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时的申报人材料真实性申明明,应当由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什么签署

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牌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非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总则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规范非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转移服务:
(一)网络;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汇兑、支付、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电视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牌照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申请与许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机构提供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 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资本的50%;
(二)有重大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罚则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知悉的国家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获批单位/第三方支付牌照
截止日,共发放270张牌照。“易士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由于多次违规,央行已正式确认注销, “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由于被调查,在日被央行正式注销。
目前拥有牌照的公司268家,明细见下表:许可证编号公司名称发证日期Z9(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日Z0日Z3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日Z3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7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日Z0开联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日Z9日Z4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日Z3日Z0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3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日Z8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日Z2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日Z1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日Z9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日Z8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日Z3杉德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6裕福支付有限公司日Z4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日Z3深圳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7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Z0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日Z8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4平安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日Z7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日Z2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日Z6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日Z0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7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日Z0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0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Z4捷付睿通股份有限公司日Z7证联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日Z2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日Z5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日Z0中付通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日Z9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日Z3四川商通实业有限公司日Z6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日Z4上海富友金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日Z7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6联通支付有限公司日Z7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0上海点佰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Z2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日Z7江苏瑞祥商务有限公司日Z4武汉市金源信企业服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日Z1广东银结通电子支付结算有限公司日Z0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日Z5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Z6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1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9山西万卡德商务有限公司日Z7哈尔滨华通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Z4商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2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日Z2河南汇银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7贵州汇联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4大连中鼎资讯有限公司日Z7宁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日Z4厦门易通卡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日Z2深圳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日Z6上海电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0易联支付有限公司日Z8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日Z1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央行正式确认注销)日Z8中联信(福建)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6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0东方付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0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日Z0深圳市泰海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日Z4上海华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Z8广州市易票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日Z6资和信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日Z6深圳市深银联易办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日Z0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4深圳市银联金融网络有限公司日Z8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日Z5上海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日Z8中金支付有限公司日Z3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6安易联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5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日Z0上海付费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日Z3北京首采联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日Z2北京中欣银宝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7上海都市旅游卡发展有限公司日Z0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日Z3通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6北京雅酷时空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日Z1上海通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Z4北京中投科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日Z9上海商联信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8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日Z7上海便利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6上海纽斯达科技有限公司日Z5锦江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日Z4上海申城通商务有限公司日Z1上海大众交通商务有限公司日Z0上海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日Z9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8汇潮支付有限公司日Z7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6银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Z5上海东方汇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日Z7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日Z2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Z1双乾网络支付有限公司日Z3山东省电子商务综合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日Z3深圳市神州通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2广东嘉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日Z1深圳市快汇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9北京一九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8北京数码视讯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日Z7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日Z6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日Z9网易宝有限公司日Z8浙江贝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5浙江航天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日Z4浙江甬易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日Z1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Z0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日Z7集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日Z1新疆润物网络有限公司日Z0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日Z4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Z9上海优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Z8上海亿付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日Z5上海新华传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4上海商业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日Z3上海乐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2上海金诚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1中钢银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日Z0上海大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9上海润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日Z8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日Z7上海巾帼三六五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日Z6上海瑞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日Z2江苏爱心消费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1江苏大众书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0南京万商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9江苏鸿兴达邮政商务资讯有限公司日Z8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日Z7无锡市民卡有限公司日Z6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日Z0山东城联一卡通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日Z0成都天府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日Z9汇通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日Z5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4深圳商联商用科技有限公司日Z1西安银信商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日Z0陕西易通商联网络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9陕西邮政西邮寄电子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日Z9北京恒信通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日Z8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7北京商银信商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日Z6北京市银博盛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5北京银通支付有限公司日Z2北京交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Z1北京华瑞富达科技有限公司日Z0北京高汇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日Z9北京润京搜索投资有限公司日Z8银信联(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7北京中诚信和支付有限公司日Z6北京广聚福支付有限公司日Z5北京商银科技有限公司日Z4国旅(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Z5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日Z2重庆市公众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日Z1重庆千礼科技有限公司日Z6御嘉支付有限公司日Z4山西易联支付数据处理有限公司日Z3山西兰花商务支付有限公司日Z2吉林省通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日Z0哈尔滨金联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7浙江盛炬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日Z6舟山市明生商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日Z5浙江银付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Z0福建一卡通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日Z9福建省掌财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8福建省瑞特商业支付有限公司日Z7厦门象屿支付有限公司日Z7安徽省万事通金卡通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日Z6安徽圣德天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日Z5安徽瑞祥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日Z2江西缴费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2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日Z1长沙商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6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4海南海岛一卡通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日Z3昆明卡互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2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日Z1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日Z9兰州易家万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日Z0青岛百森通支付有限公司日Z9青岛百达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4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9湖南财信金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日Z0上海千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日Z2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日Z0辽宁新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日Z6江苏飞银商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日Z0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日Z2中百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9成都支付通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日Z6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日Z6北京亚科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日Z3河北北人冀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6杭州市民卡有限公司日Z4合肥新思维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Z4郑州建业至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1长沙星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8贵州贵金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日Z7山东银利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日Z2上海商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0江苏大贺会支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9江苏金禧智能卡管理有限公司日Z3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日Z0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日Z9北京全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日Z8北京恒达万华支付有限公司日Z1温州之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日Z8厦门夏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8安徽皖垦商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日Z3云南银通支付管理有限公司日Z3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日Z2北京中汇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6艾登瑞德(中国)有限公司日Z5山西金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日Z7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日Z6北京繁星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8宁国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日Z8杭州通策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日Z9上海索迪斯万通服务有限公司日Z1榆林元亨商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日Z4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日Z2福建省银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5黑龙江圣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Z7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5易通支付有限公司日Z5深圳市兄弟高登科技有限公司日Z3永超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2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3湖南银河金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3武汉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日Z3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日Z6先锋支付有限公司日Z8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6湖北蓝天星投资有限公司日Z1西安城市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日Z6新疆一卡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日Z0山东运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Z0深圳瑞银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0重庆联付通网络结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日Z0武汉合众易宝科技有限公司日Z7深圳市国采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6广州商物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Z5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Z2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0北海石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Z0深圳市乐刷科技有限公司日Z9深圳市讯联智付网络有限公司日Z7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日Z6北京帮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日Z5山东飞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日Z4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日Z3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日Z3广东盛迪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日Z0广东广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
公示检测机关/第三方支付牌照
非机构支付业务系统机构名单及业务公司检测机关名单: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服务管理办法》(令[2010]第2号)的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对拟从事非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的机构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通过的检测机构名单及其业务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止到日,如有异议,可在此期间以电子邮件或方式反映非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编号检测机构名称检测业务范围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中国电子化公司√√√2上海市测评认证中心√√√3检测中心√√√4工业和部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评测中心)√√√5中国信息测评中心√√6国家应用软件产品检验中心(北京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7信息产业部计算机安全技术检测中心√8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9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信息化工程总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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