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参加保险也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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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13420085872&|[广东 佛山];&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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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到当地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对方进行适当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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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您好,建议先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职工的受伤属于工伤后,如果您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所谓的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进行协商索赔,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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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没有两种赔偿标准之说,只有这一种赔偿标准。具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等。我是荆紫律师事务所熊飞律师,如您需提供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我作为您的委托律师。联系电话:;7.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3号地质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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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买工伤保险受工伤后单位需要赔偿吗?
[标签: ] 作者:sisi 浏览量:6935 更新日期:
  核心提示:没买工伤保险受工伤后单位需要赔偿吗?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没买工伤保险受工伤后单位需要赔偿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0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所以,受了工伤的劳动,尽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您购买工伤保险,您也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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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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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研究
如何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在没有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一类是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这两种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所要起到的作用不尽相同。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用人单位需结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保方案。 2010年底,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第一部配合《社会保险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的相关法规。
新《条例》主要有六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五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六是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新《条例》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防范力度、提升全社会工伤保险的意识意义重大,是以人为本、彰显人性的一大进步,表明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由于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新《条例》的实施势必对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新的法律环境下,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如需投保又该如何选择?
两个关键性问题的法律解析
在讨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之前,我们先来解决两个前置性的关键性问题。因为从本质上来讲,劳动争议中的工伤赔偿类案件的保险问题其核心在于,一是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二是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本文中主要探讨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不在本文探讨)的赔偿竞合问题。
1.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
就侵权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竞合时的赔偿问题,国际上现有的模式大体有四种:
(1)取代模式。即劳动者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不得依据《侵权法》或《民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如法国、瑞士、南非、挪威等。
(2)选择模式。即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可以也只能选择一种获得赔偿。
(3)兼得模式。即劳动者可同时接受侵权赔偿救济和工伤保险给付双份利益,如英国。
(4)补充模式。即劳动者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均可主张,但全部获赔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如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就我国而言,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的,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即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后,雇员是不能再从雇主处得到民事侵权赔偿的。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则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第三人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新《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对于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但要承担其中雇主负担的部分,对于基金应当负担的部分也要承担。
2.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赔偿竞合问题
在现实中,经常发生争执的是第二个问题,即工伤保险赔偿和雇主责任保险的赔付是否可兼得的问题。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直观地解析这个问题。
某公司为其固定职工和劳务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死亡(每人)10万元、伤残(每人)10万元。同时,某公司也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其所有的固定工投保了工伤保险。
在雇主责任保险期限内,该局的一名固定工人和一名劳务工在工地作业时不幸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保险人就两人的死亡,分别向保险人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索赔丧葬补偿金、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万元。
保险公司对劳务工的死亡按雇主责任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处理,没有异议;但对固定工的死亡补偿与被保险人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被保险人的意见是:我们既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固定员工因公死亡,也应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保险公司的意见是:某公司已经为固定工投保了工伤保险并获得了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其保险对象是:雇主对其雇佣人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发生意外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意外伤残或死亡时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是用《保险法》来规范的,属自愿保险范畴,其具体实施是以保险合同和按保险条款办理。
而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最基本组成部分,其主要体现了无责任补偿原则:一是无论工伤的责任在雇主、个人或第三者,受伤者都会得到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直接承担补偿责任,而由工伤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组织工伤补偿,一般也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可以说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补偿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雇主责任保险保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凡属雇主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才赔偿,雇主不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而工伤保险是无责赔偿,无论用人单位(雇主)有没有责任,凡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公伤残死亡者都能按《条例》的规定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并且根据前一个问题的结论,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是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
所以在本案例中,某公司为其固定员工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员工因公死亡后,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该公司的固定员工系一次性死亡,死亡前没有发生治疗抢救过程,因此,工伤保险基金按《条例》规定承担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后,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雇主(某公司)按《条例》规定没有直接承担单位经济赔偿责任,即没有支出如停工期间工资、护理费等需要单位支付的费用。
既然雇主没有经济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保的就是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也就没有理由在雇主责任险项下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建议
通过对以上两个核心问题的回答,我们不难看出有两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情况,一类是在没有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一类是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这两种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所要起到的作用不尽相同。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用人单位需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保方案。
1.未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但由于目前用工形式多样化,用人单位可能只为正式员工投保工伤保险,而没有为实习工、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对于这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对于其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均需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重点考虑投保雇主责任险转嫁上述损失。
在保险责任设定上要大于至少等于新《条例》中对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在责任限额设定上,在用人单位自身保险预算的范围内尽量达到新《条例》的要求。如新《条例》规定,死亡补偿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倍为382180元,在加上丧葬补偿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至少应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才能转嫁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风险。
2.已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
虽然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但是仍有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必要。
(1)虽然根据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但是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风险,工伤事故中的一些费用仍需用人单位自身承担,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基金等。
(2)工伤保险赔偿所经环节较多,工伤认定、评残等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赔偿期限通常较长;而雇主责任险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未致残事故的认定也较简单,通常提供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和医院相关证明即可,赔偿期限通常较短。
(3)有些用人单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不愿申报过多的工伤事故。在雇主责任险下,未致残疾、死亡时可不做工伤申报。
(4)还有些用人单位考虑到工伤保险赔偿金额较低,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减少纠纷,增加员工福利,愿意为员工投保更多的保险。这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在工伤保险之外一次性赔偿员工多少的补偿金。
在这种已经投保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由于雇主在投保工伤保险后除工伤保险中需要雇主承担的费用外,雇主是无须再承担雇主损害赔偿责任的,当然保险公司对此也无须承担理赔责任,在用人单位已经投保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再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可在雇主责任保单中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约定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降低用人单位的保险成本。
(2)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并行。
如果用人单位不仅仅是为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还考虑到降低工伤申报率、减少工伤纠纷、增加员工福利等原因来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对于员工的死亡、残疾补助可获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双重补偿,
也就是说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偿的影响。当然在保险成本上就要比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的雇主责任险要高一些。
TA的最新馆藏[转]&单位没买工伤险?出事也要赔_网易新闻
单位没买工伤险?出事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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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肥晚报报道,从事的工作工伤风险很低,是不是就可以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参保,而且已经破产,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9月1日,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办法》将正式实施。8月16日,安徽省人社厅对新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日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受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限制,一直以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从业人员,一直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此类从业人员发生生产性工伤事件风险低,但他们发生工伤伤害的风险同样存在。正是如此,多年来,此类人群要求纳入工伤保险的呼声不断。
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同时,《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点。 (记者 罗敏)
不止有工伤补偿功能
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直以来强调其工伤补偿功能,忽略了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功能。只有做到“三位一体”,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权益。
发挥“三位一体”的功效,依赖于雄厚的物质基础。修订后的《办法》确立了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将工伤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列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工伤保险的待遇涨了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较大,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因此,《办法》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相关待遇水平。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增加了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增加了5个月和4个月。
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所不同。新规施行后,此类补助金增加至5档: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给工伤认定腾出时间
取证难、举证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伤认定的顺利实施。新规另外一大亮点,就是规范了工伤认定的程序,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腾出时间。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在即将实施的新规中,对因特殊原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和规范,遇到此类情况,今后需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未参保也能享受待遇
  往往发生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拿不到应有赔偿。发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难辞其咎,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办法》规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解决此类人员的后顾之忧。
作者:罗敏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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