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辩护和代理的区别与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简述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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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及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此处采狭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强行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法律效果 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1)本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了表见代理。区别:1、发生无权代理,纯因行为人之过失,本人并无过失行为,即行
您好!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
首先无权代理是一个大概念,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他们都是没有代理权,只是表见代理是对方相信其右代理权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也屡屡出现,考生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应该给予重视。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
1、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
你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表见代理并非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如果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确认或者经过追认,对被代理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望采纳~~~
代理是代理人依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构成表见代理要求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因此
1、根据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只要将被代理人作为被告即可。但是,出于避免风险的考虑,表见代理能否成立需要得到法院的最终判断,故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具有一定的区别, 转载网文一篇, 供参考.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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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和代理的区别 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辩护与代理
来源:辩护和代理的区别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四处修改: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并相应修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二是增加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规定。三是增加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四是增加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规定。
  辩护与代理的比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3、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程序的规定。
  辩护人和代理人有什么不同呢?
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职责和权限的规定。
1.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和法律”,是指要实事求是,以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辩护的依据。这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和根据。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也是法官恪守职责依法办案防止冤假错案的保障,面对同时公布的辩护词、代理词、法院裁判文书,那些行政干预司法、关系办案、亲情办案等将再难以操作,法官可以不再违心裁判。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在本条中对辩护人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作了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二,产生原因不同。民事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刑事诉讼辩护人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而产生。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民事律师一般说代理,刑事律师一般说辩护。那么在辩护与及代理的内容里面,它们二者之间是如何进行区别与及比较的呢?相同之处在哪些内容上是相互适用的吗?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围绕这一问题为大家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二)区别
第三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本款规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后被羁押的情形。这里所规定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等。“近亲属”,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本款规定,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不得阻碍其代为委托辩护人。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适当扩大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二是适当调整了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三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移至特别程序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加以规定。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或者其他人在刑事诉讼中禁止的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阅卷的规定。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即使所谓的授权也仅仅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策略和方法之一,顾名思义,就是争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为无罪的辩护方式。无罪辩护的核心,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并依法进行论证。由于无罪辩护关涉到“罪”与“非罪”的极端,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前期工作的全盘否定,因此,无罪辩护是公认的刑事辩护中最难的辩护形态。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义务主体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二是删去了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规定。三是增加规定了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程序的特别规定。
  代理词是指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就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提起上诉,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一。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而诉讼代理人则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那么你对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本条是关于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
3.辩护人辩护的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辩护人的职责所在,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义务。“诉讼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程序性的权利,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明确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和促进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辩护人应当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发现有办案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应当依法提出意见或者代理申诉、
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其中“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这些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对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主要是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因其生理上的缺陷,可能会造成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外界事物认识的偏差,而且在庭审中对证据的识别以至辩护都存在障碍,因而应当有辩护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利。本款规定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款是关于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但必须受以下两方面条件的限制,一是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经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在审判阶段要经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应当考虑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或者有关人员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二是要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之所以规定上述两方面的条件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再次受到伤害。
4.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四项职责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所规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种犯罪嫌疑,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指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出意见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责任”,是从辩护人的职责或者执业要求角度,主要是相对于其委托人或法律援助对象而规定的。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因此,只要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辩护人在诉讼中的工作,主要是对犯罪指控和人民检察院、自诉人的举证进行辩解和反驳,并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
  理解刑事代理的概念需要明确两点: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何期限内告知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按照本法有关规定,三日期限自收到案件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款规定的“告知”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义务,被害人、自诉人等也根据本款规定因而享有被告知权,不告知或逾期告知等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属于违背诉讼程序的行为,也是对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
  二、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辩护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要求和安排程序的规定。关于这一程序,本款共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的要求。看守所是专门的刑事羁押机关,负责羁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的,应当办理相应的会见手续,出示有关证件,主要是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其中对于当事人委托的辩护律师,需要出示的是“委托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出具的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委托文件;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需要出示的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3.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一般来说,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除了因侦查人员正在讯问、没有会见场所等特殊情况外,看守所应当立即安排会见,不得故意拖延安排,而且不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维护其合法权益,也便于有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会了解其律师涉案情况。
  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授权。2、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都并非刑事诉讼主体,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只能附属于被代理人,并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2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往往相反。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5、权限范围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能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均需由授权决定。6、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和通信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与,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享有的权限范围。7、活动名义不同。刑事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活动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2.人民检察院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的处理程序。根据本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机关和个人了解情况,进行核实。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或者控告的情况属实,有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确实有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工作人员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违反有关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有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对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和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特别程序的规定。本款首先规定,对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进行六种被禁止的活动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构成伪证罪等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如依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律师执业资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本款对于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特别规定有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案件管辖,本款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这里所说的“辩护人涉嫌犯罪”,是指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涉嫌有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包括辩护人涉嫌其他犯罪。“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是指侦查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不能再侦查辩护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由异地的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具体来说,如果辩护人涉嫌有本条第一款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的,则由异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可能构成行贿或者其他犯罪的,则由异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侦查机关办理。具体由哪一个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应当由上级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指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律师伪证罪的规定,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使辩护人能更加放心大胆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追究辩护律师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这一规定只适用于被追究的辩护人是律师的情况。通知的主体是办理辩护律师犯罪案件的机关。通知的时间是在启动追究辩护律师刑事责任的程序之后“及时”通知。通知的对象是辩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律师查看:1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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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只是说到范围、介入时间等等,我想知道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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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被告委托的为其提供无罪或最轻辩护的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代理人,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的代理自己行使诉讼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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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你是问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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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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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两点是根本的区别,不知哪位学友有更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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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了完了,我什么都看不懂。怎么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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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而言,辩护人为被告人服务,诉讼代理人为被害人服务,
两者的范畴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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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同学已经说的很多了。我只说几点供参考:
1、辩护人的对立方是公诉人,诉讼代理人不是。
2、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称辩护人,在这之前称法律辅佐人,法律帮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等(教材上这样写的请参看教材)。
辩护根本的对抗国家(公诉人)的公诉行为(通说认为侦查阶段除外),其实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也享有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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