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体检不去会怎么样报名可以不去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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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上报名当兵,但是网上没有报名。通知体检,但是不想去了。不
浙江-宁波&07-06 16:16&&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地方上报名当兵,但是网上没有报名。通知体检,但是不想去了。不去体检会有什么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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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们讲讲什么是倒霉,
现在是征兵的时候,我报名了,我们这体检比较晚 要13号,这两天居然开始长股藓,长痔疮,长湿疹,我真是特码日了狗了,前两天我自己检查了一遍身体,还去医院做了体检,啥毛病都没,现在还有一天时间就体检了,居然啥都冒出来了,今年是最后一年去当兵的机会了,看来是没希望了
可能去了以后会发生不好的事情,这是提醒
兄弟,你长痔疮、股癣……是在保护自己啊……
回复 8楼:同意 当了就后悔了
别去当了!真的!你会后悔的!
原因你自己都知道了不是么?日了狗了!得传染病了……
劝你,,别来了,,,
给那人2000块
我也报名了
在医院检查的时候 你和医生都干嘛了
好男不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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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受欢迎的爆笑笑话2016年大学生报名参军体检 哪些情况不能通过
2016年大学生参军报名开始了,但不少青少年却因为达不到入伍体检标准,而丧失了参军入伍,报效祖国的机会。征兵体检哪些情况是不能通过的呢?
在此,为您介绍一下:
1、超重。每年征兵体检中都发现超重的青年特别多,甚至达到15%~20%;
2、纹身。另外,还有的青年手臂上有很多烟头烫伤疤痕,有两个以上烟头烫伤的都不合格,视为有心理障碍;
3、下肢与扁平足;
4、腋臭与湿疹;
5、嗅觉、色觉异常;
6、近视。据了解,征兵体检中近视的青年比例逐年增高,近几年,几乎占了体检人数的三分之一。另外,如果患有高度近视,而又想当兵,最好提前半年做准分子激光手术;
7、吸食毒品;
9、心理障碍;
10、尿蛋白与红白血球。
在以上不能通过的体检标准中,特别注意到了“近视”这项标准。而根据了解的资料,2016年军校和国防生报名条件中,对视力的要求:裸眼视力至少不低于4.5,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然而在我国,小学生近视率达35%、初中生达55%、高中生已达70%,大学生的近视率在80%以上,要想通过视力体检达标的学生们,只有另想其他办法。为此,我们特意采访了青岛泽嘉眼科诊所的周培兰主任,让他谈谈用眼健康及矫正近视的方法。
周培兰,男,眼科主任、教授。曾任职解放军321医院、解放军401医院眼科主任,及海军眼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具有丰富的眼视光临床实践经验。
为什么现在青少年孩子中那么多近视患者呢?
周主任:学生近视主要受个人用眼等客观环境因素及遗传的主观因素影响。学生由于学习压力大导致用眼过度,加之户外活动少,及各类电子产品普及等客观环境因素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愈发严重;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双方均为近视者,则孩子出现近视的比例要比一般家庭高。随着基因遗传的累积作用,学生的视力不良检出率自然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
现代人觉得近视很普遍,那青少年早早近视,成长过程中会有什么危害呢?
周主任:青少年近视,如不及时干预,将以每年75度-100度的速度递增,有些到了成人后仍发展。近视度数超过600度即为高度近视。高度近视可能引发视网膜变性、出血、裂孔、色觉障碍、白内障、青光眼等疾病,甚至导致失明!近视会影响孩子未来的生活、工作和就业,甚至下一代。
那已经患有近视的孩子,如何去矫正近视,或者是治疗近视呢?
周主任:目前医学科技来说,近视是没有办法根治的,只能通过医学手段去矫正,达到良好清晰的视觉情况。学生近视,主要是18岁以下的青少年, 1,可通过配戴普通框架眼镜矫正。配戴框架眼镜是矫正儿童近视最简单经济的方法,但近视度数将以每年75度-100度的速度递增。2,还有一种较科学,方便的矫正方法,尤其适合需要裸眼视力良好的青少年,就是配戴角膜塑形镜矫正。配戴角膜塑形镜是目前医学方法中,控制近视加深效果较好的方法,它可以减缓近视度数的加深,将近视度数将以每年5-8度的速度递增。同时,角膜塑形镜的主要作用,就是白天摘掉眼镜,裸眼视力达到1.0 而佩戴的方法也很简单,就是晚上睡觉时佩戴,白天早上摘掉角膜塑形镜,不用佩戴任何眼镜,也可以获得清晰视力。对于现在面临的征兵体检,角膜塑形镜可以迅速还您清晰视力,轻松通过体检视力关。
那这个角膜塑形镜安全吗?适合所有的孩子吗?
周主任:角膜塑形镜这个医学产品,本身的材料、设计是非常安全的,也是获得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督局)认证的产品。但是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对佩戴者的卫生条件要求比较高,例如使用正规生产的清洗护理液、定期复查、注意摘戴卫生等。角膜塑形镜并不是适合所有的孩子,验配角膜塑形镜,必须经过验光、测眼压、眼底检查、角膜地形图、试戴检查等一系列的检查,才能最终确定,孩子是否可以佩戴角膜塑形镜,并保证佩戴角膜塑形镜的矫正情况。
很多家长在不了解角膜塑形镜的前提下,会考虑激光手术,您能说一下区别吗?
周主任:首先,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手术,是一种创伤性手术,这是和角膜塑形镜最大的区别。角膜塑形镜,是物理矫正方法,是非常安全的,是可逆的,患者停止戴镜后,对眼球的组织结构没有任何损伤,而准分子激光手术,是不可逆的,并不是零风险,且要避免很多并发症发生。
其次,青少年,尤其是18岁以下的青少年正在处于身体成长期,眼睛屈光度不稳定,若盲目接受手术,一两年后视力极有可能回退。所以,最佳手术的年龄是25岁至30岁,并且2年内近视度数稳定,并且不从事水上、水下、或者高空作业活动的患者。而角膜塑形镜,正好是适合于6岁以上的青少年近视患者,在发育过程中,控制近视度数的进一步发展,并且有效的矫正近视,达到白天摘掉眼镜的良好效果。
最后,征兵体检是眼下很急迫的事情,这个阶段,若考虑通过激光治疗,是很不合适的。征兵体检条件内,对准分子激光手术的要求是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所以现在考虑,时间上是来不及的。而角膜塑形镜,根据不同近视患者的试戴情况,最快矫正的矫正时间,可以一晚上,就能达到摘镜的效果,最长的适应时间,也会在3周左右的时间,所以,如果目前有面临着因为近视问题,而达不到体检标准的青少年,可以考虑佩戴角膜塑形镜,不但能够顺利通过征兵体检的视力检查,还能在以后的发育过程中,控制近视的进一步增长,是每一位近视孩子的家长,都应该为孩子考虑选择的方法。
那对于没有近视、或者佩戴角膜塑形镜后视力已经矫正的青少年,周主任有什么建议吗?
周主任:1、多参加户外活动:每天保证1-2小时阳光下的户外活动,可选择上午10点前或下午4点后阳光不太强烈的时候,以防晒伤,除了打球等运动。眺望远处,锻炼眼睛调节能力。2、注意用眼卫生:避免长时间近距离用眼,一般近距离用眼45分钟最好休息15分钟左右,可远眺或多看看绿色植物来调节,使眼肌放松;不要长时间看电视、玩手机等,每天使用电子产品不要超过1小时。3、注意阅读光线:白天尽量在自然光下阅读,夜晚建议使用合格的护眼灯,晚上睡觉必须关灯,尽量不要使用小夜灯。4、均衡营养:要注意补充含多种维生素的蔬菜水果,不能挑食偏食,少吃甜食,糖分摄入过多在体内血液环境中呈酸性,易造成因血钙减少,影响眼球壁的坚韧性,促使眼轴伸长,导致近视眼的发生与发展。
最后周主任提醒:一旦发现小孩子形成近视,需尽快到专业的眼科医院,或者眼科医疗机构进行验光检查,并在专业验光师的建议下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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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名大专生明年毕业了.报名了当兵,体检也过了.各项工作,还没有政审,现在不去行吗.会受兵役惩处吗
09-11-12 &匿名提问
今年的冬季征兵工作从11月1日开始。与往年不同的是,此次征兵对应征者的身高、体重、视力及血常规等要求都作了调整,并且特别强调招收高文化素质兵员。 据介绍,今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58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 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 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 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 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 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 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 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 市应根据新兵去向、 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 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条 在征兵开始前十五天,部队应以军或独立师(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为单位, 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一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应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 有关规定,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二条 铁道、交通部门应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车辆,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 第三十三条 县、 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 应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对 新兵进行乘车(船)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第三十四条 驻车站、码头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应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问题。送兵、接兵干部和 新兵应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第八章 检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应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采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新兵在检疫期间,发现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可作 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部队批准之日止,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 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作的,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中患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队应及时给予 治疗,同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兵役机关,待病情稳定后作退兵处理,退回时间不受限制。退兵后不 再补换。 第三十七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武警部队经总队医院或地、市人民医 院)检查证明,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机关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需作退兵处理的,部队应事先 与原征集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师(武警总队)以上政治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部队对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送回原征集的县、市。 第三十九条 县、市兵役机关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予接收,公安机关应予落户,原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 役征集费”科目。 第四十一条 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役机关和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 为武警部队征集的新兵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按照本地区规定 的征兵经费标准统一拨给。 第四十三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后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 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 县、 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 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 部队负责。 第四十五条 送兵干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 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干部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 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 逃避兵役登记的,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经教 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在征兵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使征兵工作受到严重 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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