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借据上延长共同还款人与担保人日期,担保人没签名咋办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在原借据上作出的还款承诺是否及于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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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在原借据上作出的还款承诺是否及于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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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李某向张某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李某某等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李某未还款,经与出借人张某协商,李某在原借据上加注“本人承诺11月27日还款”的内容。后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未还款,张某于日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上述借款,李某某等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担保人李某某主张因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擅自延长借款期限,按担保合同约定李某某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内容要明确、具体。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借款人在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后,在原借据上作出承诺,承诺一个月后还款,该还款承诺系借款人对履行借款义务的单方承诺,并非双方合意对借款期限进行变更,不属于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故担保人李某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与出借人擅自延长借贷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担保人不应履行担保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此,法院依法判决担保人李某某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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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在还款计划上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需要承担责任吗?
提问时间: 23:43:16
你好张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抵押担保问题,我有个朋友向典当行借款,其中签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和一份还款计划书,借款合同书上面我没有任何字据,但还款计划书上面我签了担保人,,,还款计划书内容是:他欠某某多少钱,利息每个月还多少,,他本人自己在下面补充了内容:他本人每个月还壹万元本金,6个月之内还清本金2016年12月份之内!!!请问我有什么责任和如何避免责任
您好,如果您的朋友不能按期还款的,典当行有权有求您承担保证责任,清偿他欠典当行的债务。因为您已经签字,无法避免保证责任,只能督促您的朋友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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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易法通股份   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人需担责吗?
   【曹先生】日,孙先生因做工程需要,向周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由我签字做了担保人,但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现在周女士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和我都告上法庭,要求我们共同偿还她的20万元借款。我认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而且已过去3年,更远远超过了法定的2年担保诉讼时效,因此我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印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先生向周女士借款20万元后,未能及时归还,应承担本起纠纷的全部责任。你为孙先生的20万借款向周女士提供担保,由于当事人之间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借条上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你的保证期间依法应自周女士要求孙先生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周女士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
   购买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张先生】我在期间承建了某房地产投资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截至日,该房地产投资公司尚欠我工程款90万元。双方于是在日达成协议:房地产投资公司将开发的楼盘中某商铺作价90万元抵偿给我,并于当天将该房交付给了我,但至今未能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备案手续,原因是该商铺已被法院查封,我当时签订结算协议时也是知情的,那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印宁: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日通过,日修正)第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而本案中你明知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该协议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律师说法仅供参考)
   记者 刘昌云 整理
发布时间:
10-12-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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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借据上签字 “见证” 需谨慎
作者:宝音&&发布时间: 17:39:05
  内蒙古晨报讯(记者 宝音 通讯员 左志伟 郭振宇)近日,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黄花塔拉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因无法证明其见证本意而承担了连带责任。
  韩某与王某同村居住又是高中同窗,一直相处得很好。2010年韩某开了一个木材加工点。2011年7月,韩某要向某木材公司购买16万元的原料,付款时因钱款不足,由韩某为木材公司出具了欠款8万元的书面借据,王某为其担保,韩某在借据借款人处签名,王某在借据保证人处签名。还款期满后,韩某下落不明,木材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王某辩称欠条上的文字被他人篡改,自己签名时欠据上并没有保证人三个字,是原告后填上的,当时是基于朋友义气,碍于面子才在欠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凡是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王某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如作为见证人,其在签名时完全可以注明。而在本案中,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连带保证责任。王某以自认为是见证人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已是见证人的任何证据。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主张难以获得支持。综上,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王某承担了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见证人”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见证人身份时,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内蒙古晨报
责任编辑:郭振宇404 Not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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