维修,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的设备。
前款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包括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供养人数不低于1∶10的比例聘用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的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生产经营收入归集体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院务管理委员会由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社会捐助方代表等组成。涉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利益的管理事项,应当经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医疗护理等服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收支等院务公开制度,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登记造册,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管理档案和电子数据库;定期组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管理水平;督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的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或者供养标准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消费水平的;
(二)不按时限受理、审核、审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的;
(三)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未按相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拨付、发放不及时的;
(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减少后隐瞒不报,套取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克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享受的供养款物的;
(二)虐待、侮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
(四)其他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辖区内有农业人口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证》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
国务院部门网站
代管单位网站
直属单位网站
地方民政网站山西太原再次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制度创新,规范案件办理,不断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先后探索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等9项制度,努力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先后与太原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省青少年维权中心等8家单位签发了《太原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分案、快速办理制度》《太原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关于共同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的意见》等21份文件,规范全市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
记者从山西省政府门户了解到,针对“魏则西事件”引发公众对医院“科室外包”等现象的关注,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开展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加强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做到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并且开展出租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行为、违规应用医疗技术的自查,对本机构涉及对内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对外合作的科室、项目,或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合作购置医疗设备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环球时报系产品
扫描关注环球网官方微信
扫描关注 这里是美国微信公众号
扫描关注更多环球微信公众号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浏览次数:
来源:山西民政
发布时间: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议要求,省民政厅对日制定的《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四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四项整治工作的落实,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于3月15日、4月15日前分别向省厅各专项整治责任处室(见方案)报送阶段整治工作的做法、成效、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报告,5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山西省民政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联系人:张永亮 & &联系电话:)
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内容
&&民政行政审批和民政服务单位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优、效率不高、能力不够等问题。
&&二、整治范围
&&(一)全省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评估、培训、人才服务等政务和事务服务单位。
&&(二)全省优抚安置服务窗口单位。包括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
&&(三)社会福利服务窗口单位。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
&&(四)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包括发行机构和销售网点。
&&(五)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六)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包括乡镇民政所(办、工作站)、街道民政科室、社区服务机构的民政服务窗口。
&&三、整治目标
&&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作风明显改进,服务效率明显提高,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整治措施
&&(一)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二)各级民政部门服务窗口单位要以“三亮”(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三比”(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三评”(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三创”(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为载体,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和实际,确定特色内容和具体目标,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三)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整治,开展自查、互查。以市为单位组织县(市、区)之间互查,省民政厅重点督查;
&&(四)推进各审批、服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建设;
&&(五)开展全省民政窗口单位示范创建活动。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完善整治方案。3月上旬,进一步完善全省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厅直各单位根据省民政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对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做出安排部署。
&&(二)开展整治工作。3月中旬开始,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和民政服务单位等六类民政服务窗口单位,按照省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具体整治工作安排,在前段整治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服务规范、管理制度、奖惩措施、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三)督促检查总结。5月上、中旬,各市民政局组织所辖县、市、区民政部门展开自查、互查,继续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治。在检查的基础上形成全市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的情况报告,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厅直单位也要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并认真总结整治情况。5月15日前,各市民政局、厅直各单位要向省厅报送专项整治情况报告,省民政厅将根据各地、各单位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报告,向厅党组和上级汇报。
&&六、任务分工
&&(一)责任领导、牵头处室职责任务
&&责任领导:陈满屯
&&牵头处室及责任人:办公室 &陈满屯
&&职责任务:牵头制定《民政窗口单位服务效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各责任处室开展好专项整治,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汇总各责任处室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和总结报告,按时向厅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办公室报告。
&&(二)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职责任务
专项整治范围
责任处室(单位)
全省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
民间组织管理局
全省优抚服务窗口
优待抚恤处
全省安置服务窗口
全省社会福利服务窗口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社会救助处
全省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窗口
社会事务处
全省基层民政经办机构
人事教育处
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
省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职责任务:按任务分工组织好负责的服务窗口的专项整治工作,对各市、县和厅直单位专项整治进行工作指导和督促,认真完成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参加厅组织的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活动,收集掌握各市民政局和厅直单位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时向厅办公室报送专题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按照省厅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做好自查自纠。办公室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处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二)问题导向。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和服务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几项具体的整治内容,制定整治措施,逐项搞好整治,绝不能敷衍了事,应付差事或照抄照搬,必须突出自身特点,切实解决问题。
&&(三)明确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和服务单位,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分工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四)确保实效。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控按照省民政厅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互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达到整治目标。3月15日、4月15日前分别将阶段性整治的做法、成效、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厅办公室。5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八、问责办法
&&(一)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并责令“返工”,限期完成整改。
&&(二)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严重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民政专项资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内容
&&主要对2014年度优待抚恤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置资金、救灾款物等五项专项资金存在的拨付不及时、发放不到位、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贪污、截取、挪用资金和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整治范围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
&&三、整治目标
&&坚决纠正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滞留、延误、拖沓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截取、挪用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发放,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提高专项资金管理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惠民政策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民政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整治措施
&&(一)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整治内容和整治目标,结合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治方案。
&&(二)以市为单位组织整治,开展自查自纠,由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进行全面督查,并负责有关专项整治的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驻厅纪检组牵头组织厅机关业务处室参加进行重点督查。
&&(三)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规范资金分配、拨付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和账务核算,强化内部审核监督。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整治方案。2月下旬,各市局、相关厅直属事业单位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民政专项资金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二)开展整治工作。3月份,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周密的自查工作方案,对照本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认真总结,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材料报当地民政主管部门。
&&(三)督促检查总结。4月份,各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民政专项资金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工作,并及时汇总本地区情况形成专项整治情况的书面材料(电子文档),于4月20日前,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并将本地区汇总情况报厅监察室。4月下旬开始,省厅将根据厅机关本项整治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汇总各市民政局、相关厅直单位上报的专项整治情况报告,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全省民政专项资金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请各市民政局纪检组分别于3月、4月、5月的20日前将本辖区有关专项整治的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情况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六、任务分工
&&(一)责任领导、牵头处室及职责任务。
&&责任领导:高玉厚
&&牵头处室及责任人:驻厅纪检组监察室 &牛旭斌
&&职责任务:牵头制定《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民政专项资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各责任处室开展好专项整治,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汇总各责任处室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和总结报告,按时向厅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办公室报告。
&&(二)责任处室、责任人及职责任务
专项整治范围
责任处室(单位)
优待抚恤资金
优待抚恤处
福利彩票公益金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
社会事务处
&&职责任务:按任务分工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对各市、县和厅直单位专项整治进行工作指导和督促,认真完成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参加厅组织的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活动,收集掌握各市民政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按时向厅监察室报送专题报告。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此次专项资金整治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运行,保证民生政策贯彻落实和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资金整治工作提高到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和为民务实清廉的高度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分工协作,研究制定周密细致、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上报,及时整改。
&&(二)务求实效,忌走过场。民政专项资金专项整治工作是全系统深入推进学习讨论落实活动、贯彻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举措,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督促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高效安全。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勇于面对问题,着力解决问题,对于存在的问题要见人见事见处理结果,绝不能敷衍应付。
&&各市、相关厅直属单位和处室形成的情况报告应主要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发现和解决问题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要有做法、有数据、有问题、有建议。
&&八、问责办法
&&(一)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自查自纠不认真、督促检查不到位、查出问题不纠正,甚至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点名道姓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民政专项资金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处理或责任追究。
村务公开不规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形式不规范的问题。
&&二、整治范围
&&以城中村、城郊村、矿产资源村、发展水平居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等以上的村以及历史遗留经济问题较多的村为主,覆盖全省各建制村。
&&三、整治目标及成果表现
&&指导建立规范有序的村务公开长效运行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规范化水平,提升村民群众满意度。
&&四、整治措施
&&(一)指导完善规范村务公开工作运行机制。
&&(二)村务公开内容纳入新任“两委”干部培训。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分级承担督查指导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整治,开展自查、互查。以市为单位组织县(市、区)互问互查,省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根据群众反映和平时掌握的情况重点抽查督查、暗访。
&&(四)对整治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提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在全省第十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实施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整治方案,指导工作培训(2015年3月—2015年4月)
&&1、制定工作方案。省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专项整治方案或措施,做到工作重点突出、策略得当、措施有力,对专项整治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为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指导工作培训。指导各地将村务公开工作作为重点纳入新任村“两委”干部培训。
&&(二)组织排查督查,进行整改完善(2015年5月-2015年10月)
&&1、全面排查督查。要求各市县组织力量(包括乡镇力量)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山西省村务公开目录并纳入“阳光农廉网”的通知&》(晋村发〔2012〕1号)的文件要求,重点检查是否设立规范的公开栏;是否及时公开(什么时间);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村民关心的重大事项是否及时逐项公开(有无群众举报公开问题)。省级组织重点抽查、督查。
&&2、整改完善。县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把省市排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村民反映强烈的意见建议作为整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指导整改。认真研究指导完善规范本地村务公开规章制度,形成村务公开长效监督运行机制,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总结工作(2015年11月)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要进行验收,并提交总结验收报告,省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要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村进行检查验收,形成专项整治报告。
&&六、任务分工
&&责任领导:李太平
&&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张丽霞
&&职责任务:由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下发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督促各市按时开展各县(市、区)村务公开工作自查、互查工作;组织对各市进行抽查督查,责令整改;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要高度重视,把村务公开不规范专项治理作为学习讨论落实活动和推进农村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任务,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问题导向。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把群众反映强烈、村务公开突出的焦点问题作为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决不能敷衍了事,应付差事或照搬照抄,必须对症施治,切实解决问题。
&&(三)明确责任。各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分工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市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要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务于2月底前报省厅基政处。
&&(四)确保实效。各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要严格按照省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自查互查,及时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达到整治目标。
&&八、问责办法
&&对各级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补课;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
&&婚丧陋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内容
&&整治在婚丧嫁娶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鼓励控制规模、降低标准,杜绝互相攀比、奢侈浪费。在婚庆事宜中避免婚车堵路、炮声扰民,鼓励年轻夫妇举办集体婚礼,树立文明新风;在丧葬事宜中,鼓励丧俗改革,不搞封建迷信,不在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奏乐扰民,不沿街游丧、抛撒纸钱。
&&二、整治范围
&&在全省城市、农村普遍开展婚丧陋俗专项整治。
&&三、整治目标
&&通过教育引导、集中整治、建立机制等方式,引导城乡居民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俗,树立文明新风;创新民俗文化,提高文明程度,促进富民强省。
&&四、整治措施
&&(一)集中力量开展宣传教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发放倡议书、张贴宣传标语、发送手机短信、设立微信公众号、开设道德讲堂、专题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婚丧陋俗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文明、绿色、节俭新风尚。要积极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优秀事迹,广泛传播正能量,要加大力度曝光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反面典型,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婚丧陋俗,在全社会营造共除陋习、共建文明的良好氛围。
&&(二)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整治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奢侈浪费、借机敛财、夜间扰民等行为;集中整治在治丧事宜中封建迷信、乱搭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等行为;集中整治在婚庆事宜中婚车堵路、燃放爆竹、粗俗野蛮闹洞房等不文明行为。
&&(三)倡导成立“红白理事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中“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辖区内的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普遍成立红白理事会”的有关要求,倡导在全省农村和城市社区成立“红白理事会”。“红白理事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对婚丧事宜定程序、定标准,要在推动红白事宜从简,改革婚丧陋俗,制止大操大办,减轻群众负担,树立文明新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四)积极推行火葬,倡导生态安葬。认真贯彻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行火葬,倡导生态安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环保低碳祭扫、树立文明新风。
&&(五)广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以上示下,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带头抵制大操大办,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推进移风易俗。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婚丧事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下旬,省厅制定印发在全省范围开展婚丧陋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在全省农村和城市社区倡导成立红白理事会的意见;2月上旬,各地按照省厅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通过各级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共除陋习、共建文明的良好氛围。已制定方案、开展整治的,要进一步明确重点、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巩固成果;尚未制定方案的,要抓紧研究,争取在3月中旬前制定出台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确保活动扎实有序推进。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中、下旬,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各级民政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参照太原市做法,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并与文明办、公安、宣传、行政执法、环卫、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联动,分工负责,对婚丧事宜中的不文明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指导辖区内街道办、乡(镇)政府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倡导成立“红白理事会”,对婚丧事宜定程序、定标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婚丧陋俗改革中来。
&&(三)总结提升阶段。3月上、中旬,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次婚丧陋俗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自查、互查,在媒体上推出一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优秀事迹;3月下旬到5月初,各地要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汇总梳理,制定出台具体的治理措施,同时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和今后的移风易俗活动中的作用,对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工作常抓不懈,构建推动婚丧陋俗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使改革婚丧陋俗、树立文明新风成为全体城乡居民的自觉行动;各市要对婚丧陋俗改革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务求专项整治活动在5月底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地要突出重点问题、亮点做法,并将整治活动成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省厅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六、任务分工
&&责任领导:许富昌
&&责任处室及负责人:社会事务处 &张继敏
&&职责任务:牵头制定《山西省民政厅婚丧陋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农村和城市社区普遍成立“红白理事会”的通知》;督促各市按要求开展婚丧陋俗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市尽快推进辖区内成立“红白理事会”相关工作;组织各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互查,并适时进行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开展婚丧陋俗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省厅的安排部署,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认真抓好落实。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发放倡议书、张贴宣传标语、发送手机短信、设立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婚丧陋俗改革的重要意义,倡导文明、绿色、节俭新风尚。要积极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优秀事迹,广泛传播正能量;要加大力度曝光大操大办、封建迷信等反面典型,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婚丧陋俗改革中来。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迅速有序推进,切实取得成效。省厅将把婚丧陋俗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与民政工作年终考核挂钩。
&&(一)问责办法
&&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成效不明显的市县,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整治期间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深夜鸣炮、沿街游丧等不文明行为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在专项整治期间违反党员干部婚丧嫁娶有关规定的,要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民政部属网站——
殡葬公益服务
农村村民自治网
中国民间组织网
中国民政培训网
中国老龄网
中国慈善总会
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地名网
民政教育科技网
中国行政区划网
中国老年网
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
——省市民政网站——
广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广西民政厅
云南民政厅
贵州民政厅
青海民政厅
福建民政厅
河北民政厅
——市县民政网站——
太原市民政局
忻州市民政局
大同市民政局
阳泉市民政局
朔州市民政局
晋城市民政局
吕梁市民政局
运城市民政局
临汾市民政局
晋中市民政局
——省直机关网站——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闻媒体网站——
山西新闻网
太原新闻网
新华网山西频道
人民网山西之窗
中国新闻网山西频道
黄河新闻网
山西视听网
太原广播总电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五保户一年多少钱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