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司法资金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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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09:45&&来源: |
  网友咨询:我的朋友被人打成重伤,做了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他能否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付残疾赔偿金?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你的朋友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知识拓展】
  &物质损失&的含义:
  要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首先理解什么是&物质损失&,对于&物质损失&的理解,应该结合相关和司法解释,结合国情和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应从三方面理解:
  1、不包括精神损失,这一点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规定》还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
  2、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3、不包括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并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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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法办﹝号)&&&&&&&&&&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3)简单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命案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被害方的境遇更加悲惨,既不利于被害方权益的切实维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 (5)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来源:宿迁维权网&&&&&&时间: 22: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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