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工商个体户要不要去税务局怎么登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附件失效](3)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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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章 核定定额程序 第十七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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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核定定额程序
&&& 第十七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
  第十八条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业户自报
  申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征收方式的申请,并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附件2),如实反映基本生产经营及主要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 对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本项所称成本费用支出额为预估数。
  (二)初始核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定双定户征收方式等应税事项,并按照《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的相关指标,核定执行期限最长为6个月的初始定额,向双定户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附件3)及其他有关涉税文书。
  (三)调查核实
  初始定额执行期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自报的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了解双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并如实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中&税务机关核定&项目,为民主评议定额提供依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核定定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集体审议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
  (五)定额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六)下达定额
&&&& 公示的定额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七)公布定额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民主评议核定的定额结果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调整定额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形,区别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十一条的计算方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定额的,可同时采用第十五条的方法)和第十八条的(三)、(四)、(五)、(六)和(七)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双定户在未接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2.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核定。
  (二)简易程序
  对纳入非重点管理的双定户,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年本地区或相关行业预计GDP增长比例,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确定的调整幅度,按照第十八条的(四)、(五)、(六)和(七)的程序对双定户进行批量调整定额,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 第二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按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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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个体户要报税吗
学习啦【税务知识】 编辑:晓铧
  所谓报税:一是正常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也就是每月10日前应该进行的,可以带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申报表到税务局申报,也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下面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工商个体户要报税,希望能帮到你。
  工商个体户要报税
  一、增值税属国税部门管理,有关增值税减免规定请向国税部门咨询了解。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及粤财法[号的规定,自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3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的规定: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三、自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业户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本月经营收入不足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为0。
  工商个体户报税文件
  【做帐前的准备】:
  1、香港特区政府要求按年度报税,企业一般不能等到年底才开始处理账务,在有经营业务发生时就要开始准备帐务资料;
  2、票据的分类和整理:把销售发票、成本发票和费用发票按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摆放。如票据比较多,可以在票据的右上角用铅笔加上编号,并注意所有提供的单据日期与做帐期间的日期相符;
  3、承认的票据:与中国内地相比,香港政府承认所 有有公司签章的发票(可自制)、收据以及便条。
  【做帐需要提交的资料】:
  1、银行月结单及水单;
  2、销售票据:发票、合同;
  3、成本票据:发票、合同;
  4、费用票据:工资、租金(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运费等;
  5、其它相关文件:章程正本一份、周年申报表、所有公司变更资料(若有)、固定资产票据、投资相关文件、做帐次年度的头3到5笔购销发票及相应的收付款单据等。将票据移交给香港秘书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半年度提供一次帐务资料,前提是要确保做帐、审计和报税有充裕的时间。
  工商个体户报税模式
  在香港, 公司处理报税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DORMANT A/C(业务不活跃,也就是俗称的0申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2、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3、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二、做账后直接报税&&适合有经营的无限公司;
  三、做账、核数后才能报税&&适合有经营的有限公司。
  【零报税】:若公司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无经营,则该公司该年就可向政府申请豁免做帐、核数和缴纳税款,直接进行零报税。香港特区政府要求企业每年申报一次。当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后,在限期之内必须填妥及交回。所需时间为收到利得税报税表后到提交,可以在一个星期内准备完成。
  零报税办理流程:收到香港税局的利得税表&股东确认签署&交付报税费用&到税局办理报税事项&办理完毕,回馈客户。
  办理时间:一般新公司会在第18个月收到香港税局发来的利得税表,零申报必须在收到税表后的一个月内,持填报好的利得税表去税局报税即可。
  【做账后直接报税】:适合有经营的无限公司。
  【做账、核数后报税】:适合有经营的有限公司。
  报税流程
  【零报税办理流程】:收到香港税局的利得税表&股东确认签署&交付报税费用&到税局办理报税事项&办理完毕,回馈客户。
  【有限公司做账、核数报税流程】:评估、报价、商洽后签订做帐报税协议&预交款项&整理单据,帐务处理&做帐完毕&交由核数师审计&审计完毕&报告交股东签署&会计师持签署的审计报告去政府报税&相关文件返还客户。
  办理时间
  从将单据准备齐全算起,视帐务繁简程度,根户要求和报税时间的安排,整个做帐、核数、报税的时间约需10天至3个月不等。
  延时交税的后果
  如果延误报税时间,香港税局会根据延误时间的长短处以金额不等的罚款,税务局局长可立即根据《税务条例》第 XII 部的规定,采取法定追税行动 ( 包括征收百分之五附加费、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及进行法律行动等 ) 以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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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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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证"是指哪两证?
  "两证"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内地居民、台港澳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和在税务部门(包括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二、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 "两证整合"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法律依据是什么?
  1、《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号)。
  2、《省工商局等七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2016〕20号)。
  四、我省"两证整合"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广东省自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比全国将于日实施的时间提前一个月。
  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与企业"五证合一"有什么关联?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是国家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整合,是面向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制度改革。而"五证合一"是面向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制度改革。共同点是两项改革都是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六、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有什么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七、"两证整合"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好处?
  实施这项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将实时共享。个体工商户要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只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将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但需注意一点,其他涉税事项仍需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后营业执照有什么效力?
  "两证整合"后新颁发或换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个体工商户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到税务部门直接办理涉税事宜;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应当予以认可。
  九、改革是否设立过渡期?
  这项改革不设过渡期,充分尊重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一是对于自日起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对于日之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三是对于日之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因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而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登记机关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提供办事便利。
  十、社会公众能否查询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
  自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公示,社会公众可直接登录该网址免费查询有关信息。
  十一、原有的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何处理?
  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照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回原税务登记证;对于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通过系统自动比对进行赋码。为防止赋码错误,个体工商户可向登记机关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登记机关核对后将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码段嵌入新照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以便于个体工商户在其他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银行帐户开户等业务。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失效。
  十二、"两证整合"改革后,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有什么变化?
  "两证整合"改革后,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表格",提交"一套材料",这就省了向税务部门提交表格和材料了。
  改革后的"一张表格",仅在原工商登记表格中增加了经营者的"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以及经营场所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四个信息项。
  改革后的"一套材料",仅在原工商登记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中增加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十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后办理注销登记有什么变化?
  根据国家改革要求,改革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原登记要求办理。
  十四、如何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办理上述登记所需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本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十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需要收费?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换证均无须交费。
  十六、"两证整合"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有什么变化?
  改革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背面印制有详细的《须知》,列明需注意事项,领取新照的经营者,请认真阅读。例如,《须知》第1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第7项,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或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报;第11项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十七、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您现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
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个体税收虽然规模小,但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税源分散,涉及面广。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公平,提高税法遵从度具有重要意义。自日实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下称“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以来,我省地税的个体税收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随着“营改增”扩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金税三期即将在我省上线,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的有些条款已不适用,必须进行修改。此次修改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目前我省大部分地方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收定额是不含开出发票额的,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下称“总局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应包含开出发票额。同时,金税三期中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也是指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即总局办法规定的方式。因此,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确保金税三期顺利上线,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下同)”应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含开出发票额)”。
  (二)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的需要。由于生产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是个体工商户的生活来源,其中其实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生活费用(业主费用),因此,生产经营所得扣除业主费用后的余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5号)“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当年度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额”的规定,修改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计算公式,即先核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再按生产经营所得-业主费用的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三)适应税制改革(“营改增”)的需要。“营改增”之后,实行“营改增”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的流转税不再由地税部门管理,因此,有些附表中涉及“营改增”的内容要修改。
  (四)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需要。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停业和申报方式的核准,我省地税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要作相应修改。
  (五)提高个体税收管理工作透明度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按照富有效率、开放有序、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快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步伐”的要求,必须进一步规范程序,确保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核定的“每月应纳税经营额”的内涵和定期定额户征收原则。一是将“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包含开出发票额)。二是将定期定额户按定额加发票征收改为按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
  (二)将“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
  (三)增加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明确先按照月应纳税经营额和所得税率以及业主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出月应纳税所得额,再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款,最后计算出每月应纳所得税税额,防止按固定带征率(核定征收率)来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将累进税率变成比例税率,影响税负公平。
  “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以及改变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方法将使我省130万特别是小型微利的双定户受惠(其中未达起征点的100万户),预计可以减负10亿元/年,其中“应税所得率”改为“所得率”减负7亿元/年(起征点以下双定户减负5亿元/年)。
  (四)明确先公示后下达定额的程序。核定定额之后要先公示,纳税人对公示的定额无异议,才下达定额。
  (五)改革有关行政审批制度。一是将停(复)业核准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因此,将《双定户停、复业报告书》改为《停业登记备案表》。二是取消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三是下放定额审批权限,所有定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无需上报批准。为此,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对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后,再根据公示情况来确定定额,不需报县(区)局审批。
  由于本次修改内容较多,“我省地税实施办法”(下称“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修改后重新公布,原“我省地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三、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的操作指引
  (一)合理核定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下称“双定户”)的“应纳税经营额”。
  由于“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已将“每月应纳税经营额(不含开出发票额)”改为“每月应纳税经营额”(即包含开出发票额,下称“经营额”),并将双定户按定额加发票征收改为按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开出发票额高于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额全额计算征收应纳税款。因此:
  1.对于经营营业税项目的双定户。
  (1)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原来按照按定额加发票征收的地区,要根据双定户原来的定额和最近三个月的平均发票开出额重新核定其经营额;原来已经按照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核定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的地区,双定户的核定经营额可不作调整。
  (2)日之后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按“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核定其经营额(核定的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
  2.对于经营增值税项目的双定户(包括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及日之后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执行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二)确定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
  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各地的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注明“所得率仅适用于双定户”)。
  (三)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下称“应纳所得税额”)的简易方法。
  1.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直接核定为0.双定户的月开出发票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其月应纳所得税额仍然为0;应纳所得税额核定为0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按照本项第3点规定计算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2.过渡期内(日至日),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29450元/(所得率×35%-原带征率)]/12的,按照现有税负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7。月实际经营期不足7个月的,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实际经营月数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实际经营月数,或者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
  按照现有税负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时,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是: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所得率×35%。即,按照现有税负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的双定户其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时,按月开出发票额计算征收的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月开出发票额-核定的月经营额)×所得率×35%。
  3.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双定户,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四)过渡期内的日至日作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此定额执行期双定户的定额一般不作调整。
  附件: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操作指引的说明及示例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操作指引的说明及示例
  一、核定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下称“双定户”)“应纳税经营额”(下称“经营额”)的简易方法。
  为了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操作指引》提供了核定经营额的简易方法(适用于大部分“双定户”)。
  (一)经营营业税项目且在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
  1.原来按照按定额加发票征收地区,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原来核定的月经营额+最近三个月平均发票开出额。如A双定户,原来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0000元,最近三个月平均发票开出额为20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经营额为30000元;
  2.原来已经按照定额与发票额孰高原则征收(核定经营额含开出发票额)的地区,双定户的核定经营额可不作调整。如B双定户,原来核定的经营额19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经营额仍为19000元。
  (二)对于经营增值税项目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执行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如经营增值税项目的C双定户,2014年8月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50000元,那么就执行150000元的月经营额。
  (三)既经营营业税项目又经营增值税项目的D双定户。按上述第(一)项核定新的营业税项目月经营额为15000元,另外2014年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0000元,那么其新核定的月经营额==25000元。
  二、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理由。
  为了切实减轻小型微利双定户的税负,各地的所得率原则上直接套用现在执行的应税所得率,向社会公告执行(注明“所得率仅适用于双定户”)。理由如下:由于双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其与应税所得率差别只在于有无扣除业主费用,而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是整个行业所有纳税人(不分规模大小)都适用的,如果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很大,其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几乎是相同的,比如某纳税人年经营额为1亿元,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为1004?2万元,业主费用标准为4?2万元,那么所得率=(00)%=10?042%,其应税所得率=()%=10%,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只有0?042%的差别,可以忽略不计。
  假设某市应税所得率如附表
  三、核定双定户的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下称“应纳所得税额”)的简易方法,以及过渡期内(日至日),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如果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计算将增加所得税税负的,其新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现有税负的简易判断方法。
  先分行业计算出划分应纳所得税额为0,以及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现有税负的双定户判断标准。
  假设某市应纳所得税额为0,以及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高于现有税负的双定户判断标准如下表(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上表:
  (一)根据“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0时,月应纳所得税额也≤0,也就是: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即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时,月应纳所得税额≤0。根据“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计算的‘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0的双定户不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即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为零)”的规定,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即月应纳所得税额≤0)的,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为零。
  因此,“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所得率”就是月应纳所得税额是否为0的判断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规定,目前的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12=3500元,因此,凡是核定月经营额≤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即3500元/所得率)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直接核定为0。凡是月开出发票额≤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的双定户,其月应纳所得税额同样为0.如制造业的双定户,凡是核定月经营额(或者月开出发票额)≤50000元(即3500元/制造业所得率=3500元/7%=50000元)的,其月应纳所得税额都为0。
  如果是经营多种行业的双定户。
  根据“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所得率”的规定,假设上述D双定户经营娱乐业月经营额为15000元,且经营零售业月经营额为10000元,核定的月经营额为25000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主营项目为娱乐业,那么其适用娱乐业16%的所得率,由于其核定的月经营额2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21875元),因此其应纳所得税额为&0。
  (二)日之前已经核定定额的双定户,新核定的月经营额≥现有税负的月判断标准[即29450元/(所得率×35%-原带征率)/12]的,按照现有税负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7。月实际经营期不足7个月的,计算公式为:月应纳所得税额=(2014年实际经营月数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实际经营月数,或者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
  如交通运输业的双定户,凡是核定的月经营额≥122708元[即29450元/(交通运输业所得率×35%-交通运输业原带征率)/12=29450元/(10%×35%-1?5%)/12=122708元]的,新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都不高于现有税负。假设上述C双定户,2014年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为150000元,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之和为15750元,其新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15750元/7=2250元。
  假设交通运输业的E双定户,其核定的月经营额为300000元,核定的月应纳所得税额4500元(现有税负),2014年12月的开出发票额为310000元,那么其高于核定月经营额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000)×10%×35%=350元。即,按月开出发票额计算征收的应纳所得税额=4500元+350元=4850元。
  (三)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双定户,则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
  比如上述D双定户,其适用娱乐业16%的所得率,其核定的月经营额2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21875元)但&按照现有税负核定的月判断标准(79167元),因此其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5000×16%×12-42000)×5%]/12=25元。
  由于过渡期从日起至日止,因此,从日起“按照现有税负核定的月判断标准”不再适用。因此,从日起,本条第(一)项情形之外的双定户,都要按照“我省地税新实施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核定其月应纳所得税额。如上述C双定户,其适用交通运输业10%的所得率,2015年其核定的月经营额30000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0的月判断标准(35000元),因此2015年其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2-42000)×35%-14750]/12=8045.83元。
  四、过渡期内的“日至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申报纳税期则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之间的各月申报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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